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正文
一、古典政体理论的遗产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作为政治学的开山之作,提出了政体学说。我们一般把政体当做政权的组织形式,核心是谁居统治地位并以何种形式组织国家。在亚里土多德看来:“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自古以来的政体学说绝不是简单地谈论最高权威和权力归属问题,还有围绕最高权威的制度安排。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人们已经耳熟能详,但其方法论更值得发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古典政体理论与当代政体理论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确立了政体理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面,除了中世纪的神学政治以及韦伯的合法性政治概念外,直到20世纪初,形形色色的政体理论都是围绕亚氏的政体理论而展开的。
在制度变迁中,如果不理解基督教的组织方式,就很难理解西方近代政治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在基督教中,由于不能以强制和世袭的办法产生领导人,选举似乎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中世纪宗教大会是解决纷争的最高机构,其构成是代议原则,即各教区都按照其统治者的命令并按照其基督教居民人数的比例选m各自的代表。不仅如此,中世纪的世俗政治也到处可见代议制。
制度是积累性演进的产物。到近代,世俗国家代替了神权,但神权政治时代所积累的选举制度并没有被遗弃,因而很自然地产生了“光荣革命”以后洛克式自由主义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即人民委托或选择代表进行统治。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开创了并非民主政治的近代代议制。代议制虽然具有混合制(即贵族共和制)的特征,但并不妨碍其贵族制的本质,因为最重要的政治主体还是贵族、寡头或者少数精英。
孟德斯鸠指出:“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可见,孟德斯鸠所说的选举代表制其实是为了避免民主政治,虽然其政体思想已经有了混合性质。作为西方现代政制的设计师。孟德斯鸠还没计了如何产生代表的制度,即英国式的两院制。限制多数人权利而维护了作为代表的贵族统治权的代}义政制进一步在美国的制度设计中得到确认。联邦党人主张的代议制也是为了限制多数人权利,反对民主政治。
约翰・密尔成为代议制理论的集大成者。密尔指出,平民政府是不可能的政府形式,“一个完美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如果说代议制是贵族共和制的“中介原则”,而选举制又是代议制的“中介原则”,在密尔的代议制理论中,和其前辈一样,选举制只不过是经中世纪积累而成的一个中介性一r具,是宗教制度、政治上的贵族制和民主制都离不开的一个工具,并没有多少意识形态或价值性色彩,因而无论是自由主义、保守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都不否认它是一项工具性制度,只是它们对选举制度的评价有所不同。
所谓“代议制”,主要讲的是立法机关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能,而较少涉及今天代议制中的行政权部分。一般认为,有了限制民众直接管理政府的以代表制为核心的代议制、权力制衡、联邦制以及修宪的极为苛刻的规定,美国政体事实七就是一个限制简单多数的政体,直接地说,就是一种保护精英而排斥大众的政府。这种复杂的政治设计被美国人称为“复合共和制”,即以相互制约的多元权力中心来限制多数派。其主旨是一种限制权利的立宪主义,而立宪主义显然是反平民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所以亨廷顿称其为“都铎式政体”。
近代政体理论既是时代的产物,又是旧制度主义政治学方法论的体现,即所有的政体理论都是围绕硬性的制度安排展开的,而不问政治过程.不从政治过程研究找出相同或不同政体的异同。而制度设计的核心则是围绕反对民主政治或限制多数人权利的代议制展开的,无论是中世纪的代议制论者,还是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美国联邦党人,甚至包括约翰・密尔,代议政制都是关于选举代表的制度没计,其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实现作为多数人权利形式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以选举代表为核心的代议制保护的是传统的贵族制,而非民主制。就是这样一个明白无误的、源远流长的制度,却被后来的精英主义者即贵族制拥护者说成是民主制,被赋予特定的价值意义,话语的“重述”有了新的意义,即所谓“自由主义民主”。在号称“意识形态终结”的冷战时代,政体理论不但有制度主义的因素,更添加了意识形态色彩。
