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中国政治体系正当性基础的来源与走向:中西方学者对话(七)》导言

作者:黄宗智发布日期:2014-04-01

「黄宗智:《中国政治体系正当性基础的来源与走向:中西方学者对话(七)》导言」正文

 

本专辑讨论的问题是中国政治体系正当性基础的来源和走向。正如韦伯指出,政府权力或支配体系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才有可能使民众自愿接受,长期持续。在韦伯的理论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源自其“理性化”,体现于“形式主义理性”法律(即由法律逻辑所整合的法律)和“理性的”科层制以及民主制度,而这一切都是和资本主义以及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他把“形式主义法律”和“实体主义法律”建构为对立的两大理想类型。和“形式主义”类型一样,“实体主义”类型可以是“不理性的”,也可以是“理性的”。前者是受到统治者随意干涉的法律;后者则是比较系统和可预测的,但是是被来自法律之外的伦理而不是法律逻辑所主导的。韦伯虽然使用了貌似中立的“实体理性”一词来形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系,但实际上他是比较强烈拒绝这种制度的,认为实体主义法律无论理性还是不理性都容易受到外来权力的干预。在他看来,唯有形式理性法律才可能做到司法独立,才可能成为一个逻辑上自洽的体系,一个由专家团体担纲的、不容易受到外来权力干预的制度。(Weber, 1978:212-215, 657-658, 812-813, 870-871;亦见黄宗智,待刊:总序)韦伯的这一组意见迄今影响极其强大。

它强大影响的一种表现是人们对宪政主义的信仰,尤其是美国的宪政主义:美国的宪法文本被认作美国政治体系正当性的最终来源,代表了美国人民的意志和其权利的保障,其多党和选举的政治制度,以及其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它和其连带的信仰被视作全球的典范。这个模式在今天的世界上影响是如此之强大,甚至发展中国家本身也多以美国的制度来衡量其自身政治体系的正当性。

在中国国内,“主流”宪法学研究大多由这个框架所主导,有的争论中国宪法文本必须修改成更像美国的宪法,有的则争论中国必须在制度或其他层面上把宪政实践推向更接近美国所代表的典范。在《财经》杂志2013年7月所组织的“六问‘宪政三方’”讨论中,第一种意见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代表的,第二种则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童之伟教授代表。(徐潜川,2013)

但我们对宪政语境的理解不能欠缺第三方的意见,即可以称作“官方”(区别于学术界的“主流”两方)的意见。后者在《财经》组织的讨论中也有代表,但更合适的代表也许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晓青教授2013年5月份在官方的《红旗文稿》所发的文章《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此篇文章是引发其后知识界关于宪政的广泛争论的一个重要因素。文章坚持,西方的宪政主义乃是“资产阶级”的建构,代表的只是该阶级的财产权利和其对劳动人民的支配、剥削权利,而绝对不是人民全体的权利。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才是通过革命斗争胜利而成为大多数人民的真正代表的政治体系(杨晓青,2013)。

以上“主流”和“官方”意见的并存是中国今天关于宪政的复杂语境的根源,其中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和争论,但也同时为政治和宪政正当性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多元话语空间。

 

一、强世功与白轲

本专辑的作者强世功和白轲(Larry Catá Backer,拉瑞・巴克尔)都认为,我们必须突破主流学术框架,同时(虽然他们并没有明言)也必须超越官方意见,才能认识到中国宪政的特点和真正含义。他们共同认为,中国的宪政研究不能限于仅仅一再重申中国宪政和美国模式相比下的不足,无论其重点是在文本还是实践。他们共同认为,我们必须根据中国自己对宪政的想法和逻辑来理解中国的宪政。

为了创建一个不同的研究框架,强世功在本刊之前发表的专题讨论(黄宗智等,2009)的主题文章中(强世功,2009:10-39),借助宪法学大家戴雪(A. V. Dicey)和惠尔(K. C. Wheare)关于英国“不成文宪法”传统及其与美国的“成文宪法”传统的不同研究,强调中国的宪政需同样通过其不成文宪法来理解。很明显,强世功该文的部分目的是为中国的宪政研究开辟新的话语空间,并试图为西方学者以及追随西方学术主流的中国宪法学者解释中国共产党对宪政的特殊想法。

强世功强调,我们不可只关注正式的宪法文本(即1954年颁布,并在1975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模仿美国的成文宪法的文本,而更要考虑到中国的不成文宪法,尤其是(虽然是具有文本的)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以及一些历年来形成的主要不成文宪政原则(基本法和惯例)。强世功指出,共产党不是通过选举,而是通过与远远比其强大的敌人长期的革命斗争所获得的胜利来争得其正当性的。正是那样的历史背景确立了中国宪政的基本法。强世功认为,唯有从这样的视角才能真正理解中国宪政的原则和其实际运作。

在党章之外的是一些人民共和国时期在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宪政原则和惯例。一是源自党的历史经验在今天已经成为惯例的集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于一身的“三位一体”领导体制,为的是避免由于分权而激化党内的矛盾和斗争;一是源自毛泽东和邓小平的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体制,在改革时期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再则是用来纳入具有不同制度的香港回归的“一国两制”宪政原则。

从本专辑第一篇白轲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到,白轲对强世功的上述观点是基本认可的,但他采用的是另一个概念框架:他特地突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和西方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十分不同的政党――它自我定位为社会意志的最高代表,把自身定位于政府之上,认为政府只不过是党的行政机关。如此的认识和美国的正好相反:在那里政党被认作是利益集团和党派的代表,而国家和其宪法则凌驾于其上。

