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金友:国家与社会:政治文化研究的另一维度

作者:庞金友发布日期:2009-12-21

「庞金友:国家与社会:政治文化研究的另一维度」正文

摘要:“国家与社会”是解读政治文化的一个新范式。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的模式和结构,不仅决定着政治文化的个性特征,也影响着政治文化的嬗变历程。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古代、中世纪乃至近现代的不断变迁,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主题也在发生相应的偏移。公民社会代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它的发展提升了公民的主体地位,夯实了法治的非制度要素,催生了政治文化在心理层面上的成熟,从而积极地推动了现代西方政治文化的发展。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建设应更多关注政治文化的深层机制及社会根基,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竞争与合作,构架良性互动与双嬴机制,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治理功能。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政治文化;公民社会;公民文化

“国家与社会”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甚至经济学领域研究的主题,但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分析框架却是晚近的事。本文试图将“国家与社会”引入政治文化的研究领域,为追溯西方政治文化的嬗变历程构建新的分析平台,以凸显西方政治文化的个性气质,拓宽中西政治文化比较研究的理论视野,为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建设提供理论资源与现实借鉴。

一、“国家强位”与“社会强位”之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产生了国家――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却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产生于社会母体却独立于社会,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这样就有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1]的分别,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应运而生。各种因素(如民族、历史、文化、经济、地理等)的差异,使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千差万别,塑就了一条狭长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谱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两个极端表现,分别位于谱系的两端,一个表现为“国家强位”,社会完全归属于国家,社会成为“国家的社会”;一个是表现为“社会强位”,国家从属于社会,国家是“社会的国家”。前者强调国家高于社会,社会依附于国家,受制于国家;公民社会完全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权力至高无上,社会及其个体却毫无权利可言。这样的社会自然与自由与法治无缘,有的只是专制的嚣张和人治的放纵。后者则突出强调社会相对于国家的先在性或外在性,社会先在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而存在,并与国家保持着适度的距离,受国家治理的同时也制约国家;公民社会成熟而活跃,与政治国家既对立,又合作;国家倡行法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良性的磨合与竞争中保持平衡。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也代表着两种差异明显的价值取向。随着现实政治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体认着一定价值取向的政治文化也随之变化。

古希腊、罗马是城邦的天下,社会个体完全消融于城邦的整体主义之中。在这里,只有城邦意义上的“国家”,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此时的政治文化集中表现为一种整体主义的政治文化观。中世纪后,基督徒取得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双重身份,社会也随之裂变为两层:一层是世俗社会,一层是教会。世俗社会中的王权与教会中的教权成了独立并行的权力双峰,从而形成为中世纪的二元权力体系。进入近代,日益强大的民族国家摆脱教权的羁绊建立了主权。然而不幸的是,抽象的主权在具体的君主手中很快沦为专制的工具。专制主义国家开始浮出水面。为了约束与制衡君权的专横,人们开始倡导自由的经济领域、法治的宪政国家、代议制的政府体制。于是,维护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成了近代政治文化一个核心主题。19世纪,西方社会平衡过度到传统自由主义自由放任的黄金时代。进入当代,为了修正过度的自由放任的弊病,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政策风头上升,凯恩斯主义走向历史舞台。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滞胀”的出现,使凯恩斯主义陷入了困境。紧接着,以撒切尔和里根为首的保守派又反思国家干预政策,主张复兴古典自由主义精神。以哈耶克的经济自由主义、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以及布坎南的公共选择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又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可以说,整个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就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两极间摆来摆去,两极间的张力不断激发着社会智识层的反思与回应。

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变迁,影响着社会意识的发展,牵动着政治思想家的思考。政治理论往往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内展开――至少它们产生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背景之中。回顾思想史,这条线索清晰可见。在古希腊与罗马的城邦时代,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映射出强烈的国家整体主义倾向,公民个体只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而已”,城邦的光芒掩盖着社会的每个角落。中世纪时国家与社会关系微妙,教会以上帝的名义为基督教开拓了一块不为世俗王权所侵扰的精神领地。中世纪末期,城市共同体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蓬勃兴起呼唤着独立、强大的民族国家的建立,于是就出现了将社会置于国家之上、主张“社会强位”的洛克。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的社会是一个自由、平等而又放任的完美的自然状态。人们于其中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人权。但这个社会由于没有通行的法律、既定的程序和公正的裁决者,再加之个人私欲的冲突,所以既不安全也不方便。因此,人们愿意以契约的形式有限让渡自己权利,建立政治社会即国家。国家基于社会委托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对社会负责。显然,在洛克眼里,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获得了一个工具性的身份。洛克之所以把国家与社会关系定位于此,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他对国家或政治权力的怀疑,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冲突的担忧,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一些学者注意到的,这种关系范式引发了两种“思想导向”,一是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倡导;二是对社会摆脱国家干预而自治的自信。这些思想夯实了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核心理念,传承了传统又衔接着现代,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孟德斯鸠著名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洛克学说的影响。

