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从正向性正义到可回溯性正义:不同正义一元论进行认知与分判的方式」正文
摘要:正向性正义的主要内容是发现正义之源,通过对自主交叉性小共同体的历史经验,将其政治哲学化,然后在现实政治社会中找到可供实践的载体,实现正义的世俗化过程。可回溯性正义的特征集中表现为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力间的动态平衡,在转型初期,整合民意的方式主要通过立法正义来实现,而在转型中后期则是通过司法正义来实现,直到常态社会状态中,都需要保证一个向上通达的司法渠道。自主交叉性小共同体的发育决定了内容的丰富性,决定了正向性正义的基本内容,也决定了一种正义一元论是否具有可回溯性正义。也正因如此,社会转型的路径选择要根据社会转型的阶段而定。对于已经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路径选择,要分清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着眼于正当性基础的转化,通过促进自主交叉性小共同体的发展来丰富正义一元论的内容,从而实现正义一元论的完整性,即类似于英美社会转型那样,正向性正义与可回溯性正义构成的正义一元论体系来推动宪政民主的政治文明。
关键词:正义一元论; 正向性正义; 可回溯性正义;自主交叉性小共同体;英国宪政转型
随着法政史学研究的兴起,我们对于西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转型历史有了全新的认识,也在逐步引领国内学术界对于基本问题范式的讨论,比如“善一元论”与“正义一元论”[1]等概念的提出,从整体上分判出中西方社会文明演化的诸多路径。随着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发现,古今中外,无论哪个时期的国家都在试图建构或维护一个以“正义一元论”为基础的政治社会秩序,所谓的“善一元论”在有些国家则作为其正义原则的逻辑起点,在另一些国家则与“正义一元论”合一,统一于新的“正义一元论”。也就是说,在内容上,我们可以分辨出“善一元论”和“正义一元论”,但是在形式上,任何一个建立起稳定政体和秩序的政治社会都是基于正义一元论的,并且在历史实践中形成了正义一元论的多样性特征。
“基督教正义一元论”[2]是多样正义一元论中的一种,这一组合概念被严格限定在有教堂的开放社会的宪政史中加以认知,基于这组概念,我们很容易从法哲学、政治哲学、法律史学等角度发掘英美国家之转型正义的内在逻辑和历史实证,形成一种颇为新颖且贴近历史和现实的解释范式。这种解释范式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兴趣,商榷的文章纷纷问世,笔者也有幸参与其中,提出自己的一些认知[3]。这场讨论是在有教堂的开放社会的历史时空中进行的,因而避免了很多论争上的麻烦――比如“诸神冲突”、“古今之争”等。
但是,问题是人类思想史上已经存在过多种形式的正义一元论,并非基督教正义一元论这一种,因此当把这种讨论放到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后,那些非有教堂开放社会的人们自然会发出种种疑问,比如基督教正义一元论是否具有普适性?又比如,他们该如何理解他们国家现有的正义一元论?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自古希腊以来,有苏格拉底试图建构的以一神主导的正义一元论,有柏拉图以善为逻辑起点的正义一元论,有亚里士多德以城邦正义为核心的正义一元论;后来还有以自然法为逻辑起点的正义一元论和以奥古斯丁以降为代表的基督教正义一元论;此外还有马克思主义的正义一元论以及晚近以来的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一元论等等。我们不得不承认,从历史实践的经验来看,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的实践历史最长,最为连贯,在西方国家中也最为普遍,而且仅仅是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差异就产生了两种主要的法政治形态――以成文法为代表的法德国家和以普通法为代表的英美国家。所以,即使在西方,每一个国家的宪政转型,其具体样式也是丰富多彩的,而且最终塑造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也不尽相同,这为比较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但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在内容和形式上,但凡比较好地实现宪政民主转型的西方国家,基督教正义一元论都不同程度地为这个政治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参照系。
