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章武生发布日期:2012-05-08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正文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与突破口的选择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与改革开放进程相伴随进行的问题。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则要大得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曾经有过几种突破口的选择意向:一是机构改革。但由于机构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力相对较小,难以由此把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引向深入,加之现行体制结构下人们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设置机构、增加人员,因而机构改革难以跳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二是党政分开。怎样分开?分到什么程度?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与党政分开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不清楚。尤其在可操作层面上,党政分开的具体方案还不清晰。三是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这项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应该从哪方面的改革入手?难以确定。四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但是,村(居)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基层民主选举并不必然引起整个政治体制的连锁反应,对全国的民主化建设推动的力度不可能太大。五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前这项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还主要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不同产生方式,而没有涉及更重要、更根本的“选举类”干部,主要是基层干部而非高级干部;所采取的民选、民推和公示等措施,还只是少数人实行的“任命制”的参考。①

上述分析既有一定的道理,亦有片面之处。这些改革虽未实现大的突破,但大部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些还在继续向前推进。比如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干部选拔制度与改革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多个领域进行,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有许多新的进展。如采用多管齐下的办法加强对党政干部,特别是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官员的监督(包括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地方派出高级别的中央巡视组、对中央部委实行纪检监督的垂直管理)。干部任免方式的改革也在探索。2006年2月,中共河南省委全体委员首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27位正厅职官员的任命;山东等地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官员的任免由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的局面正在改变。基层民主也日趋活跃,基层直选已逐步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在乡镇以上的干部任用中,如果一个官员在民意测验中赞成票不过半,或在任内民意反对票超过三分之一,其仕途就将受到影响。2006年完成的省级党委换届包括更早的乡、县、市党委换届,更是引人注目,②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党委实行较特殊的“一正四副”模式外,其他省级党委一律确立了新的“一正两副”架构,与换届前相比,党委副职大大减少。如此大力度的地方党委“减副”,在我国历次机构改革中前所未有。目前正在进行的大部制改革,更是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不仅能够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角色定位,而且体现了中央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革除旧有行政管理体制痼疾的决心。

上述改革说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未能取得重大突破,与经济体制改革还不能协调运行,这种不协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近年来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腐败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说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

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要选择突破口呢?对此,小平同志曾有专门论述。他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干大……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③

那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下一步的突破口应当如何选择呢?对此,理论与实务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方案。

一是将党内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如有学者认为,选择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必须围绕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目标,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一是实质性和联动性原则;二是难度和风险较小原则;三是相对独立性原则。从诸多选择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把发展党内民主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最符合上述三个原则,条件最为有利。改革从党内切入,对其他方面的改革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搞起,风险比较小。而且,把党先搞好,那么,后续的改革,包括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政分开以及国家机关的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④

二是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例如,有学者提出,鉴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源地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⑤应当将“人大民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点。⑥还有学者提出:中国可以而且必须对现行的国家权力结构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其中,关键是要加强人大本身的权力,加强人大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⑦

三是将选举制度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学者认为,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念,直接选举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标志之一。而中国是世界上极个别的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的国家之一,这使中国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此外,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规定领导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或集体讨论决定,但在实际运行中,选举往往由于不能充分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坚持差额选举,适当采用竞选制,让候选人通过媒体或面对面与选民交流,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行使选举权。⑧

笔者认为,上述主张,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是有积极意义的,应当积极探索。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改革方案要取得大的突破也是非常困难的。从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民主搞起的主张来看,其在国内外既无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又缺乏可操作性,实现大的突破难度可想而知。同时,即使党内民主真正搞好了,后续的改革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绝非主张者想象的后续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从选举制度的改革来看,适当采用竞选制,对遏制腐败等问题肯定会有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此种改革的力度不可能太大,否则,风险就可能出现。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有限的选举制度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就不可能太大。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权力,及其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肯定是一个发展的方向。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对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是连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其只能是渐进式的发展,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大的突破。

选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降低改革成本,缩短改革进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上述突破口的选择在现阶段都不够理想。笔者以为,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应当是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过去的不少改革措施收效不大,与忽视司法的价值是有密切关联的。现代社会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司法在我国长期处于政治系统的边缘。司法权这样一种保障现代国家和社会正常运作的重要权力也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而这种忽略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失误。放眼世界历史,司法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已被很多国家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任何政治系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过程都不可缺少它的司法结构和功能,并且,无论从理论抑或经验上来看,结构合理、功能正常的司法还构成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主导性力量。发达国家的政治系统不仅包含着一个强而有效的司法结构,而且这个结构在它们各自的政治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验性的认识,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理想模式即:经济发展―法制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自由权利与公民社会―民主选举―行政与政治革新―经济发展。在这个发展的“圆圈”中,司法改革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⑩而司法改革的重点又是司法体制的改革。

二、为什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九大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而一个有效运作的司法制度对其他八大目标的实现肯定会有较大的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理由主要表现在:

(一)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之首,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上述目标都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说明了中央和中央主要领导对法治和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但真正让全党全社会对法治建设重视起来,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也在迅速增长,有些问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难以容忍的地步。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的社会生活对于法律的需求空前增长,而我们目前的法制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二十多年过去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国的法律数量已经不算太少了,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司法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路径,也尝试了相当多的改革措施。尽管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并没有使司法得到根本改观,有些问题甚至更加突出,理论与实务界都清楚地意识到并形成共识: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有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换句话说,只有改革司法体制,才有可能使我们的司法水平得到提高。

那么,司法改革的成功为什么能够大幅度提升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呢?因为,司法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11)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因为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地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否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取决于司法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和实现的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12)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13)公民对法律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地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14),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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