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

作者:华炳啸发布日期:2011-10-12

「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正文

当“宪政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思想学术言说在2010年终于浮出水面的时候,中国也正在进入一个以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为重点和难点的新改革时期。也许是因为适逢其时,这一质朴稚嫩的学理言说受到了高度关注。所谓“质朴稚嫩”,是想说明这一学理言说的探索性、前瞻性与前沿性使它雕琢得还不够精细。但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坚信“宪政社会主义”就如同一块粗粗打磨过的璞玉,在未来精雕细琢式的学术研究中还有很大的价值提升空间。至少,它开辟了新的思想进路,提出了新的顶层设计蓝图,从而为未来三十年的新改革实践增加了一种新的可能与选项。

那么,宪政社会主义的学理基础与思想进路是什么?理论核心是什么?顶层设计又是什么?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些简单的梳理。

一、学理言说的外在尺度

特定的历史前提与现实条件,特定国家的现实需要,社会规律所划定的自由边界,以及现实政治所确定的“正确方向”,成为中国现实语境中学理言说的外在尺度。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实际上,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实践,都无法摆脱路径依赖式的既定的历史前提与现实条件的限制。我们把这种确定的历史前提和现实条件区分为三大类型,即初始条件、外生变量(即外部环境条件)和内生变量(即内部条件)。初始条件是指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持久发挥作用且变化比较缓慢的条件,如地理条件、人口条件、社会政治传统、文化传统等等;外生变量是指那些由外部发生的、变化发展着的、影响制约系统内部发展方向的现实条件,如世界发展趋势、时代发展特征、国际政治与意识形态格局、国家安全与外交态势等等;内生变量是指那些由内部发生的、变化发展着的、决定系统内部发展的具体方式、途径与水平的现实条件,如经济变迁、社会变迁、文化思潮和政治变迁等等。新改革理论必须首先认真研究这些前提与条件,科学把握这些初始条件、外生变量与内生变量之间的复杂关系。就目前而言,初始条件决定了新改革不容忽视的路径依赖性与历史转型的艰巨性,外生变量决定了新改革不容偏离的现代化方向(尤其是民主宪政化、国家社会化的政治现代化方向)与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内生变量则决定了新改革不容动摇的顶层设计、有序推进的社会主义发展战略与“公意引领、众意协商、公众参与、多元共治”的宪治秩序共建共享新格局。

马克思认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胡锦涛曾针对当代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需要”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创造力,但同时,中国在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无论规模还是复杂性都世所罕见。这些大量的“世所罕见”的矛盾课题构成了一个个“难解的方程式”,需要我们以极大的理论勇气与学识智慧去逐一破解。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超大规模国家,中国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所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风险性、艰巨性更是“世所罕见”,如果没有适应变化、顺应民心、高瞻远瞩、致力于现代化事业的执政党的周密统筹与战略部署,没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顶层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没有排除万难、敢于闯关、积极稳健推进的改革试点与制度创新,没有改革家的卓越胆识与共和国公民的理性参与,就很难获得成功。相对于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今后的新改革之路更需要直面现实问题、破解改革难题的系统改革理论,需要我们在注重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升规范研究的新视野、新境界,并在先进的价值理性引领下,在社会发展规律的指导下去解决实践理性的问题,以理论创新为先导,推进制度创新。毋庸置疑,全面系统地有序推进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就是这个国家现时代的最迫切需要。只有当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能够满足这一需要的时候,它才会具有实践意义。因此,社会政治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就是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面向。

理论创新不仅要立足历史前提和现实条件,积极回应改革现实的迫切需要,而且必须把握规律性,尊重社会规律所划定的自由边界。在交互主体的互动中形成的社会规律不仅可以为人所认识和发现,而且也可以为人所掌握和利用并成为人们改造社会、谋取福利的工具。人们有没有充分地正确地认识、发现、掌握和利用社会规律,结果大不一样。在一定的条件下,科学地把握和利用好社会规律,就能够在历史可能性、历史现实性和历史偶然性、历史必然性之间提升积极转化的能力。经过考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离开了主体创造性的历史活动,任何转化都将是不可能的,而成功的转化又离不开对社会规律之工具的科学把握和有效运用。现实历史境遇中的主体往往同时面对着多种可能达到目标的选择。当潜在的历史可能性、现实的历史可能性和主体观念中预先存在的有待事实验证的“历史必然性”观念同时出现在主体的面前时,主体就必须在给定的最大“可能性空间”中,通过列举可能性、论证可行性(即事实判断)、评估可欲性(即价值判断)、把握规律性以及综合优化与价值抉择等主体理性选择的一系列环节,确定一条相对最优选项也即一种可能性,并努力创造条件使这种可能性向必然性转化,直至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性。也就是说,在主体发展的路向确定后,主体通过发现、掌握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规律工具,通过调动一切可调动和可利用的有利因素,通过激发一系列的历史偶然性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就有可能实现“可能性链条”中的任何一环转化,从而用历史偶然性打开通往历史必然性的道路,变可能性为现实性。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历史必然性存在于变历史可能性为历史现实性的过程之中,而正是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使本来不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历史可能性发展成为历史必然性,也即正是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成就了历史必然性。这就是主体性创造历史的过程。但这种创造历史的主体性过程要把某种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还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符合“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第二个条件是,必须与总体的历史合力方向大体一致。正如我们在《超越自由主义》一书中所揭示的,在当下中国,“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就体现为不可阻遏的宪政民主进步潮流,而总体的历史合力方向就是构建现代化的宪政民主国家。我们唯一能选择的是实现这种宪政民主化的具体形式、方式与途径,换言之,只能在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化与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化之间,或者说是在“改革”与“革命”之间作出历史性的抉择。

