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土地:论世界民众对促进理想社会制度创建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正文
【内容提要】:
历史上中国的康有为提出的大同社会思想,西方学者提出的乌托邦社会和空想社会主义社会思想,一直到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理论,无不是为了提出一个理想的社会制度的构想而作的探索。但是理想的社会制度创建,直至现在,全世界还在摸索之中实践之中。
理想社会制度的构想,就是创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构想。它的建立取决于二个要素。一是建立完善完备的法制制度,并得到很好的实行和执行。二是对世界民众行为本质的认识,和对人群的划分,归群和达成人群间利益矛盾的恰当协调。因为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都是取决人群间的利益侵犯和利益守护的博弈,它是直接来源于人的社会行为的结果。这个结果的控制,除了依靠法制制度建立的保障,还有就是依靠对社会人群的社会行为的本质认识,然后聚合一股忠实捍卫法制制度建立的人群,成为能压倒制约社会实施利益侵犯者人群的行为结果的社会强大力量,那么理想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实现,就不会成为空想。
所以要建立理想社会制度,它是世界民众的共同职责,它对全世界民众具有利益同一性。
【论文提纲】:
一、 以往历史表现的权力斗争的实质分析
二、 近现代的战争与和平导致的社会平衡所揭示的真理
三、 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理论所存在的“缺陷”
四、 理想社会制度的构建它应该成立的模式
五、 中国社会政治改革可能进行的几个阶段
六、 世界民众对促进理想社会制度的创建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七、 结束语
【关键词】:
理想社会制度 政治改革 个人主义 整体利益 为人行为则守
【正文】:
当前困扰世界民众的一个课题就是如何维持世界的和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创建一个“世界大同”的社会制度。所谓的制度之争,如果我们不是从制度的构成根源进行分析,仅仅从制度的设想进行阐述,这样的争论永远不会有结果。本文就是试图从制度构成的根源进行分析,然后推测理想社会制度会在怎样的逻辑前提下被构成,导致对问题本质的认识提供一个思路。由此,推进社会民众为实现这样的社会制度进行自己的努力,起到理论的启示和帮助。
一、 以往历史进程所表现的权力斗争的实质分析
历史上追求大同社会,理想社会的观点理念有不少。国外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也影响过一代人。中国的思想家康有为提出的大同社会就是要破除社会中的九界的不平。“吾救苦之道,即在破除九界而已。第一曰去国界,合大地也;第二曰去级界,平民族也;第三曰去种界,同人类也;第四曰去形界,保独立也;第五曰去家界,为天民也;第六曰去产界,公生业也;第七曰去乱界,治太平也;第八曰去类界,爱众生也;第九曰去苦界,至极乐也。”(《大同书》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第53页)。西方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也都是见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某种不平,提出人人得到平等的一种社会构想。
空想社会主义者都确信,资本主义应当为社会主义所代替。 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构成都作了不少揣测和设想。傅立叶认为,从分散生产的文明制度到复杂协作的和谐制度,中间必须经过两个过渡时期:半协作的保障制度和简单协作的协作制度。欧文认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公社制度,必须经过一个社会改造过程。一根据合作原则组织生产,二根据劳动公平交换原则组织市场。卡贝认为,在私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之间,必须经过一个长达几十年以至一百年的过渡性制度,在这期间,对富人的财产所有制进行和平的社会改造;培养穷人管理共产主义社会的习惯和才能;建立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大多数空想社会主义者都主张实行“财产公有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如莫尔等把财产公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都公共占有;另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如摩莱里、欧文等则理解为除日常生活品以外的财产的公共占有,实际上是主张仅对生产资料作为公共占有。
