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光:明治前期日本对国家体制的认知与论争

作者:许晓光发布日期:2013-01-21

「许晓光:明治前期日本对国家体制的认知与论争」正文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日本明治时期社会思潮及其历史影响研究》阶段成果。

提要:明治前期,日本社会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对国家体制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们摆脱传统史观的束缚,探究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体制,就其优劣长短进行了深入的辨识、比较和分析,并由此提出了自认为最适合日本国情的君主立宪制或民主共和制的构想。这种突破传统的认知与论争,反映了日本社会近代政治意识的觉醒,为其确立近代化国家体制奠定了理论前提。

关键词:明治 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 民主共和

1868年日本通过维新建立的明治政府实际上是一个过渡性政府,其国家体制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要使日本长治久安和迅速迈入近代化社会,必须建立一个稳固的、相对长久的新的国家体制,以保证日本的近代化事业顺利进行而不致出现大的波折。因此,日本在推翻了幕府专制政治体制以后,势必会产生对新的国家体制的构想。对于这一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政治家、思想家都给予充分关注,并就不同国家体制进行了分析比较,当然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国家体制近代性认知和论争。考察这些认识与论争,可以看出明治前期日本政治家和思想家们是如何超越传统历史观而在国家体制的认识上具有了近代性质。这样的变化,应该会为日本建立近代化国家体制准备理论前提。

一、对不同国家体制的比较分析

这里所谓的“国家体制”,是指国家政治统治形式。日本的传统史观总是宣扬“君权神授”,认为国家体制乃“天然形成”,不能由人力加以创造或改变。维新前后,日本思想家们开始否定这类传统观念,[1]对各类国家体制进行了对比分析。也正是在这种对比分析中,政治家和思想家们鉴别出自己以为的最适合日本社会发展的国家体制,对其加以肯定,从而为国内的政治改革指出大致方向。其中,最早对不同国家体制进行对比分析的代表论述,是1868年的津田真道所著《泰西国法论》和加藤弘之的“立宪政体略”。

津田真道(1829―1903年)是日本的启蒙思想家,他指出:“国家形式虽有多样,今归纳唯有二种原体:甲、多头政治,称为多主之国;乙、一头政治,称为君主之国。上述二原体流派甚多,故同为多头之国,然而其种类共有多种。同样,一头之国种类也有多种。加之二原政体有变性体。”津田认为,这些“变性体”都是应当否定的政体,因为:“在变性体中,其政府绝不图通国之公益安富,唯作威作福,肆行私欲,经营私利此非所谓政道而可谓暴虐无道之魁。”他还认为,某些国家甚至存有神权体制,即:“有被云神主之国之政体,其主宰非人而为神。或有将其作为多头一头之异端,特当作一种另类政体。”[2]至于多头不同于一头之处,津田在比较分析后指出:“所谓多头政治之国,国家大权或主权不在一人之手,在阖国全民或某品位某种族……多头政治国体大别为二种:甲、平民政治,又称民主之国;乙、豪族政治。”[3]

津田所论述的多头政治两种形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历史上出现过的古典民主政治和贵族寡头政治。但他认为在历史上,无论是平民政治还是豪族政治,都未获成功:“将豪族政治之原语称为贵族政治,若翻译其本意,可谓俊杰君子之政治。若此政体名实相称时,作为政体中之至善者,乃为国民可择取者也。然而其实此政治,并非所谓明了明德天下者之政治,乃惟门第高贵、得养育之道、长于仪容闲适文章、货财威权卓越于兆民之徒之政治。”津田指出这种体制的特点在于,“概为豪家累世之业。若干名族一度掌握国家大权后,将之传其子孙,大恶其他贱族加入其党,除非为其党私利极为需要,绝不允许外人加入其同列。屡屡有二三姓以国权为私,绝不让他人入其党中之弊长者,是豪族政治之变性体。将之称为二三家政治或一族政治”。[4]实际上,它是一种相对封闭且等级森严的少数人统治,所代表的只是少数特殊阶层的政治经济利益。

