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何谓解群体自由」正文
摘要:本文阐释了构建群体自由概念的共和主义进路和自由主义进路。古典共和主义者将共和国的自由阐释为:国家对内实现人民自治,对外摆脱压迫和奴役;而个人的自由以国家的自由为基础,是公民对集体权力的分享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这一理解为群体自由概念的建构提供了第一种思路。自由主义者将自由理解为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一些自由主义者将群体自由看作是群体中所有成员的个人自由叠加的总和;另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在考量群体自由时,我们不仅要计算个人自由的叠加,还应该考虑到由于群体的形成而产生的"集体自由"和"集体不自由"的情况。
关键词:群体自由、共和主义、自由主义、集体自由
"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这一概念自诞生以来,通常被用来对个人,或是个人的意志和行动进行描述,例如哲学史上著名的意志自由与必然性的问题,自由主义者为之振臂高呼的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问题,都是以个人的意志或行动为研究对象的自由问题。然而我们是否也能构想一个以群体的意志或行动为研究对象的自由概念呢?在西方思想史上有两类理论家曾经讨论过群体自由的问题。一类是支持共和主义的学者,另一类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家。由于他们各自对自由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对群体自由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下面我将具体讨论这两种研究进路下的群体自由概念。
一、基于共和主义自由概念的群体自由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重要政治理论家马基雅维利就曾经阐述过"共和国的自由"这一思想。在马基雅维利看来,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在于这个共和国的自治,其含义是:共和国对内摆脱暴君的统治,对外摆脱外来的压迫。一个自由的共和国是一个将自己人民的判断作为立国之本的国家。马基雅维利在其著作《论李维》中论述到,自由是罗马共和国强大的原因。另一方面,马基雅维利还认为,国家的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自由。在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中,人们通过法治和民主而共同享有主权。通过民主制度人民能够持续而积极地参加公共事务,对那些与每个人都相关的集体决定发表自己的意见。 马基雅维利所理解的个人自由正是19世纪法国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文中生动描述的"古代人的自由"。贡斯当认为,"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 。根据这一理解,古代人的自由在于积极而持续地参与公共事务。就像古希腊人那样,在城邦中心的广场上通过民主决议决定国家的战争与和平;用贝壳放逐法罢免或驱逐城邦的执政官;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这一系列活动都体现了古代人所拥有的自由。古代人的自由保证了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可以说"古代人的自由"是"始于政治的自由",只要有政治生活的地方,人们就有权参与集体决策,也就在实践着自己的自由。马基雅维利的观点代表了古典共和主义对自由的理解。正像昆廷・斯金纳在《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这本标志着共和主义复兴的小册子中所阐述的那样,马基雅维利、哈林顿、汉密尔顿、尼德汉姆等共和主义者所阐述的自由理论是,只有自治的共和国才称得上是自由的国家,而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个人才可能是自由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共和主义的传统中,自由这一概念可以用来指一个群体的自由。具体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自由。共和主义所理解的国家的自由体现在该国家的民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公民教育等社会制度方面。通过这些制度使得每一个人的意志都得到体现,并且被写进法律当中,人民得以当家作主,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实现自治。另一方面,国家的自由还保障了国家这一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个人自由。共和国的民主、法治和公民教育使得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在集体决定中做出自己的选择,分享统治权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共和主义思想中,群体的自由和个人的自由是合而为一的,只有在一个自由的群体中,其成员的个人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而个人自由的含义也正好印证了国家自由的内容。所以说,依据共和主义的思路,考量群体自由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共和主义自由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对群体自由的建构。
二、基于自由主义自由概念的群体自由
纵观西方思想发展的历史,自自由主义产生以来,人们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自由主义日益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西方社会,自由被越来越多地用来特指个人的自由。用贡斯当的话来说,现代人的自由"是由和平的享受和私人的独立构成的。" 。现代人的自由是私人生活中的自由,是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支配私有财产的自由,迁徙的自由,结社的自由以及信仰的自由,等等。也可以说,现代人的自由是"终于政治的自由":个人在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所管辖划定的区域内,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行动自由。20世纪自由主义的伟大棋手以赛亚・伯林正是继承了贡斯当的思想,将现代人的自由阐释为"非干涉"的自由。在自由主义"非干涉"的自由概念下,我们如何来构想一个群体的自由呢?例如一个家庭的自由?一个国家的自由?或者任意几个人的组合的自由?
