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超:权力、话语与社会变迁:以“党的领导”作为关键词

作者:蒋超发布日期:2014-06-20

「蒋超:权力、话语与社会变迁:以“党的领导”作为关键词」正文

内容提要:司法为什么需要党的领导,在政法领导人的话语中对此进行了反复强调和诠释。对此问题的回答史,反映了在历史长河中对法官性质与职能、对法院功能和定位的认识嬗变过程,此中亦折射了司法与政治的微妙关系、权力与话语的复杂关联。关于“党的领导”话语,未来应当考虑“党为什么领导司法”的政治话语和“党如何领导司法”的技术性话语之间的区分,言说重心应由政治话语向“如何实现领导”操作性话语之转变,以在法治进程中促进政党领导司法的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和实践化建设。

关键词:党的领导 司法 话语 变迁

作为关键词的“党的领导”

1915 年9 月15 日,陈独秀写下了题为《敬告青年》的激情篇章,“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说下,若舟车之有两轮焉。” “科学”与“民主”,遂成时代旋律,绵延数十载,萦绕人心,虽久不废。

在“科学”与“民主”之外,历史洪流中尚唱响过诸多时代强音,它们成为描述历史的“关键词”。本是平凡的词汇一旦成了关键词,就有了特殊的意蕴。“它们是意义深长且具指示性的词。它们的某些用法与了解‘文化’、‘社会’的方法息息相关。” 这些主题词聚合了时代信息符码,同步了特定历史时期历史脉动。

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关注转型期司法制度基本问题无疑极具价值。“尽管在有限的话语空间中言说司法制度的基本问题有相当难度,但是作为提出和研究问题的学者,理应对这些时代命题进行回应。” 而任何对中国司法制度基本问题的关注,在中国特定的话语体系下必然绕不开司法与政党的关系。“党的领导”作为其中的关键词, 其分量不言而喻。

研究关键词时需注意,关键词的身份并非与生俱来,其需通过不断的被言说、被书写(另一种形式的言说) 才能取得话语霸权。试图通过“关键词”这粒“历史之沙”去折射过去世界的努力,最终落脚于研究那些言说和阐述关键词的话语。而按照罗曼・雅各布森(Roman Jakobson)的理解,一种或一套话语交流系统中往往由发话者、受话者、语境、信息、接触和代码六个要素构成。 这一复杂的交流过程用图示表示为:

根据此话语交流结构,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构成了特定的语境,在此语境中说话者与受话者发生了接触,在交流的时刻发话者将各种意欲传播的信息转化为言语或书写的代码,释放给了对方从而达到交流之目的。对言说关键词的话语进行探究,最终可以分解为“谁是说话者”、“谁是受话者”、“言说的场合是什么”、以及“如何言说”等几个主要命题。

利用此话语分析工具,对于司法领域内“党的领导”关键词研究而言,研究目的不在于阐述该命题的法理合法性,而是集中关注那些言说“党的领导”的话语。简而言之,在此不关心这些话语“说什么”以及“对与错”,更关心是“谁在说”、“对谁说”、“在什么场合说”以及“怎么说”的问题。试图从各种话语中,抽取出那些具有回答意义的部分,通过话语嬗变去透视变迁。

为什么需要党的领导

“司法独立,还要不要党的领导? 这是一个老问题。” 党的领导作为政治原则,为什么党要领导司法应是一个无须证明的问题。但是从过去到现在,这个“老问题”在不断地被诠释和被证明、被反复和被强调。一般在解释党的领导时候,包括这些理由:

党领导司法是政治原则。

“国家的一切事务,都需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无论工、农、商、学、兵、政,无论哪个方面,都要坚持党的领导。”

这是政治原则问题,既然是政治原则,“政治不能讨价还价”。 其隐含的思路是:党领导一切国家事务是大前提,司法属于国家事务之一,是小前提,结论自然就是党应该领导司法。这种论证思路中,司法特性以及司法规律均不在考虑的范畴。

司法不具备排斥党领导的“特殊性”。

司法的特殊性前提是法学具有特殊性,法学特殊性认为法学是一门需专门学习才能具备的技艺。而“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在很早的时候就是被批判的对象。“有的同志说:‘没学过法律,是外行。’这是受了资产阶级学者的毒。” 既然法学没有特殊性,建立在法学知识上的司法职业或者司法工作自然缺乏特殊之处。

“司法工作是不是特殊? 如果同农业、工业、文化教育事业比较那是有它的特殊! 因为干的工作不同。但是不管特殊不特殊,绝对服从党的领导,这一点是没有任何特殊的。”

司法究竟特不特殊? 其实历来并不缺乏关于司法特殊性的认识。如在反右斗争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的贾潜就因为主张“司法特殊论”而受到批判。在上个世纪末一段时间里面,法院内部又有人提到“法院特殊论”,“消极性、被动性、中立性、独立性、程序性、终裁性,这些都是司法的基本属性,这些基本属性就构成了司法行为的特殊性。”? 但不管怎样,关于司法特殊性的表述容易引起怀疑,担心在司法特殊论之后可能怀有某些目的。所以在更多的时候,“司法特殊论”被委婉地表达为不含有价值色彩的“司法工作方式的特征”:

“社会的发达导致了分工的精细。司法是一门科学,一门专业,是一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长期实践才能掌握的能力。仅凭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或者人之常情,可以分析一些简单的事实,但是却无法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作出全面的判断。”?