对于豪族国家体制,津田认为有利亦有弊。有利的一面表现为,“其人才有智,其政有谋虑,永久确守一时采用的内外国事之方向,不使朝暮变换。以此,豪族政治之立国,有几乎确然不拔之势,且能维持国力,以寡小敌众大……豪族之从事政治,概能爱细民、施惠政,好助人恤民得人心,受民敬重”。也就是说,豪族政治掌权者因为身份高贵,往往受过良好教育,所以从事政治足智多谋,而且在施政上政策相对稳定,有连续性;同时,豪族能爱民、惠民,所以受到人民敬重。至于弊端,他认为有三点:首先,统治政策稳定的特点发展到极端,便成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对新事物往往持保守态度。“守古例、嫌新奇,不知变通之道,不开国运民化之生长,反而阻塞之。顾忌改革陈腐制度、芟除旧弊”。由于做不到与时俱进地采取变通政策,“故制度律例不再适应时势人情,百弊辐辏遂酿成大乱、颠覆国家”。其次,排除了有才能的平民参与政治。“豪平两族之间共凿一大鸿沟而防守之,平民绝不能越之进入其列,无显达晋升之事。故其弊,即便在平民间产生出其人兼有智勇才能、对国家有用之材,也拒之,毫不考虑国家利益”,平民即使能力卓越也会因等级限制而不能为国尽力。最后,这种政体关心的主要是少数贵族的利益。“豪族政治之所大尽心,唯其私利耳。但非司政治者三数人之私利,乃一切显族之私利也。通国之公益与显族之私益,恰如辅车相俟。故为其私利能将心尽于通国之公益。若夫两利相矛盾时,则舍公而取私。”[5]所以在津田看来,这种维护私利而舍弃公利的政治体制是不可取的。

津田对“一头政治”也作了分析。他指出,“一头政治即云国家之大权即主权仅掌握于一人之手,其三方向即制法、政令、司法仅一人摄行之政体”。这类体制的统治者,即称“君主或国君”。津田还根据“操持君权之方法”对实施“一头政治”的国家进行了分类:1.“君威无量之国”;2.“无限君主之国”;3.“有限君主之国”。[6]津田认为,前两类皆属君主专制政治,其分别评价道:第一类“君威无量之国”,“君主即作为国土人民之总主,其威权无量也。一切臣民作为其奴仆,绝无其权。臣民之生命、货财、力作、安逸皆君主所司,君主擅其生杀予夺。君威无量之国作为一头政治之变性体,其操持君权非为天下,乃供一人之私也。君威无量与国家之本旨本体向戾之事,恰如冰炭黑白。故可极力废弃之”。为此,强调要彻底废除这种专制的国家体制。第二类“无限君主之国”,“惟君一人操持政治,依自己所见决理万事,不听他人谋议,不要他人许诺助力。百僚官员皆为一君主之臣仆”。故而他认为,“在文化仅开、人理未昭明之国,无限君主之国制可为适当”,即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一定适用性;但如果社会发生了变化,“若至通国文章焕发,人人得以辩论天下之利害得失,无限君主之国制复难可持守”。为什么呢?“因国家之祸福专关系于君主一人,若当至于妖孽甚嚣之秋,众怨之所归独止于君主一人之身。若欲将国民国家之祸转而为福之情迫切,乍酿国之大变,便可造成废其位或殒其命。”[7]至于他对第三类即所称谓的“有限君主之国”的具体评价,将会在后面论及。显然,津田真道对第一类君主政治是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而对第二类君主政治,则是有保留的否定,因为在他看来相对落后的国家是可以暂且实行这种君主政治的。但是,他紧接着便论述了这种制度的不少弊端,指出这种制度受个人偶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对国家乃至君主本人都是极不安全的制度。

另一位启蒙思想家加藤弘之(1836―1916年),也对各类国家体制进行了比较。他认为,“政体要之不过二类:所谓君政民政是也。但君政又分三种:即君主擅制、君主专治、上下同治(君民同治或上下分权)是也。民政亦分二种:即贵族专治、万民共治是也。”[8]对两种君主制和贵族专治,加藤进行了评价:“如君主擅制、君主专治、贵族专治等皆为尚未趋向开化文明国之政体也。就中如擅制,为蛮夷之政体,尤为丑恶卑贱。但如君主专治,在人文未辟、愚民颇多之国,虽说甚为适当之政体,然在渐向开化之国,则应立即废弃之。如贵族专治亦然。欧洲各国古代,多建此等政体,朝廷独擅大权,尽力愚弄百姓,频繁施行酷虐之政。”[9]由此可见,加藤的态度是皆当否定。

