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正文
一、乡村社会个体化?
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是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Beck)和英国社会学家鲍曼(ZygmuntBauman)、吉登斯(AnthonyGiddens)等提出的一个概念,主要由阎云翔引入到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之中。对于贝克、鲍曼和吉登斯而言,个体化首先是指个体从旧有的社会性羁绊中“脱嵌”出来的过程。这些社会性羁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传统和那些界定个体身份的社会范畴(如家庭、亲属关系、社群和阶级等)。但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一个体化又伴随着一系列吊诡现象:一方面产生“自反性自我”。现代社会结构迫使人们成为积极、自主的个体,但同时又必须对所面临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鲍曼称之为“强迫和强制的自主性”);另一方面“通过从众来实现个人自己的生活”。由于对社会制度的依赖决定了当代人不能自由地追寻并构建一个独特的自我,相反地,当代的个体必须通过准则和法规建构自己的人生,他们最终以貌似个体化但实际上却从众的生活谢幕。
当代中国社会或者中国乡村社会是否也出现了类似的个体化?“是的!”包括贝克、阎云翔等在内的许多学者都是这样回答的。不过,他们也指出,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跟发生在西欧社会的个体化不尽相同。譬如,阎云翔认为,个体化命题作为一项理论建构捕捉到了西欧社会关系中本质性的变化,但是其中某些变化在中国并不存在[1]。实际上,个体化命题不仅捕捉到了西欧社会的本质性变化,同样捕捉到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根本性转型,改革开放以后一个个个体从高度集中的、整齐划一的、无所不包的“总体性社会”中“脱嵌”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个人从家庭、亲属关系、单位或集体、社群(社区)和阶级等结构性藩篱中解脱出来,日益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尽管“某些变化”在当下中国(乡村)社会表现得不够明显,但是却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跟西欧社会个体化相比,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远为复杂得多,因为它同时处身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场景之中,并交织于全球化与民族化、地方化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等不同谱系之内。倒是可以这样说,发生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其中某些变化在西欧社会并不存在。譬如,这些日益崛起的个体“已显示出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的趋势”,自我主义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间的交往中[2]。阎云翔把这些个体称之为“无公德的个人”[3]。
总之,“去传统化、脱嵌、通过书写自己的人生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以及无法抗拒的更加独立和个人主义的压力,所有这些西欧个体化特征也同样发生在中国的个体身上”[4]。严格来讲,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到目前为止至少经历了两波:第一波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从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全能主义国家中脱嵌出来;第二波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主要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领域,越来越多的人从地方性共同体、家族、家庭乃至亲密关系中解脱出来,把日常性生产和生活关系转变为即时性交易关系。
阎云翔注意到中国城乡社会个体化的不同,并“区分为自愿和非自愿(或强迫)的脱嵌”[5]。城市居民更倾向于抵制个体化趋势,农民则更加欢迎个体化。“为什么农民比城市居民更加拥护个体化?一个简短的答案是,中国社会主义下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居民成为二等公民,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有的社会福利。……他们从先前深嵌于其中的社会主义集体所得甚少,因而有着强烈的脱嵌动力。在改革时代,他们仍然外在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福利体系,必须依靠自己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和福祉,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也只能责怪自己。……换句话说,在乡村中国崛起的个体更应该被理解为是对社会主义下制度性歧视的一个自我保护式的反应,而不是由自决和自由理念所激发的进展”[6]。如果说,西欧社会的个体化是被贝克夫妇称为制度化个人主义(institutionalizedindividualism)的一个悖论式发展,因为日益由社会制度所定义的个体必须依靠福利国家提供的保障和财富以维持“本体论意义上的安全感”[7];那么,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则可以被看作对制度性歧视和制度性缺失的一个自我保护的反应,其理由不言自明。
不过,必须纠正的是,中国城乡社会个体化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波转型之中。在第二波个体化中,城乡社会之间的差异已经不再显著了,相对而言乡村社会内部的差异愈来愈突出。例如,在不同的地区,由于人口流动、村庄开放、传统习俗、社区认同、市场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各自的个体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乡村社会里,不同年龄群体之间的个体化水平也有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年轻一代比年老一代个体化水平更高。虽然本文仅仅讨论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但是这并不表示个体化只发生在乡村社会,中国城市社会同样卷入了个体化转型之中。
乡村社会个体化有哪些表征?首先来看这些从旧有社会性关联中脱嵌出来的个体,他们行为关照的对象由传统村落社区、社会主义集体、家族乃至家庭转变为个体自身。他们对村落社区的认同越来越淡漠,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利益联系,家族只是偶尔勾起对共同祖先残缺不全记忆的形式共同体,家庭不但日渐核心化而且日益不稳定。“为自己而活”是其信条,除此以外别无价值信仰。或许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改善,但其精神世界却日渐空虚,于是个体化身体“视之为个体认同的表达”[8]。也就是说,“身体越来越成为许多人的自我认同感中的核心要素”[9]。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只能是“一种随时可以中断的社会关系,只有当它能够为每一个个体提供充分的心理回报的时候,这种关系才能得以维系”[10]。这种关系以自身为标准,它缺乏任何外在的参照性框架和约束机制;他(她)的身体需要直接决定了他(她)的行为逻辑。
这些“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往往也只能“靠自己而活”。一方面是社会制度所致,另一方面是个体化的社会逻辑结果。相对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社会基本福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残缺不全,而且长期处于低度供给状态。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本身不但没有有效组织起来,而且丧失了自我生产和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所依靠的个体,唯一所能依靠的是自己。除了众所周知的社会制度的原因,“靠自己而活”也是“为自己而活”的必然性反应,甚至可以说它是对“为自己而活”的一种报应,尤其是对那些只强调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无公德的个人”来说更是如此。
这样的个体实际上是由他(她)处身的社会相互建构的。经验告诉人们,在那些个体化严重的乡村,社会本身已经软弱无力,对个体几乎起不到任何联结、规训作用。公共规则要么有名无实,要么荡然无存;公共话题要么空洞无物,要么远离人们生活;公共舆论要么消解不立,要么乏力无用。人们各行其是,相互疏离。诸如“那是人家的事”这样的公共舆论,形式上似乎趋向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和隐私而显得更加包容,实则是公共道德力量的式微或消解。没有了公共舆论,也没有了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日益衰竭。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事情,农村姑娘为了赚钱可以进城做“小姐”,年轻人开始频繁地虐待老人,村干部可以毫无顾忌地贪污,甚至与乡村混混势力联合在一起。乡村社会成为无规制之地,丛林原则肆虐横行,成为当下农村治理最为隐秘、最为根本、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因何个体化?
