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困境与反思」正文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公民社会的概念及其概念的演化中分析公民社会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外界环境因素的重要关系,进而从公民社会与这些因素的关系来分析当前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困境。主要包括:文化困境的思考:文化阻碍论的反思;制度困境的思考:寻求国家、党及公民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点;经济困境的思考:把握好经济发展的方向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种全方位深层次的分析问题的视角,以及从正面积极地分析思维,挖掘问题背后原因,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地资源,为公民社会在中国成长的困境,找到根本的问题所在和更可行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公民社会、文化困境、制度困境、经济困境
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已经步入快速发展期,然而新的问题也在新的情况下不断出现。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不能仅仅将问题解决的办法局限在对某一问题的解决上,新的问题因新的背景的复杂性,本身所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和更深层次的。按照这个思路,我们从公民社会整个的社会背景中寻找问题的答案,其中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因素是其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我们从公民社会存在的不同语境中各种称谓的指义,即可看出公民社会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深刻关系:首先,从政治权利层面上,一般称之为“公民社会”,往往是公民以政治上的共同目标和利益自由组合,积极主动参与国家社会生活,争取自己应有的或更高的政治权利的社会组织;从经济层面上,常常称之为“市民社会”,亚当・斯密等人从经济角度分析,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的社会经济秩序[1];从文化层面上,公民社会一般称之为“文明社会”,公民社会是与商业文明相对应的,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民主、平等和自由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精神。
现代的公民社会同时具备以上各个层面概念的特征,然而,在西方社会,公民社会的这三个不同特征却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于“三次大的分离”:第一次是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第二次是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 世纪;第三次是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公民社会在中国的真正出现是在改革开放后,它在中国发展阶段虽然跨越了第一个阶段,但遗留的历史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在短时间之内,完成公民社会在中国与政治和经济分离的两个阶段,实现西方国家两千多年内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一时间之内产生的矛盾就会集中和复杂起来。
因此我们从公民社会的本身的涵义中体现的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以及从现实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而遇到的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问题产生的关系,必然引导我们从这三个角度深入展开分析,通过挖掘它们之间的关系所带来的问题,并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为突破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困境找到一个可行有效的切入点。
一.文化困境的思考:文化阻碍论的反思
公民社会无论在本身的涵义还是与外界的联系都需要有充分的民主的气息和民主的氛围,因此,一个国家要形成成熟的公民社会文化和健全的公民社会体系,首先要有民主的文化环境。阿兰・博耶在《公民共和主义》中提到“只有民主的国家才能建立一个民主的市民社会;也惟有一个民主的市民社会才能支撑起一个民主的国家”[2] 萨缪尔・亨廷顿也曾经提出过著名的“文化阻碍论”,即“有一种论点认为,世界上那些伟大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他们态度,价值观,信仰和相关的行为模式上,对民主发展的有利程度是有重大差异的。一个从灵魂深处就是反民主的,文化势力必会阻碍民主价值在这个社会中传播,甚至绝断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即使不是阻止的话,至少也是使这些制度的出现和有效运作大大的复杂”[3]。因此,文化对民主的接受力,在于文化本身是否带有民主的因素。在我们国家,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专制文化,严重阻碍了民主和自由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也严重阻碍了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
一是从公民社会的外界文化环境来说,残留的封建文化影响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反思我国公民社会的生存背景,不难发现,两千多年来的封建主义一直将民主困扰在母体中而难以分娩,“民主”最早的发育也是为统治阶级专制服务的,是统治阶级为缓和与百姓的紧张关系,暂时采取妥协的表现。就像汉字字符,专制是被看作一个字的主体部分,那么民主便是它的偏旁。这就是中国早期民主发展的文化氛围――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新中国建立后,打破了传统的专制枷锁,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人民开始当家作主,封建主义基本上被消灭,然而,传统文化仍旧留下了后遗症――官僚主义、集权主义、臣民意识等。这种历史久远的酱缸文化,阻碍了要求民主、分权、自由、平等和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公民社会的正常发展。
二是从公民社会的内在机理来看,公民文化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公民社会的成长除了有良好的外界文化环境,同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需与自己相匹配的内在文化――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或谓公民政治文化是指处于一定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过程、政治产品等各种政治现象以及自身在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的态度和倾向。公民文化是公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公民文化直接作用于公民社会的主体――人。而我国现在公民文化的现状是与“公民文化”相对立的“臣民文化”风气严重。另外,封建礼教,封建旧习仍是社会抹不掉的陋习。靠关系,“走后门”,以金钱和强权来分配社会资源,社会正义没有得到有效体现,民意没有得到有效传达,这种文化是与公民社会相违背的,建立相应的公民文化啻需解决。
三是从社会结构关系来说,在中国文化中的“家本位”特征与公民社会公共精神的形成产生冲突。中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国家,“家” 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单位在社会生活和政治活动中发挥着的重要作用。延绵几千年的家长本位文化根植于民族心理之中。然而,这种“家本位”的独立性是与争取社会制度支持、争取社会公共资源支持、在合作基础上得以完成更大任务、争取在市场社会中更大的行业利益或团体利益等基本要求是不相符的。
