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 何路社:反腐败“标本兼治”刍论

作者:虞崇胜 何路社发布日期:2017-05-22

「虞崇胜 何路社:反腐败“标本兼治”刍论」正文

摘要:标本兼治是党的反腐败一贯方针,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标本兼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治标与治本是一种辨证关系,必须针对腐败主客观根源双管齐下,既用具体规则全面治标,更用宏观制度及道德教育全面治本。最终须落实到权力宏观制度建设上,尽快积极稳妥地进行权力选任制、委任制和考任制的配套改革,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住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

关键词:反腐败;标本兼治;全面治标;全面治本;道德制度规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1]标本兼治是党的反腐败一贯方针,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标本兼治,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着力抓管党治党工作,从严从细惩治腐败,取得了显著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再一次强调:“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2]

一、 反腐败标本兼治的原义及辨证把握

贯彻落实反腐败标本兼治方针,首先要正确地理解标本兼治的原义,以及辨证地把握治标与治本的辨证关系。

(一)  标本兼治的原义

“标本兼治”,原是一个来源于中医临床学的术语。标,是指表面的病征;本,是指引发病征的源头。标本兼治指,病征要缓解,病源也要根除,这是治病的基本原则。具体临床中,相对而言,急则治标,在标症甚急的情况下,如血崩、暴泻、高烧、剧痛等,须及时救治标病,先止血、止泻、止烧、止痛,然后治其本病。反之,缓则治本,在病症缓和、缓慢的情况下,必须针对本病的病机治疗及辅以调理补益。

标本兼治引用到反腐败斗争上,标,是指腐败的外在表现;本,是指引发腐败外在表现的内在根源。标本兼治指,腐败的外在表现要缓解,引发腐败的内在根源更要根除,这是反腐败的基本方针。具体反腐败中,相对而言,急则治标,在腐败外在表现猖獗的情况下,面对严峻复杂的腐败形势,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已经对党造成极大伤害,若继续蔓延甚至会亡党亡国。我们必须先以极大的力度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党风、政风一起纠,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为治本赢得时间,然后才有可能逐渐根除引发腐败外在表现的内在根源。

(二)  治标与治本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表面特征,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是事物的根本性质。 “标”是“本”的表现,“本”是“标”的原因。“标”和“本”是一体的,两者密切联系,呈因果关系。没有离开“标”的“本”,也没有离开“本”的“标”。所以,治标与治本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即治标的过程中必然会治本,在治本的过程中也必然会治标,两者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区别在于:治标周期短见效快,但因为未抓住事物的根本,效果往往是暂时表面的;治本周期长见效慢,但由于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则效果却是长远根本的。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强力全面治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抓早抓小;坚持反腐无禁区、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既“打虎”又“拍蝇”还 “猎狐”追逃,依法严厉惩处各种腐败分子。据中纪委网站发布的数据,2013年至2016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1万人。从而使得日前的腐败存量已是大为减少。同时,反腐败强力全面治标的过程和结果,是强化对腐败现象发生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即从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这一腐败根源上治本。其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因此,不敢再铤而走险,从而使得日前的腐败增量更是大为下降。总之,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赢得了全党全社会高度认同,人们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及信心在不断上升。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10―11月,在22个省区市开展的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中,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3]

属于反腐败治本措施,并已实施多年的巡视制度,在十八大以后得到明显改进和完善,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异体监督方式,其也是从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这一腐败根源上治本。实践证明,它强化了监督的科学有效性,在反腐败治标过程中充分发挥出独特作用,即能够发现查处一些同级监督中,由于碍于情面、职权等因素,难以发现查处的隐蔽很深的严重腐败案件,是一把反腐惩贪的“利剑”。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5月10日报道,记者从中央巡视办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在完成巡视全覆盖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5.8万余件,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1.3万件、县处级干部3.96万件。根据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厅级干部1225名、处级干部8684名,组织部门对121名厅级和921名处级干部作出组织处理。[4]

