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毓生:在转型的时代中一个知识分子的沉思与建议」正文
从辛亥到现在,我们国家经历了各式各样的革命与各式各样的论战,但到现在却仍然面临着两个重大而基本的问题:第一,如何建立一个能真正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民主制度包括主权在民的普选、议会政治、政党政治[此处“政党”二字当然是指“民主政党”的意思不是指做为一党专政代名词的“革命政党”]。法治是指宪法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其基本原则。宪法之下政府中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一切政治决策、行政事务、立法事务与司法事务均必须在正当法律程序之内进行。)第二,如何对中国文化传统进行“创造的转化”(creative transformation)。
建立民主和法治的制度
关于第一个问题,必须指出的是,建立民主与法制制度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并不是为民主而民主;而法治也不是仅相依法而治的意思。易言之,我们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而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民主是保障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一种手段,而法治,如果它是以基本人权为其基础的话,则是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架构。
法治必须以基本人权为其基设.宪法必须根据代表达些基本人权的政治理想而制定。这种宪法对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加以限制,即对立法机构亦不例外。法治有时被误解;以为政府的一切行为只需符合已经制定的法律便是法治。当然法治是以完备的立法形式为前提,但此尚不足概括法治的真义。如果法律给予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允许其为所欲为,那么政府的一切行为均将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此种情况并非法治。究极地说,法治必须使一切法律合乎更高原则――海耶克教授所谓的“超于法律的信条”(a meta-lega1doctrine),亦即社群中尊重基本人权<或天赋人权)的政治理想①。
基本人权是法治的基础。这个观念在西方可追溯至西元前第二世纪斯多噶学派(Stoic Schoo1)希腊哲人潘尼谛额思(Panaetius)迁移至罗马对该学派进行改进之时。在希腊思潮中,最理想的社群是由智者所组成,愚夫愚妇是没有资格参加的。潘尼谛额思开始把过去这种精英观念加以普遍化、人道化,他认为凡人均有天赋的理性,这是人的自然法则.在这个意义之下。人是生而乎等的。每人必须享有基本人权,否则人的尊严便无法维护.这种人道主义;后来经过西赛罗〔Cicero)的发挥,成为西方自然法传统的主要基石。对西赛罗而言,上帝是授法者,她给予每个人正确的理性,人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法则。就每个人都具有理性,都对”高贵”与“卑贱”具有共同的态度而言,人是生而平等的.因此每个人部应受到基本的尊敬。十七世纪兴起的契约论是上承这种自然法传统而来.至十八世纪,康德的道德自主理论遂集此一传统之大成。对康德而言,人是价值的来源,任何人本身就是一个目的,不可化约为别人的手段。社群是“诸目的组成的王国”〔Kingdom of Ends),因此,社群中的人际关系是不可化约的道德关系。
以自然法与契约论为基础的西方基本人权论虽然历经怀疑与批评(可以休谟为代表),但历久而常新,当代维护此一传统有力的哲学巨著之一是:一九七一年出版的劳尔思(Jokn Rawls)教授所撰《公正的理论》(《A Theory of Justice》)。
西方基本人权或天赋人权的理论当然不是两三句话可以交代清楚的。但我希望借上述极为简略的叙述说明一点:今天我们所需要的法治必须以基本人权为其基设,而拥护基本人权的思想正不必完全取自西方哲学的传统。笔者在用英文发表的《孔子以前“仁”字意义的演变与儒家道德自主观念的形成》②一文中曾指出,从古典儒家哲学的结构的观点来看,“仁”是优先于“礼”;因此,“仁”的精义与传统的“礼”的内容在理论上是可以分离的。职是之故,我们不一定非要用西方理论为我们所需之基本人权做辩解,孔孟的“仁”的哲学正可做为基本人权的理论基础。“仁”的哲学的最基本原则是肯定人的道德资质是与生俱来的;而用内省的工夫,吾人深知自已具有道德资质。这种道德资质是天生的、永恒不变的,不是社会演变、后天教育或法律约束的结果。就每个人都有天生的道德资质、都有发展道德资质的意愿而言;人是生而平等的,所以每个人的身体、精神、与意愿都应受到基本的尊敬。基本人权的肯定是尊敬人并给予他发展机会的条件。人生的目的是完成道德的自我,在社群中个人本身就是终极目的,他不可化约为其他任何人的工具。
在国史之中,天赋人权的观念并未自儒家传统中产生,但这是历史演变的结果,并非逻辑的必然。“仁”的哲学与自然法学说或契约论无论就基本内容或历史发展来说,均有很大的不同.但自然法学说与契约论所支持的天赋人权说,这一点却同样地可由“仁”的观念来支持.我们现在在思想上,正可进行具有充分理由的与合乎理则的‘创造的转化”,使过去的原则变成现代化的种子。如果我们认为做一个中国人并不是羞耻的事,如果我们认为我们现在的思想与精神和我们的传统有正面的密切关系,那么我们要以在我们思想与精神中认同的,文化传统中正面成分为荣。如果这些正面文化传统成分中包括“仁”的观念;那么,做为一个现代的中国人最大的责任与荣耀之一,便是要为建立保障基本人权的法治制度而奋斗。
谈到民主,我们首先必须认清的是,它与自由不可对等看待,民主不是目的,它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方法。民主政制是人类历史演变出来的有害程度最少之社会结构中的安排。既然说它有害程度最少,当然不是没有害处(下文将谈到把民主绝对化以后所产生的一种害处),只是说与其他害处更多的政制相比,民主政制害处比较少而已。世间不可能变成天国.有心人只得容忍这种不够理想的境况。因为民主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在实际运作上,我们需要随时谋求它的实质改进,以便使它成为更有效的手段。如果把民主当做目的,种种弊端皆可发生。
