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训练: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一个思想史的考查

作者:刘训练发布日期:2014-11-03

「刘训练: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一个思想史的考查」正文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共和主义的复兴"逐渐成为西方学术界的一道独特景观;到了新世纪之初,这场学术运动非但没有像当初有些学者预料的那样转瞬即逝,反而由政治思想史领域扩展到法理学、规范政治理论以及政治社会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其强劲的发展势头令人侧目。

在这场方兴未艾的运动中,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自17世纪以来,自由主义便在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意识形态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任何一种初生的或者复兴的政治思想流派和理论主张要想确立自身的立场和地位,都不得不以此作为背景:或者援之为盟友,同时声称自己可以弥补自由主义的缺陷和不足;或者目之为对手,进而声称自己可以替代"败而不溃的"自由主义。早期的保守主义、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以及晚近的女权主义、生态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无一不是如此,概莫能外。

复兴中的共和主义(所谓"新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到底是一致的还是冲突的?是盟友还是对手?我们看到,无论是在新共和主义者当中还是在自由主义者当中,对这个问题都持不同的见解。

与保守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其他活跃于当代意识形态舞台上的各种主义不同的是,共和主义决非晚出于自由主义的一种思想流派;恰恰相反,共和主义是西方最为古老的一种政治文化传统。众所周知,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完整的社会政治学说出现于17世纪,而共和主义的起源虽然有希腊与罗马的争议,但学界公认,它在西塞罗那里就已经产生了。此外,与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的是,"公民共和主义者或许是所有政治理论家中最具有自觉历史意识和古典意识的,他们把自己视为西塞罗和(共和)罗马这些作者和政治实践的继承者"。

既然新共和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古典共和主义的一种延续和发展,那么,自然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古典共和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试图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概略地考查一下古典共和主义传统及其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联,历史的理解虽然不能为当代的争论直接提供答案,但它无疑可以提供某些启示。

古典共和主义的基本理念

在古典共和主义的核心原则、基本理念及其组合方式、起源、人物谱系等问题上,思想史家以及新共和主义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并且各有侧重和选择。不过,多数学者基本上认可了古希腊和古罗马-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17-18世纪的荷兰和英国-立国和制宪时期的美国-法国大革命这样一些共和主义的历史时期,并确定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里、哈林顿、卢梭、麦迪逊这样一些共和主义思想家。

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古典共和主义分享着这样一些具有"家族相似"的思想观念和政治主张:

首先,按照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目的论传统,人性包含了某些道德目的,而且这些目的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或者说政治性的。因此,"人在本质上是政治的人,即是一个要通过参与自治的共和国的活动来极大完善自我道德的公民"。 不过,并不是古典共和主义传统中的所有思想家都接受这个前提或者以此展开论证--这一点是引发共和主义起源之争并导致其内部分野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共和主义者是依据自治(self-government)来理解政治自由的,所谓自治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摆脱外部的统治和干涉,保持政治共同体的独立;后者指的是免于内部的专制和暴政,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民对共同体的自我治理。 因此,共和主义的自由首先是一种国家的自由,公民个人的自由只有置于国家的自由之下才是有保障的;也就是说,公民只有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维护其个人的消极自由。

但是,在如何看待公民的政治参与及其理据上,共和主义者内部是存在分歧的:有些共和主义者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前提出发,认为积极自由(即政治参与的自由)是共和主义自由的本质,并且这种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实质性的价值(甚至是最高的价值),在整个共和主义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而另外一些学者则悬置或否弃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前提,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毋宁是超越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范式之外的第三种自由,即所谓"免于支配或依附的自由"(freedom as non-domination),亦即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的自由。参与性自治虽然很重要,但并不是共和主义的主要目标,它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 然而,不管是积极自由还是免于支配的第三种自由,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都不同于纯粹的消极自由观念(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它们都不会像纯粹的消极自由观念那样否认任何形式的强制,更不会将政治参与视为一种负担。

不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自由、政治参与的自由,还是个人的消极自由,还是为了实现共和主义的其他目标,共和主义的政治都离不开政治制度的保障和公民美德的培养。关于政治制度的独特构想和对公民美德、共同善的诉求构成了古典共和主义的另外两个基本特征。

共和主义的理想政治制度是混合政体或平衡政体(mixed or balanced government/constitution)。美国学者塞勒斯的一段话极好地概括"共和政府"的理想,值得我们大段引用:"西塞罗以降的共和政府的核心含义是,立法必须是为了res publica,或者说人民的共同利益;要求人民主权是因为人民或者populus本身就构成了公共福利最好的法官,相反,不受约束的行政长官和派别只会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法治约束人民和行政长官偏向他们的私利;长久任职的、选举的元老院或者说立法机关中的上院,可以调节大众情感的反复无常;民众的议会可以控制元老院,反之亦然。所以,混合的共和政府结构可以平衡行政长官以对抗元老院和人民(或者他们的代表),从而维护整体的自由。一旦任何一个派别,包括人民中的大多数,垄断了权力,自由就会丧失,共同利益就会被遗忘,共和国也就不复存在,直至重新恢复平衡"。

