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成:主体性・合法性・有效性:人民民主的价值逻辑和实践选择」正文
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从理论和现实双重视野考察,人民民主是国体和政体、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相统一的政治系统,是一种复合的民主形态,本质上是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的内在统一:人民的主体性是价值性和目标性的,决定人民民主的本质,是民主的核心;统治的合法性是评价性和制度性的,主导着人民民主的形式,是民主的基础;治理的有效性是工具性和实践性的,实现着人民民主的效能,是民主的关键,三者相辅相成,构筑起人民民主的有机体系。
关键词:人民民主;主体性;合法性;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规律的新认识、新论断和新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人民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更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力量之源。但为什么说人民民主是先进的民主形态?人民民主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需要深入人民民主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运行中,从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和制度相结合的视角来进行探源和解析。质言之,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目标,又是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手段,表现为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的统一,主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相辅相成,构筑起人民民主的价值逻辑和实践体系。
一、人民民主: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
何谓民主,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萨托利之所以把我们的时代称之为“民主观混乱的时代”,[1]正是源于民主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之间矛盾而引发其内涵、观念和思想上无休无止论争的事实;诚如迈克尔・罗斯金所言:“在政治学的所有词汇中恐怕还没有哪个词比‘民主’具有更多的含义”。[2]西方民主观念和实践源远流长,在主导的自由民主思想基础上,或修正、或批判、或重构,理论上演绎出直接民主、多元民主、精英民主、参与民主和精英民主等诸多民主理论分析的模型。实践中,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也采取不同民主制度和运行方式,但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制度始终是民主讨论的“原点”。客观地讲,古今中外民主的思想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弥足珍贵,是我们进行民主的批判、对话、建设的思想资源。
马克思主义主张“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3]“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4]事实表明,不论从民主的演变历程考察,还是从民主的价值目标审视,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这是民主的原始含义,是民主的核心内涵,也是我们民主理解、研究的起点;舍此,民主将变得模糊不清、不可思议。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人民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是一个真实的社会存在,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来看,人民民主既是一种价值、一种理想,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机制,既是一种形式、一种方法,也是一套程序、一个过程,是国体和政体、目的和手段、实体和程序的统一体,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合体。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途径。人民民主是一种复合的民主形态。首先,作为国体和政体、制度和机制有机统一的政治系统,人民民主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形式和国家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宽领域、多层次的政治结构体系,建构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楼大厦。其次,人民民主是人民治理公共事务的手段和方法,或称治国之道。人民是主权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做主,通过人民民主,实现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人民的参与,完成人民对国家和政治的基本要求;人民民主管理、参政议政之所以与众不同,就在于其独特的由人民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社会管理方式。人民民主就是人民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自主与自治的工具。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理想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制度,是人类民主思想和实践的先进民主形态。不论是作为主观的政治理想,还是客观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都承载和蕴含着强烈的价值追求:人民民主表达了人民主体的理想社会模式,实现着人们对国家秩序的伟大构想,展示出先进社会制度的价值目标。人们之所以义无反顾地追求民主、渴望民主,吁求民主价值作为各种制度和程序的最终评判原则,根本原因在于民主价值的理念和内蕴。人民民主的实质内容是人民统治、人民选择和人民参与有机结合,表现为人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主体性诉求、人民大家做主实现人民统治的合法性理想和国家有效治理、社会有序运行的有效性要求的内在统一,是价值和事实、制度和实践的统一,即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在价值和实践、宏观和微观上证明人民民主发展道路选择的必然性、人民民主现实运行的有效性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的必要性。人民民主的历史发展,都依赖于民主的成长,同时又发展着民主,这就是人民民主的民主目标与民主手段、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而这一辩证关系是通过人民的主体性、统治的合法性与治理的有效性三者的价值逻辑和实践选择展示出来并予以实现的。
二、人民的主体性: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
人民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人民性和人民的主体性的有机统一,即人民的主权、人民的统治和人民的权力的统一。任何类型的民主,不管其阶级内容和运用程度体现怎样的差异,都在形式上沿承了民主的这一本源规定性;任何类型的民主制,在一般意义上都是人民主体性体现,是以“人民”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国家运行规范、制度、机制的有机体。人民民主不仅继承了民主的这一基本规定性,而且实现了人民主体从形式到内容的统一。人民民主的主体性就是指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人民主权”,在价值层面是对“人民是现代国家主权者”的确认和宣示,承载着人民追求、奋斗的政治理想和价值目标;“人民统治”,在实践层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展示和实现,是人民权力的运行和实现过程,完成从“君之主”向“民之主”的现代性变革。
