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连营 李永超:公民维权之运动模式的宪法学分析」正文
提要:从公民权利意识形成与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转型期往往也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期和公民维权活动的活跃期。以运动模式频频发生的维权事件,既标示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权利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也凸显了公民权利意识勃兴路径变迁的无奈,以及运动模式所隐喻的潜在风险。为了防止悲情的发生,应当思考启蒙的新规则,以弥补或超越形式与内容之间的界分。
关键词:权利意识;维权运动;模式:“合法性”危机;风险
作者苗连营,男,1965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超,男,1983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郑州450052)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建设研究》(批准号:06BFX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维权渐起――生活世界中权利意识的勃兴
社会冲突的焦点正在发生变化。国家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喋喋不休和迂回折腾行将终结,它正处于受作用于政治、经济及社会多元的替代性制度的形成过程之中。这一新冲突的时代背景便是社会转型。
然而,在这一过程之中,人们却感受到一种莫名的困窘,他们看到法治理想与生活现实之间的巨大缝隙而对政治感到失望,并试图寻求一种逃离制度困境的“诗意栖息地”。于是,他们慢慢觉醒,并为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披肝沥胆,特别是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热情的高涨,使中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其冲突的激烈性日渐彰显,引发了运动模式下的一次次维权事件。孤立地考察,近几年所发生的维权事件都有某种偶然性,但反复发生,恰恰说明必然性寓于其中,即:事件的一面是在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失效或被人为屏蔽之后,民生多艰的必然张扬,以及生活世界不得不呈现出的一种极其扭曲却合乎逻辑的反映形态,①[当一个社会面临外来挑战和威胁时,随之而来的危机感首先是在日常生活世界中的经验和活动中被体察到。这是为何将生活世界当成是社会体系的第一线的道理之所在]也形塑了现实社会的“系统化”及“系统”性的诸面相;②[“系统”性是指在一个社会中,源于个体之生活世界,但透过人们集体行动的方式可从其共同意向与目标期望的凝聚汇集中,抽离出具有制度化规模的集体表征。它可能自主化成为一股外于个体,且对个体有制约、规范、指导作用的社会“存有”形式。
但其最终目标还是要施诸于个体的生活世界,以“行止”方式来表现]另一面是快速成长的社会力量与体制内的主导性力量,正在形成合力“,唤醒”着民众的权利意识。这像是静悄悄的“革命”一样,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标本意义。
但是,如果简单将该类事件贴上“觉醒”的标签,多少有一种夹杂主观情感的惯性想象。事实上,一些群众性事件即使没有引起公众对“法治”的怀疑,至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很难说它们对社会就一定产生了正面的影响。它引导我们去思考:权利意识的兴起为何是以群体事件等“运动”的形式来呈现?而像公民一样正常地主张权利为何举步维艰?
二、维权运动――权利意识勃兴路径变迁的无奈
在法治与宪政的期冀中,我们要告别“百姓”时代,走上“公民”之路。因为民主宪政的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推进,需要越来越多具有主体性的现代公民,而这需要由以公民权利、公民自治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实践来培育,并通过法制完善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方式来涵养。
中国社会已由“制度变迁阶段走向以社会全面发展为特征的社会变迁阶段”。③[参见朱国宏、林尚立、张军:《中国社会变迁:反观与前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页]于此阶段兴起的公民权利意识要求社会最大程度地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而现实中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却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缺陷,达致社会公平和正义仍是我们构建和谐生活中孜孜以求的目标。当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所感悟的正义与法制实践所秉持的正义标准存在巨大差异以致人们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时,人们便往往会径自采取“自力救济”④[台湾学者吕世明认为可以用社会学中“自力救济”的理论观点来解释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导因。所谓“自力救济”是指人们主观地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社会正义不能伸张,因而采取法律之外的行动。参见张兆端:《国外、境外关于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之研究》《,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手段。同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直接的、自发的、不系统的、较为零碎与粗糙的社会心理,常常因历史惯性而被继承延续下来,从而沉淀成较为稳定的习惯、思维方式和心理特征。伴随社会生活的细微变化,它们又极易促使敏感的人们产生相应的社会情感、态度和信念,并形成褒扬、鞭笞社会现象的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这些评价和舆论,加紧了社会矛盾的内在张力,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备了适宜的社会氛围。维权的运动模式所描述的境况正是民众在这种社会氛围中怀疑公权力合法性的结果――“合法性危机”的表征。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推演预示了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生长土壤尚显贫瘠,权利意识的勃兴之路亦是举步维艰。
