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强:奥尔森的国家起源理论

作者:张伟强发布日期:2011-01-12

「张伟强:奥尔森的国家起源理论」正文

摘要: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只是对某种国家形态及功能的事后正当化论说,无法成为一种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性理论。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国家是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来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产生是拥有暴力或私人权力的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运用私人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的运作,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决于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不同的共容利益导致了民主与专制政府的不同行为模式。相对于契约理论,奥尔森的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约从而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关键词:国家起源;匪帮

国家(政府)权力在人类文明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人们需要在国――但可能具有剥削性――与无政府间作出选择时,人们均选择了前者。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 [1]国家或政府意味着强制力,意味着一个人、一群人或一个组织拥有巨大的以暴力为后盾的对社会成员进行征收与镇压的强制性力量。国家或这种庞大强制力(非任何人的体能所能达至)是如何出现的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一种简单而又广为接受的解说,就是国家及国王乃是神的恩惠,神派国王在人间实现秩序与正义,即神学政治的解释。但在“神权政治”破灭后,基本上没有人再相信这一解说。对近代社会思想与社会变革影响最大的乃是自然学派的社会契约说,即使今天其仍然在社会科学理论与政治法律实践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契约说无论在其前提假设还是逻辑推理上都存在重大缺陷,很多学者(包括契约论的部分创立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契约说是为某种目的而“虚构”出来的理论,而非是对国家如何起源的真正解释性理论。如此其对国家权力如何运作的解释也十分有限,尽管其在近代社会革命与宪政国家形成乃至当代社会政治变革中起着重大作用。当代著名学者奥尔森以“理性人”为唯一前提假设,将人们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权力(暴力能力)这一基本判断贯彻始终,建构起更具说服力与解释力亦更为简约的国家起源的“匪帮理论”。本文将结合部分历史资料详细论述奥尔森这一理论的前提基础、推理逻辑与核心论断,在此过程中阐明其在国家权力起源与运作逻辑方面相对于契约理论所具有的更具优势的解释力与说服力。

一、反思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

根据霍布斯的论述,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不存在令人们慑服的共同权力,人们必然相互掠夺攻击,从而处于“狼对狼”的战争状态,没有生命与安全保障,无法从事生产及达成合作,以致“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贱、残忍而短寿”。 [2]为摆脱这一状态,人们缔结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做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3]这就是国家的诞生,且一旦该转让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反对“他”即君主的任何行为,其凌驾于契约之上。然而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亦拥有一定的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但这些自然权利的状态存有重大缺陷。其缺乏明确的、共知的法律与是非标准,没有依据法律解决纠纷的公正裁判者,亦没有必要的权力来执行这些法律与判决。 [4]因此人们通过缔结契约,建立一个政府,将部分权力转让给政府,由政府来执行法律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政府本身亦为缔约者。

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理论虽存在不同之处,但拥有一些共同的推理逻辑与前提。社会契约理论的契约是平等的自愿契约,而此种契约是由平等主体自愿缔结的,不平等的主体间存在的将是强制性的服从而非自由契约。因此,“契约说”若想成立就必须证明自然状态下人们是相互平等的。因此两人都假设了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大致平等,但这一假设显然是同人们的经验事实相违背的,尽管“假设”不完全等同于经验事实,但亦不应该同经验事实相背反,否则建立在此假设上的理论的解释力就很成问题。当然他们亦认识到该假设与经验事实相背,因此他们强调自己的理论重点不在于探求国家的真实起源,而是为正确的理解国家权力,而不得不假设一个满足自由契约条件的自然状态。 [5]“不应当把我们在这个主题上所能着手进行的一些研究,认为是历史的真相,而只应认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条件的推理,这些推理与其说是适于说明事物的真实来源,不如说是适于阐明事物的性质”。 [6]也就是说,“他们的问题是一种分析的问题而不是一种历史的问题,他们是在逻辑意义上,而不是在年代的意义上,来理解‘起源’这个术语的,他们寻求的不是国家的‘开端’,而是国家的‘原理’即它的‘存在理由’。” [7]但即使如此,他们也只是在阐明他们理想中的应然的国家的性质与存在理由,而非实然的国家的性质与原理。这样一来,他们不仅不能解释实然国家权力的起源与运作逻辑,甚至也不能说清楚他们理想中的国家权力得以产生的真实力量及其运作逻辑。尽管他们能够有效动员人们为应然的政府而斗争,却不能解释各个国家的斗争结局何以相去甚远,为什么有的国家付出了比别人多得多的生命与鲜血却迟迟建立不了民主宪政制度。

社会契约论的一大推理逻辑是:国家具有重要的功能,能够为社会带来安全、财产与自由,因此人们缔结集体契约产生国家。然而此种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解释进路,即事物的产生在于其特定的功能与人们的需要,然而有用的人们需要的东西未必会产生,相反的东西亦未必不会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永动机具有极大的功能,却不可能出现。现实中有很多东西,它们产生时的用途同其后来得以延续扩展时的用途并不一致,甚至会截然相反。同时,通过集体契约的方式产生国家的论述还存在一个悖论,正因为人们无法实现合作或集体行动,才需要一个外在的国家强制力,而生成国家的集体契约是典型的集体行动(且是大群体的),若不存在国家,该契约就不可能缔结或执行,若国家已存在就不需要该契约。 [8]