我国乡村社会个体化尽管可以看作是国家、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无疑的是它由国家开启,因为包括市场、社会和文化在内的其它诸因素都跟国家密切关联――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规划与主导;乡村社会从总体性结构转变为离散性结构,也跟国家在乡村治理转型不无关系;乡村文化传统的消解和式微,也与改造乡村、建设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直接相关,它们背后都有国家的影子。
在第一波个体化中,国家开启了改革的大门。改革最初是从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开始的,它把农民从过往集体生产和集体分配方式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亩产由1978年的168.5公斤提高到1984年的240.5公斤,提高了42.73%[11]。随后,国家又逐渐地有选择地从乡村社会隐退,除了计划生育、治安维稳以外,国家权力极少干预农民的日常生活。这就在客观上为乡村社会让渡了一定的“空间”。也就是说,在生活领域,农民拥有了比集体化时期越来越的自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民被允许自由地流动、外出务工。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国家放松了户籍等相关管制,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推动商品经济及之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民挣脱了与村集体之间脐带式联系。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向农民征收税费这一地方政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所维系的最后一点常规性联系也被打破了。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实质性关联,农民摆脱了华尔德(AndrewWalder)所说的对集体的“组织性依附”[12]。
农业家庭经营的改革很快地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并最终迈向经济市场化改革。国家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将经济从国家的支配型社会主义机制中‘解放’出来,同时,将个人从无所不包的城市单位和村集体等社会主义机构中解放出来。这导致了一种有限的、国家认可的个体化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被告知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中国社会主义安全网却消失殆尽”。这就为“靠自己而活”、“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化开启了进程。
现在看来,第一波个体化可以视为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所实行的集体化的一种反动。这是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最独特的历史社会背景和前提条件。“与欧洲相比,中国的个体化路径是在以一种与众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受时间限制的顺序发展。中国在个体化尚未得到宪法的支持之前就已经对经济以及日常文化和消费主义的劳动力市场实行了新自由主义式的解除管制,这与欧洲的情况有所不同。结果,基于以市场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式个体化,人们获得了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这种倒置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已经废除社会保障及其对于集体的义务的威权国家通过在个人周围布下紧密的控制之网,对要求政治参与的呼声这一个体化进程的内在要求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13]。从这个角度来看,阎云翔认为:“中国的个体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的管理下展开的。所谓国家管理的个体化,并不是仅仅指国家在推动制度变迁方面的作用;西欧的国家同样也推动个体化。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国家还用软性管理(与刚性控制相反)的方式处理个体、市场、社会群体、制度和全球资本主义各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导个体化的走向。主要策略之一是‘利益导向’,意思是国家用诱人的经济或政治回报来引导个体选择那些对国家有利的行为方式,并在国家已经设定好的边界内发挥自我控制或自我管理的能力。”他与贝克对中国个体化的观察相呼应,进一步指出,“国家在三个层次上管理个体化过程:(1)国家在推动和支持个体在经济生活、私人生活和一些有选择的公共生活中崛起的同时,做出各种努力防止个体对政治权力的诉求;(2)当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个体在维权运动或寻求自我发展机会方面向国家提出公开诉求时,国家会根据这些个体所处社会群体的等级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回答;(3)国家更倾向于接受孤立个体的维权行动和自我利益的诉求,但是不能宽容由个体组织起来的群体性行为,尤其是那些超越了社会阶层或地理区位的群体性行为”[14]。其中的一些观察存在于第一波个体化进程中,并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针对公民的诉求国家正在逐步扩大民众的公共参与权利,将一些合理诉求吸纳到相应的政策文本中,并尝试在制度上进行调适。
相对前一波个体化而言,第二波个体化复杂得多。如果说中国乡村社会第一波个体化主要是由国家开启和主导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