“司法工作方式的特征”对司法特殊论闪烁其词。此论从技术化入手,回避了党的领导敏感问题。就因为这样,能够引用这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有共同特征”作为论证理由,这样在WTO 热潮之中,巧妙地把法院职业化利益诉求表达给搓揉进去。?

“司法工作方式的特征”以及“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特点”的表达方式论证的目的和最终的结果是司法职业化问题,与党和司法的关系无关。这种论述巧妙地规避了言说中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最终结论是司法工作只是分工的不同,但是在分工不同的基础上应该强调专业性,所以,“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是基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种制度安排,不可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混淆对待。”?

政党领导司法是世界惯例。

这种论证的逻辑是,即便西方社会中宣称司法独立,但是其不受政治影响是虚假的。这种论证是用归谬的方式证明党应当领导司法。“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判案不听本国统治阶级的话的。资产阶级法院有时也装出一副不听话的面孔,那是欺骗人的。”因为是统治阶级,就可以也应该对受统治的一切事项和工作负责,同时也有义务去这样做。世界都是如此,如果中国法院要独立的话,反而显得特殊了:

“司法独立,是17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闹革命时,同封建阶级争权提出来的,那是孟德斯鸠开始提出三权鼎立的问题,那时候贵族不服从法律,才提出司法独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他们也要讲这个话,是为了骗人的,已经失掉了进步意义。”

既然西方的所谓司法独立具有虚假性,那么如果明白这点之后还要坚持所谓司法独立,便可能是政治立场问题了:

“所以我们法院的工作一定要听党的话,按党的要求去办事。有些人,知道这些道理,故意不听;也有些人,不懂得这个道理,还以为自己有理,其实是错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立场问题,一个是认识问题。”

这种认为西方司法独立存在有限性的论证方式今天仍然存在:“综观西方各国政党与司法制度,其实也不难发现其政党与司法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只是由于各国政党历史发展的不同状况,所谓政党对司法的影响,总是在各党派争夺的夹缝中呈现出互为交错的状态。”?

其论证认为资产阶级所谓司法独立具有限性,法律具备政治性,法律为政治服务,司法也应该讲政治,即便是西方的制度中,司法也是明显受到政治影响。那么我国政党领导司法的模式也应该是可行和必须的。既然西方“司法独立”是有局限的,所以在我国官方的语汇里面,更多提法是“审判独立”或者“独立审判”,不提或是少提“司法独立”。而且,中国特色的“审判独立”被刻意和西方的“司法独立”进行了比对和区分。

“第一,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是两件事,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骗人的,我们不赞成。第二,独立审判和对党闹独立性是两件事,不要混淆起来。……我们讲审判独立,就是到了法院里面要讲道理,不可能那样也好,这样也好,审判独立与对党闹独立性是两回事,对党闹独立性,就是违反党的政策,不服从党的领导。我们现在讲审判独立,这是党规定的,党需要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进行审判。要独立进行审判,是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审判,是如何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

所以在我国,“不是实行司法独立,而是独立审判。司法独立必然导致独立审判,但独立审判并不必然导致司法独立。” 无论是西方的司法独立还是我们的审判独立,最终目的都是司法机关独立地处理案件,而且我们的审判独立规定在避免西方司法独立有限性的同时,又达到独立审判的效果,这种论证方式在逻辑上达到自洽。

党领导司法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犯错误。

在中国特色的语境之下,在较长时期司法部门被视为“刀把子”。“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刀把子’原是把握刀具的部分,可引申为对司法权的掌控。” 坚持党的领导,能保证刀把子不变质。在“刀把子”的认识之下,任何质疑的声音都可能受到批判。

“法院是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但这决不是说,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负责党员、党的组织可以不受党委的领导……我们司法机关的干部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如果不放在党的领导之下,一定要出乱子,犯大错误。所以,各级检察机关、法院的党组织,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

因此这种解释的逻辑就得以成立:党会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从全局和宏观上把握问题,党的领导最终能够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反之,如果法院不要求党的领导,就可能犯错误,因为法院职权独特,“生杀予夺”,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会再长,所以法院如果孤立办案,搞独立的话导致刀把子变质、被利用,因而会犯下错误。

党领导司法方能协调法院和其他政法机关的关系。

中国的语境有着极具解释包容力的词汇“政法机关”,大家都是政法机关,而且究竟谁是政法机关本身没有精准认定,实践中一直贯彻模糊原则。例如在上个世纪50 年代董必武就认为,“拿政法来说,县法院、县检署、县监委、县民政科都是政法机构。”?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公检法被认为是政法机关成为一种最低限度共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两个方面的任务,……政法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还是敌我矛盾,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

俗语说同行是冤家,在名分、资源、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可能带入工作中,导致工作协调成为问题,这时候,党的领导就显得必要。

“三个机关……这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公安一道工序,检察一道工序,法院一道工序。三个机关,一个任务,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又是执行的同一个法律,一分为三,三合为一。不要讲你大还是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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