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德如:国家转型的助推器: 现代国家构建视野下的辛亥革命

作者:颜德如发布日期:2014-04-17

「颜德如:国家转型的助推器: 现代国家构建视野下的辛亥革命」正文

摘 要:在“传统”转向“现代”这一漫长而复杂的大变局过程中,辛亥革命对于构建现代国家起到了明显的助推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推动国家观念从“王朝国家”转向“民族国家”;推动国家权力的合法基础从“主权在君”转向“主权在民”;推动国家权力的运转方式从“集权专断”转向“分权制衡”;推动参与政治的组织形式从“宗派朋党”转向“社团政党”;推动治国理民的游戏规则从“礼法之治”转向“宪法之治”。

关键词:孙中山 辛亥革命 现代国家

在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到来之际,如何纪念和反思辛亥革命,应是官方与民间、海内与海外共同面对的问题。不论是探寻辛亥革命的历史真相,还是评估其成败得失,又或者是挖掘它的现代意义,其首要的前提性共识则是:辛亥革命是重大的综合性历史事件。惟有作如是观,才能以包容的心态来看待对辛亥革命的多样性理解和后人围绕它所建构起来的多样性记忆。一般而言,1840年爆发的中英战争开启了从“传统”转向“现代”之端绪。然而,在这一漫长而复杂的大变局过程中,真正起到摧枯拉朽之助推作用的则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今天再回首去审视辛亥革命,它对于构建现代国家所起的作用益加彰显。

一、国家观念的发展变化:从“王朝国家”转向“民族国家”

“中国”到底是谁的国家?在帝制中国,“国家”就等同于君王之“朝廷”。而“朝廷”,不过是“一姓之私业也”[ 《梁启超文选》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历代君王“视国家为一人之产业,制度立法多在防范人民,以保全此私产”[ 《孙文选集》中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因此,孙中山认为满清专制统治的首要罪状就是:“满洲人的行政措施,都是为了他们的私利,并不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 《孙文选集》中册,第144页。]

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小雅・北山》。]这一观念的长期左右下,“国家”的灭亡并非是“亡国”而是“换朝”。这是因为,“我们中国人,不懂得国字和朝廷的分别,历代换了一姓做皇帝,就称做亡国,殊不知一国里,换了一姓做皇帝,这国还是国,并未亡了,这只可称做‘换朝’,不可称做‘亡国’”[《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也就是说,在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下,臣民效忠的国家始终是“王朝国家”。这种传统国家观念直到十九世纪末才逐渐被打破。这一过程恰如陈独秀所述:“我十年以前,在家里读书的时候,天天只知道吃饭睡觉。就是发奋有为,也不过是念念文章,想骗几层功名,光耀门楣罢了。那知道国家是什么东西,和我有什么关系呢?到了甲午年,才听见人说有个什么日本国,把我们中国打败了。到了庚子年,又有什么英国、俄国、法国、德国、意国、美国、奥国、日本八国的联合军,把中国打败了。此时我才晓得,世界上的人,原来是分做一国一国的,此疆彼界,各不相下。我们中国,也是世界万国中之一国,我也是中国之一人。”[《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44页。]

正是在西力东渐的逼迫下,中国人的现代国家观念觉醒了。有人认为现代国家是“全国人之公产也”[ 《梁启超文选》上册,第68页。],是像西洋各国那样,“都是一种人,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不受他种人的辖治,这就叫做‘民族国家主义’”[ 《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45页。]。不过,辛亥革命前中国人的民族国家观念具有一定的狭隘性。这是因为,为了反抗满清贵族的残暴统治,以汉族之“中国”为正统的观念被作为斗争的利器。正如同盟会的总章所写:“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孙文选集》中册,第158页。]尽管如此,国家已经不是一姓之私有物,而是“民有”,所以孙中山说:“民有的意思,就是民族主义。”[ 《孙文选集》下册,第85页。]辛亥革命后,民族国家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肇建的中华民国,“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 《孙文选集》中册,第246页。]。各族“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孙文选集》中册,第276页。]。在孙中山看来,“今者五族一家,立于平等地位,种族不平等之问题解决,政治之不平等问题亦同时解决,永无更起纷争之事。所望者,以后五大民族同心协力,共策国家之进行,使中国进于世界第一文明大国,则我五大民族公同负荷之大责任也”[ 《孙文选集》中册,第312-313页。]。这就是说,建立“民有”的国家,它不再是为了一姓之荣辱,而是为了“保障利权,共谋幸福”[ 《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146页。],最终使中国成为“世界第一文明大国”。

二、国家权力的合法基础:从“主权在君”转向“主权在民”

在帝制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操之于君,所谓“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 《管子・任法》。]。君王之所以尊贵,就是由于它掌握着国家权力,“天下所以尊者君也,君之所以尊者权也”[ 《宋文鉴》卷93载徐铉《持权论》。]。君王为何能掌握权力?这是由于天命之所归,也就是“君权天授”。《尚书・泰誓上》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西汉的董仲舒还以天人感应论证“君权天授”。他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 《春秋繁露・阴阳义》。]总而言之,“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 《汉书・董仲舒传》。]。

