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区隔化族群制度在民主改革中的失败与苏联解体」正文
摘要:在区隔化族群制度下,苏联始终存在着多民族国家民主整合的难题。族群联邦制度规定的族群行政边界、差别化优惠政策强化的族属身份界限,使得民族边界意识在激进民主改革过程中,被政治大亨们轻易激活。当民族主义政治动员浪潮冲垮了维系国家统一的联盟中央时,苏联便遭受到改革失控与国家解体的双重失败。多族群发展中国家,应当以统一制度的方式结合各族成员,充分保障各族成员福利,努力提高国族认同,在政治转型中坚持渐进稳健的改革节奏,以消解民主与民族问题之间的张力与冲突。
关键词:区隔化族群制度;民主化;民族主义动员;苏联解体; 俄罗斯
苏联解体不仅是少数民族与主体俄罗斯族的分裂,同时也包含14个少数民族加盟共和国的相互分离。笼统地仅以主体族群与少数族群之间的不平等作为加盟共和国闹分裂的原因,并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早先分离建国的反倒是来自主体族群的俄罗斯联邦,而不是通常处于边缘的少数民族共和国?“为什么族际冲突、族裔战争以及种族清洗,不是发生在主导民族即俄罗斯人与其他那些正在获得其‘民族独立’的民族之间,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却是发生在既小又没有政治地位的民族之间,或者就是针对他们的?”[1]那些脱离苏联并且在地理上相互邻近的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为什么不能组成统一的国家(比方说中亚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脱离出来),一心要以民族为单位分别建立独立国家?如果说族群之间感受到的不平等是分离运动的心理根源,那就不仅存在少数族群认为主体族群与本族不平等的社会心理,还有各少数族群之间认为互不平等的社会心理。如果说族群间的历史、文化差异让各族群觉得最好分别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那为什么苏联的解体分化到加盟共和国这一级就大致停了下来,许多依然由多族群构成的加盟共和国没有沿着族群历史文化的边界继续分裂独立下去呢?[2]究竟是什么力量造成一个国家的人民“我们”和“他们”的严重心理分化并日益强化?这些被强化的族群意识后来在领导人主动迎合西方民主自由的改革中是如何被地方“政治大亨”们利用的?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区隔化族群联邦制与族群行政边界的确定
马戎指出,“在‘民族’问题研究中,长期存在‘原生论’和‘建构论’的争论。如果分析各地‘民族-国家’的实际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两者都在发生作用”,而当“一个传统多部族国家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期后,这个国家中原有部族是在中央政府和主流群体的引导下分别成为新生多族群民族国家的一个族群(an ethnic group),还是在内外因素引导下自认为是一个独立‘民族’,并在条件适宜时争取建立独立‘民族国家’,则是由这个国家进行‘民族建构’的实际进程所决定”[3]。苏联民族关系发展的实际进程表明,区隔化族群制度是导致国家整体认同逐渐分化,地方民族意识日益强化的主要内因,它大致包含族群联邦式国体设计与差别化族群优惠政策两个方面的内容。
沙俄一直存在着严重的民族矛盾,正如列宁指出的,沙俄是各民族的监狱。领导革命的布尔什维克党人自觉地利用了这一矛盾。为了反制和分化沙皇统治集团的镇压,布尔什维克采取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夺权策略,即鼓动国内少数族群的分离主义运动,宣称各少数族群享有“民族自决权”,可以自由的建立独立国家[4]。革命领导人深知民族主义力量的强大,对民族分离运动的镇压,必会分散和削弱沙皇统治集团的力量。因此,他们试图暂时引出这股力量首先反对革命道路上最主要敌人--沙皇政权。1902年列宁即表明“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5],1914年更明确提出要“无条件地、坚决地维护每个民族的政治自决的权利,即分离的权利”[6]。布尔什维克取夺得政权后,如果继续支持民族自决,那只能是割自己身上的肉[7]。这时,从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的布尔什维克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便不再支持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季什科夫观察到,“一旦布尔什维克们巩固了自己的权力,他们就会继续取消与他们的图谋相脱离的权利,给支持各独立民族国家思想的人,贴上‘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标签”[8]。