现代科斯谈判与交易费用理论似乎为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些乐观的支持,但事实未必如此。根据科斯定理,若交易能够为交易方带来收益,且该收益超过了交易成本(包括信息、谈判、监督等成本),理性的自利者将会最终达成交易。 [9]该理论不仅适用于市场领域,亦适用于政治领域,也就是说人们能够通过谈判缔结契约获致和平秩序等公共物品,只要这些公共物品的价值超过了交易费用。如此只要交易费用足够小,人们就能够通过谈判与自愿交易产生一个国家。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尤其是人数众多的人之间的交易,往往意味着极高的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科斯谈判亦未必会发生,集体行动未必会实现。 [10]集体行动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集体中个人的行动,而个人的行动取决于该行动的相对好处,若一项行动能够给集体所有成员带来利益,但却不是个体的最佳利益选择,该行动就不会产生。 [11]集体交易意味着寻找交易伙伴进行谈判沟通、讨价还价、缔结契约,还有对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惩罚违反契约者,这都需要花费成本。集体人数越多,交易成本往往越高。人们都愿意搭便车,即希望别人去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而自身只分享该行动的收益,而且在多人集体交易中存在的是多级搭便车,即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的搭便车(希望他人去进行谈判缔结监督契约),及在有人违反契约后进行惩罚的过程中搭便车(希望他人去惩罚违规者,承担惩罚成本而自己当“老好人”坐享其成)。 [12]由于高昂的交易费用及“搭便车”的诱惑,理性的自利个体将不会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即使集体行动的成功将给每个成员带来好处。在一个大集团中(如有意建立国家的大群体),即使一个成员具有利他主义倾向,其也不会理性地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因为对于如此规模的集体行动,一个人的贡献或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不管其多么努力都不可能对结果产生多大影响,因此理性的他将不会做此无谓的牺牲。 [13]另外,即使交易成本为零,除非自愿交易能够比其他选择(如暴力掠夺)带来更大的利益,更有利可图,否则理性的个体亦不会去发起科斯谈判。因此科斯谈判与交易费用理论充其量能够解释人们为什么需要第三方(主要是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契约执行,因为这样能够有力地降低交易费用,促成集体合作,却不能解释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是如何从无政府状态中产生的,因为若无外在强制力,人们不可能通过缔结契约结束无政府状态,若存在强制力起先就不会是无政府状态。 [14]

如此看来,对国家起源的契约解释是错误的,其解释力十分有限,本质上是对国家存在与功能的正当化论说。 [15]且即使作为一种国家存在的正当化论说方式,亦仅是对这些理论家所期望的国家形态的正当化论说,而非对所有国家。但该理论何以在近代乃至当代仍有如此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近代致力于民主宪政的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原因在于此种尽管错误的解释却为人们反抗专制权力提供了急需的正当化理论依据,为人们的权利诉求提供了正当理由,成为有力的动员革命力量的意识形态。同时,其对国家应履行的职责及保障该职责所需的制度条件的论述,亦为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另外,一旦将其作为既存的逻辑前提,就可以相对容易地建构出一套符合“权利话语”的权利理论与政府组织理论,而这是步入“权利话语霸权”时代后“政治正确”的理论,不少学者会在不知不觉中下意识地将其作为自己理论的预设前提。这种理论在当代的影响可能还在于我们现在的社会同17、18世纪相比更加契约化了(或具备契约性因素),当代一些政府的运作逻辑亦比以往的政府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更符合契约的逻辑,其作为意识形态仍是一种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如此看来,产生重要的进步影响的理论未必一定是正确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正确理论的追求,毕竟正确理论的许多作用是错误理论无法取代的。理论只有在比较和竞争中,其解释优势才更容易显现出来,以上面对契约说的评述为基础,下面我们来看奥尔森的国家起源论。

二、奥尔森的“匪帮”理论

奥尔森认为,国家是由固定的匪帮转化来的。每个个体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获得足够的资源,人们获取生存乃至发展资源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生产性劳动,如采集果实、捕获猎物、种植农作物、饲养牧畜等;第二种是自愿交换,即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同他人进行交易,获取所需之物;第三种则是直接通过暴力从他人那里掠夺资源。每种方式都有一定的成本,对于理性自利的个人来说,到底选择何种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取决于它们之间的成本收益比,人们会倾向于选择收益同成本之差最大的方式。不同生存方式的成本收益同个体自身的优势密切相关,若一个人同他人相比拥有很强的暴力资源(最原初最基本的是体能、智力、格斗经验、格斗技术等),其暴力掠夺的成本很低(对手的抵抗力很差),其将选择暴力掠夺、“白吃白拿”而非生产和交换。“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使用自己的力量,一种是生产或交换经济物品,另一种是掠夺他人创造的物品”。 [16]由于人们的实力或暴力资源存有差别,生而不平等,贤愚强弱两分,强者希望能够通过暴力掠夺获得资源。因此暴力冲突(个体间、群体间)贯穿着整个人类历史,或许更准确地说是整个生物界。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言:“战争是万物之父”。我们所熟悉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都是对暴力冲突的反映。暴力的强弱在生存与社会关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马基雅维里所言:“决定成败的不是黄金而是优秀的战士。优秀的战士不可能不会获得黄金。” [17]掌握了强大的暴力就掌控了一切,拥有财富的人除非拥有暴力支持否则将不能保有自己的财产。这种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服从的力量就是权力。 [18]“如果一个人拥有比他人多得多的权力,他也许更可能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不是自愿交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19]其没有必要花费比武力或武力威胁更多的代价去生产或交易。只有理解了冲突才能理解和平,只有理解了权力的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秩序的生成。私人间的权力源于暴力资源的不平等,同时权力的使用又进一步扩大了实力差距,使其能够进一步扩大权力。当鲁滨逊凭着火枪征服了星期五使其成为自己的仆人后,就更有能力征服第二个,而后第三、第四个……当其达到一定规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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