「李钧鹏:何谓权力――从统治到互动」正文
【摘要】权力已经成为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但不同学者对权力的理解存在极大的差异。回溯权力观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总结出几条基本轨迹:自上而下的、消极的君主统治权逐渐让位于分散于社会不同阶层的、表现为多种形式的多元互动权力;绝对的、超越性的权力观被基于理性与权利的权力观所取代;权力场域由国家扩展至意识形态;与权力相联系的阶级概念受到阶层与利益团体概念的挑战;权力的生产性及其在主体形构中的角色开始受到重视;某些后现代主义学者开始主张以关系网络概念来解构权力。
【关键词】权力 君主权 互动
【作者简介】李钧鹏(1978-),男,安徽合肥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
“权力”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尽管这个概念在西方学术界源远流长,不同政治哲学家的理解经常呈现出极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反过来又塑造了政治生活。本文试图对西方政治哲学史中的权力理论进行简略但不失系统的梳理,考察其知识传统与内在逻辑。
一、马基雅维利主义与反马基雅维利主义:外在抑或内在
尽管从未明确使用过“权力”这个词,马基雅维利却是最早讨论权力的学者之一。在《君主论》[1]中,马基雅维利基于君主的治理能力来界定权力,将后者视为君主的统治权(sovereignty);换言之,权力仅限于君主所统治的领土。从而,一个君主的权力对象只是他的臣民。马基雅维利笔下的权力是外在于国家的,由一位高于人民的君主施行其领土和人民的统治。就外在性和超越性而言,这种统治权与神权有相近之处。马基雅维利归纳了权力的两点特征:第一,权力为君主所有;第二,权力表现为君主对其领土和子民自外而内的力量,后者并不依赖于任何程序。事实上,马基雅维利式的权力即为武力。
《君主论》的出版引发了一波“反马基雅维利”思潮,以拉-佩里埃(Guillaume de LaPerrière)最具代表性。后者的关注点并非武力与领土,而是治理的复杂性。首先,拉-佩里埃的“治理者”比马基雅维利的“君主”概念宽泛许多,权力与多个主体有关,并具有内在性和固有性。权力既是一个君主的事宜,也可以发生于父亲与家庭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或神父与教区之间。从而,权力的范畴就非常广博,而不是由君主所垄断;权力在一个领土内部行使,而不是仅仅保护领土及其于外部统治者之间的联系。由此,拉-佩里埃将马基雅维利式的外在的、超越性的权力概念内化为国家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为后来的治理理论提供了灵感。拉-佩里埃区分了权力具有可比性的三种模式:自我治理、家庭治理与国家治理,亦即道德、经济与政治[2]。事实上,从16世纪后期开始,不少学者就认为这三者之间存在一种发展与转换的路径:一个出色的治理者首先要学会自我管理,再学习控制他的周围环境,最后掌握治理领土与臣民的能力。从而,管理社会每个方面这种治理观源自对马基雅维利理论的反驳。简言之,权力成为一种内在于国家的现象。
其次,不同于马基雅维利对国土的关注,拉-佩里埃主张,政府的职能是促成事宜的运行。福柯曾对拉-佩里埃的“事宜”作过这样的阐述:
我不认为它是对人的事宜的反对。它是向我们展示,政府的管制对象并非领土,而是由人和诸多事宜构成的复杂单位。……这里的人是具有关系和连带的人,他们与财富、资源、生计、领土、气候、灌溉、生长等事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与风俗、习惯、行为与思维方式等有关;最后,他们与饥荒、传染病、死亡等事故和不幸事宜有关。[3]93
在这里,权力的领域被微妙地转移。在马基雅维利笔下,权力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而在反马基雅维利者看来,权力具有许多特定的目的与数不胜数的运作方式,而重点是对人及其与生活、经济过程的关系的复杂世界的治理。
马基雅维利与反马基雅维利者之间的另一重要区别是,在前者看来,统治权在于武力;而在后者看来,诉诸武力是治理失败的表现,明智的统治者会考虑更有效的治理手段。
二、霍布斯与洛克:非对称与对称
在霍布斯看来,君主必须拥有足够强大的权力,以克服其臣民具有潜在危险的自我利益:“言语不足以约束[臣民的野心与欲望],……如果没有对强制性权力的畏惧……,没有武力保证的契约只是空文一份,对一个人没有任何约束力。”[4]117从而,霍布斯将暴力或诉诸暴力的能力重新强调为君主权力的基础。权力成为一种可以被持有的东西,成为一种为自己谋利的能力或潜能――人类追逐并角斗权力,对他人诉诸权力,而当自己成为权力征服的对象时,又奋起反抗权力。然而,这种“持有物”的行动具有“消极性”。尽管国家是一头庞大的怪兽,即利维坦(Leviathan),具有威胁民众利益的潜在可能,霍布斯仍然将它视为民众幸福的前提,从而赋予国家权力,或以国家为名给予行使权力以正当性。他同时指出,尽管国家的职能是行使权力,以保证其民众的共有利益,民众的生活,例如家庭、商业和生命,必须维持其自由性。