二、 反腐败全面治本对腐败根源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实践的经验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无论治标或是治本,都必须全面;否则,行百里者半九十,前功尽弃。而且,全面治本比全面治标更加关键,如果不铲除产生腐败的根源,反腐肃贪就会像割韭菜一样,割掉一茬,又再长出一茬,旧的腐败现象消除了,还会变换产生出新的腐败现象。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败上,标本兼治,不仅坚持进行全面治标,而且注重开展全面治本。如何全面治本上,不断地在开拓探索。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5]这是从治理产生腐败现象的客观根源上治本。据统计,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达50余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坚实的纪律遵循规章。严格执行党规党纪,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党内监督,着力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

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6]则是从治理产生腐败现象的主观根源上治本。中央从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推出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意在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补足精神之钙,提高廉洁自律性。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信念,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

然而,毋庸讳言,与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全面治标,已经取得巨大成效相比;当前,我们反腐败全面治本的成效尚不尽人意。这一方面,固然如前所述,其中有治标周期短见效快,治本周期长见效慢的实际原因。另一方面,更与我们反腐败全面治本的理论准备上,存在明显不足,不无关系。于下,且对腐败的各种根源具体进行分析:

(一)  腐败客观根源与主观根源的关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使人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王沪宁认为阿克顿想说的并非权力具有一种政治腐败的内在必然性,而是一种可能性。他同时认为,政治权力蕴含着两种可能性,一是为在社会上扬善避恶提供有效工具,二是为人们追逐私利提供条件。[7]在我们看来,这里应该追问,权力为何具有腐败的可能性?并意味着进而权力的本身就成了思考研究腐败问题之关键与基础。但人们仍会继续追问,权力本身不会自己主动去腐败,掌控它的还是权力者。无论是客观的“权力”,或是主观的“权力者”,二者都潜在着腐败的可能性,都可成为腐败的根源。治理腐败要从权力者和权力制度两方面来着手。关键是二者何以为本,何以为末?即克服腐败现象治本是主要依赖科学的权力制度?还是主要依赖权力者的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或易言之,是坚持唯物主义的客观存在决定论?还是主张唯心主义的主观意识决定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认为,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意识,主观意识反作用于客观存在,两者相互作用,相反相成,具有同一性。尽管物质及其利益可以转化为精神及其道德,精神及其道德也可以转化为物质及其利益,但物质及其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永远是第一位的。当然,从辨证法范畴的角度讲,权力者方面的主观根源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内因,而权力制度方面的客观根源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外因。内因是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是它产生、发展、变化的条件,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权力者具有主观能动性。不过,这里另一方面须注意,即权力者主观意识的内因不是先天的,其由后天客观存在的外因――社会普遍存在与个体特殊存在综合作用所形成。即客观存在的外因性客观根源,决定着主观意识的内因性主观根源。总之,两者的关系,既是辨证的,更是唯物的,须以客观存在的外因性客观根源为根本,且不可偏废。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讲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8]可问题的关键是,在反腐败实践中,我们没有摆正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正确位置,没有把根本着力点与主要精力放在制度治党上。反而是,避实就虚,把根本着力点与过多精力放在了思想建党上。由于没有制度利益机制的坚实基础,这种思想道德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只是走过场,发挥不出应有的功效。开展制度治党,扎扎实实牵涉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困难多,阻力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无不存在畏难情绪,能绕开就绕开,绕不开便拖延,迄今举步维艰,严重地影响了反腐败全面治本。

但我们却完全无意否定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相反极其推崇毛泽东那句名言“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只是更以为道德并非否定利益,而反是利益决定道德。普列汉诺夫就说过“共同的利益是道德的尺度和基础”。道德的最后根源乃是利益协调,其直接根源,则是利益共识。过去革命战争年代的利益机制非常“宏伟”:你死我活,夺取政权,为理想(天大的阶级利益)而战,常令人热血沸腾;今天和平建设时期之利益机制看似“平凡”: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社会(公共的群体利益)尽职,却也润物细无声。我们没有半点意思是要轻慢道德,反而是要用科学的制度利益机制去造就一种可持续的高尚道德。邓小平曾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不讲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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