二、认识政体的新视野
以意识形态化的二元对立法来界定政体类型,必然存在客观性不足而主观陛偏多的痼疾。“政体”本身就是关于制度间关系或权力关系的理论,而政体理论又是时代或制度变迁的产物。在各国根本政治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时代和制度变迁已经大大地改造了既定的政治制度,从而使得传统的标签失去效力。“时代”(即当下的问题)也可能是建构出来的,有人能够把一种制度说成为另一种制度,但是作为事实的“时代”对政体理论来说更重要,比如全球的民主化趋势,任何政体理论都不能忽视或放弃“民主政治”概念。应该说,政体争论已转换成如何认识和界定民主政体的争论:必须重新理解和建构民主政治。应该看到,民主化趋势不但对其他后发国家而言,绝不能把民主简单地等同于选举,而且西方“民主国家”本身也有一个再民主化过程,代议制的衰落和多元治理主体的兴起就是再民主化的标志。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的兴起为各国的民主化和再民主化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平台,从而使传统的权力关系和硬性的制度间关系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再则,政治学方法论的革命也为我们重新认识政体提供了新视野,使我们认识到那些看起来相同或相似的政治体制可能在政治过程上存在重大差异,而那些看起来差异很大的政治体制却存在相似的政治过程。也就是说,我们不但要看硬性的权力关系,更要看权力关系下面的政治过程。
传统的政体理论以代议制为核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识形态化的政体理论也基本上把民主等同于代议民主,因为“选举式民主”主要是指选举代表的功能。不幸的是,当意识形态理论家们倾力论证民主就是代议民主的时候,以议会为主体的代议制却早已呈衰落之势,政治社会结构已经有了革命性变化。比如,行政国家、大公司主导、非政府组织的盛行以及互联网革命,都意味着不能再以传统的以代议制为核心的政体理论来解释西方政治。
同样的道理,不能用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政体理论来解释其他政治制度。在大多数国家,行政国家早已存在,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大企业也深刻地影响着政治生活。而且,非政府组织( NGO)、互联网都根本性地改变着政治生活的方式。各国已经生活在多元主义社会里,传统的二元对立的“类”的划分早已过时,政治的差异更多的是“级数”上的、程度上的。但是,由于“类”流行已久、深入人心,很多人依然是这种话语的囚徒。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在一个从文盲到影音媒介年代的国家里,国会的重要性还保留了多少?”我们进一步追问:在新的政治社会结构里,传统代议制的价值所剩几何?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寻求新的政体理论或民主政治概念。
那么应该以何种维度来认识民主政体呢?除了秉承古典民主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和被称为“激进民主主义”的参与式民主观,大致说来,被称为实质民主的占典民主被“重新认识”了两个波次,实质民主因此变成了程序民主:第一次就是众所周知的“熊彼特式民主”,即将选举当做是第一位的,因此也称多数决民主;第二次是利普哈特的“共识民主”模式,是在多数决民主基础上的反思与建构。这就提示我们,面对同样的变量,只要认识角度变了,“民主”的内涵和所指也就会有所不同。
跳出既有的民主观念并不容易,人们根深蒂固的民主观念是“选举式民主”,尽管也开始谈论“协商民主”。且不说“共识民主”本身的问题。至少利普哈特早就摆脱了对“选举式民主”的迷信。但是,我认为,无论是“共识民主”还是“协商民主”,还都是在“选举式民主”的大框架内讨论问题。和“选举式民主”一样,“共识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程序方法,是程序民主。而民主的价值呢?如果民主停留在程序层面,结果必然主要讲程序上“民”的权利,而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价值正义。