人民的主体性是民主最一般、最基本的内涵,回答“谁应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的主体性,从哲学意义看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民的自觉、自强、自为、自由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自我实现形式及完满性与现实性的体现。唯物史观考察和解释人类社会的逻辑起点就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和实践的人,马克思把“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作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是在世间唯一能够自我创造的存在物;人是人自己的创造者,自己的主宰者。自我创造性、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这也就是‘主体’的根本性质。”[5]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而民主是人民所创造和运行中的制度。“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因此,他们应当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6]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7]亚里士多德也指出:“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8]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卢梭则通过其“公意”学说,从“人民公意”的理论基点出发,把“人民”与“主权”结合起来,赋予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价值。简言之,人民的主体性即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一项实体性权力,人民拥有自由权、自主权、自决权和自控权。现代民主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尽管各国选择的民主模式和道路千差万别,现实民主实践充满虚假和困境,但是在本质上、价值追求上,民主还是在不断彰显和逐步实现着人民的主体性,因为“在民主制度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9]这已被人类民主发展历史所证明。
人民的主体性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是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合理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制度的选择。这种价值目标和制度追求反映在社会政治层面,就是实现最广泛、最充分的人民民主。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历史来看,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人民民主,是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与关键所在。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10]而且,这种本质和价值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所保障和实现的。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国家是“民有”、“民享”、“民治”的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这决定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保障和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从本质看,一方面,人民民主是全体人民普遍享有的民主,是最为广泛和真实的民主。在人民民主的历史实践中,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解放了的人民能够作为选择、参与和决策的主体,决定国家的命运及进步,参与社会的治理及发展,实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使命。另一方面,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发展力量,是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人民能够在社会主义政治实活动中塑造自身独立的人格,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和发展权;同时,社会主义实现人的解放,就是通过人民在社会发展和政治实践中的多样性、可能性选择和自治中体现和完成的。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就在于实现人民的主体性,就在于形成人民民主,在于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民主是人民主体性的具体实践。人民民主是中国人民在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人民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道路和民主运行模式。从人民民主的思想和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人民民主是在人民解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和逐步完善的。马克思恩格斯完成对资产阶级只是作为一种“装潢”、“调味品”的形式民主彻底改造和本质性的超越,创造出新型人民主权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这构成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巴黎公社是人民作为主体的第一次历史性实践,将马克思的民主思想具体化和典范化。列宁通过伟大的“十月革命”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是人民主体性的实质性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和人民解放的实践,经过工农专政、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探索,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1]并选择了与之相适应、相互促进的国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清晰可见,人民民主的选择过程就是政治解放、阶级解放、社会解放、个体解放的过程,是人民主体性的彰显和实现过程。
人民民主以复合形态实现人民主体性。人民民主是一种复合民主形态,这种复合民主形态通过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掌握和行使过程来完成:一是通过人民集合体中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政党领导国家来实现;二是通过人民共同体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权力来实现;三是人民自身的个体、群体以多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实现主体者的地位。这形成了人民民主实践中的两大复合特质和优势:第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主体性的政治保证;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的实现方略和人民主体性的保障。第二,人大民主、党内民主、基层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体现,党内民主是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