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洪:论霍布斯的恐惧概念」正文
霍布斯曾在自述生平中半严肃半戏谑地说,他和恐惧是孪生兄弟。由于恐惧概念在其政治思想体系中颇为醒目,所以他的这个说法也引伸出许多理论思考,尤其是思考恐惧概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塑造了其政治哲学的思想特色。
近年来,随着霍布斯研究的重新复兴,国内的霍布斯研究也注意到了并开始讨论霍布斯的恐惧概念及其对于霍氏政治哲学思想的重要性,尽管理解不尽相同。目前来看,中文文献中已有关于霍布斯恐惧概念的若干讨论和质疑,其实基本上在施特劳斯(LeoStrauss)的讨论中已经都得到了解决,尽管解决方案未必完美。本文试图以较为清晰的方式重新梳理霍布斯的恐惧概念,并引入施特劳斯的已有解释以求澄清相关问题。
一、霍布斯的恐惧定义及其缘起
霍布斯关于恐惧的定义:"当人们具有对象将造成伤害的看法时,嫌恶就称为恐惧(Fear)。"为了把握恐惧,需要了解霍布斯如何定义嫌恶(Aversion):"当意向(Endeavor)避离某种事物时,一般就称之为嫌恶"(36)。霍布斯将嫌恶与欲望对照起来理解,把欲望定义为"朝向引发它的某种事物"的意向。所以,欲望和嫌恶,"两者所指的都是运动,一个是接近,另一个是退避"(36)。而欲望和嫌恶作为相反的运动方式,都通过意向而得到定义。根据霍布斯的定义,所谓意向,就是"在没有表现为行走、说话、挥击等等可见的动作以前",人体中自觉运动的"微小开端"(35-36)。
从霍布斯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欲望基本上就是人类内在自觉运动的趋利倾向,嫌恶则为避害倾向。恐惧则是对一般所退避之伤害的明确意识。理解霍布斯从运动的角度来定义恐惧非常重要。霍布斯对传统道德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幸福观念的反驳,与此密切相关。霍布斯否认在现世有"心灵的永恒宁静"(45),因此否认存在着"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72)。在他看来,此生的幸福就是欲望的不断达成,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72)。霍布斯如此定义幸福的理由在于他认为"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也不可能没有恐惧,正如同不可能没有感觉一样"(45),反过来说,"欲望终止的人,和感觉与映像停顿的人同样无法生活下去"(72)。从这个思路可以看出,霍布斯完全放弃了古典哲学以至善为鹄的把人定义为理性动物的目的论思路,而从运动的视角将人的生命理解为绵延不断的欲望之路。在这条路上,人类的欲望可以说是得一思二、无休无止、死而后已。霍布斯的说法明确了,欲望和恐惧始终伴随着人的生活,不离不弃。可以说,霍布斯把这两个因素理解为人类本能具有的趋利避害秉性。
确定了何为恐惧之后,霍布斯接着又定义了三种不同的恐惧形式。一是怯懦,也即"对妨害不大的事物的恐惧"(40)。二是宗教,也即"头脑中假想出的,或根据公开认可的传说构想出来的对于不可见的力量的恐惧"(41)。三是恐慌,也即"不了解原因或状况的恐惧"(41)。关于这三种形式的恐惧形式,最为重要的是关于宗教的定义,也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专章(第12章)进行讨论的唯一恐惧形式。简单来说,宗教就是"对于不可见力量的恐惧"。这种不可见力量的来源,一是头脑的假想,二是根据公开认可之传说的构想。这两个来源,前者关乎宗教恐惧对象的个体心理起源,后者关乎宗教恐惧对象的社会心理起源。不过总体来说,都来自心理假想或者臆想,只不过臆想的来源不同。一种出自头脑本身,另一种来自社会所认可的传统故事。
那么,出现这种假想以及假想对象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就与霍布斯所说的人类具有的特有本性有关。首先,霍布斯明确了,宗教是一种人类现象,不存在人类之外的领域(79)。其次,宗教的种子之所以只存在于人类身上,是因为人类在拥有理性之外还拥有好奇心"这种独特的激情"。根据霍布斯的定义,好奇心是一种欲望,是"想要知道为什么及怎么样的欲望"(40),就是好探究所见事物的原因。由于此好奇心,人类能够"观察一个事件是怎样从另一个事件中产生的,并记住其中的前因和后果。当他自己对事物的真正原因感到没有把握时,他就会根据自己想象的提示、或是信奉自己认为比自己高明的朋友的权威,而设想出一些原因来"(79)。当人们把握不定事物的自然原因之时,就处于经常的恐惧和焦虑之中,进而将其原因归诸不可见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肯定了恐惧创造诸神的传统看法。不过,他同时又认同哲学家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上帝观念,指出上帝这一名称的意义就是指"有一个原始推动者","有一个万物的初始和永恒的原因"(80)。从霍布斯的分析可以看出,人类独有的好奇心引导人们探究事物的原因。但是在探究原因的过程中,人们有时候能够找到事件的自然原因,有时候不能把握事物的自然原因,陷入不安和焦虑,从而把某种不可见的力量设想为事件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哲学是对事物自然原因的探究,宗教则是因为对事物自然原因的无知而引发的假想。简而言之,宗教起因于对自然原因的无知以及由此引发的恐惧不安感。
总而言之,从定义的角度来看,霍布斯主要从两个角度把握恐惧:一是从生存论的角度把恐惧理解为人类退避伤害的自觉意识,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把恐惧归因为对自然原因的无知。当然,霍布斯还讨论到了引发恐惧的物理原因,比如说睡眠时受寒就会做噩梦,从而"产生某种可怕的对象的想象和映像"(9)。这其实最终也可以解释为,人在睡梦状态中无法把握到造成这种现象的自然原因。
二、自然状态下的恐惧及其超脱
在《利维坦》第13章之前,霍布斯所讨论的恐惧基本上都还是停留在定义和概念层次的讨论。在第13章,霍布斯突出讨论了一种特别形式的恐惧,也就是对死亡的恐惧,尤其是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依据这一种形式的恐惧,霍布斯描述了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自由和平等的。当然,这种自由就是每一个人"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97)。自然状态下的平等,用阿伦特(HannahArendt)的话来说,实际上是杀戮能力的平等(92)。在这种完全自由和彻底平等的状态下,人类的生活始终处在相互猜忌和疑惧之中。在这种状态中,最为合理的自保之道乃是"先发制人,"也即"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93)。人类生活在完全自由和彻底平等的状态下,非但不可能获得快乐,而且有大大的忧伤,因为这种状态是人人皆力图相互摧毁和彼此征服的状态。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称之为"野蛮残忍的状态"(95)。