霍布斯的权力理论有两个关键元素。首先,统治权成为最基本的权力形式,而这种观念已经在现代生活中根深蒂固。其次,更为深刻的是,霍布斯将权力表述为一种能力。尤其重要的是,统治权被视为诸多个人权力的集合,而在对权力的竞逐中,最终的获胜者将来自具有更强的“权力能力”的一方。
在霍布斯看来,统治权及其行使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单方向的。权力拥有者,即君主,不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赋予其权力的契约使得君臣关系具有合法性,但君主并不承担对臣民的相应义务。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到马基雅维利笔下统治权的外部性和超越性的影子。
洛克修正了霍布斯的非对称权力观,在《政府论》第二篇中强调了君主对其臣民所担负的责任,或曰有权者对无权者的义务。他质疑反马基雅维利者将社会不同层次的权力所作的类比。例如,作为父母的权力与作为君主的权力不应被等同起来[5]。父母权力的正当性在于,其年幼的子女并不具有理性,无法自我治理,从而需要受到适当的管制。而由于臣民具有理性,这种正当性并不适用于君主对其臣民的权力。由此,只有当臣民一致同意,其行动有益于全民的福祉时,君主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霍布斯笔下的人民必须臣服于君主,从而无法推翻君主,无论他们赞同与否;洛克则认为,一旦失去了人民的支持,君主理应失去统治权。
关于洛克的权力理论,有两点必须指出:首先,作为人类思想的自然状态,理性必然对君主的统治权提出质疑,并引申出公民权利问题。其次,按照洛克的逻辑,政府成为人民的代表,而人民具有挑战暴政的合法性。这两股思想稀释了君主的绝对权力,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经典思想,在世界政治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与君主立宪制英国的建立。
三、马克思:作为权力的阶级关系
尽管霍布斯与洛克的权力观存在极大分歧,他们都认为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且个人先在于其特定的社会安排;二者都主张,对权力的正确理解依赖于对个人以及个人-国家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拒绝接受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60在马克思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国家的关键,从而需要对阶级关系加以剖析。
学术界常常区分马克思对阶级与国家关系认识的两条线索,而这对于我们理解其权力观相当重要。第一条线索源自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但在其后期作品中反复出现。按照这种思路,国家及其官僚机构与统治阶级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将国家描述为一头具有庞大权力的怪兽,甚至能够摆脱统治阶级的控制。更为人熟知的第二条线索在马克思的后期著作,尤其是《共产党宣言》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并得到了列宁的经典阐述。这种国家理论成为日后诸多左翼政治理论的底本;与霍布斯相类似的是,权力被概念化为一种统治阶级的持有,被用于一系列“消极”的目的,以挫败受压迫者的阶级意识与反抗意向。
上述第一种观点注意到了权力的复杂性,因而在学理上更为有趣,但结构主义倾向使得马克思的决定论意味日益浓厚,将政治权力表述为经济权力的直接后果,资产阶级的利益就被直接转化为政治优势。从而,在马克思看来,权力源自经济地位,更具体地说,源自对生产方式的拥有。
纳什(Kate Nash)注意到了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所隐含的第三种权力模式,即“功能主义”模式[7]5-6。在这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完全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由于经济权力完全被转化为社会与政治制度,政治权力就不再具有相关性。
四、后期马克思主义:作为权力的意识形态
