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罗隆基人权理论评析」正文
【内容提要】从历史来讲,罗隆基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人权论战”的主将,他的人权理论是那个时代的一座丰碑。从法理而言,他以功用作为视角,认为人权乃是做人的必要条件,创造性提出了人权条件说以及人权的时空范围,并以此为基点构建其人权理论体系。这是他的人权理论的高度。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他将起源于西方的人权观生搬硬套在中国的现实中,而且过于功利化地解读人权,在实践中难免南橘北枳;就其思想言论自由的主张而言,他也混淆了思想言论自由的界限,在法理上没有考虑到思想与行为的差异,理论与现实的脱节,脱离了中国的现实环境;在政治主张上,他也没有注意到个人自由与经济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他的理论的局限所在。但尽管存在种种不足,罗隆基人权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隆基人权理论自由主义
一、问题的预设
我国学术理论界对于人权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国外学者的人权理论与学说中寻求思想理论资源的。这给人以中国本土学者似乎从未提出过比较系统的人权理论与人权学说的印象。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或多或少地对于我国社会从思想理论界到具体实践领域自觉地接受现代人权思想、人权理论与人权学说――暂且不谈有关人权的那些具体的制度安排――构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心理拒斥。回眸现代中国八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罗隆基作为“人权论战”①的主将,通过撰写大量的有关人权的文章,系统构建了其人权理论体系,并以此揭露国民党一党专制与独裁的本质。如果我们以中国人权史作为视角,罗隆基的人权理论则是现代中国那个时代的一座丰碑。他的人权理论与观点不仅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政治活动的基础,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他在20世纪40年代的政治实践。
如何解读罗隆基的人权理论,②本文以为解读一个人物重在其思想,思想的高度决定人物的高度,但人物却是特定时空下和语境下的人物。因此,就罗隆基人权理论来说,应从历史和法理两个角度来加以分析。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站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来考察罗隆基的人权理论,不难看出其中深深的历史烙印,留下了鲜明的时代的痕迹;其次从理论本身来看,由于它是深受当时社会现实影响的人物的思想,人的有限性决定了他不可能不受到自身所处的历史环境的制约,因而他的理论的历史局限性也在所难免,这一点在罗隆基的人权理论中尤其明显。本文所论述的罗隆基人权理论正是以历史为平台,结合法学与政治学的理论对其进行综合的评价,尽量避免陷入重历史叙述轻学术探究的误区,除了肯定罗隆基人权理论的超越性之外,重点剖析其理论的历史局限性。
二、知人论世
研究一个人的理论,一般是通过解读他的言论文本来了解这个人的思想状况,这当然是最主要一面,但如果能够在文本语境和大势中把握住这个人的定性,做到知人论世,③则对研究他的理论与思想,以及把握一个人的命运,其作用则会更进一层知世论人。前者在于论世,后者在于论人。只有将研究人物及其思想放在特定的历史时代背景中,通过“人”与“世”的结合,达到“论人”的目的。研究罗隆基人权理论亦属如此。
罗隆基1928年回国以后的生活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他留学回国后参加“人权论战”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抗战胜利,这时期,罗隆基着重于人权理论构建和书生论政;第二阶段则从抗战胜利后到20世纪40年代末,此期间罗隆基积极投身于政治实践,他身为中国民主同盟的主要领导人,频繁周旋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曾经是一个很风光的政治活动家。对于第一阶段,毫无疑问,罗隆基扮演的是一个十足的自由主义书生论政的角色,其人权理论主要反映在“人权论战”期间他所写的文章上。④在第二阶段,作为中国民主同盟的主要领导人,罗隆基在实践中为实行其人权理论四处奔波,非常活跃,是当时政坛的风云人物,他纵横捭阖于国共两党之间,力求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人误解是一个“政客”,这也是罗隆基最受非议的时期。