在白轲看来,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中国的“实体宪法”(指的是最高政治价值和伦理),而1954年的宪法以及后来众多的修改则不过是政府的“形式宪法”,是模仿西方模式的宪法。这个核心论点的背后是白轲基于对全球不同宪法的比较分析:正如本专辑第二篇强世功的论文所总结,白轲认为在当今世界上,除了美国的宪法模式之外,还有神权宪法模式(如伊朗的)以及党国宪法模式(如前苏联和中国的)。在党国模式中,苏中的相同点是其列宁主义起源,它把国家机器视作阶级压迫的工具,而列宁主义式革命党则是位于国家机器之外与其对抗的组织。但是,一旦执政,革命党便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党国”。在列宁原来的设想中,当权的革命党将会借用政府机器作为转型工具,直至国家机器和政党本身都消失于共产主义的社会中。但是,在前苏联,党深深陷入了国家机器而蜕变为一个专制的、压迫性的极权体系。中国共产党则不同,它有可能坚持其崇高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有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白轲所谓的“一党宪政国”。

强世功(在他原先的文章中[强世功,2009])所指向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共产党这两个主权体间的相互制衡,期望借此来逐步迈向一个由人大和宪法来制约党的绝对权力的政治体系。白轲则更寄希望于党组织本身的改革。他采用的是一个二元分析框架来理解中国的宪政:共产党代表的是最高的政治价值观,位于作为行政体的国家机器之上。他认为,共产党代表的是“实体宪法”,而国家机器及其形式宪法代表的则是“程序宪法”。

对白轲来说,这个二元结构是中国分权模式的关键,它不是西方宪政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党的政治权力和政府的行政权力之间的二权分立。基于此,白轲认为宪政改革和民主化必须来自党组织本身,而不是像强世功所指向的那样来自人大。在“违宪审查”(judicial review,美国的联邦法庭具有审查政府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问题上,白轲提倡的是,在党组织之内建立一个机构来做那样的审查。

在白轲的分析之中,1982年的宪法修改特别关键,因为它确定了党政分开的方向,并且初步确定了党和法律之间的关系。2004年的修正同样关键,因为它纳入了“三个代表”原则――党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借此,党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建构,基本纳入了社会全体人民,包括企业家的代表,由此反映了社会经济实际的变迁。在白轲看来,这些是建立“一党宪政国”的关键步骤。

正如强世功为介绍白轲的研究给国内读者而写的(本专辑第二篇)文章显示,强本人基本认同白轲的这些看法。在讨论中苏不同的部分里,强世功加上了一些自己的补充意见,特别强调党的“群众路线”传统以及其至今所享有的民众支持。但他和白轲最关键的不同不在于此而在于白轲关于在党组织之内建立一个“违宪审查”机构。强世功认为这是一种不会见效的设想:“可能巴克尔(白轲)没有想到的是,如果采取这种违宪审查模式,估计从来不会有什么违宪审查问题,就像目前似乎从来没有发生什么违宪问题需要审查一样。”(强世功,2012:97)

进入此番对话的第二轮,讨论从基本原则和制度转向如何实施双方对宪政的期望。白轲一方面重申了他原先的论点,同时,也许也是为了综合自己和强世功的意见,特别突出了形式与功能的问题。他再次强调中国宪政主义中(实体)政治和(形式)行政的二元格局,与西方将两者合而为一于国家政府十分不同――西方的宪政体系认为政府位于政党之上,由此对国家权力进行三权分立。白轲特别强调的是,我们绝对不应该把西方模式认作唯一的可能、唯一的正当模式,而必须通过中国自己的宪政原则来理解中国的宪政。

在白轲第二轮的评论中(本专辑的第三篇文章),他指出,强世功作为一位(北京大学的)教育行政官员,认同于这样一个法律教育改革方案:从现今的主流想法――根据美国舶来的理念,认为法学院的目的是培训捍卫自由和人权的律师――转向重点培训依法执政的行政官员,而让党校系统来培训政治干部。在白轲看来,这样的想法正好佐证了自己论证的核心观点:对代表人民意愿的党组织和作为其行政工具的国家机器作二元区分。未来的关键问题是促使其行政功能与其政治理念更紧密地契合。至于强世功提倡的公民的宪政伦理和政治教育,白轲并无异议。白设想的是,党的政治价值观的进一步阐释以及其组织的进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借此来促使政府的行政和党的政治价值走向更紧密的契合。

强世功对白轲的回应(本专辑的第四篇文章)首先强调的是他们二人之间的共同点:他们共同反对主流宪法学,认为它不过是二战后由美国主导的意识形态;他们共同认为中国共产党必须被认作是中国宪政的关键,而不是像主流宪法学和绝大多数宪法研究那样把其视作与宪政敌对的专制权力;他们共同把中国宪政中的共产党和政府二元格局表述为“实体宪政”与“形式 / 程序宪政”的结合;最重要的是,他们共同认为,中国现今把党和政府都纳入“法治”和宪政之下的做法是向“一党宪政国”发展而作出的努力,我们绝对不可脱离党的关键角色来理解中国的宪政。

此外,强世功的回应特别突出“主权性权力”的问题,从这个视角来重新梳理以上的讨论。中国宪政中的主权性权力一直都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国宪政没有经历过像美国宪政那样,赋予联邦法庭审查政府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由此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而导致了“主权力司法化”;在中国的宪政中,法院一直都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不是其主权力者,而美国主权力司法化的宪政正是人们为什么会把共产党视作宪政敌人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们完全没有理解共产党在中国宪政中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此外,强世功还提出,今天我们需要在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对主权力问题的启蒙现代主义认识之上,辅以福柯(Michel Foucault)关于知识―权力对每个人的分散的、看不见的、微观的支配 / 规控权力(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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