可见,混合政体的目标是在各种社会力量、政治派别和政府各个机构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和相互制约,以维护整体的利益。这里有必要对混合政体涉及的几个要素略做说明:

(1)混合与分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广义的混合政体事实上包括经历了从混合均衡到分权均衡的演变,亦即其基础由阶级划分转向以政府职能划分。 但这两种原则在混合政体中往往糅合在一起,很难截然区分。

(2)君主制。与现代狭义政体意义上的"共和制"不同,共和主义虽然反对暴政和专制,但并不一定反对君主制本身;相反,早期的共和主义思想家毋宁强调在混合政府中保留君主制的成分,而近代的共和主义思想家除了少数激进的共和派之外一般都接受立宪君主。

(3)元老院/参议院(senate)。元老院是共和政府中最具有贵族或精英色彩的因素,但它始终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少的因素,"共和主义十分重视普通民众,但是它在由什么人执掌政权这方面仍然保留了传统的贵族倾向"。

(4)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人民主权无疑是一个现代概念,就像哈贝马斯所说,"人民主权的概念来自共和主义对近代早期的主权概念的袭取和评价"。 但是,如果我们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人民主权(也就是不限于把它理解为人民始终、直接掌握绝对的权力)的话,那么,把共和主义对人民参与政治作用的肯定概括为"人民主权"也未尝不可。

当然,除了少数以雅典为原型的思想家之外,共和主义的思想家一般并不主张直接民主,而认为人民应当服从德才兼备之士的领导和法律的约束;尤其是到了近代以后,他们更倾向于通过下院这样的代议机构来实现民众的审议和参与。另外,这里的"人民"准确地说应该是"公民",而不是所有人,甚至也不是多数人。

(5)立法者(law-giver)。在某些共和主义思想家(比如马基雅维里、哈林顿、卢梭)那里,立法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虽然在立法者与人民主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但对于政治秩序的形成或者共和国的创立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时刻来说,立法者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是共和主义在政治制度上的另外一个特征, 它与混合政府所包含的分权制衡因素一起构成了宪政的重要内容。因此,有些学者也把宪政视为共和主义的一个要素或贡献。

对公民美德(civic virtue,又译"公民德行")的诉求是共和主义显著地区别于其他政治思想流派的特征之一,也是共和主义在现代引起争议和分歧的一个特征。共和主义的理论家们普遍认为,即使是最明智的宪政安排也不足以防范来自共和国内部的和外部的威胁。除了良好的政制之外,共和国还需要仰仗良好的习俗和德行,即公民美德。

所谓公民美德是指公民通过审议、行动来增进共同善(common good)的意愿和能力,亦即将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品质和德行。 然而,公民美德并不是天然的品质,大多数人总是首先考虑私利而非公益;用共和主义的传统语言来说就是,人民天然地倾向腐化(corruption,又译"腐败"、"败坏") 而非德行。所谓"腐化"是指这样一种自然倾向"一旦共同体的要求与我们自己的眼前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取后者而弃前者"。 可见,共和主义者所理解的"腐败"并不同于现代人所理解的(政治)腐败,即与公共职务联系在一起的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而是--更为宽泛地--指一切公民(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自私倾向。

公民美德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信奉与承诺、对"腐化"的克服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义务(军事的、政治的)的投入。这种观念背后必然包含着这样的信念:要想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维护共和主义的目标,就必须通过法律、习俗、公共服务(比如公民武装)、各种形式的公民教育途径(比如公民宗教、公共节庆)等方式来引导人民放弃其"天然的"腐化倾向,培养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爱国主义),从而塑造公民的德行。

共和主义的上述论题又都与积极的公民身份(active citizenship,vivere civile)紧密地关联在一起。所谓积极的公民身份是指公民作为平等者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对共同善的追求,它体现了积极自由与公民美德这两个最典型的共和主义特征。因此,有学者指出,共和主义较完整的表达应该是"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

除此之外,共和主义还涉及一些关于共和国和公民身份物质条件的规定。比如,为了保证公民的独立,他们需要拥有一定的财产,但过度的财富和经济不平等又会破坏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因此,有些共和主义思想家认为应该采取措施限制财富的积累,甚至定期重新分配土地。同时,共和主义的某些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共和国在领域、人口及其构成上必须有特定的要求。

当然,不同的思想家会对上述问题产生不同的看法和主张,因此,共和主义传统内部存在着明显的分野。这种分野是多维度的,且不乏内在的关联:既有由政治参与的地位引发的"发展式共和主义"与"保护式共和主义"之间的区分; 也有由维护共和主义目标的手段引发的"制度共和主义"与"德行共和主义"之间的区分。 这些分野直接关乎古典共和主义在近代的分化以及自由主义的产生,并一直影响到当代共和主义复兴的走向。

自由主义对古典共和主义的继承与超越

进入近代以后,面对民族国家这样的现代巨型政治共同体的出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导下的商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兴起、市民社会等非政治性公共领域的产生、公民资格限制上的放宽、个人主义伦理观念的盛行等诸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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