事实上,列宁本人并不认可民族分离主义。早在1913年他就曾说,“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9]。在1916年1月他更是明确表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为一体”[10]。
沙俄是一个靠征服和暴力统治建立和维持的多族群帝国,革命使沙皇政府垮台,“各地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和‘自治政府’就如雨后春笋那样遍地出现。新生的布尔什维克中央政府没有力量在军事上进行镇压,而只能与它们妥协,在政权建构上给予各‘民族’很大的权力”[11]。作为对革命时期民族问题的许诺和“对高涨的自治要求的回应,苏维埃政府在 1918 年 1 月做出了策略调整并接受了联邦制原则”。[12]于是,一种折中的国体设计--各民族共和国联邦(联盟)出现了。
苏联最终建立了十五个加盟共和国、二十个自治共和国、八个自治州和十个民族区,共有五十三个族群自治地方。然而并非所有的命名族群在其自治地方内占多数,非命名族群实际上感到不平等[13]。还有,“为什么有的民族建立的是加盟共和国,有的却是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州,有的还没有建立自己民族构成体的权利,有的建了自治共和国后又撤了”,[14]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然而一旦族属身份与某一固定“领土”建立了稳定长期的联系,乡土情结与族属身份双重认同的重叠相加往往能够催生并强化命名族群的民族意识。例如,原本“中亚居民中民族差异的观念相当淡薄,他们很少称自己是乌兹别克人、土库曼人或吉尔吉斯人,总是以穆斯林自称。尤其是在中亚居民人数上占压倒优势的突厥语诸族,由于受泛突厥主义影响较深,更不愿意把他们划为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土库曼等民族”[15]。但在十月革命后,“列宁……于 1921 年下令划分突厥斯坦,并编制民族志地图。……柯恩建议把突厥斯坦分成五个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莫斯科接受了这一建议。……这五个民族和五个共和国的划分方案,是在办公室里构思和决定的”[16]。而当这一方案实施一段时间后,原突厥斯坦被划分开的这五个部分便在区隔化体制的“蛋壳”中被“孵化”出了五个名副其实的民族[17]。
马丁o麦格认为,“当族群占据了一块有边界的区域,他们会维持或追求某种程度的政治自治。在某种意义上,这片区域是‘国家中的国家’”[18]。一方面,“区隔化的国家使在不同的族群共同体中以不同的方式执行同种政策的可能性提高了,这导致各族群共同体可能实际上向不同的方向发展,它们的需求和偏好变得日益不同,而全国性的统一政策则变得越来越无关紧要”[19]。另一方面,由于“疆域、边界的界定往往能够产生身份认同。获得共同治理,接受共同教育,参与或应对相同的权力中心,单单这一事实便超越了共同归属的想象,产生并强化着一种共同身份的情感”[20]。苏联“以‘民族’为单元来划分行政区域的做法,不仅人为强化了各族群之间的地域边界,还催生并加强了各群体的‘民族意识’和相关联的‘领土意识’”。[21]同时,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盟的原则,也为日后民族分离运动制造了法理依据,埋下分裂的隐患。
二、区隔化族群优惠政策与族属身份边界的强化
通常,工业化会加深扩展各族群成员交往合作的程度,在信息、劳动力与商品的大范围流通中,工业化理应起到消除自然经济时代各族隔绝状态,促进国内族群自然融合的作用。然而苏联在进行了70多年的工业化后,族群关系不仅远远不如建国初工业化起步时期团结和谐,反倒日渐疏离,相互间的隔阂和不满越积越深,最终以解体告终。对苏联工业化中族群边界意识的逆向强化,显然只能用“建构论”来解释。