为什么在政治文明史和政治思想史上会产生如此丰富的正义一元论主张?它们的内容不尽相同,形式也有差异,那么内容与形式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又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一个转型社会其正义一元论的形成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回答,如此我们才能在社会转型这一基本问题上消除疑虑,达成共识。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宪政转型的成败经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正义一元论的体系进行进一步地细化,找出可供认识和分判有着不同内容的正义一元论的方式,为此,笔者引入“正向性正义”和“可回溯性正义”这组概念,从时间和空间以及政治权力与自然权利的互动性三个维度来说明正义一元论的立体性,并通过考察正向性正义与合法性的关系,可回溯性正义与正当性的关系,以及是否每一种正义一元论都具有可回溯性正义等问题来明晰对不同正义一元论历史的认知方式。为了不至于将一个话题弄成玄而又玄的说教,本文兼以17世纪英国主要思想家以及英国宪政转型的历史实践为例,通过考察其自主交叉性小共同体的成长过程来说明不同转型因素在正义一元论统摄下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变迁过程。
一、正向性正义:认知正义一元论的方式
一种正义原则如何在人类社会中生根发芽,发展出宪政民主的现代政治文明?这是政治学研究的一项核心话题,尽管宪政文明的演化过程是客观的,但是运用不同的历史研究视角,不同的阐释方式,又会在表象上造成差异。当然,文字性地历史叙述难以概括人类政治文明的全部,我们只能做到离真实更近一点,幸运地话,甚至可以感受到真理的光辉。为了能够获得这样的认知,我们总会去寻求一种认知方式,能够把历史连贯起来,从而了解到一种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对于像我们这样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民族来说,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平面的镜子,这个镜子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我们现实的处境,看清我们尚处于何种位置。然而,西方文明当被冠以“现代”的名义汹涌而至的时候,我们发现,我们周围不再是一面镜子,而是很多面,而且有些不是平面镜,可能是哈哈镜。这便是诸神冲突,这便是多元主义带来的现实处境:现代性危机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表现为我们不知道该相信谁。每一种主义都声称自己是绝对正义的,结果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然而社会转型不是为每一种理论学说提供实验的平台,“治国如烹小鲜”,社会改革容不得半点折腾。所以,我们需要有一种方式来让越来越多的人非常清晰地发现什么样的正义一元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那么如何认识正义一元论呢?首先需要从认知正义起点开始。我们至少可以借助两种范式来发现正义的逻辑起点,一种是法律史学,一种是神学史。法律史学为我们提供一个生生不息的历史脉络,从遥远的过去,从神的律法,从习惯法,从罗马法,到后来的教会法、普通法和成文法,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背后是一条条相互辉映的光谱从远古投射到现代。自然法正义便是这些光谱透过中世纪这一三棱镜而聚合成的现代自然权利的起点。从公元元年开始,西方慢慢进入基督的世纪,信仰与时空相连,日久弥新,神的正义统摄上帝之国与人间之国。从奥古斯丁到格列高利七世再到路德和加尔文,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经过广泛实践终于开出宪政之花。无论是通过对法律史的研究还是对信仰的坚持,都可以说明一种事物之存在的理由,正义也不例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所谓的正义便是对历史连续性的重申。
倘若历史真如几何证明题一般只需“因为什么、所以什么”那样精确也便罢了,偏偏是雾里看花、水中之月,若不幸再被一些人胡乱解读,那该如何还称之为历史呢。一个国家的建立之前总要进行一番论说,总要找到一种可被广泛认可的正义原则来作为政治社会建构的逻辑起点:因信仰而来的政治社会共同体,因继承祖先开拓的时空而来的政治社会共同体,甚至是异族侵入而成的政治社会共同体等等,无一例外地需要回答一个最为纯朴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民众的角度便是――你凭什么统治我?我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总是要追问这个问题,17世纪时期的英国也不例外,有趣的是,就在那个伟大的世纪,先后诞生了霍布斯和洛克两位思想家,这两位思想家的论说针对的基本是相同的问题,这恰好又成为比较政治学研究的经典素材。
