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红: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的内在逻辑」正文
【内容提要】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愈演愈烈,这已成为村民自治中的突出问题。贿选是在法律制度、村级集体资源、村庄派系组织、文化网络和选民素质等要素所构成的系统中产生的。其中村级集体资源、村庄派系、文化网络和低位的选民素质是支持要素,它们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共同形成贿选的支持体系;而选举法律、村级管理制度和高位的选民素质是抑制要素,共同形成贿选的抑制体系,这一体系能够减弱或消除贿选支持要素的作用,从而达到抑制或消除贿选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村委会 村庄派系贿选 法律制度
自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国家法律制度正式安排以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社会民主实践的普遍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广大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锻炼了民主操作能力,但也加剧了村级领导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在竞争的过程中,贿选行为不断内生和蔓延,严重影响着基层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成为当前农村社会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所以本文主要分析贿选的形成机理和运作范式,并提出治理贿选的基本取向。
一、相关研究回顾与分析框架的提出
贿选是一种非法的竞争手段和行为方式,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禁止。所谓贿选,是指竞选者在选举中通过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竞选的人,贿选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贿选方式主要是给予代表或者选民一定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胡建,2005)[1]。按照党国英的理解,贿选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贿选者只给那些承诺给他投票的选民某种好处,而对其他选民不施以任何好处。第二,贿选者对选举过程进行某种监督或控制,以确保得到自己好处的选民给自己投票。所以,凡是发生贿选的选区,选举过程一定是不合法的。第三,贿选者在给选民施以某种好处时,采取秘密行动(党国英,2006)[2]。以上定义明确了贿选的主体、对象、方式和诸如隐蔽性、交易性等一些特征,但未能把其他特定的贿选操作主体和对象(如竞争主体指使他人操作贿选、收买选举工作人员等)纳入贿选范畴。对此,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作了界定,认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这一界定已经把特定贿选操作主体和贿选对象纳入了贿选范畴,弥补了上列定义的缺陷,所以本文相对倾向于这样的理解。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我国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研究主要集中在贿选的成因和贿选的治理方法上。在贿选的成因上,多数观点认为村民的素质低下和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是贿选产生和蔓延的主要因素。村民素质低下的主要表现是:选民权利意识不强,容易产生经济利益驱动。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重义、尚礼、忍耐、顺从、崇拜权威等小农意识扎根在农村之中,村民往往难以深刻认识和理解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责任(董礼胜,2005)[3],由此形成普遍的功利主义和实现主义的价值取向。从行贿主体的视角来看,有三个目标在产生激励作用:一是谋求经济利益。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拥有越来越多的实权,村委会拥有集体资产的支配权和建房、生育指标等各种审批权,通过权力寻租,可获取较多的“隐形”收益。