这些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到马克思主义时期,因马克思主义理论比较详细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过程,因这个过程必然经历一个阶级斗争的对抗,这个阶级斗争的对抗起因于物权矛盾的对立,从而引起人群的对抗对立,以此对社会主义社会构成的阐述,不是建立在揣测和设想之上,而有一个逻辑推理的线条。我们把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学说称为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也是基于这样的理解。至于马克思主义的学说提出的逻辑线条是否更符合逻辑,这就是科学探讨的问题,我们不能以此否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
这里存在的理论“缺陷”在哪里?其实就在于对人的社会活动的基点的认识深度把握不够。我们看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它设想的“大同社会”的构想都是基于把社会的个人都理想化了,然后设想“理想”中的人应该得到的享受和福利。它把这个社会中的“人”的社会表现性都一致化了。或者说把社会个人的这些“人”都是视作能够服从社会规则的人。在这样的对人的定义下,在理想的社会制度内,只要解决了财产分配的公正,人们应该都能很好遵守规则,社会和谐应该不成问题。问题是人的社会活动特性,不是随你的设想而作为,人们还是要进行不服从规则的所为。正是这些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人的社会行为的所为,使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制度,人民公社制度,计划经济制度,遭到社会一些人们的无情对抗。由此使社会主义实践,不得不调整方向,要立足于维持个人利益追求的基点上,进行对社会构成的布局。这就是导致邓小平不得不要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认识基础。同样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也在于对这个逻辑基点的立足深度不深,成为需要完善的科学。
我们由这个认识进入分析以往历史过程中所出现的无数的权力斗争的实质。
政权国家的形成,都是从人的社会活动结果所产生的产物。人的社会活动的最初动机,首先是维护自己生存,获得自己生存利益为根本动机。人们在进行这样的动机活动中,必然会采取二种方式。一种完全以个人力量进行活动,一种就是结成一定的团队进行活动。由结成团队进行的活动,其发展成复杂化规模化的结果,就形成政权形式,国家权力形式。所以政权形式和国家权力形式是形成团队集结的最高方式。它的这个方式,是通过观念的统一和规则的统一(主要针对团队的内部)以及个人智力号召的统一,被集结起来和统一起来。它的行为的最高目标,具有视团队利益为最高利益的民族性宗族性团伙性的狭隘的性质。它不能做到视全人类的普遍性的利益维护为最高目标。正是这样的人的社会活动方式的本质,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力方式的本质,使以往社会所反映的社会矛盾的对抗现象,始终处于错综复杂延绵不绝的暴力对抗的过程中,表现于一部历史是人类不断进行残酷斗争争权夺利的历史。造成这种斗争的错综复杂延绵不绝的根源,就在于人们在社会的活动中,基本都要表现出个人的利益追求性,和团伙的利益追求性和排他性这个人群的社会活动特性。这个特性贯穿着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这个铁的规律的活动特性,在人们还没有找到能协调人们的利益追求和意识的统一,规则的共同遵守被实现,那么反映在人类个人或团伙间你死我活的争斗还会延绵不绝地走下去。
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时,实际上把人们的社会行为特性的表现,进入到白热化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人的利益追求也达到了最大化,由个人聚集的团伙的利益追求也达到了最大化。这时候个人能力是表现于既是个人利益的获得能达到最大化,也表现于协调一个团伙的利益获得也能达到最大化。这样的权力构建方式完全是以个人利益的追求为中心进行的展开。这样势必要形成这个局面:在团伙内的个人,他们都有欲望要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要使自己成为对团伙的统领者和协调者。在团伙外的个人则要时刻吞灭这个团伙成为由自己统领协调下的团伙,达到自己个人利益获得的最大化。这样,历史就进入到一个不断为争权夺利,尔虞我诈,相互残杀的历史进程中。这个斗争不仅表现于宗族民族国家间的权力斗争,也表现于社会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的争斗中。