我们可以从一种最宽泛的群体自由(group freedom)概念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如果说人们汇聚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群体,那么群体自由就是当不同的个人汇聚在一起时所享有的自由的总量。当不同的人聚在一起时,人们有可能相互合作,也有可能相互竞争。而这些情形会对群体中个人的自由状况造成相应的影响。G. A. 科恩(G. A. Cohen)是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著名学者,他所阐发的"集体不自由"概念关系到群体的自由问题。科恩在《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幻像》 一文中讨论了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的生存状况。科恩认为,无产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遭受着"集体的不自由"(collective unfreedom)。科恩设计了一个理论模型来解释这一现象:10个人被关在一个仅有一个出口的房间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拿到放在房间中某处的钥匙,并且把门打开。但是门一旦被打开,房门外的监视器就会自动报警。从警铃响起到监狱看守赶到,这一时间段仅够一个人逃出房间。所以,不管发生什么事,总会有9个人被关在房间中。科恩认为,这就是无产者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所遭受的境遇:一方面,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可能有机会实现"百万富翁"的梦想,但是这一梦想是建立在其他人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作为一个阶级来说,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总是存在,他们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无产阶级可能有选择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哪位资本家的自由,却没有摆脱这一命运的自由。
在论述上述观点时,科恩将"集体不自由"定义为:"当且仅当一群人同时实现某一行为A的可能性不存在时,我们认为,这一群人相对于这一行为A遭受了集体不自由"。科恩同时强调,即使在这一群体中其他人并没有实现行为A的意图,而有实现行为A意图的群体成员能够实现这一行动,这一群体也同样是"集体不自由"的,也就是说,"集体不自由"的判断与群体成员的意愿没有直接关系。通过科恩的论述我们看到,当不同的人组合成一个群体的时候,人们原先拥有的一些个人自由可能会丧失。这样的情况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在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职机会、发财机会……都是有限的,只有一部分人能够按照某种规则获取这些机会和资源。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得某这些稀缺的社会资源。因此,从个人自由的角度来看,社会这一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其他人的自由构成威胁,虽然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概率获取这某些稀缺资源和机会,但是任何制度都无法保证所有人能够同时获得这些资源和机会。而按照科恩的理解,这就是社会这一群体所遭受的"集体不自由"。
伊恩・卡特(Ian Carter)是坚持自由主义自由概念的理论家。他根据科恩对"集体不自由"的阐释,引申出"集体自由"(collective freedom)的概念。卡特将"集体自由"定义为:"当且仅当一群人可以同时实现某一行为A时,这一群人相对于这一行为A享有集体自由" 。卡特认为,与"集体不自由"的情形相反,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有一些个人无法实现但可以通过与他人的合作来实现的自由。例如,一些博物馆的参观规定:如果少于一定的人数、不能组团,博物馆就不配备免费的讲解;而达到一定的参观人数就可以配备免费的讲解。在这一事例中,参观团这一群体中的任何个人都没有获得免费讲解的自由,而作为一定数量的群体则有这样的自由。这一自由是人们通过形成群体而获得的,是个人自由之外的"集体自由"。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下述结论:在一个群体中,人们可能会由于人数的增加而丧失某些自由,形成"集体的不自由";也可能会因为合作而获得一些新的自由,形成"集体自由"。
对群体自由的考察关涉到我们对个人自由如何进行度量的问题。卡特在《自由的度量》一书中开创性地讨论了自由度量的问题。卡特认为,自由具有非专门的价值,也就是说自由所具有的价值不会由于自由内容的不同而改变,因此我们可以对自由的量进行客观的度量。卡特还给出了度量自由的具体公式,认为应该根据个人能够不受干涉地做出的行动的多少来判断自由的量的大小。比方说A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的集合是{a, b},而B可以不受干涉的行动的集合是{a, b, c},那么B所拥有的自由就大于A所拥有的自由。 卡特从计算个人自由出发,引申出如何计算某一群体的自由的问题(group freedom)。卡特认为,当不同的人组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的自由状况会有相应的改变。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这一情形:小张家附近有游泳池,可以方便地去游泳;小王家附近有运动场,可以经常去跑步;小张和小王家附近都有乒乓球台,但是小张或小王自己都无法打乒乓球,只有两个人相互配合才能打乒乓球。在这样的情况下,打乒乓球就是通过小张和小王的组合才能实现的自由。那么,当我们考察小张和小王的这一组合时,他们的群体自由应该包括哪些呢?
卡特的看法是"群体自由仅仅是群体成员的个人自由的总和" ,这是一种度量自由的个人主义观点(an individualist view of group freedom )。也就是说,在卡特看来,我们在计算小张和小王这一组合的群体自由时,只应计算小张个人所拥有的自由(游泳)和小王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跑步),而不应该将小张和小王通过组合而获得的自由(打乒乓球)计算进去。卡特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首先,所谓通过合作而获得的"集体自由",不能算作个人真正拥有的自由。按照卡特的理解,在小张和小王的例子中,小张并不真正拥有打乒乓球的自由,因为小张这一行动的可能性依赖于小王是否想和小张打乒乓球,依赖于小王打乒乓球的意愿和可能性。如果小王没有打乒乓球的意愿、或者受伤了无法打乒乓球的话,小张就没有了打乒乓球的自由。另一方面小王的情况也是一样的。所以说,卡特认为在小王和小张的组合中,他们并不真正拥有打乒乓球的自由,因为这一行动的实现依赖于他人的意愿。第二,既然小张和小王并不真正拥有打乒乓球的自由,那么当我们在计算小张和小王组合的群体自由时,就不应该将打乒乓球计算进去,而只能计算小张和小王各自拥有的个人自由。总的说来,在对群体自由的考察中,卡特并没有否定小张和小王拥有打乒乓球的"集体自由",只是反对将"集体自由"计算在小张和小王这一组合的"群体自由"当中。
我不完全赞同卡特的上述观点 ,我认为当我们考察群体自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