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平 俞征锦:“民生权”:一种理解中国式社会主义宪政本质的全新思路

作者:李广平 俞征锦发布日期:2013-03-31

「李广平 俞征锦:“民生权”:一种理解中国式社会主义宪政本质的全新思路」正文

【内容提要】“民生权”是公民个人为确保其生命得以延续并有尊严地幸福生活而要求国家、社会提供条件、给予帮助、实行保障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是社会现实、理论发展和立法实践等方面的内在要求,更提供了一种理解中国式社会主义宪政本质的全新思路。保护民生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任务,以民主形式表现出来的民生政治才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质。因此,应当将“民生权”上升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

【关 键 词】民生权/民主/宪政

当代社会日益加剧的矛盾和冲突,深刻地凸显出规范“民生权”问题的紧迫性。公民“民生权”之缺失,其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的现实,充分表明了提出并深入探析“民生权”这一概念的重要性。究竟何谓“民生权”,为何要提出“民生权”以及如何保护“民生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热切关注和深入探究。

一、“民生权”提出的依据

“民生”一词是典型的中国本土词汇,最早出自《左传・宣公十二年》“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的句子。①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民生一般是指百姓的基本生计。到了20世纪20年代,孙中山先生提出“民生主义”并给“民生”一词注入了更加丰富的内涵。他提出了许多经典的论述,如:“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②“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经济的中心,历史活动的中心。”③“民生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原动力。”④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民生的理解不断深化,无论是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发展的需要来看,民生都日益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基于已有的关于民生方面的立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民生权”这一概念。具体而言,“民生权”的提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依据:

第一,从现实需要看,民生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成为我国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全局性问题。中国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在带来社会繁荣、国家崛起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民生难题,这些民生问题已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首先,它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不解决,中国的消费社会就难以建立。扩大内需也就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便会乏力。其次,民生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包括中产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群越来越多地被方方面面的民生问题所困扰,这些民生问题如住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养老等,都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最后,民生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将影响人心的向背与执政党地位的巩固。因此,着力改善民生问题,已成为执政党执政兴国的基本理念,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此同时,民生问题不单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欧美债务危机、“占领华尔街”运动等反映的根本问题也是发达经济体的民生问题,民生已然成了全球性的问题。

第二,从理论发展需要看,“民生”这一概念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诸多学科,如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行政学的基本变量,已成为思考上述学科理论问题的“支点”。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问题,可以确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富裕、消灭两极分化为使命的社会制度,因此高度关注民生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制度特征。如何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经济学问题其实也是民生问题,只有努力改善民生,解决民生困境,才能消除内需不足,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民生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是分析政治合法性、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变量。社会学所考察的社会问题、社会冲突、社会治理、社会组织等,无一不同民生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显然,“民生权”作为人权与公民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以权利和权利保护为对象的法学学科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更是理所当然。

第三,从国内外立法实践发展史看,与民生有关的各种权利一直受到各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高度关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起初无疑主要是重视政治权利、财产权、自由权的立法与保护,但在19世纪以后开始逐步关注劳工权利、经济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的立法。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⑤这里的生命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是“民生权”的内容。但总体而言,整个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实践还主要是关注自由权、政治权、财产权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人权立法。只有到了20世纪2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潮影响的扩大与国际劳工运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才开始重视“民生权”的立法。德国1920年《魏玛宪法》通过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使经济、社会、文化及劳工方面的社会公共福利权受到重视和倡导。1946年的法国宪法也侧重于集体性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方面权利的立法,明确了男女平等、禁止种族歧视的权利以及劳动者的意见自由,增加了个人要求社会对其生活和发展提供必要和具体帮助的权利,如工作权、健康保护权、享受娱乐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职业训练权和其他文化权利。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突破性地提出和规定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环境权也开始得到关注。这些国外的人权立法将“民生权”的立法和保护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始终特别关注有关民生性权利的立法。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良好生活环境权等民生性权利,我国的立法工作也比较重视少数民族、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权利立法和保护。

从人权体系的发展看,以生存权、发展权为主要内容的“民生权”是中国政府、中国社会各阶层高度认同的最基本人权,但是在“权利体系”中并没有“民生权”这一术语。随着民生成为举国热议的话题,一些学者明确提出了“社会民生权”概念。2010年3月10日,《联合早报》发表了新加坡国立大学学者郑永年的文章《中国要平衡国家发展权和社会民生权》。在该文中作者指出:民生问题是中国最大的问题,民生权是中国社会高度认同的最基本权利,要多管齐下地促进民生权的实现。这是笔者看到的对“民生权”最明确的表述,但郑永年的文章只是将“民生权”看成人权理论范畴,只是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提出“民生权”,并没有将它看成法律概念,也没有将“民生权”上升到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层次。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民生权”的立法和保护既没有成为重点,也没有成为法律原则。