二是谋求社会政治地位。一些村庄精英特别是经济精英在经济上取得成功以后往往开始谋求“政治”地位,这样既可以满足精神上的需求,又可以通过权力资源保护或扩大既有的经济利益。三是谋取团体的利益。一些宗族宗派思想严重和派性斗争激烈的行政村,把竞选村委会干部作为“斗争”成败的标志和关键:选上了既可光宗耀祖,又可确保本宗、本族的既得利益,由此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从受贿者视角来看,有二个方面的思想意识在支配着各自的投票行为:一是现实主义。限于农民群众的觉悟与素质,许多人在钱财面前屈服,宁要眼前的个人利益,不顾长远的公共利益。有的选民甚至认为这是“双赢”的“游戏”,两厢情愿,各得其所。二是好人主义,不愿做“难人”,不敢得罪人(徐延山,2006)[4]。而在现行法律制度方面,主要认为现行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对贿选的处罚力度不够而缺乏威慑力(赖伟平,2008)[5]。
在贿选的治理上,主要提出如下观点:(1)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缺乏详尽的程序性规定,给贿选留下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因此要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胡建,2005)[6]。(2)将“贿选”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增加贿选成本。为了更有力打击贿选行为,遏制贿选现象的蔓延和扩,可以将村委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纳入刑法的破坏选举罪中,充分利用刑罚的巨大威力和震慑作用,使贿选者不敢贿选。(赖伟平,2008)[7]。(3)强化村民的民主启蒙和教育。培养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重点进行民主理论和知识的普及教育,使村民逐步摆脱“依附”、“等级”、“权力”、“人治”、“大民主”等把民主简单化和庸俗的反民主和非民主的观念,培养适应民主政治发展所需要的平等、权利、参与、竞争等民主主体意识,形成独立的政治人格,将有助于促进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杜绝“贿选”存在的“选民基础”(胡建,2005)[8]。
由此可见,以上相关研究主要基于“法律制度---行为”分析视角,把贿选主要归因于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选民素质低下上面,这在很大程度上探析了贿选的内在机理,为今后的贿选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然而,村庄贿选行为产生于复杂文化网络的社会之中,不仅与相关选举法律制度和村民素质有关,而且与村庄派系、村庄文化网络、村级资源管理制度等相关,这些因素共同构成贿选的运作系统(如系统要素结构图)。
贿选要素系统分析结构图
在这个系统中,村级资源、村庄派系、文化网络和选民素质等是支持要素,它们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共同形成贿选的支持体系;而相关的选举法律和村级管理制度是抑制要素,能够减弱或消除贿选支持要素的作用,所以形成贿选的抑制体系。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选民素质是基础性可变要素,当选民素质处在高位时候,它就成为贿选的抑制性要素,当选民素质处在低位时候,就会成为贿选的支持性要素。贿选就是在这二个体系的互动过程中展开运作的,当支持体系强大和抑制体系弱小时,贿选程度就会处在高位;当支持体系弱小和抑制体系强大时,贿选程度就会处在低位。
二、贿选支持体系的构成与运作机理
在贿选的支持体系中,村庄资源和低下的选民素质是贿选产生的基础,而村庄派系和文化网络的结合形成贿选的主体结构,并对贿选的抑制因素产生抗性,由此共同支撑贿选的生长和蔓延。
村庄资源包含有经济资源、权力资源和社会精神资源。经济资源主要有土地、矿山、厂房地产、工厂等等;权力资源主要有村“两委”决策、审批和动员等权力;社会精神资源是在掌握村级管理权力的基础上获得村民的普遍尊重,使自己成为一个有脸面的人,由此满足心理上的精神需求,所以,这里所定义的社会精神资源在本质上是权力作用所产生的一种增量人格资源,不包括某人掌权前受人尊重的资源。这种增量的人格资源弥漫在农村社会之中,但必须通过权力的作用过程才能予以表达。
对于多数贿选者来说,村庄经济资源是贿选不可缺少的基础因素。因为村庄经济资源越多,贿选者获取经济利益回报的数量可能性越大,伴随着经济利益资源的增多,社会精神资源也就越来越多,由此用于贿选前期投资的经济风险就可能越小。所以无论在沿海还是内地农村,村庄经济资源越多,选举的竞争就越激烈,贿选者进行贿选的动机就越强,贿选程度就越高,如下典型调查可以提供一些判断(见表)。
浙江省 8个典型村庄(存在贿选)资源分布情况