自然状态中,不存在产业、农业、航海、商业、建筑、知识、技艺、文学和社会,"最为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95)。在讨论自然状况的这一章中,霍布斯至少三次提及自然状况下人类生活的悲惨状况是由于"没有共同权力使人恐惧"(93、94、95)。对于暴力死亡的恐惧,也就是对于横死他人之手的恐惧,促使人们寻求摆脱自然的恶劣状况。霍布斯指出,要超脱这种状况,需要同时依靠人们的激情和理性。推动人们摆脱战争状态而"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首先就是"对死亡的恐惧"。如施米特(CarlSchmitt)所阐释,"自然状态的恐怖驱使充满恐惧的个体聚集到一起;他们的恐惧上升到了极点;这时,一道理性(ratio)闪光闪现了,于是乎,新的上帝突然间就站在我们面前。"这个新的上帝也就是利维坦这个会死的上帝。施米特的描述有些戏剧化,似乎在自然状态下就没有理性的存在一般。事实上,既然摆脱自然状态同时需要(惧怕死亡的)激情和(追求舒适生活的)理性,那么理性就不只是恐惧积聚到顶点才突然闪现。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的生活并非完全无理性的生活。霍布斯明确提到,在人与人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受自己的理性控制。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没有一种不能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98)。如果非常简化地描述自然状态下的人,也许可以用贪生怕死这个词来形容。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相互疑惧,害怕横死他人之手,所以竭尽自身具有的身体力量和理性力量保全自身的生命。
对于死亡的恐惧和对于生命的保全同时促使自然状态下的人相互订立契约,自愿而平等地放弃完全的自由以求超脱悲惨的战争状态。但是,这个所有人与所有人达成的共识和契约,如施米特所言,毕竟只是个体主义的和"无政府主义的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只具有语词的约束,而语词的约束又过于软弱无力,订立契约者都有可能自行判断和怀疑其他立约者是否会失约,也就是说都笼罩在恐惧对方失约的心理阴影之下。在这种状态下,恐惧对方失约的心理无法消除。为了进一步摆脱这种恐惧,霍布斯再次强调,仅依赖过于无力的语词力量,不足以使人履行信约。信约的有效履行、依靠建立"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109),这个权力能切实有效地以更大的惩罚威慑背信弃义者。所以,霍布斯说,为加强语词的力量促使人履行信约,"可以指靠的激情是恐惧"(107)。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恐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心、愤怒和其他激情"(103,135)。这种社会权力、强制力量或者说共同权力就是"伟大的利维坦",就是新的"会死的上帝"(132)。在契约中诞生了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之后,才真正有义与不义、法与非法的界定。在进入政治或者文明状态之后,恐惧依然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在所有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恐惧"(232)。只不过,恐惧的对象由自然状态下的他人变成了所有人共同臣服的主权者及其力量。霍布斯政治构想中的这一转变也被称为"以恐惧限制恐惧"。
总而言之,除开生存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恐惧之外,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弥漫着的恐惧,可以说是一种前政治的社会恐惧;在建立国家主权之后,臣民对主权者的恐惧则可以称之为一种政治恐惧。如罗宾所说,霍布斯所建构的恐惧是"双重恐惧":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和对主权统治者的恐惧。霍布斯是"看到政治恐惧具有催人奋进势能的第一位理论家,他看到恐惧能帮助一个已经丧失了道德语言和政治代码的社会重新建立一套道德语言和政治代码"。
三、死亡恐惧与主权权力
从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恐惧到政治状态下的对主权者及其力量的恐惧,这个转变并不是一个突然转变,而是涉及人类理性对于得失利弊的计算。通过这一转变,人们部分失去了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彻底自由,得到了和平和安全。这一转变也是从无序到秩序的一种转变。其实,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对主权者的恐惧也并非就完全取代了自然状态下对暴力死亡的恐惧。在一定程度上,即便是确立主权者的政治状态下,对死亡的恐惧依然保持其根本的有效性。
王军伟的《霍布斯政治思想研究》虽然对恐惧主题着墨极少,但也在结尾部分对霍布斯的恐惧概念与其政治哲学的密切关系有着具体的判断:"虽然说恐惧是使人们决定为自己建造国家的原因,但是,在霍布斯已经为人设计好的巨型国家机器面前,人们的恐惧并没有消除,因为人们从对彼此的恐惧中刚一解脱出来,就要面对巨怪'利维坦'的恐怖,利维坦要求与人的唯一义务就是服从,就是俯首听命,否则的话他就要失去保护,因而人依然战战兢兢。"这个判断强调了,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恐惧的对象转变了,但是恐惧并没有消失,人依然惴惴不安地生活着。这个认识本身并不错。不过,这个认识背后所蕴含的判断有些简单化。这个判断只考虑到了个人对利维坦的服从,没有充分考虑到这种服从的前提条件是国家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