关于对罗隆基的评价,⑤罗隆基在清华预备留美学校读书时的同学梁实秋,于20世纪40年代末撰写了一篇《罗隆基论》的文章,专门为他这位老同学辩护,尽管梁实秋那时的政见并不全部同意于罗隆基,但此篇文章是迄今为止,较为客观地评价罗隆基的力作。罗隆基是一个思想与个性都非常鲜明,具有明显人格特点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罗隆基前期在“人权论战”中以政论家著名于世,后期走上了从政之路。但从他的一生来看,尽管在时人眼中对其人品有这样那样的看法,但终归是道德评价,并不能等同对其历史的评价。罗隆基一生值得肯定的地方就在于他阐述了人权理论在现代中国的意义,并以此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来追求,用梁实秋的话来说是“大节不亏”,⑥我们的主要着眼点就是从这个层面来看待罗隆基,而不是其他生活的小节。当然,作为一个生活在有着深厚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中国人,他的立身行事不太注意或不检点自己生活小节,往往在实际层面中也给自己实现政治追求造成一定的障碍,以致被人认为“不太忠厚”或“爱出风头”。⑦罗隆基为了追求政治上的目的,为了对付国民党,他与中共合作,在双方合作中相互利用实现双赢策略,但罗隆基在合作中并未放弃自己的信仰和主张,更不是像时人所说的那样是“中共的尾巴”,而是“和而不同”。至于梁实秋说他是“近于固定偏左的自由主义者”⑧,这是误解,梁实秋以一个旁观清流者的身份并不明了罗隆基身处政党运作策略的需要。桑兵教授有言“政坛角逐的标准首先在于输赢而不在是非,盟友与敌人,立场关系往往只是一转念之间。政坛上几乎没有不可能之事,无法按照常理或固定的框架来判断。那种以政治派别人为划界的做法,必然导致牺牲历史真实以曲就理论观念的荒谬,实在是治史的大忌。”⑨其实,一个人立言行事要讲究绝对划一,实难做到,何况罗隆基在实践中要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在一致对付国民党的斗争中,就不得不有所权略,一个人具有两面性并不奇怪。正因为罗隆基有与中共合作的关系,储安平又说罗隆基不是一个独立的自由主义者,⑩其误解的原因也正在于此。笔者以为罗隆基在本质上属于书生论政,但表现的方式前后期有所不同,前期是以论政为主,后期以从政为主,在论政中有从政的意识,在从政中有论政的成分,论政成功,参政失败。这说明罗隆基在政治上并不成熟,因为言论毕竟代表个人,但以实际行动从政,则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罗隆基在20世纪40年代参与现代中国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以中间党派在野的身份介入其中,风光一时,但最终他所坚持的“第三条路线”{11},在现代中国现实语境下没有用武之地。
三、理论高度
“人权论战”是在1929至1931年间进行的一场“人权运动”,以罗隆基为主将的“人权派”在当时与中国国民党(当权派)、学术界(理论派)、中国共产党(在野派)三个方面势力进行人权论战。罗隆基作为主将在驳斥国民党侵犯人权的同时,也就一些观点与学术界进行辩难,并商榷于中共以瞿秋白为首的左派观点。在论战过程中,罗隆基因而建构了他的人权理论体系。就罗隆基人权理论高度而言,他巧妙地借用了功利主义流派的思想,创造性使用了“功用”的角度来构建其人权理论体系,并提出了人权概念的“条件说”。{12}罗隆基认为:“人权的意义,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凡对于下列之点有必要的功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条件,都是人权:(1)维持生命;(2)发展个性,培养人格;(3)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13}这是罗隆基从功利主义学派中找到灵感,用“功用”来诠释其人权理论,这也是其演绎理论的基石。严格来说,功用与功利则有不同的内涵。所谓功用,是功能和用途的意思,{14}着重强调作用和用途,这种人权观念容易把人权作为工具,而忽略人权内在的价值。而功利,本意是功效和利益,{15}主要侧重利益,人与人的关系在于利益的维系,容易演变成功利主义。显然,罗隆基的人权理论并不是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他的人权观,受古典自然法学流派如洛克、潘恩等人权观的影响,强调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追求幸福权,也就是第一代人权权利清单上的权利。罗隆基不认为其人权理论是西方天赋人权说的翻版,但从其发表的文章来看,不难找到自然法学流派的痕迹,不仅如此,他博采众长,将西方人权理论流派的思想都吸收在他的人权理论当中。他最大的贡献在于,用“功用”的原则来独创一种人权条件说,强调做人的必要条件,即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16}这说明罗隆基受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依笔者的理解,罗隆基的人权概念,做人的必要的条件是其概念的总揽,衣、食、住的权利,为其人权概念的第一层意思;身体安全的保障,为其人权概念的第二层意思;个人养成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为其人权概念的第三层意思;达到完成人群至善,享受最大幸福的必须条件,为其人权概念的第四层意思。他的人权的形态是基于人性要求,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从物质到精神,从个人到群体(社会),从政治到经济社会文化层层演进的过程。以此为逻辑的起点,罗隆基的人权理论就演化为从人权到国家关系,从人权到法律关系,以及人权时空与人权范畴关系的构建。