注释:“土地”项中“多或无”是指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高增值性以及面积的总体评价,“无”是指没有土地或有土地而无高增值。贿选程度是指贿选钱物价值大小的评判。
在上表的8个典型村庄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贿选程度与村庄经济资源总量成正相关,与村庄资源的类型无关联。一般而言,在沿海或者内地城市化程度较高的村庄里,如M1、M2、M3、H1、D村,最有可能产生巨大利益空间的就是土地出让、酒店商铺或工厂承包。其获利方式主要有:一是审批中的权力寻租。也就是运用村庄管理权力进行钱财交易。二是利用管理权力优势通过形式上的竞标直接获取土地使用权或者酒店、商铺、工厂等低标的承包权,然后通过市场运作获取巨大的利益回报。比较而言,第一种权力寻租方式的风险远远大于第二种方式,所以在经济不发达但矿产资源丰富的村庄中,第二种方式被贿选者广泛采用,即贿选者通过贿选获得村庄权力以后,利用权力优势操纵竞标,最后获得矿山的承包权,然后经营这些矿山而获得巨大利益回报,表中的H1、H2、S1和S2村就是这样的典型代表。
然而,贿选并不总是发生在村级集体资源丰富的村庄中,在一些村级集体资源不丰富的村庄里,贿选同样也有着一定的发生率。这种情形一般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村庄经济精英(富人)的贿选。这类贿选在多数情况下有着如下背景:有些村民原来经济能力很弱,长期颇受在位村干部或者竞争对手的压制和欺负,后来在经济上取得了长足发展,并成为村庄有实力的经济精英,这时他们在村庄里不断建构自己的势力范围,然后在选举中不惜重金进行贿选,一旦击败对手,就会回报或者摆脱对手的压制和欺负。所以这类贿选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不是为了收回成本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回报,而是主要为了人格“面子”和“出口气”。这样的情况一般常见于温州、东莞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偶见于中西部一些村庄。另一类是一般精英(家庭不甚富裕但为有影响力的村民)的贿选。一般精英进行贿选主要源于村庄管理权力资源所带来的利益和村干部工资报酬的诱导。无论在沿海还是内地经济不发达的农村,虽然村干部报酬较为低下,但上级政府给予村庄建设或者经济发展的项目较多,对于拥有分配资源权力的村干部来说,更有可能获得这些项目或承包权,从而得到一些经济利益,同时伴随着经济利益回报,还有精神利益即在村庄里是个有“脸面”的人。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在村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村庄非经济精英在贿选时不会不计成本地投入贿选而陷入负债之中,而是在进行成本--收入的理性计算后确定贿选钱物的标准,然后投入贿选。所以这类村庄的贿选强度一般不高,贿选实物价值较低,比如低档烟酒、食用油、或者少量的现金等等。总之,无论那种情形的贿选,本质上都是权力资源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所诱导、激励的结果。
在村庄资源与竞选者利益目标的诱导和激发过程中,低下的选民素质构成了贿选的行动基础。当一个共同体严重缺失权利意识、公共精神和符合共同利益价值取向时,那么,多数个体就有可能把选票投向与自己有着利益关联的竞选者,或者干脆交易选票,这时公共利益就有可能被践踏、民主选优的结果被异化,所以低下的选民素质是贿选生长蔓延的根本性原因。
在低下的选民素质中,个人利益理性总是排斥公共理性,由此导致公共选择的非理性。个人理性是指普通的个人能够按等级服务排列或安排摆在他面前的货物与服务的全部可供选择的组合,且这种排列是可以传递的,在个人选“更多”而不是“更少”并始终一贯地进行他的选择时,个人的行为就是理性的(詹姆斯.M.布坎南,2000)[9],所以个人理性是一种个人偏好和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行为表现,也是一种利益计算方式。而公共理性是指以“公共利益”或者一致同意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公共选择,这种利益具有合法性基础,包含有公民克制的(citizens’ checking)理性观念原则,也就是来自于公民们关于满足互惠准则的各种正义概念(约翰.罗尔斯,2000)[10]。在选举中一些选民往往按照赖克和奥德舒克的个人理性投票模型来赋予行动,这一模型为:投票行动(R)= 投票行动的潜在收益(B)×收益产出概率(P)-投票行动的成本(C)+ 额外收益(D)(丹尼斯C.缪勒,2005)[11]。在理性投票模式的指引下一些村庄选民更有可能作出如下考量:(1)尽管候选人的施政纲领圆满动听,但最终的结果是:无论谁上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