民主既然是一种手段,一种方法,那么它是达成甚么目标的手段或方法呢?这可分三点来说。第一,民主政制是人类所发现的唯一和平变革的方法。当对于同一问题有几个互相冲突的意见发生之时,民主取决于多数表决的过程远较用武力强制执行某一意见,为人道而且较少浪费。第二,民主政制与其他政制相比较能保障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少数人或独裁者压迫多数人,绝不是多数人所愿意的亦与多数人自身利益不合。如能实行真正的民主,这种压迫使不能发生。但保障少数人使他们不受多数人的决定或集体行动之干扰与压迫,则是另一问题。在民主制度之内如何服从多数、尊重少数有赖参与民主政治人士的道德与政治的修养,民主制度之存在并不能自动化解此一问题。第三民主政制之运作,可使大家对公共事务产生参与感,产生比较能被大家接受的共同认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能比较有效地达成社会的团结。对目前台湾而言,这一点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项功效。在外交屡受挫折的今天,台湾今日所最需要的是大家一心―德的内部团结。如果能产生这种真正的、不是形式的团结,将来外交、军事与经济所可能发生的困扰,当可抵挡得住。现在形式上似是繁荣安定,其实仍有暗流,而且海岛经济依赖外来因素甚多,如果有任何波动,现在这种形式的“团结”是否能禁得起真正的考验是很难说的。如果执政者真能把眼光看远一点,那么就必须推行民主,如要推行民主,则首先必须尽快恢复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其实恢复选举对执政党也有好处,执政党必须增加新血轮,以求赢得选民的支持,这是促使党内自新的有效方法。
在多数人要求实行民主的今天,我们除了要认清民主政制所能产生有益的功效以外,我们也要特别注意它所能带来的弊端,庶几可未雨绸缪,尽量吸取它的好处,减少它的坏处。在此我只拟先提出一点讨论。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很民主的国家,但很多美国人民虽然享有很多的自由,却并不很珍惜自由,思想意见也不很独立,往往是人云亦云,跟着时尚跑。然而,民主国家的公民需要独立判断力,无论他们参加竞选、投票或其他种种形式的政治参与,这一切都应以个人的独立判断力为基础才有意义。而且在法治与平等的政治环境中,他们的独立判断力,应该既获得培养又受到保障,因此社会愈民主,人民众需要、愈应有、愈实有独立判断力才对。为甚么在彻底推行民主的的社会里,反而产生个人独立判断力趋于萎缩以至趋附时尚的“奇怪”的现象呢?达种现象的产生,除了由于深受社会与文化商业化的影响以外,从思想的观点看,它是微妙地与民主绝对化(把民主当作目的)有关。在民主绝对化的社会中独立判断力萎缩的现象,更进一步地说明了:民主与自由虽然在运作上彼此甚为相关,它们实在是两件事。民主是维护自由的制度.有了这种制度是否人民就珍惜个人的自由.却是另一问题;人对个人自由之珍惜.要靠文比、思想、教育、经济等其他因素有效地配合才成.
一个真正实行民主的社会,独立判断力与言论自由的确受到了保障,但我们这里所谈的,不是它们是否受到保障,而是它们在实质上是否茁壮或萎缩的问题。一个民主绝对化的社会,一般人自然处处要求平等,其么事都要由自己来决定。并且相信自己有能力做各种决定,否则就不民主.不平等。因此,各式各样从传统演变而来的权威都相对地遭受削减:父母、师长、学校、经典.教会,甚至语言规律都不再被信服,也不再被依靠。一切由自己选择,自己决定,自己负责。但“自己”是什么呢?自己根据什么做选择、做决定呢?当各式各样的权威发生危机、渐趋解体之时,自己所赖以做选择、做决定的资源也就同时减少了。一般人的创造力极为有限,而真正的创造却需依靠传统的架构进行。在这种故意不需要权威、不需要传统的意况中,心灵变成了真空,遂被流行的时尚所侵占而不自知。尤其在美国这样高度商业化的国家,广告充斥每一角落(政治竞选也要靠广告术才行),在各式传统权威失去权威性以后,个人做选择、做决定的根据便是当时流行的时尚了。个人独立判断力因此而萎缩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民主与自由在实际运作上有许多彼此相斥与相成的“紧张”(tension)关系。在社会上如何发挥民主政治的优点,减少随之而来的弊端,如前所述,是要靠文化、思想、教育、经济的发展而定。由此可见,发展充沛有力的文化与思想,改进教育制度使经济发展与分配更有效、更合理,是配合民主与法治之建立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推行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
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这个目标,是我在一九七二年于《五四时代的激烈反传统思想与中国自由主义的前途》一篇英文论文中提出来的。(其实,最初是在一九七一年,在为纪念先师殷海光先生而写的《殷海光先生一生奋斗的永恒意义》一文中的注释里提出的。)后来,我在一九七五年返台大讲演时,乘机与几位青年朋友合作,把它译成了中文。creative transfomation这两个英文字可直译为“创造的转化”;可是,当初根据种种思虑,曾译为“创造性的改进”。现在看来,还是直译为“例造的转化”比较恰当。
这几年,偶尔看到国内有人引用,在一份有关“文化复兴”半官式文告中也曾出现(事实上,我所说的“创造性的改进”或“创造的转化”必须与“文化复兴”之所指,做一严格的区分),这几个字大有变成口号的危险了。但,究竞甚么是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呢?那是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这是无比艰苦而长远的工作,不是任何一个人、一群人或一个时代的人所能达成的。持续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秩序大解体以后,在几十年之内我们在这方面没有很大的成就,原不足为奇。所可惜的是自五四以来,因为知识界的领袖人物,“多会呼叫,少能思想”⑦,他们学养与思想的根基太单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