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 高冠宇:协商民主及其中国实践模式」正文
摘要: 民主的表现方式应当是多元的。以表现方式为标准,对民主做类型化研究,是当代民主理论研究的一大贡献,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正是这一贡献的重要体现。在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民主的普适性价值及其基本原则,已有相当共识,但由于国家传统与社会发育程度的差异性决定了民主表现方式的多元性。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表明,选举民主的滞后性并不必然地妨碍民主的其他表现方式的成长。以日益成熟的政治协商为代表的微观模式和以广泛存在的基层事务性协商为标志的宏观模式,在相当程度上表征了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及其基本趋势。
关键词: 协商民主;中国模式;政治协商;事务协商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协商民主的思潮迅速崛起为标志,西方民主理论发生了一次历史性转折――这一转折意味着西方民主理论界已然承认:长期为其所固守的西方民主范式实际上并非民主的唯一模式,也不是判断民主的唯一标准,故而,也不是各国民主实践所必须遵循的唯一管道;从而打破了西方国家垄断民主话语权的格局,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式民主模式与西方典型民主范式展开对话成为了可能。
一、协商民主及其一般实践模式
尽管学术界对于何为协商民主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其所作的解释性界定,对于我们理解何为协商民主还是充裕的――通过对学者们有关解释性界定的梳理,揭示协商民主的基本意涵是可能的。
(一)协商民主之意涵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几乎有着与民主同样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体制中就已经体现出协商民主的理念及其实际应用。所以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逐渐开始的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关注被认为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复兴而不是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的兴起。学术意义上的“协商民主”一词最早是由约瑟夫•毕赛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自此之后协商民主引起了西方学术界更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等人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成为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主要受于尔根•哈贝马斯的影响,这种认为民主的核心是各种偏好的改变(transformation)而不是偏好的聚合(aggregation)的协商民主观点已经成为民主理论中的主要论点之一。[1]可以说,在过去的20――30年中,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是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也是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发展之一。
作为一个在学术研究领域新兴的概念,“协商民主”的内涵是存在争议的,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和角度试图给出协商民主的定义。根据陈家刚博士的归纳,主要有:作为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和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2]尽管学界对协商民主存在不同的认知,但从这些不同维度的定义当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关于协商民主的一些核心内涵。根据汉语词组类型的划分,“协商民主”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其中心词是“民主”,“协商”是对“民主”的一种修饰或限定。“协商”作为一种规范术语,是指面对面的的讨论、交流、沟通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和压迫。协商的基础是每一个协商参与者是理性化的,不仅应具备个人理性,同时也应具备公共理性,即罗尔斯所强调的“共同的善”,它要求协商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能够超越个人利益而考虑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之上彼此沟通、交流,进而达成理解和一致。
当然协商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协商民主内涵的界定还要进一步建立在对民主概念的理解之上。对于民主,无论作为一种理论化的价值与理想,还是一种在实践中予以实行的制度设计,都一直为人们渴望和追求。当然民主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而难以界定的概念,从古代到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历时性发展演变使民主呈现出多样的形态。但回归民主的本质诉求,我们可以发现民主的真正意蕴在于人类主宰自己命运的渴望,来源于人们内心深处那种“自主”与“自治”的观念。从这个角度理解,民主就是在做出决策时,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都参与了该决策的做出,并且在此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进行平等的对话交流,从而尽可能做出合理的决策。协商概念的提出恰恰体现了这一更基本的民主理念――集体参与决策的观念。它要求我们提供他人――其行为将受这种决策支配――可以接受的考虑,而不仅仅是在决定做什么时考虑其利益。[3]
所以,协商民主意味着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或代表都参与了该决策,并且这一决策是通过协商讨论的办法作出的。这种民主形式的魅力在于,它重视每个人的观点,并根据社会里的大量信息和各种观点而形成政策。通过协商讨论并提出他人可以接受的考虑,协商民主也提供了一种实现政治合法性理想的形式。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和形式是多样的,其中四种类型的合法性尤其重要,即绩效合法性、政策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以及选举合法性。[4]协商民主满足了政策合法性的要求,这种合法性建立在充分协商而做出决策基础之上。正如金里卡所言,“他们认为自己的言论和理由已经获得了被公平倾听的机会,并且他人认真地考虑过了他们不得不表达的内容。”[5]
(二)协商民主的理论效应
从民主模式的发展进程来看,自19世纪开始到20世纪,经历三次民主化浪潮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自由民主逐渐成为主流的民主模式,并得以在世界许多国家确立。在苏联及东欧剧变后,福山甚至提出了历史终结于“自由主义”模式。但事实上自由民主模式本身却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故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建立在对西方国家传统自由民主体制的反思与批判之上,体现了对自由民主理论的补充和完善。正如有学者指出:“协商民主的理念正在重塑我们对于民主的想象。”所以,人们内心美好的民主理想和价值与自由民主体制之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构成了民主理论协商转向的内在动力。可以说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兴起是自由民主政治面临严重挑战所带来的必然选择,是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现在,人们更多地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利益聚合与宪法权利、甚或自治。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持续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6]协商民主理论在批评既有民主理论的基础上也为民主理论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所以其理论效应充分体现在批评和完善两个方面。
