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转变:历史、现实与前景」正文
摘要: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党执政的基本条件,其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即:意识形态、领袖魅力、统治绩效、民主选举。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经历了从以意识形态为主向以领袖魅力为主转变、又由以领袖魅力为主向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的演变历程。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统治绩效,这种围绕统治绩效为主形成的合法性资源可能难以支撑中国共产党整个执政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由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为以民主选举为主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合法性;执政合法性;选举制度
一、合法性与合法性的来源
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合法性思想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政治思想中。亚里士多德(Aristole)认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1](P88)在他看来,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获得社会成员源于内心的认同、支持与服从。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信仰。”[2] (P239)可见,对于统治者而言,合法性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在政治学中,合法性是一个十分复杂、争议很大的概念,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美国学者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3] (P55)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Jean-Marc Coicaud)认为:“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从这个角度看,它试图解决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即在于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性。”[4](P12) 德国著名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合法性要求同用社会一体化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由规范所决定的同一性相关联。合法性是用来实现这种要求,也就是说,合法性是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推荐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从而使对社会的同一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5](P268)也就是说,合法性意味着被统治者对统治者进行统治的认同与接受,或者说,被统治者自愿接受统治者的统治与治理。合法性是统治者有效统治的基础,由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给以积极的认可与支持。
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执政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实现其纲领、政策和目标,都必须具备执政的合法性。那么,什么是执政党的合法性呢?林尚立认为:“合法性实际上是不同社会依据社会本身的根本利益和内在原则对执政提出的本质要求。合法性的高低,就看执政符合这种本质要求的程度。对于执政党来说,执政围绕着这些本质要求所进行的执政努力将构成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因而,所谓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党在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实现稳固有效执政所必须努力形成的基础和条件。”[6](P26)简单地说,执政党的合法性就是执政党凭借非权力因素和非暴力手段,通过其意识形态、执政绩效、领袖魅力、纲领政策、组织架构和公众形象的积极影响,使民众自觉或自愿接受其执政地位的属性。
从这种至下而上的角度看,合法性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于一段时间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府或者政党的认可、同意和接受,其具体表现就是,民众认为某一政府或者政党在某一段时间掌握国家权力是合理的,并愿意接受和服从这一政府或者政党的统治与治理。王长江认为:“执政合法性,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讲,就是权威性;从公众的角度讲,就是认同。而所谓权威性,说到底,就是公众对政治权力的自觉服从。所以,两者归结到一起,都离不开人民的认同。取得人民认同,增加公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应当作为评判党的执政状况的综合指数。”[7](PP.319-320)就中国而言,人民政府的合法性是指人民相信或者认为人民政府的产生是合法的、正当的,相信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并愿意接受和服从人民政府的领导与治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是指人民相信或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合法的、是正当的、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相信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并愿意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认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那么,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主要有哪些呢?马克斯•韦伯在理想层次上把合法性的来源分为三种类型,即:
“1.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或者,
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或者最后,
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2](P359)
结合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并参考其他一些学者的相关看法,将合法性的来源表达得更明确一些,可以将其分为四个方面,即:意识形态、领袖魅力、统治绩效和民主选举。
(1)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一定社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是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学说、观点所构成,并成为一定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思想的理论依据。[8]意识形态是社会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统治者指导、动员、调控、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社会活动的思想工具,从而成为统治者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中社会思想领域的意识形态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倾向,意识形态难以成为统治者合法性的稳定来源。
(2)领袖魅力。领袖魅力是指领袖人物所具有的能对追随者产生巨大的、超凡的影响的个人吸引力。领袖魅力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民众相信他们的领袖具有超人的能力、完美的品格和特殊的魅力,能够领导他们创造幸福生活,并且,民众愿意接受他的领导和服从他的统治。在现代国家中,特别是对于一个处于“脱魅”时代的政治体系来说,民众可能仍然能够感受到领袖人物的神秘感和个人魅力,领袖魅力作为政治合法性来源的社会基础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但是已经被严重削弱,表现得十分薄弱。
(3)统治绩效。统治绩效是指统治者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自身职能、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公民福祉的能力、水平和效果。一般来说,作为现代国家统治绩效的合法性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经济绩效,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二是政治绩效,维持政治秩序稳定、保证政治决策合理合法、维持行政管理体系有序运转、保护国家主权完整与领土统一;三是社会绩效,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有效供给公共物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治绩效合法性对不少发展中国家维持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政治体系的持久稳定而言,仅有统治绩效合法性是不够的。[9]
(4)民主选举。民主是一种特定的国家形态和形式,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形式之处在于它承认公民在政治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并从制度上确保它的实现。美国学者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了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10](P359)“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0](PP.395-396)他解释说:“民主政治的原则因此仅仅意味着,政府的执政权应交给那些比任何竞选的个人或集团获得更多支持的人。”[10](P400)统治者如果是由选举产生的,就是得到了被统治者的认同和接受,自然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统治合法性主要是由民主选举来确定的,统治者的统治地位或者执政地位一旦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选举形式得以确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其合法性就是稳固性。
应当注意的是,在现实政治的合法性来源形式中,一般都是这四种纯粹类型的混合形式;在一定时期,某一政治体系非常接近某种类型,或者以某种类型为主要形式,但不会完全等同于某种类型。从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看,意识形态、领袖魅力、统治绩效、民主选举等同样是中国共产党获取执政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和主要途径,只是在党执政的不同时期,获取合法性可以利用的资源不同、合法性面临的挑战不同,获取合法性的手段和方式各有侧重,并由此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特色。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演变历程
任何政党在掌握了国家政权后,都可能为其继续执政不断增强合法性资源,从而争取或者强化民众的认同和接受,以巩固其执政地位。考察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演变历程,以各个不同时期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类型作为区分标准,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经历了以意识形态为主、以领袖魅力为主、以统治绩效为主的三个时期。当然,不能否定的是,每个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也有其它的来源,只不过,在一定时期内,某一种执政合法性来源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一些。
(1)以意识形态为主的时期(1949年10月~1958年3月)。这一时期是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8年3月成都会议的召开。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也成为新中国建立的合法性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的功绩,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的成就,党的各级组织和人民军队在建立新国家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艰苦奋斗的作风和严明优良的纪律,极大地强化了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并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1953~1956年,仅仅用了4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深刻变革。1956年中共八大前后,毛泽东等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许多富有见地的重要思想。
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执政地位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坚决拥护,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党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为党的执政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是以社会化劳动为基础,由劳动人民掌权的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在全社会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这一意识形态对当时中国社会中的各种政治力量都是很有感召力的。可以说,党执政初期的合法性有非常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人民非常忠诚于党,非常认同党的领导,并自愿接受党的领导。
(2)以领袖魅力为主的时期(1958年3月~1978年12月)。这一时期是从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这一时期,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有了很大发展,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也由主要以意识形态为基础逐渐转变为主要以领袖魅力为基础,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得到了极端强化。
逐步形成以领袖魅力为主的合法性来源特征与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是紧密相连的。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是毛泽东为发动“大跃进”运动而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也是毛泽东对个人崇拜态度变化的一个转折点。从1945年党的七大开始,党内就开始出现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由于毛泽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比较谦虚谨慎,头脑也比较清醒,对个人崇拜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抵制,因此,个人崇拜的势头没有太大的抬头。但是,在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对个人崇拜的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他反对个人崇拜的立场发生动摇,开始鼓励个人崇拜。进入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