上述最后一项观察为后期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提供了灵感。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概念为理解权力增添了一个新的视角。葛兰西问道:为什么工人阶级经常支持被用来镇压他们的国家机器?答案是:通过教育、媒体、宗教、政党等机制,统治阶级的理念被系统地灌输进工人阶级脑中,最终,统治阶级的理念体系变得自然而然、无可避免。葛兰西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权力绝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维度;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社会动荡的可能,国家需要一系列意识形态体系的支撑[8]。
葛兰西赋予权力以更大的灵活性,他不将国家权力等同于具体的制度,而视之为统治阶级发动的,形式多样化的一系列社会活动。除此之外,葛兰西否认权力需要由暴力来保障;相反,霸权,或表现为对统治阶级权威的普遍接受的政治稳定性,是通过思想与观念的传播和接受而获得的。霸权要求一种微妙的平衡,为了基于服从而非武力来维系权力,统治阶级必须不断调整策略,甚至对其他阶级作出让步,以维系社会的整体均衡。
后期马克思主义者从葛兰西的理论中吸取灵感,强调意识形态在权力中的重要性。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以上述理论为核心,两位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与庞兰扎斯(Nicos Poulantzas)展开了一场著名的大辩论。米利班德承袭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的核心思想,强调国家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并主张国家有超越统治阶级的潜力。他还强调常被国家理论忽略的一个方面,即统治阶级、官僚机构、政党、大学等制度中重要人物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络。米利班德指出,由于这种关联,资本与国家的利益往往是重合的,从而,国家政策的方向就与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根据这种权力观,精英阶级使用权力为自己谋利,但权力位于个人主体与社会互动层面,而不存在于社会结构中[9]。
庞兰扎斯对米利班德的主张提出了批评,认为它是基于一种错误的主体认识。受到法国反人本主义与结构主义思潮的影响,庞兰扎斯将权力视为一系列在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客观结构的产物,而国家是一种与人际关系无涉的客观结构体系。和阿尔都塞一起,庞兰扎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权力理论:国家权力依赖于两种“机器”,即镇压机器与意识形态机器,前者包括军队、警察、法院以及其他管理机构,后者包括学校及教育系统、宗教组织、大众媒体、贸易联盟与家庭。尽管有经济决定论的嫌疑,这种权力理论对意识形态以及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的强调,都表现出了更为现代的权力观[10]。
米利班德与庞兰扎斯都将权力看成是由统治阶级至被统治阶级的自上而下的运动,换言之,权力就是统治。庞兰扎斯受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影响,未考虑主体或主体性,或将主体视为权力的被动接受者,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对国家与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观念的批驳。相反,米利班德试图将主体性纳入其权力理论。然而,无论与客体结构还是主体施为挂钩,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都将权力强调为一个人或一个阶级不顾他人或其他阶级的意愿,实现其目的的能力;在阶级社会中,权力保证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五、韦伯:权力与权威
从霍布斯到马克思,再到后期马克思主义者,不难发现,权力和统治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权力基本上等同于统治的不同形式,或是君主的统治,或是统治阶级的统治。一直到了韦伯那里,权力与统治才得到了系统的区分。
在韦伯看来,权力和权威大相径庭。权力是“一个人或诸多人在群体行动中实现自身意愿的机会,即使这种意愿受到了行动其他参与者的反抗”[1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