社会规律是交互主体的活动的规律,在相应的条件下,既会表现出自在性的客观性,也会表现出作为工具的可选择性,并最终体现为社会规律的层次性。我们把社会规律一般地区分为四种类型,即“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和“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其中,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只占极少数,当主体面对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时,只能认识它、顺应它。譬如,“当某种制度已经不能通过自身的有效改革来满足必然性或正当性的社会进步要求的时候,革命就会爆发”,--这就是一条“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普遍适用。恩格斯就曾雄辩地指出:“把革命的发生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那种迷信的时代,是早已过去了。现在每个人都知道,任何地方发生革命动荡,其背后必然有某种社会要求,而腐朽的制度阻碍这种要求得到满足。这种要求也许还未被人强烈地、普遍地感觉到,因此还不能保证立即获得成功;但是,任何人企图用暴力来压制这种要求,那只能使它越来越强烈,直到它把自己的枷锁打碎。”“突然爆发的运动,不是个别人活动的结果,而是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制的表现,每个国家的各个阶级对这种要求和需要的认知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已清楚地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件公认的事实。”面对制度性危机,核心的问题不是如何去压制,而是如何使现制度所阻碍的合理的社会要求及时而有效地得到满足。这种“社会要求”往往代表着社会生产力进步与社会关系进一步自由解放的更为根本的力量。如果改革达不到目的,那么革命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拒绝或拖延根本性的改革,就意味着选择了被革命式的自杀。梁启超先生就曾指出:“革命党者,以扑灭现政府为目的者也。而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厂也。”总之,无数的历史经验证明,革命的真正制造者和最有力推手正是那些既不清醒也不明智的拒绝真正改革的保守主义执政者。

当面对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时,在认识它、顺应它的同时还可以创造条件引导它、影响它,以使它趋利避害。譬如,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性本恶”就是一个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国家权力天然地存在着异化的本质(马克思因此才提出了消灭国家并使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任务)。“国家性本恶”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作为自然状态的阶级(特殊利益集团)统治工具的“国家”的恶和作为“国家伦理意识”的恶(即违背“共同承诺”滥用权力的恶)。国家的第一种恶最终只能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而在利益博弈的阶级社会里,具有了现代的“制度伦理意识”的国家(懂得遵守与社会达成的“共同承诺”、宣示服从公意与宪政)成为了一种必要的被宪政所规制的“恶”,甚至能把“恶”的力量转化为“善”的力量(国家权力合理合法而有节制地干预经济与社会生活),成为善治国家。也就是说,虽然人们不能在阶级社会里消灭国家之恶,但是可以创建宪政制度来规制国家之恶,甚至化恶为善。

当面对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时,主体可以认识它、选择它、利用它。譬如,改革或革命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发展矛盾的基本工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选择的,当执政者抓住主动权创造有利条件去推动改革,那么改革规律就开始发挥其刚性作用,使革命成为不可能(如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改良使无产阶级革命规律难以发挥作用);当执政者被动拖延改革以致错过改革时机丧失改革主动权,而抗争者能够抓住主动权创造有利条件去推动革命,那么革命规律就开始发挥刚性作用(如清末统治者连续错过了戊戌变法与新政立宪改革的机会,使辛亥革命骤然爆发)。

当面对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时,主体在认识它、选择它、利用它的同时还可以创造条件引导它、影响它,使它趋利避害。譬如,当选择了人民民主制度的时候,人民民主制度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在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精英集权制相联系的条件下,会导致民众暴政或革命精英集团专政,在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制度相结合的条件下,才会形成人民民主宪政制度,使人民民主成为一种巩固的现代政治生活,也就是说,人民民主实现的程度与宪政制度成熟的程度成正比。再譬如,“权力只能用权力来制约”这条规律一经选择就会发挥作用,但其所发挥的作用仍然要取决于具体的宪政制度与文化条件,在人治社会条件下,实际上是用此人的私授权力去制约另一人的私授权力,以使权力行使者忠诚于私授权力的“权主”;在宪治社会条件下,则是用此一宪制建制权力去制衡另一宪制建制权力,以确保权力行使者忠诚于职守节操与宪法精神,其不同的弹性则对应于人治或宪治的程度。

总之,大多数社会规律都可以为主体所影响和利用,社会规律作为人的交互性历史实践活动的产物,只能服务于人,而不是主宰人的命运。我们把社会规律分成五个层次,即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物质的社会关系的规律、社会建构规律、社会互动规律和主体思维规律。从最外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层次到最核心的“主体思维规律”层次,是一个主体性力量不断递增而客体制约力不断递减的过程。在“人与自然关系层次”和“物质的社会关系”层次,从根本上讲,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相对于主体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但在“社会建构层次”“社会互动层次”和“主体思维层次”,客观规律对主体而言却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也就是说,虽然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历史传承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相关规律,但在既定的初始条件下,人们却可以在一定的自由空间内选择不同的社会建构模式、社会互动模式乃至主体思维模式,而不同的模式选择会使不同的规律发挥作用。例如,在中国就曾出现过走资本主义道路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两种可能,但经过中国人民的主体选择,中国走上了现实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使现实社会主义的运行规律开始在中国范围内发挥作用。可见,主体选择不同,则发挥作用的社会规律也相应不同。从“人与自然关系层次”到“主体思维层次”,从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到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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