社会学家们通常会假定:“当族群融入主流社会时,保持其族群性的基础就会削弱”。但如果出于某种原因(比如某种政策安排),使“人们继续将他们自己定义为、也同时被他人定义为族群,那么他们是否继续维持其族群习惯也就无关紧要了”[22]。艾・休斯和海・休斯注意到,“一个群体之所以成为一个族群,并不是由于它可以被测量的或被观察到的区别于其他族群的差异程度,相反,这是因为在群体内和群体外的人都认为它是一个族群”[23]。斯大林主导下的民族识别,“把各群体的名称明确化,每个国民的身份证上都明确标出自己的‘民族身份’,这使各群体成员的人口边界彻底清晰化”[24]。每个公民的民族身份被严格的固定了下来。同时,为了帮助少数族群发展,实现各族平等,苏联对少数族群实行优惠政策;在教育、就业和经济等方面给予政策照顾。这在提高少数族群部分成员生活发展水平的同时,也人为中断了族群融合的自然过程,强化了人们的族群意识。康奎斯特在对苏联族群优惠政策社会影响的研究中发现,人们通常会在利益考虑的驱动下,把少数族群成员的‘民族成分’固定下来,甚至通过改身份和通婚子女申报少数族群而导致少数族群人口增加,减少族群之间的融合。他称此现象为“逆向民族成分再确定”[25]。而那些无法通过“走后门”改报少数族属身份的普通主体族群成员,在升学、就业、提干上屡屡感受到的不平等,也时时提醒着他身上带有的“主体民族”标签,这同时也反向强化了他们的民族意识。长期实施差别化族群优惠政策,不仅培育了主体族群和少数族群各自成员的民族意识而且使之日益强化。
在苏联族群联邦体制下,差别化族群优惠政策在加盟共和国内部还制造了命名民族与非命名民族的多重不平等和心理疏离。
有学者谈到过这样一种引人瞩目的现象,在苏联,“族群矛盾不仅是全国意义上的边缘族群与主体族群--比如俄罗斯--的冲突,而且是各个族群自治祖居地内部命名族群与非命名族群的斗争。例如,在高加索地区,族群间的暴力冲突发生在亚美尼亚人与阿塞拜疆人之间,格鲁吉亚人与阿布哈兹人之间,以及格鲁吉亚人与奥赛蒂人之间。在中亚地区,冲突则发生在乌兹别克人和莫司科伊人之间,哈萨克人和非哈萨克的移民之间。即使对占前苏联总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的第一大族群--俄罗斯人来说,如果他们居住在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等地,那么他们同样也是少数族群,被称为‘飞地俄罗斯人’(Exclave Russians),并且时常遭受歧视”[26]。但这位学者因此说,“在前苏联,‘少数族群’(minorities)是一个非常难以定义的概念”。这一说法也许需要略作修正。“少数族群”在概念上没有什么难定义的,它无非是相对于“多数族群”而言的;真正的困难恐怕在于族群政治共同体的命名上,原因正如这位学者指出的,“在任何一个族群自治祖居地中,都有主体族群和少数族群”[27]。在这一情形下,任何命名难免顾此失彼,由此造成了重重矛盾。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内部的命名民族“无论在资源占有上,还是在社会心理上,都居于优势地位”;各种对命名民族升职就业的优惠政策,导致了各加盟共和国内部命名民族与非命名民族的不平等。“例如,1970年虽然格鲁吉亚人仅占格鲁吉亚共和国人口的67%(在大学年龄同期群中所占比例也大致如此),但他们在全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校学生中的比例达到了83%。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地区,1980年代中期,尽管摩尔达维亚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全部人口中所占比例不足三分之二,但他们的学生在基什尼奥夫国立大学法学院和商学院中的比例至少为80%,而该大学是全国最好的教育机构”。[28]因此,区隔化族群联邦的国体设计与差别化族群优惠政策长期实行的综合后果是在试图实现族群平等的同时,却吊诡地在各个地区人为制造并积累了族群的多重不平等。
苏联对族群自治地方命名民族的优惠政策还产生了地方干部民族化的现象。资料显示,1955年至1972年间,在全部十四个非俄罗斯共和国中的十一个当中,在共和国一级的党、政管理职位中,当地民族干部占极大的比例。至1980年代,当地民族化的影响已经扩展到如各共和国的共产党第一书记、常委会和部长会议主席、作家协会第一书记、科学协会主席、主要大学的校长,贸易联盟委员会主席之外的职位,甚至深入到如国内安全这样一些敏感但并不显眼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