加藤提到的上下同治和万民同治,我们可以理解为立宪君主制和民主共和制。对前者,加藤阐释道:“上下同治(又译为君民同治),君主虽位于亿兆之上统御之,但不敢以天下为私有,必须制立公明正大确然不拔之国宪,万机必须依此国宪施行,并且要让臣民拥有参与国事之权利。”关于后者,他阐释得更为具体:“民政即亿兆之上无君主,由人民执掌政权之制度。万民共治,国中君臣无尊卑之别,惟使选择有德君子一人或数人掌握政权,但如同上下同治,亦要制立公明正大确然不拔之国宪,万机必须依此国宪,且国内庶民有参与国事的权利之制度。”[10]即这种体制具有三方面特征:1.无等级尊卑;2.制定宪法作为治国准则;3.人民掌握政权。最后,他总结道:“五种政体中,制立公明正大确然不拔之国宪以寻求真正治安者,独上下同治、万民共治二政体,因之称为立宪政体。”[11]也就是说,国家要制定宪法作为治国大纲和施政准则,即拥有立宪政体,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

明治重臣大久保利通(1830―1878年)在赴欧美各国考察后,也就不同国家的体制进行了比较。他先分析了民主政治的利弊:“民主政治不以天下为一人私有,广谋国家之宏益,洽达人民之自由,不失法政之宗旨,不违首长之任,实为完全具备天理本然者。”充分肯定了民主政治体制的长处。但接着,他又以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民主政体为例,说明了这种政体的不完善性:“然而其弊,树党结类,渐次土崩颓败之患也亦不可测。往昔法兰西之民主政治,其凶暴残虐,比君主擅制更甚,及名实相背亦如此,是亦不可谓至良之政体。”[12]当然,大久保并没有在此比较其他国家的民主政体,故而其认识具有片面性。

既然民主政治并非完善之政体,那么君主政体是否更先进?大久保利通也对此利弊作了分析。他先肯定道,“君主之政,对蒙昧无智之民,不以命令约束治之,于是才力稍卓于众者,任其威力权势,束缚其自由,压制其权利,以驾驭之。此方乃一时适用之至治也”。即君主政体在历史上有其合理性。但接着又分析:“虽上有明君,下有良弼,民不蒙其祸,国不取其败。但内外之政,犹不免朝变暮化,百事涣散之弊。若一旦当暴君污吏擅其权力之日,生杀予夺唯随意进行。故众怒国怨归于君主一身,动辄有废立篡夺之变。其法政概出于人为,而不任天理。此人情时势不可长久保持。”[13]显然,大久保这里阐释的是君主专制政体的状况。他深刻指出这种政体虽有其长处,但主要依靠君主个人素质来左右政治。倘若遇上政治道德比较善良的“明君”,或许可以使政治相对开明。然而由于没有法律制度从外部予以强制约束,一旦出现“暴君污吏擅其权力”的情况,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得不到保障而更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政变迭出,君权也自然谈不上稳固了。因此,将国民利益寄托于君主官吏的道德自律上的“人治”政治,是不可能长期保持社会安定的。

大久保利通还比较了“君权独裁”、“君民共治”和“共和政治”之间的异同:“所谓三种政体中,称立君独裁则国从来无定法,只以国君之意为国法。其君权无限定者。所谓君民共治,指按照历来之定规,君民之间各定其权限以立法,君主因之自理国政。至于共和政治,指人民相共尽力以定宪法。根据所定之宪法,选举治理国政之人,让其奉行国务。虽然所在各有其不羁独立之权势,至裁决施行百端国政之意,则统一也。故立君独裁之国,以君意为确然不可犯者。在君民共治人民共治之国,以定宪法为确乎不拔者。”[14]肯定了后两种国家体制的合理性。

民权理论家中江兆民(1847―1901年)也根据赴法国学习所得和自己的理解,从近代视角论述了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同政治体制的演进。他首先指出在远古时代,“就政事而言,其初强者凌弱,智者欺愚,胁迫压服而成为主人,畏惧屈从而成为奴隶,甲仆乙起,纷纷扰扰而无统纪者,是为无制度之世”。正因如此,当社会矛盾无法调和之时,便出现了君主制,“既而人人皆厌斗恶争、愿欲晏然度日之际,一有人材德者起而收揽众心,立而为君,或强悍而富于奸计者笼络众庶,自进而为君,然后发政施令,图一时之治安。此所谓君相专擅之制,为政事进化之理之第一步”。[15]

中江兆民论述的第一种政体,显然是指君主专制政体。他明确指出这种政体是靠所谓大义名分来维持,“有一种无形器具,将君臣官民两部分捆绑胶着使其不能分离……所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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