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力:习近平法治思维的新突破、新特征

作者:朱新力发布日期:2014-10-28

「朱新力:习近平法治思维的新突破、新特征」正文

依法治国,自1979年作为理念被提出,到十五大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正式写入党的文件,1999年写入宪法,到十八大上升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再到本次全会的主题,它已成为与中国共产党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三大指导思想相并列的,第四大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关键组成部分。近期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为四中全会或本次全会)通过的会议公报,是我们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精神和制度建设的阶段性升华,其中突显出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维上诸多的新突破和新特征。

一、以实现中国梦为目标的法治思维

2012年11月29日,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习近平同志首次向世人提出了“中国梦”――“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我们说的每个人都有梦想,现在大家也在讨论中国梦,何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最伟大的中国梦。”“我坚信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我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之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会实现。我更坚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会实现。”2013年3月17日,习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深入阐释了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党的四中全会在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同时,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法治既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心由之路。法治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和平崛起的制度基石;是传承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与精华,吸收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制度保障;是实现社会公正、民心稳定、人民幸福的根本要求。

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能够找到的“次优”治国理政方式(人类尚无法找到最佳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则是基于法治的信念、精神和特性认识社会、解决是非,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中国在人类历史上曾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近代以来逐步衰败。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也走过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其中的原因很多,没有法治是重要因素。我国历史上有礼治,有人治,有法制,就是没有法治。历史长河中,法律常常成为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法治,尤其是现代法治,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外,特别强调法律本身的“善性”和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改革开放之初我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方针,它起到了历史阶段性的作用,延续至今,经过实践证明需要转型升级,十八大以来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在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内涵和本质显然进了一步。本次全会更是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整体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治国理政进入现代法治化的新境界。本次全会的主题思想,不仅体现党中央对法治的高度信仰,对时代和人民群众深切呼唤的全神关注,对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高度信赖,更体现了党中央因势而谋的战略决断。而这一切,正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前提,也是中国梦的当然组成部分,这是对世界法治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创新和发展。

二、以治国理政理念确立为突破的法治思维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法律是最高权威理念的确立。在我国,党大还是法大在部分人群中一直存在误区,部分人认为宪法规定,党领导国家和人民,所以党要大于法律,否则无法实现真正的领导。其实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所以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对国家领导的权威。习总书记有关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意志一致论的论述,解决了长期以来争议党大还是法大的困扰,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最高权威的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 因此,要“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在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领导绝对不能等同于个别领导人的领导,本次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必须估计到的是,要让法治真正成为党的执政方式,我们定会承受来自千百年沉淀的心理、习惯与传统的阻力。这也引证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中国传统智慧。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依宪治国理念的确立。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三句话在党中央的决议文件中系首次出现,它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厘清了顶层的“路线图”。传统的宪政理论告诉我们,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不是国家恩赐,而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根据,它以宪法为文本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安邦的总章程,它类似于一国社会运行和治理的公共契约。在中国它既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执政党对人民的承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了国家的公权力,任何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逾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真正得到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国宪法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但由于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和配套制度没有跟进,导致实践中宪法监督工作未能达成设计时的初衷。宪法的全面实施,也有赖健全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因为宪法规范有天然的抽象性和开放性,外加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缺少具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导致宪法解释运作不畅,宪法实施无法跟进时代的步伐。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这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两大核心。其中的根本是建立违宪审查机构并切实开展违宪审查活动,从而让社会真诚地信仰宪法,真实地依靠宪法。

第三,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法治即良法之治理念的确立。公元前384年出生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已对法治下了一个特别精准的定义:法律的统治才是最好的统治。“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为确保良法之治,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立法应反映人民的意志,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正如立法法所要求的,“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让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为此,应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3)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此,应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协调制度、成本与效益核算制度等,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达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第四,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现代化理念的确立。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党中央对治理体系和能力认知的提高,更是对治国理政规律性的深刻把握。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性机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它具体表现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治理方式方法的法治化、治理行动的法治化。而法治现代化要实现的是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到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从形式法治主义到实质法治主义、从局部法治到全面高效的体系法治的过程。换言之,就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提醒的是,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机制,但不是惟一机制,作为一种治理机制,法治能界定权利、尊重人权、促进社会发展、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等,它有自身的存在逻辑和功能边界,它是不可或缺的国家治理机制,但又必须处理好与政治、德治、科学、宗教、文化、改革等治理机制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它不能替代其它机制的独立存在价值和相处中的和谐关系。

三、以转型、崛起为特定时空的法治思维

因为国家发展环境的不同,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条件。我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完成法治理念的深入、法治权威的树立和实质法治主义三大任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个过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政治力量、国家机关和社会民众究竟应当怎样处理各自的定位、相互间的关系和持续的变化,实在是极具智慧并需要不断试错的社会“变法”。在社会急速转型期,我们并没有处理公平与效率、权利与秩序、程序与实体、价值与规律、现状与变革等问题的标准文本。面对一个正在崛起的中国,我们有诸多的成长烦恼:经济社会发展不够成熟,但又渴望得到世界的承认与肯定;期待全面摆脱封建束缚,又常常为度过难关任由封建余毒借尸还魂;充分品尝了市场经济的奇效,又常常迷思于政府过度干预的短期“繁荣”;理论上承认实质法治的持久社会效应,却不时为反法治行为的高效“狂欢”。如此等等,上述社会高速发展期和重大转型期中的各类矛盾就像自然界的碰头潮,处理不当,轻则造成长期伤害,重则倾覆“中国梦”之舟。

为了让中国平稳进入发达国家行列,本次全会上,党中央通过了《决定》,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非局部推进法治建设;它是全方位展开法治建设,而非选择性进行法律治理;它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思考,也有实践上的重大部署;它既描绘了法治的宏伟蓝图,又布局了系统推进的路线图,此种以转型、崛起为特定时空的法治建设,既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法治建设,也有别于我国传统的法制建设,支撑其推进的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对下列关系的处理。

如何解决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全会公报首次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并非推行西方式的政治体制而是强化执政党的权威。具体而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党因法领导。我国宪法早已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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