什么是合法性危机?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合法性”是指“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得到社会成员的忠诚的问题”,是一种“正当性的证明”,⑤[[英]米勒、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39-440页]“最直接的表现为民众对既定政治秩序的认同”。⑥[参见张凤阳等著:《政治哲学关键词》,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33页]于此,对于“合法性”命题的省察在现实社会中之所以相当重要,某种意义上就在于它恰好解决了我们上面所描述的权利意识勃兴之路径选择问题。借助政治认同感的力量,国家不仅可以减少统治成本,而且,即使它的决策或行为出现失误和偏颇,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得到社会民众的容忍而不至于发生大规模的冲突或对抗。在新中国建立初始及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国家政权是通过论证其认识和掌握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真理,并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了受压迫人民获得政治解放的理想来主张其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渗入其间的“阶级话语”,使人们在观念中形成了对这一政治理论的认同,从而为新生政权的巩固找到了强大的支点。然而,沉浸于左右倾斗争的时空延续至上世纪70年代末,正统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开始受到挑战,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面临着危机。此后,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之下,中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权力过大,权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机得到相当大的缓解。然而,单弦的琵琶毕竟难以奏出和谐的乐音。因为,没有民主的经济增长将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平等,①[参见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权益保护》,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316页]“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②[[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230页]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未能完全同步,经济体制改革不可避免地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经济化了,单纯的市场化策略已经难以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全部的论证和基础。这一危机始终潜藏于为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而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如何改造传统国家的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制度”③[参见姚荣伟:《国家的体制革新》,《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的命题成为当代中国不可回避的重大历史课题。
在市场化的今天,商品交换中“人的法律因素”必然会从社会的大分化中解放出来,个人获得独立的人格,社会弥漫着强烈的权利诉求和基本人权的气息。随之而来,以利益为核心形成多元群体,多元群体又产生多元利益格局。一元化随即分崩离析,并为一个更有前途、更具有包容性的多元化所取代,人们的利益诉求及其实现必然开始融进信息公开、民主参与等公共政治生活的成分。此时,如果我们依然重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压倒民主”、“民众不具备参政的素质与能力”等老调,就显得“呕哑嘲哳难为听”。这不仅与法治社会的目标极不和谐,还终会侵蚀“执政为民”的政治根基:一种可能是,国家在与社会、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依然具有绝对的权威,整个国家蜕变为新型的官僚化国家;另一种可能是,政治表达和参与渠道缺失,制度运行不畅,强势垄断利益,弱势激进索权,由此导致社会生活杂乱无序,稳定局面难以再续,整个社会步入所谓的“高风险”时期。④[NIC的《2015年全球趋势:围绕未来与非政府专家对话》估计,2015年前中国的发展充满艰难和不确定。要求经济快速增长同时又要保持现有政体不变会使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充满压力和挑战,这些挑战影响到政权的合法性。转自丁元竹:《2010年,中国的三种可能前景――对98名政府和非政府专家的调查与咨询》,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4期]韦伯曾有睿智之言:“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⑤[参见甘阳:《走向“政治民族”》,《公法评论》2002年第1期]一些新兴民族国家的发展经验似乎证明这并非完全是危言耸听。
在此背景下,群体性事件难以避免的升级与高发,正是民主制度不完善、沟通渠道不畅达、公权滥用、官僚主义的必然现象,也是公民维权无门、前景迷失、信仰沦丧、涅 重生的无奈选择,以及社会公正与自然之法的一种自我修复机制。或许,这并不是最好的方式,而且这样的努力依然艰难,但无论如何还是需要人们在苦涩与沉重中为之思考和呐喊,毕竟所有的努力都不会白费,因为在每一代人面前都摆着任何人无法否认的事实――不管努力的结果多么微不足道,力量多么微弱,他们都是一份力量。
三、另一种隐痛――路径选择的三重风险
伟大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曾经说过,最可怕的莫过于无知而行动。当我们朝着法治国家迈进的时候,重要的不仅仅是将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向整个社会渗透和播撒,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每个人都身体力行地努力去行动。这种行动也许充满感情,但不能是无理性的狂热。
而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其选择的行动逻辑图式是“运动”。在运动中,社会遭遇着人类苦难的严肃与恒常,并往往把那些体现社会转型的价值观念引向彼此的冲突。随之我们陷入了“一个无法克服的道德困境、正义的梦靥”,即“对某项正当性的维护总是陷入更深的不义,在难以忍受却不可避免的暴力运用中,命运对抗着命运”。①[William Arrowsmit h,The Criticism of Greek Tragedy ,in W.Corrigan,Tragedy:Vision and form ,San Francisco,Chan2dler Publishing ,1965,p .332]的确,运动间夹杂着的暴力无论带有多少客观的理由,都将因对法律的漠视、对公共秩序的损害而带有无法推脱的“原罪”。因此,观察近年来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制度的反思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的缺失亦急需修补,空白的机制尤应建立,但对暴力的谴责同样应当坚决与鲜明。历史上不计其数的暴力重复、现实中多次上演的暴力演绎,从来“打”不出文明的进化、进步的足音。暴力不应当有任何特权,无论强势还是弱势群体,对暴力的任何同情都很容易陷入一种“暴力循环”的思维中,而暴力思维是无法给公众和社会带来长远利益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法律本身的逻辑,是以人为的力量随意地篡改了它的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底层群体的非正式反抗的对象可能不仅仅是施加生存压力的强势者,他们的生存压力和无法释放的不满可能会将整个社会作为宣泄对象,甚至指向无辜的普通民众或其他同类弱者。他们反抗的方式也不再是公开的反叛或运动,而很可能以所谓社会治安问题(各种形式的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反抗的发生是没有组织、无需动员、没有纲领、不用合作的。对于这种畸变的反抗逻辑和反抗方式,可能当前极端的恐怖主义活动差强可比。这种反抗可能形成霍布斯所描述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