在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上,罗隆基主张人权先国家而存在,国家只能承认人权,而不能产生人权;国家的功用在于保障人权,在于达到全体国民共同幸福。而且不论在任何时期,判断一个国家的优劣,只能“以人权得到承认的标准为标准”{17},国家只是人类生活上许多工具中的一种,权威应受到限制,政府的行动,不能因其出诸政府,就一切都变为天经地义。作为国民,有检查政府一切行动的宗旨及性质的责任,人权是“先国家而存在之权”{18}。罗隆基这种人权至上,反对国家至上,其目的在于反对国民党以国家利益为名,剥夺践踏人权,行一党专制之实。
在人权与法律关系上,罗隆基认为争人权的人,主张法治,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保障人权。{19}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在逻辑上也很对。法律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宪法,一为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统治人民,人民同时统治政府。所以法治的真义是全国之中,没有任何个人或任何团体处于超越法律的地位。要达到政府统治人民,人民统治政府,非有宪法不可。但宪法有时不但不能保障人民的人权,且成为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蹂躏人权的工具。{20}罗隆基强调: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卢梭这句话应是民治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至少,宪法――人民统治政府的法――的产生不能违背这条原则。但人权应先于法律而存在,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这是人权的原则之一。法律的目的在谋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幸福,只有人民本身,才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么,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谋取本身幸福,这又是人权原则之一。所以说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人权,法律是人权的产物。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就是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此外,罗隆基在人权与法律关系上,最重要的一点是革命的人权,即对压迫者有反抗的权利。法律到底是纸上的空文,纸上的法律不一定能够保障人权。宪法保障人权,宪法亦依赖人权来保障。{21}所以,法律是为保障人权而产生的,法律是为人权所产生的。前者是指法律的功用,后者是指法律的来源。
在人权的时空性关系上,罗隆基认为人权是人的生命上的一些必要的条件,换言之,也就是人在生活上一些必要的条件。而人的生活上的要求是随时随地不同的。在某个时代或某地点,人们生活上的条件,某几项已经具备了,某几项依然缺乏,于是人们要求的内容和奋斗的趋向,不能不受环境的支配。所以说人权有时间性和空间性。{22}英、法人权运动不同的主因,就在于人权空间性。进而言之,美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自由追求”;法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若用历史的眼光来分析这两句口号,就可以看出美国的“幸福的自由追求”和法国的“博爱”自然含义不同;就是“自由”、“平等”这两个一样的名词,在美、法亦有不同的含义。所有人权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权具有空间性。所以,罗隆基强调,中国人权论者主张的人权,绝对不是抄袭欧美人的陈物,这是由人权的空间性决定的。{23}在罗隆基人权理论当中,时空性的论述,无疑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和启发性。他非常注意人权的时空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