为了消弭这个斗争的残酷性,从统治统领的需要,也从社会民众的利益需要,社会不断呼吁相互必须利益互享,和平共处,以善相待,制定行为规范的公共守则的法律规定。包括宣扬大同社会,空想社会主义社会等的思想。中国的儒家思想,印度的佛家思想,西方宗教思想,其实都是属于这一类的社会呼吁的思想和做法。能真正协调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最大最有效的进步就在于法制制度成熟的进步。因为这个规则的建立是基于社会的共识,从而形成一股有强大社会支持力量支持的基础。只有它的出现才具备有强大的能对违规者进行威慑制约起到实效的作用。
二、 近现代的战争与和平导致的社会平衡所揭示的真理
我们常说中国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人民的胜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胜利。我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也归诸于人民的胜利,正义战胜邪恶的胜利。我们在使用这些结论词语的时候,有没有从逻辑上揭示,这个胜利它是经过怎样的过程达到的呢?只能提供这样的概念:人民的力量不可战胜。为什么我们在战乱年代,人民的力量不可战胜,在和平年代,腐败的力量却很难制约,这个“人民”的力量又如何深化理解呢?这就是在逻辑揭示上,我们的理论没有深化到这一步。
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共产党为什么能打败国民党?这里是偶然因素在起作用?还是毛泽东这个伟人出现的结果?还是有它一定的逻辑上的必然性?我们要的是逻辑根据的分析。在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什么德国日本法西斯力量最后要被世界反法西斯的力量所打败,这是偶然的因素吗?是苏联的斯大林的作用还是美国的原子弹的作用?二次世界大战没有斯大林我看还会有斯大林第二来进行对抗,没有美国的原子弹还会有其他战役来打垮日本。为什么?因为人民的力量不可战胜。现在我们要分析,这个“人民的力量”它是怎么形成组成,它才成为“人民的力量”。这才是我们需要的逻辑思路。
我前面说过,历史的进程,它是经历个人为中心和团伙为中心与周围的其他个人及其他团伙进行利益博弈的抗争,然后达成一个协调平衡,成为一个历史时期的存在状态。这个历史的进程中达到一个高级复杂的阶段,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政权形式。所以国家政权的“团伙”形式,它不仅要协调国内各个“团伙”之间的利益平衡,它还要协调好与其他国家“团伙”间的利益平衡。从国家出现的性质而言,它表现于“个人”能力的展现。所以这样的政权也往往要表现出“个人”威权天下的一切。这时的个人往往要把这个政权视作为个人的私有权力。把对权力的掌控视同生命一样重要。但是每一个个人权力的形成,它既是控制住团伙内部的协调,它也要控制住与其他团伙间的协调。这个协调既是威权的协调(表现于力量的威慑)也是人心掌控的协调(表现于利益的平衡)。任何一个团伙权力的统领,不能协调好这个二点,它这个“团伙”必定没有聚合的生命力。或者说这个团伙的聚合要面临散伙的危险或被其他团伙或个人取代或吞灭的危险。越是威权协调和人心掌控协调做得好的权力统领人物,它的权力巩固的成功率就高,它就容易形成部落领袖,民族领袖,国家政权的领袖。我们看到在以个人权力为中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蕴含着团伙内部能起到达到协调的那些规则和理念的进步成熟。这个进步,直接导致规则的权威和理念的权威成为整个团伙成员之间共同信仰的权威。这一进步,直接导致在团伙内,形成一种“民主”的方式,而不是“独裁”的方式。因为威权的协调和人心掌控的协调,通过对规则和理念确立的成熟,人们不再仅仅以个人权力的掌控为转移,而是以威权和人心能得到力量的普遍拥护为转移。我们由此再看历史表现的一个现象(我们从一般而言):能得到人心拥护的大的团伙,一般能制约其他团伙,成为政权统治的胜利者。这个现象也可以告诉我们,一个团伙能得到更大团伙成员的拥护,它对人心掌控的协调必然更成功,它由此得到团伙力量的庞大能更大。这个团伙力量相对与其他团伙的抗争容易取得胜利。这从力量之间的一般抗争的结果,从逻辑推论上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
于是这个规律也告诉我们,谁能掌控更大的团伙力量谁也就是掌控了更大的团伙人群,谁也具有更大的掌控这个团伙的生命力。于是要掌控更大的团伙,它必然有更大的威权能力,以及人心掌控的能力。而这个人心掌控的能力,恰恰就是表现于“民主”方式的进步,以及法制规范和法制意识的进步。因为要取得人心,首先要维护好人们的利益。这个利益的维护要协调好,要体现人群间的公正。这个公正只能用“民主”,用法制规范来取得人心的拥护。所以法制规范的成熟和“民主”方式的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