历史和现实多次给予我们警示,即使是程序完备的选举民主,也可能带来社会冲突、族群分裂甚至国家解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所有的民主理论存在一个错误的前提性假设,即民主是个人和社会的权利,国家或政府只是被动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诉求。这是一个误区。如果就民主而论民主,在公民权利意义上讲民主,倒也说得过去。但是在政体意义上讲民主,就大错特错了。政体的本意是统治权以及由此而展开的政权的安排。这就是说,政体不但有“民”,还有“官”;民主政体在根本上就是“官民关系”问题。既然有“官”,其作用只限于回应“民”的诉求?这是不符合历史常识的,因为任何国家的“官”(政府或官僚系统)都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即国家超越社会控制而独立地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能力。如果没有自主性而一味地回应社会的诉求,受制于社会的束缚,这样的国家会变成什么样子呢?且不说霍布斯的个人反社会倾向假设,历史上因没有政府或国家失败而导致的“丛林规则”并不少见。绝不能过高地估计社会力量的道德自律度,而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贪欲不但能引发一次又一次的战争,最终还可能毁灭地球。社会约束国家权力而减少其专横性固然值得大书特书,但不能忽视的是,历史上一个又一个灾难就是因为国家顺从社会或社会不受约束而导致的;人类很多制度安排则来自自主性国家对社会的主导,比如林肯废奴、罗斯福新政、福利国家等。
因此,在政体意义上的民主理论中,只讲“民”是没有意义的,把“民”和“政府”联系起来的民主理论才有政体意义。民主政治讲的是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的关系:不但要讲社会权利和社会约束的重要性,也要讲国家自主性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理论必须引入国家自主性变量。或许,只有这种视角下的民主理论研究才会有新的突破。我非常同意诺德林格教授对于精英民主主义、多元民主主义、新多元民主主义、新马克思主义等实证民主理论的判断及其所指出的方向:“对实证民主理论的激烈辩论已经到了精疲力竭的程度,因为它基本上还是继续围绕着一些对公民社会显然不可调和的描述而进行,所以它已经超过了收益递减点。不要再继续争论哪种政治资源是特别有效的,不要再去一次又一次地描绘它们的分配,不要再去论证(或者假定)一个或者另一个系列的私人行为者组成了有效的需求集团。目前只有通过把主要的关注重点转移到国家,民主理论才能得到更好的论证。”实证民主理论把社会与国家割裂开来谈社会权利,如同撇开政府机构改革谈政府职能转变一样没有意义。美国哲学家杜威指出,好的国家能使正当合宜的团体更牢固、更一致,并抑制有害团体,使他们朝不保夕、难以为继。没有“好的国家”,民主的充分程度及其充分意义都不可能实现。杜威在批判多元主义民主理论的同时又指出国家的自主性以及国家自主性与民主政治的密切关系。遗憾的是,由于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对立,杜威的远见既没有成为美国主流的民主理论,也不为社会主义阵营所接受。
这些思想家的洞见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状况。国家权力垄断了暴力,能将其权威强加于各类组织上。在制度建设上,现代国家内的各种行动者及其活动方式无不受到国家的规制,比如保护产权,保护行业公平的反垄断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国家的规制性权力的表现,也是民主政治为人们拥护的原因,即规制性国家权力使得民主政治更有责任。施密特的统合主义理论、林德布洛姆的比较政治经济学以及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都从不同角度研究过国家如何规制社会。因此,必须突破传统的社会中心论下的各种民主观。
三、民主政体的基本原则
民主既是工具理性也是目的理性,也就是程序方法和本质意义的统一,这一点也要求我们必须摆脱只讲程序方法而不问价值目的的各种民主理论。而非对立的国家一社会关系传统和现实则为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提供了可能的平台。
民主,作为一种工具理性,主要指公民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方式;作为一种价值理论,主要指人民权力的终极价值意义即“人民主权”。我认为仅此还不够,太抽象,需要对这两个方面进一步分解,从而把民主变成更有用的分析性概念。
在程序方法上,民主的基本形式当然是公民参与,但不能在静态的制度层面定义民主,比如“熊彼特式民主”,而应该在动态的过程层面定义民主,即参与形式上的民主是否在政治过程中达到民众的应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