霍布斯设想出一种“一切人与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然后指出要想避免这样的极端社会状态,人类的理性定会指引人们与一个叫“利维坦”的怪兽订立契约,让渡权利,建立国家,建成一个绝对的主权不可分割的国家[4]。霍布斯无疑是依据自己构建的正义一元论来设计一种国家样式,利维坦的正义性来自对无政府状态所造成的恐惧的终结。那种恐惧之情来自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共和国的历史境遇以及宗教战争带来的现实感受,在霍布斯看来,正义就是消除无序和恐惧,这是对历史和现实最真实的回应。
洛克后来也描述了一个关于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5]这不禁让人想起《创世纪》中描述的关于上帝造人以后的自然状态,这种状态又在上帝与以色列人缔约之后的那段历史中得到再现。可以说,洛克的自然状态多少是受到《圣经》的启发而不是纯粹由他本人的创造。从《政府论》的整体思路来看,洛克用整个“上篇”来描述类似于“创世纪”中原初的绝对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状态并非多余,而是使得这种最原始社会形态的历史起点正好与正义的起点相呼应。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也是其正义原则下社会形态的起点,但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恰是洛克所指的自然状态解体后的形态――例如在亚当和夏娃违反与上帝的约之后以及以色列人违背与上帝的约之后。
“利维坦”被认为是一种魔鬼,是撒旦,从时间以及发生顺序上看,霍布斯所指的自然状态恰恰是洛克所指的自然状态因为撒旦的引诱崩解后形成的社会形态。霍布斯制造了一个兼有神性和魔性的“利维坦”,以此来重塑一个基于订立契约而来的秩序的做法实属无奈――既然人类已经违反了与上帝的约,就不可能再与上帝进行谈判(交易)重新订约[6],因而只好与这个“利维坦”订立新约。霍布斯着眼于一个无序的社会如何复归到一个秩序的社会的问题,而洛克则是关注于常态社会如何实现和平转型的问题。
霍布斯从历史与现实中发现其所认识的正义,洛克也从神的正义那里找到了正义的源泉,他们都完成了构建正义一元论体系的第一步,即正义的起点在哪的问题。接下来便是将这种正义从起点这一静态发展为一个充满生机的动态过程,正向性正义便是对这一过程的描述。正向性正义是一个自上而下建构政治社会框架的动态过程,是每一个国家在基本制度形成时必经的历史阶段。这一过程表现为政治权力与自然权利之间相互竞争直到实现一个动态的平衡。没有这一过程,那些正义原则只能是静态的,只能是一种学说甚至更多的仅仅是一种理想,但凡能够为政治社会共同体的生成提供基本框架的正义体系都需要完成一个正向的所谓构建过程。
既有正义原则的起点,也有与之相应的社会形态的起点,参照于霍布斯和洛克的正义一元论都可以建构起各自的国家形态。对于霍布斯的正义一元论来说,他制造一个“利维坦”,以其寓意新社会正义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体[7],告诉世人,政治社会的秩序只能交由这个怪兽,这是一种别无选择的选择。以秩序优先于自由为核心的政治制度需要与政治权力的不断下沉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但是这样的结果使得由小共同体构成的社会空间不断被政治权力所渗透,小共同体的生存空间被限制,社会逐渐被政治化而呈现一种刚性结构。由此造成的麻烦便是,如果“利维坦”自身侵犯公民自由将是一个难以处理的现实问题――“利维坦”与公民之间的直接对话使得这种政治社会在利维坦式的正义一元论体系中呈现不断冲突的状态。这样的社会状态不再表现为自然权利的向上运动,而是政治权力的不断下沉,所形成的制度架构将是自上而下的相对封闭的形式,也就是说,利维坦式的正义一元论很容易产生绝对主义的专制国家形态。然而,根据英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仅仅是试图建立一个集权式的中央政权,也是与当时英国革命的历史潮流不相符的。
洛克对英国革命的阅读显然要比霍布斯聪明和深刻得多,尽管其年轻的时候也是主张绝对主义,但是自从结识莎夫茨伯里伯爵,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以后,逐渐形成其卓越的思想[8]。17世纪的欧洲面临着严重的社会危机。危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宗教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