正是由于“主权在君”,所以天下万民之生死哀荣一系于君。明末清初的“非君”思潮兴起以后,有的思想家愤然指出:“自秦汉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 《潜书・室语》。]近代以降,“主权在君”论逐渐受到质疑。康有为认为:“人者,天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侵权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 《大同书》,第199页。]何启、胡礼垣明确认为权乃天赋:“自主之权,赋之于天,君相无所加,编氓无所损;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人若非作恶犯科,则此权必无可夺之理也。夺人自主之权者,比之杀戮其人相去一间耳。”[ 《新政真诠》五编。]

真正大张旗鼓宣传“天赋人权”,否定君权主宰一切的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邹容大声疾呼道:“今日今日,我皇汉人民,永脱满洲之羁绊,尽复所失之权利,而介于地球强国之间,盖欲全我天赋平等自由之位置,不得不革命,而保我独立之权。……全国无论男女,皆为国民。……凡为国人,男女一律平等,无上下贵贱之分。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 《革命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4-35页。]既然人民的权利是由天所赋,那么人民就可以自行行使权利。孙中山明确主张:“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8页。]辛亥革命后,用法律的形式将“主权在民”思想确立起来。由宋教仁、汤化龙等人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规定:鄂州政府之都督,“由人民公举”;鄂州议会则“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 《宋教仁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13、414页。]《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孙文选集》中册,第275页。]孙中山本人多次宣传和强调这一思想,认为“统治权力,在专制国则属于君主一人,在共和国则属于国民全体”[ 《孙文选集》下册,第108页。],“君权国即如东家生意,权在君主一人。民权国即如公司生意,权在股东多数人。今日之中华民国国家固一民权国也,既曰民权国,则宜为四万万人民共治之国家。治之之法,即在予人民以完全之政治上权力”[ 《孙文选集》下册,第111页。]。人民在君主专制时代与民国时代之地位有霄壤之别:“从前帝国的天下是皇帝一个人的,天下人民都是皇帝的奴隶;现在民国的天下是人民公有的天下,国家是人民公有的国家。帝国是皇帝一个人作主的,民国是人民大家作主的。”[ 《孙文选集》下册,第84页。]陈独秀也指出,“民主国家,真国家也,国民之公产也,以人民为主人,以执政为公仆者也”[ 《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一卷,第173页。]。总而言之,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主宰,“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孙文选集》中册,第246页。]。

三、国家权力的运转方式:从“集权专断”转向“分权制衡”

在帝制中国,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因此其权力运转方式表现为“集权专断”。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论语・季氏》。]《管子・七臣七主》说:“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商君书・修权》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叶适明确主张:“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 《水心别集・君德二》。]明人王用汲的说法更为直接:“夫威福者,陛下(指明神宗――引注)所当自出;乾纲者,陛下所当独揽。寄之于人,不谓之旁落,则谓之倒持。政柄一移,积重难返。”[ 《明史・王用汲传》。]君主为什么要独操权力?荀子认为:“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 《荀子・议兵》。]只有如此,方能实现“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从制”[ 《新书・五美》。]。

近代以后国人逐渐认识到不同于集权专断的三权分立方式。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近泰西政论,皆有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 《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4页。]严复认为:“欲观政理程度之高下,视其中分功之繁简。今泰西文明之国其治柄概分三权: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 《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7页。]载泽在《考察政治日记》中写道:“统治权之作用有三:第一立法权,第二大权,第三司法权。如君主行立法权,则国会参与之;君主行大权,则国务大臣、枢密顾问辅弼之;君主行司法权,则有裁判所之审判。”[ 《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6年2月版,第575页。]

随着“血钟一鸣,义旗四起,拥甲带戈之士遍于十余行省”[ 《孙文选集》中册,第246页。],晚清政府搞的预备立宪完全破产了,中华民国取代了中华帝国。君主集权专断的权力运转方式一去不复返了,分权制衡成为主导。孙中山是这种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把西方通常所说是三权即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合上传统中国的考选权、纠察权而为五权分立。他认为,“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孙文选集》中册,第173页。]。还明确主张,“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孙文选集》中册,第171页。]。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议决的《临时约法》,虽然没有采用“五权分立”,但是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转方式得以确认。在“总纲”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孙文选集》中册,第275页。]具体言之,“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有弹劾权,并赋予参议院议员独立行使立法权的权利。[ 《孙文选集》中册,第277-278页。]“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但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孙文选集》中册,第278-279页。]“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孙文选集》中册,第280页。]尽管分权制衡这一方式旋即遭致袁世凯及其北洋军阀的破坏,但是孙中山仍始终不渝地坚持。他说:“欧美立宪之精义,发于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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