当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文化阻碍论进行反思,挖掘其内在局限性。有学者认为,事实上文化远远不能导致或者决定民主的发展,而只是为发展提供一种表达系统,从而使民主的形式和特点的已清楚地呈现出来。文化阻碍论是存在一定局限的。第一,特定的文化未必是民主发展的永久阻碍。曾几何时,天主教被认为是民主的最大敌人,人们难以想象韦伯对待新教那样唤起对天主教的同情和信心。然而,自60年代始至80年代,天主教国家不仅实现了民主,其经济发展速度还戏剧性的明显高于新教国家。第二,许多历史文化传统都是十分复杂的综合体,包括儒教和伊斯兰教,在它们中或多或少地都有一些与民主相容的成分。第三,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文化总是处于一种动态发展之中而不是静止的。50年代,西班牙的文化被形容为一种传统的威权的,注重等级的和具有浓厚宗教色彩并以荣誉和地位取向的文化,但现在,这些气质已经在西班牙人的价值观中消灭得无影无踪了。[4]学者们从文化阻碍论,从更宽泛的视角来审视,赋予了其新的内涵和生命力,文化是不断发展的、不断更新的、不断充实的。是不同文化、不断的冲突和激荡而融合产生更符合与时代要求的文化。民主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文化是民主成长的土壤,培育这一适合民主生长的肥沃土壤,打破文化阻碍论的局限性,从而打破公民社会只能生存和发展于西方社会而很难立足于非西方国家的悖论,为我们国家创建和发展公民社会树立了更大的信心。
二.制度困境的思考:寻求国家,党及公民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点
在公民社会出现以来,即是一直在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中前进的。公民社会并不包括国家,但它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它预设存在一种特殊的国家,即只有有限权力的国家。著名学者瓦尔策在《市民社会的思想》一书中对此作了明确的描述:实现了国家权力下放,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为自己的活动负责。同时,公民社会也是政党的拥护者。在西方国家,公民社会一般有政党竞争机制,它需要政党在定期举行的普选中为寻求支持而进行竞争,这些选举旨在选出代议制立法机构,这些机构一俟选出,必须对选民保持某些自主权。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特殊国情和历史因素,公民社会与党和国家关系的发展却走过了艰难的历程。
一是在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需要进一步合理分权,达到和谐共处。改革开放前,公民社会还是基本上作为“资产阶级社会”来看待,其合法性程度很低。之后,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变迁使政治文化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的政治意识得到了启蒙。国家和政府在政治生活上放开视野,包容性更强,加上这段时期公民社会越来越规范,数量和规模及性质都有很大突破,并发挥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纽带作用。但是由于长期的政府全能形象的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成为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这种政府对公民社会的主导性直接导致了以下结果。第一,许多本来可以作为公民社会积极力量的民间组织只能胎死腹中,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第二,大量民间组织不得不放弃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努力,而转向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扭曲了民间组织的正常形态。第三,不少民间组织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自行成立,不受任何监管地在社会上活动,使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处于失控的状态。[5]这些严重的后果不仅仅影响了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抑制了政府效率的提高。
二是在公民社会与执政党的关系方面,转变党的执政意识和执政方式,达到公民社会与党关系的良性互动。在我国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在上层建筑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群众,各种社会组织(公民社会)和各阶层的人士的支持,这也是增强政党合法性的基本依据。同时,公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会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掌握、控制、影响、运用或参与国家政权,妥善处理与其他党派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以此来影响社会公众,借以实现自己执政目标的途径、手段、方式和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对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表现为党积极推进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转化。然而,一些官员对公民社会的最大误判,就是过分夸大了公民社会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消极作用。他们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加上民间组织在东欧地区最近“颜色革命”中扮演的反政府角色,似乎正好证明了他们的这种判断。然而,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尽管民间组织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就其主体而言,它们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和民主政治建设是一支健康的和积极的力量,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有着与党和政府合作的强烈愿望。[6]
三是在我国,公民社会不仅分别处理与国家和与党的关系,还要争取在公民社会,国家及党三者之间达到平衡与默契。在我们国家,公民社会不仅要分别单独处理与国家及党的关系,同时,由于我们国家党政不分的问题比较严重,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公民社会同时要处理与党和国家二者的关系。现在社会团体受民政部门和党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中民政部门主管登记,党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按照目前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民间组织挂靠的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能是:批准和任命所属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审批这些组织的重大活动;监督所属民间组织的日常工作;从业务上指导这些组织的活动;审计民间组织的财务。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港澳台胞在大陆的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等[7]。另外在公民社会运作机制方面,党和国家还从控制活动经费和在民间组织设立党组织来影响和控制民间组织。
制度建设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外在政治环境和法制环境。在缺乏支持性制度的情况下,我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是既服从党政机关的领导又要保持相对独立性,这种态度是内在矛盾关系,公民社会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出路和平衡点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走向和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