二、“民生权”的界定和性质

“民生权”是公民个人为确保其生命得以延续并有尊严地幸福生活而要求国家、社会提供条件、给予帮助、实行保障的权利。具体而言,“民生权”是生存权、发展权、社会保障权三种权利的交集。生存权是指《世界人权宣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出的相当生活水准权:“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社会服务”⑦。这一相当生活水准权是确保公民个体生命得以延续并幸福生活的前提,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教育权、获得生活救济权等。根据《发展权利宣言》的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⑧。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即公民需要国家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它是指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老年、残疾等时维持一定收入并获得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从外延看,“民生权”包括生存权、社会保障权的全部及发展权的部分涵义,是三种权利的交集或重合部分。更确切地说,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民生权”的内容,社会保障权是“民生权”的形式。所谓“民生权”是以社会保障权的形式存在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或法律权利,“民生权”是多种法律权利的集合,如生命安全保障权、基本生活水平保障权、受教育保障权、就业保障权、劳动保障权、报酬保障权、休息保障权、医疗健康保障权、社会救济保障权、住房保障权、养老保障权等。

“民生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1)它是一项绝对权利,即国家、社会必须无条件地加以保护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民生权”是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和生活权,食物、衣着、住房、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是每个个体的必然要求。自然权利,是必须绝对优先维护的。“民生权”的无条件性表明:社会不能对民生权利的主体资格条件与能力作任何规定,只要是自然人,无论是什么身份、地位,无论是否有生存能力,无论是否有经济收入来源,无论是富人和穷人。都是“民生权”的享受者。(2)从名义上看,社会全体成员,无论富人、穷人都是民生权利的主体,但如果仔细加以分析,“民生权”只是以广大普通民众与弱势人群作为基本主体的一项权利。对于拥有财产的富人与社会精英阶层来讲,由于他们拥有比较多的资源,其经济、财产、生存和竞争的能力较强,不存在所谓的民生困难,加上他们所关注的主要是财富和权力,不会在乎所谓的基本生活水平、受教育权、养老、就业、住房等保障问题,因此从实质上看,“民生权”只可能是部分人群的权利。而且,由于“民生权”是由政府职能、赋税、财政保障的权利,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来保护无生存能力或能力较低的人群的民生需求,因此“民生权”只可能是广大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的权利。⑨(3)“民生权”和财产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于拥有财产的富人和精英人群而言,财产权是保障其民生的基础条件与手段;对于没有拥有财产的穷人和底层人群而言,财产权的运行状态对其民生状况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底层人群与普通人群的财产权也应纳入“民生权”的范畴。精英阶层的财产权及其配置对于广大公民“民生权”的状况具有重大的影响:第一,精英阶层的财产集中化程度越高,社会的财产、收入分配越不平等,贫富两极对立越严重,则大多数人的民生状况越会恶化,民生权益越会流失。第二,财产权按其功能、配置来看可分为促进“民生权”的财产权与阻碍、破坏“民生权”的财产权两大类。促进“民生权”的财产权,如有利于实体经济的资产、投资的财产权,其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具有重大作用,国家对于这类财产权应当加大保护力度;阻碍、破坏“民生权”的财产权,如与不合法的财产、腐败性财产、靠经营垄断形成的财产、靠金融投机或泡沫形成的财产、靠剥夺农民土地财产收益权形成的财产、靠权力垄断或强制性改制形成的财产相对应的财产权,都是极大损害民生权益的财产权,国家对这类财产权应当予以坚决的、强有力的限制。(4)“民生权”是一种请求权和保障权,它是权利主体向国家、社会提出请求,通过一定的程序申请,获得自我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性、制度性保障的权利。所以,“民生权”主要以社会保障权的形式存在,它有鲜明的公共性。“民生权”的公共性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民生权”主要通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方式得以实现。福利政策、社会保障制度是“民生权”的制度保障,而税收、预算、财政收支则是实现“民生权”的物质经济基础。第二,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财产是“民生权”这一公共性权利的支柱。“民生权”的增长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相对排斥、限制,对公有制依赖性的扩大。一切真正的公有制、国家所有制不是打着“国有”“公有”旗号的官僚所有制,更不是变相的私有制。全民所有制财产本质上是生产、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实现公民“民生权”的生产关系保障。第三,“民生权”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许多法律文件制定及法律适用中一直争议不清的“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是:既不是政府的利益,也非公民个人的排他性利益,而是全体公民的民生权益。(5)依照多种标准,“民生权”可分为不同类型,但主要可分为狭义的“民生权”和广义的“民生权”。狭义的“民生权”涵盖基本生活水平保障权、受教育保障权、劳动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养老保障权、报酬保障权、住房保障权;广义的“民生权”泛指一切直接决定生命延续条件和与追求幸福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有关的权益,如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保障权、反对价格垄断权等。(6)“民生权”应当成为法律权利,并且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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