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斐:民主集中制:过去、现在与未来」正文
摘要: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建党的一项根本组织原则与制度,经过“集中制”、“自我集中制”与“工人民主制”的发展以及俄国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党的激烈交锋,逐渐获得了丰富的内涵与意义。民主集中制通过第三国际向其他民族国家进行现代性输出后,在为这些国家政党提供组织原则与制度建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民主集中制自身的复杂性及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导致人们对民主集中制的阅读与理解产生一些偏差与误解。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不仅与政治主体、政治合法性、权利和权力存在关联,而且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关键词: 民主集中制/民主制/集中制
Democratic centralism as a fundamental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 and system of Proletarian Party,it' developing from Centralized system, the self-focused system and worker's democracy to the fierce battle between Russian Mensheviks and the Bolsheviks two parties, gradually gained a wealth of meaning and significance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not only in organizing principle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these countries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but also brings some negative impact, when it through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in the modern nation-state to the other of the output. As the complexity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and produce their own special historical background, has led to people's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have some bias and misunderstanding. In the modern political civilization, “democratic centralism” of the rich connotation of not only political subject, political legitimacy, rights and powers of an association, but also with? the principl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and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democratic centralism/democracy/centralized system
作为政党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民主集中制的生成、发展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理论反复锤炼后而获得丰富内涵与意义的。民主集中制由最初的“集中制”与“自我集中制”的交锋,到列宁试图对民主集中制进行改造与创新,提出“工人民主制”的设想;再到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党提出两种不同文本的民主集中制引起的冲突与交流;之后,还历经了苏联斯大林时代集权体制的异化以及通过第三国际向其他国家的输出与传播。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历程中,它形成了不同的样态,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本文期望通过对民主集中制历程的考察及不同样态范式的解读,为新世纪民主集中制的发展与丰富提供多重路径。
一、对民主集中制生成的探察
(一)重返经典,溯本逐源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曾对如何实行“民主”和“集中”作了一些探索。《共产主义同盟章程》规定:全盟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部、支部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果领导人不适宜,可以随时撤换;所有盟员一律平等。①这些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是就“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思想,这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中“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创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在1871年主持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第3条就规定,“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的共同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很明显,这一条规定的是民主选举,而非集中。那么,总委员会是否是集中的机关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该《章程》第6条规定:“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国的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应使一国工人能经常了解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国的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②
实际上,马克思在该《章程》开篇就对制定章程的精神实质作了明确表述,即它是民主的,而不是集中的,更不是片面的集中。同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集中也谈到,“集中”、“权威”和“纪律”对于在阶级对立的残酷斗争环境中能否成功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目标的至关重要性。他们认为,没有必要的集中和权威,没有必要的组织纪律性,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此,恩格斯还专门写了《论权威》一文,给无政府主义思潮以有力的批驳。马克思、恩格斯在半个世纪的建党实践与探索中,虽未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他们却不仅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思想,而且也提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重要原则,对于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发展具有奠基意义。
(二)“集中制”与“自我集中制”的交锋
20世纪最初的几年里,马克思主义者列宁连续写了《怎么办?》、《进一步,退两步》等文章,系统阐明了他的建党思想。最初,列宁根据俄国形势的发展以及社会民主工党实际斗争的需要,强调以集中制为基础建党。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首次提出了“集中制”概念。列宁认为,“集中制”作为党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集中制思想。认为“集中”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这“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③。二是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与管理。认为“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我们的中央将得到直接了解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利”。④ 这种集中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组织管理,类似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指涉的那种具有现代性的科层管理制度,是一种金字塔形状按垂直层次划分的等级官僚制。在党组织内,必须贯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用集中制反对自治制,来提高党的执行力和战斗力。
列宁最初的“集中制”的设想,直接成为另一位马克思主义者罗莎・卢森堡与列宁在党的组织原则发生分歧和交锋的导火线。卢森堡认为,列宁的“集中制”实质上是“极端集中制”,并对此进行了批评。她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认为,列宁的集中主义是“极端集中主义”,可能造成权力的过分集中。她指出,“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⑤,否则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罗莎・卢森堡因此设想了一个社会民主党的“自我集中制”的概念。关于“自我集中制”,她解释道,“无非是工人阶级中有觉悟的先锋队(与它的各个集团和各个成员相对而言)意志的强制性综合,这也可以说是无产阶级领导阶层的‘自我集中制’,是无产阶级在自己的党组织内部的大多数人的统治”。
虽然就集中制问题与列宁在建党思想上存在着分歧,但卢森堡并不反对俄国社会民主党实行集中制,认为在沙俄实行恐怖专制的特殊时期,一个战斗的工人政党,如果没有纪律和集中制作保障,就没有战斗力。她与列宁在集中制问题上分歧的焦点在于,党内的政治生活中如何实行集中、怎样集中?卢森堡的“自我集中制”的提法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现代性意识。“自我集中制”意味着党内“大多数人的统治”,这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自觉的组织,党的集中制理所当然地应该集中体现党内大多数人的意志;再者,这种集中制仍然是一种“强制性的综合”,而不享有“绝对自由”,只是强调下级组织有一定的行动自由。卢森堡于《再论群众和领袖》一文中指出:“所谓工人阶级决不是一个七人或哪怕是十二人的党的执行委员会,而是有觉悟的无产阶级群众本身”⑥;“真正革命的工人运动所犯的错误,同一个最好的‘中央委员会’不犯错误相比,在历史上要有成果得多和有价值得多”⑦。
需要指出的,当时卢森堡反对的是“极端集中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因为民主集中制思想在当时还没有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明确系统地提出来。而列宁以初创的“集中制”来阐述党的组织原则,难免会引起一些人的误读和曲解。“民主集中制”的最初概念是德国人冯・施魏策尔在1868年10月为他在德国工人总联合会中实施“严密的”组织进行辩护时的辩词。冯・施魏策辩称,这种组织的形式是“民主集中制”⑧。但是,冯・施魏策的“民主集中制”并没有上升到政治学层面的意义,更没有产生任何政治实践效果。1905年11月,俄国孟什维克在自己的第二次代表会议上首先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概念,并在同年12月召开的塔墨尔福斯代表会议予以确认。这样一来,“民主集中制”才首次正式与政党联系起来,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
针对卢森堡的观点,列宁认真吸取了一些合理性建议。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制定了《党的改组决议》,对民主集中制给予明确的肯定。该《决议》第1条规定:“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更换,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和严格的报告工作制度。”⑨ 随后,列宁在1906年3月《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一文中正式使用“民主的集中制”概念,并在其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了党章。列宁认为,他主张的集中制是“民主制”的集中制,民主是对集中性质的说明和规定,即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的集中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对卢森堡建议的一种回应。
如果把卢森堡提出的“自我集中制”作为政党活动的一种制度和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但是,“自我集中制”道出了民主的真谛,应该是最接近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这不仅为列宁丰富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同时也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今后的反复实践和理论提升提供了最基础性的合法性解释。
(三)“工人民主制”的初创与尝试
目前,学术界对俄共(布)十大提出的“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的研究较为深入,并在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这次代表大会作出的由军事时期“党组织的极端集中制”转而为“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这一重大转向,却很少涉及和研究。
1921年3月8日至16日举行的俄共(布)十大,其通过的决议共计71页,有关新经济政策的只占5页,而《关于党的建设问题》有14页,加上《关于党的统一》、党内的工团主义、监察委员会、工会问题、民族问题、宣传鼓动问题等政治问题的决议决定就有60多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