黑格尔则主张“国家强位”,国家应高于社会。他注意到,洛克的“社会外在于国家”暗含着一种“非政府”的倾向,这种倾向很容易导致无政府状态,所以应该彰显国家的伦理价值,而社会在伦理层面却处于不足的状态,因此,黑格尔将国家定位为目的,社会则被降格为手段。在他看来,国家虽然与社会相互依存但处于不同的发展层次,它不仅可以保护、维系和完善社会,更是对社会的超越和提升。由于社会中有非正义或不平等的现象出现,人民的普遍利益也需要保障与维护,所以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就显得必要而正当。黑格尔在不经意间将国家笼罩于神圣光环之下,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在与社会的完全国家化成了一个必然的逻辑。近代的集权主义和现代的极权主义、独裁主义都从黑格尔“国家高于社会”的理论中汲取了能量。20世纪的国家主义与法西斯极权主义所表现的国家绝对至上就是最好的证明。

无论是洛克强调的社会相对于国家的外在性,还是黑格尔倡导的国家层次高于社会层次,[2]无一不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分离的二元结构,换言之,社会相对于国家是独立的――至少是应该独立的。这在西方许多学者的理论中是不证自明的。然而,这两种模式对中国而言均不适用,中国的情况既不属于前者,也不属于后者。2000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政治国家为根本的一元化社会结构。政治国家完全渗入或取代了社会(也有学者将此形容为“胶合状态”[3]),与巨大的君权相比,社会的空间相对狭小,很难说具有独立的品格。建国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再次强化了政治国家的职能。全能国家的触角无所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甚至个人与家庭生活都在国家的掌握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焕发了公民的独立人格、权利意识与公民观念,进而推动了公民社会的提升,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对于动态平衡与良性发展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目标,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与西方有着与迥然不同的政治文化,这其中固然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正如学者们已探讨过的“地理因素说”、“历史发展说”、“民族个性说”、“经济基础说”等等[4],但基于中国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而导致的中西政治文化的差异,我们不仅不应该否认,还应该备加关注。

二、政治文化传统嬗变的社会之维

自由与法治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基本理念之一,正如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所说:“自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以来,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便一直成为西方政治生活最为明显的特点。”[5]而专制与人治却是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具体表征。中西政治文化表现出的这些特征与中西迥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古代社会,无论对中西而言,都是整体主义占优势的社会,但由于西方文化受制于古代城邦治理的经验,而中国文化则建基于官僚体制的发展,虽同受整体主义导引,却以不同的方式解读法律与政治。像多数原始民族一样,古希腊人信奉神祗,笃信神祗会倡行合法行为,惩罚违规者,以维护社会安宁。希腊哲学家正是本着这种宗教般的冲动去寻找自然乃至社会的基本法则,而一旦他们认定自己找到了,他们就会像信奉神祗一样信奉它们,此时对城邦法律的服从与对宗教义务的职守一般无二。随着文明的发展,古老宗教的魅力开始减褪,城邦的法律失却了宗教认可的扶助,日益衰微。所幸此时自然科学已在古老宗教的废墟上树立起威信,足以提供具有说服力的对法治观念的认可,直到人们有能力发现这一条真理:法律的命运不只是被发现,还可以被创制。至此,法律便承载了一个单纯而神圣的使命:设计出一整套制度,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最低利益,以根除冲突与不平,维护社会正义。而法律在中国文化中却是工具性的角色。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者和执行者,虽然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地位,或德主刑辅,或法制优先,或隆礼重法,它一直热情地维护着君主的利益,而冷酷地惩戒着持异议者。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话语中,甚至没有“权利”与“自由”。

西方在进入中世纪后,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城邦时代,只有成为城邦的一份子,个人才会拥有公民身份,而不至成为“野兽和神祗”,也就是说,社会身份由国家界定。而到了中世纪早期,社会观念发生了嬗变,人们普遍认为,国家从属于社会,政治权力机构只是社会中众多的机构之一。社会观念开始游离出国家的范畴,这一重大的分化,是近代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原点,也成为自由主义生发的根基之一。此时,基督教逐渐取得优势地位,教会也成为足以对抗甚至压倒世俗权力的独立的社会领域。由于基督教坚执“凯撒的物当归凯撒,上帝的物当归上帝”,将个人生活分解为灵魂与肉体、精神与世俗两部分,从而取得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两重身份。在“双城论”与“双剑论”的推动下,由这种二元人生观形成的二元社会观最终演变成了中世纪的政教二元权力体系。[6]在这种体系中,个人的精神被赋予神圣的意义,从而成功地超越世俗的社会关系,获得了一种全新的价值与尊严。后者给予了人们以充分的自信应对整体主义与世俗权力,在承认世俗政权的神性与俗性,肯定国家的有限价值的同时,拒绝对它的无限信赖。也就是说,“社会的国家”的范式已在中世纪二元权力体系中潜滋暗长,国家只获得有限的工具性价值和消极职能。这些理论无疑为自由主义的形成创造了思想前提。另外,作为基督徒的政治信仰与政治态度,这个价值取向逐渐内化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借助西方社会的权力结构,逐渐成为政治文化的深层积淀,成为自由主义得以产生的政治文化母体。[7]

文艺复兴以后,新教改革的推行以及世俗化进程的发展,逐渐摧毁了教会对个人的压抑,将基督教的个人主义思想渗入了世俗领域。自由主义脱去基督教的沉重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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