首先,在协商民主理论者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公民是作为私人追求其最大利益,即个人具有选择合理方式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但从这个逻辑前提却可以推论出,虽然每个人都以最有效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个人的理性选择却可能造成最后结果的非理性,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矛盾,这就是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自由民主将个人理性或者说个人偏好视为政治选择和民主决策的基础,并认为个人偏好既定不变,民主机制的目的在于寻求有效的、公平的方式反映并聚合个人偏好。“这就从根本上接受甚至强化了社会现有的权力分配格局。但这种分配格局既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聚合式民主并不提供任何原则,让我们判断其公正还是不公正。更重要的是,它也不提供任何程序,让公民改变他们对这种分配格局的看法。”[7]而且这种聚合式的自由民主将私人利益看成政治行为的唯一动力,并且“认定人们不能向别人提出有关正义或公共利益的要求,也不能援引各种理由进行辩护。”[8]针对自由民主将民主政治视为个人偏好聚合过程的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的鼓吹者之一卡斯•R•桑斯坦在《民主与偏好的转移》一文中指出:民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参与政治,未必就是寻求制定那种反映自己私人性偏好的法律,这些偏好是他们作为私人消费时才持有的;相反,他们可能是在表达集体性的判断,其中包括集体性的意愿和深思熟虑的反思。这种判断是公民及其代表通过审议[9]得出的。[10]而乔恩•埃尔斯特在分析如何使政治行为区别于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指出,协商民主要求公民超越“市场”的私利而诉诸“论坛”的公共利益。根据埃尔斯特的解读,政治争论中的参与具有一种内在的趋势,即在参与者中间形成考虑公共利益的开放心态。[11]
其次,在协商民主理论者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强调公民作为私人而存在和行动的“私人自主”价值,国家只是作为保障私人自主的工具而存在。这种国家和私人组成的市民社会之间二元对立的关系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利益多元和价值多元的趋势下,原子化的个体只有通过一定投票选举的民主政治过程将其利益诉求输入政治国家,在这一过程中私人的利益相互博弈,而最后政治国家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进行汇聚整理,将其差异性聚合为统一的政治行动,再以政策的形式反馈到市民社会。这一过程可能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民主理论将其理论预设建立在“社会权力在有关的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或多或少是平等分配”的假设基础上,从而将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相接通,一旦市民社会中的社会权力分布不再平均化,那么政治决策将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掌握优势社会权力的一部分人。[12]二是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利益表达方式只剩下手中的一张选票,政党竞争和民主选举的过程逐渐演变成一场争夺选票的政治选秀,议会民主只是几个大型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和轮流坐庄,民主政治对他们来说将会变得越来越乏味和空洞,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会逐渐降低,于是“主流政党不得不担心表现为抗议性选票和不参加投票的公众对合法化的取消”。[13]这就是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所面临的“合法化匮乏”的困境,而这恰恰是自由民主将投票作为利益表达和利益输入唯一方式的局限所在。尽管投票在原则上能产生确定的结果,而且作为解决争议的程序手段,争议相对较少。但一方面,“不管怎样组织,代议制民主制度国家指的是远离选民的团体统治,而且往往受到政党政治的琐事所支配。”[14]利益集团对政治过程的支配和操纵使普通选民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大大降低,民主政治成为少数人的“游戏”;另一方面,将投票、选举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的唯一途径,显然将民主政治局限于政治系统内部而忽视了公共领域所蕴含的巨大的民主潜能。在哈贝马斯看来,当前的民主实践不顾一切地强调周期性的选举和投票,只不过表明了它所具有的“形式上的”特征[15],而民主的本质在于公民的广泛而真实的政治参与,这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真正标准。自由民主制尽管保障了选举的过程,但它并不鼓励鼓励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往往被排除在政治讨论和决策之外,俨然成为一个旁观者。所以哈贝马斯力图将两种主导性民主概念――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最好特征结合起来,他所设想的民主是:“个人的权威转化为民主的话语:所有成年公民在形成一种政治公共舆论的条件下,通过自身意志的深思熟虑的表达,以及对这种意志的实现实行有效的监督,将社会生活的发展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16]
(三)协商民主的一般实践模式
现实中多种多样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根据协商民主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可以把协商民主划分为:古典协商民主、共和主义协商民主、代议制协商民主和现代协商民主;根据重建协商理论的规范性要求是伦理目标导向还是人际间的协商过程,可以把协商民主划分为预先承诺型和对话程序性协商民主;[17]根据协商民主的适用领域之不同,可以划分为微观协商民主与宏观协商民主。
哈贝马斯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一书中他曾经阐述了一种双轨的商议性政治模式,包括议会的商谈和民间的商谈。其中前者是意志形成的过程,具有决策功能,而后者是意见形成的过程,即在政治公共领域形成一种公共舆论,其作用仅仅是讨论而已。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其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所以他在阐述这两种模式的关系时指出,唯有扎根于政治公共领域并且形成于议会团体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民意,从而可以成为一种对行政权力具有构成作用的交往权力。[18]澳大利亚学者卡罗琳•亨德里克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微观模式和宏观模式的划分。微观协商民主的目标是为公共机构的协商提供理想的模式,所以其强调理想的协商程序,协商参与者支持一系列程序规范,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倾听、响应并接纳他人的观点并忠于交流理性与公正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