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云:中国少数民族与国家之关系思考

作者:马海云发布日期:2014-07-26

「马海云:中国少数民族与国家之关系思考」正文

今年发生在云南昆明、新疆乌鲁木齐的暴力恐怖行为震撼了所有善良的人们,一伙歹徒残忍地杀害了与其素不相识、毫无瓜葛的路人。随着新闻报道的逐步深入,这些杀案件的面目初步显露。

尽管官方明智地避免提及肇事者的民族属性,但嫌犯的身体、语言以及其他特征和证据交织指向了维吾尔族。这一指向和之前发生的几次暴力事件,其实共同描绘出了近20年来新疆维吾尔族和中国政府的关系走向。

对于这些暴力行为,网络、微博以及媒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发表了不同见解。其中在中国大陆不乏情绪性地宣泄,也不乏宣传性的总结;而在国外,对这些暴力的根源更多地同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和人权事务联系起来。这些不同的观点和视角其实正反映了解读这些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文无意就具体的案件进行刑侦式的具体分析或意识形态化的说解,而是通过回顾中国近代穆斯林和国家的关系模式,来分析当代所谓"民族"范式和"民族政策"在处理新疆穆斯林公民和国家主体之间的问题。

如果我们从清代开始看待中国有效管辖新疆的历史,那么清史专家很自然地联想到一个词--回部。乍一看,这一术语似乎是个偏正名词,来指代"回人的部落"。但通过研究清代治理新疆的模式就可知,其实,在清代的国家政治中,"回-部"是一个联合名词。它实际上是指对清代版图内的回疆穆斯林的治理模式。简单地说,"回"是指同穆斯林有关的事务,尤其是宗教、民族、风俗、法律等;"部"是指清朝维护新疆统治的一种间接管理模式,即如同对"准部""番部"一样,清朝采取的是一种以驻军为威慑的地方自治模式。

因为清朝的多元民族属性,学者们更倾向于注重对清代"回部"之"回"的族群性和宗教性的研究,而或多或少忽略了对"部"的政治内涵的研究。其实这一联合片语所表达的资讯是:国家以"部"之管理模式经营新疆穆斯林,同时又以当地穆斯林的民族和宗教属性而因地制宜地自治。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清代的回疆穆斯林可以沿用当地的文化、宗教、甚至法律来治理。这种关系模式实质上是在地方自治和国家主权之间形成了一种平衡:即维吾尔人的民族宗教文化得到了充分的维护和实践,而国家又有效地实施了主权和管辖。

国家和维吾尔人的这一"回-部"关系模式在民国转变成"回-民"模式。孙中山的民族主义运动和"五族共和"(汉、满、蒙、回、藏)的思想和实践将中华民国和维吾尔穆斯林(也包括现在的回族穆斯林)之关系定义为"回-民":一方面,维吾尔穆斯林(和内地回族穆斯林)的民族宗教文化属性"回"得以延续和尊重,另一方面,清代的"部"政转变成"民"政,即在新的政治架构下,维吾尔人和其他族群一样,都是中华民国的公民。

这样,我们不难看出,中华民国和维吾尔穆斯林的关系模式的根基没变,即维吾尔穆斯林的"回"性和中华民国公民的"民"性,在这个新的联合片语中也达到了另外一个平衡和稳定。

而在新中国的民族模式下,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少数民族和国家主体的关系出现失衡。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尽管民族模式、民族识别以及民族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族群民族文化身份的承认,但是却没有清晰定义国家赋予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身份和地位。以"维吾尔族"为例,在这个新的指代中,我们只看到了"维吾尔"的民族和文化意涵,但却没有看到它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

也就是说,在民族模式建构的国家和维吾尔族的关系中,我们没有看到清代的"部",也没有看到民国的"民"。即使是高度政治化、制度化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充其量也就是对少数民族民族属性的一种地方性展示;在国家层面来讲,缺乏一个清晰定义各族人民政治身份的概念。这种缺失一方面使得少数民族在中国的存在更多地是以单个的"族"为单元,而不是同清代的"回-部"或民国的"回-民"这样一种既兼顾其民族文化属性又涵盖国家政治身份的联合体。

这种单一"族"体的存在和强化(常常被认为是"民族主义"),对于国家来说,显然成了一种心腹之患。所谓的增强国家观念的种种运动也就从弱化或消除"族"性开始。而从少数民族的角度来看,其"族"性的伸张不但没有获得应得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而且却因为伸张而遭受更重打压。所以在有关谁是"中国人"这个问题上,尽管默认的选项是中国境内所有的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都是"中国人,"但民族模式下的"汉族"或"维吾尔族"都没有呈现出它们的政治身份。

而作为文化载体的汉族及其文化居然代表中国国民/公民的政治身份和国家文化:汉民族民间与官方的办祭孔、崇汉服等文化活动俨然已国家文化自居而大肆宣传;但一方面,对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与宗教(如在新疆)的打压居然成为常态。

在思考中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和国家的关系时,很显然"民族政策"(无论是好是坏)只是有关"族"的一部分,而另一有关国家政治身份的部分至今还是个空缺。北京大学的马融教授显然看到了这一缺陷和缺失。他积极宣导的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和个体权利显然有所指。但是,我们必须要强调,少数民族成员平等政治身份和权力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他们要以放弃自己集体性的民族文化宗教传统为代价。

正如中央民族大学的张海阳教授所呼吁的那样,少数民族的族群性是不能也无法磨灭的。清代的"回-部"和民国的"回-民"的关系模式,其实已经提供了如何将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属性和国家赋予的政治身份有机结合的历史先例。如是,那么当前中国有关少数民族问题、尤其是新疆问题的本质不是"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而是如何重建有机整合的"族-民"模式,它既可以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宗教,又可以体现国家的政治身份和国家认同。

作者是美国马里兰霜堡大学历史系助教授,专攻中国穆斯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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