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政党、政党制度与现代国家―――对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反思

作者:林尚立发布日期:2009-12-16

「林尚立:政党、政党制度与现代国家―――对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反思」正文

中国的政党制度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发展,中国政党制度实践的是有领导的党派联合执政、多元协商、合作治理国家的政治形式,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结构化的多党派协商合作制。中国政党制度内含一体多元结构,它不仅适宜于中国的社会形态的内在结构及其现代化转化,而且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民主成长,其进步与发展能够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民主成长提供新的资源与新的空间

关键词:政党社会政党制度国家建设

政党是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政治生活得以展开的核心要素。在现代政治框架下,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所形成的制度性政党关系、行为规则和运行形态,则构成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政党制度在规范政党的地位、功能与运行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然而,任何国家的政党制度,既不完全是政党或政党关系所决定的,也不完全是国家制度体系所决定的,而是决定政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和国家所共同决定的,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这种相互作用往往可能体现为国家的力量,或者是社会的力量,从自身的利益和愿望出发,对政党制度提出要求,以塑造理想的政党制度。于是,人们自然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的确立,应该基于党派的原则与民众的理想,还是应该基于社会运行的规律与国家建设的要求。针对这样的疑惑,本文的出发点认为:深思熟虑的国家建设与政治发展应该从国家与社会内在要求及其相互作用中,选择和确立适宜的政党制度。

一、政党与社会

人类生活的自我组织逻辑很清楚:先组织社会,后组织国家,国家在社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人的进步与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组织与结构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带来国家组织与运行的再造。人以类聚。利益、志趣相投的人们,必然在社会中形成他们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一旦力图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就转换为政党。以利益和志趣形成团体或组织,是人的天性,自古有之,因而,导致政党出现的关键是国家权力体系对社会开放,它使得社会团体和组织有可能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来实现其利益与愿望。国家权力体系对社会开放,是民主发展的必然体现。从这个角度讲,民主确实是政党产生的前提,政党是民主发展的动力。可见,基于一定团体或组织形成的党与派自古有之,但由此所形成的政党,则是人类社会迈入现代化,出现了现代民主体制之后。意大利政治学家G.萨托利说:“政党,我们知道,是一个为新的事物而起的新名字。说这个名字新是因为事物是新的。这个词直到16世纪才在政治意义上使用。”[1](P97)

政党的根基在社会,其产生的前提在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实际上,这个概括是不严密的,因为,国家权力安排的开放性,不是到近代才有的,在此之前也多少存在,如古希腊的雅典,其公共权力向所有公民开放,并要求所有公民必须参与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而雅典并没有因此出现现代意义的政党。可见,国家权力安排的变化是政党产生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那么,政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充分条件是什么呢?从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来看,这个充分条件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马克思指出:“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就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2](P283)这种分离使得社会从国家中获得独立,由依附国家的社会变为能够自主的社会。在国家与社会一元的条件下,社会是作为国家的社会而存在的,人们在社会中所形成的团体与组织,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产物,不是社会自身运行的结果,这样,团体与组织自然也就构不成社会的多元化存在,因为,它们既很难形成相互之间的各自独立,也不可能作为独立的力量来面对国家权力,进而争取掌握或分享国家的权力。但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团体与组织,不仅各自相互独立,而且也能作为独立的力量直接面对国家权力。社会的这种独立以及由此形成的多元化存在,正是政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充分条件。这种理论的现实注脚是很容易在各国政党的发展事实中找到的。

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完全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代政党,不管是通过怎样的途径以及以怎样的形式产生,从宏观理论上讲,都离不开三大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权力开放性;二是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立所形成的社会自主性;三是社会利益分化和自主结社发展所形成的社会多元化。这三大前提条件决定了任何试图迈入现代化,并进行现代国家建设的社会,都必然会产生出政党。政党是一定社会利益集团借以代表和表达其利益,并通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或掌握国家权力以实现其利益的政治组织。因而,政党是社会借以进入国家体系,影响和主导国家运行的重要中介。

社会的多元是政党得以产生的前提,换言之,政党存在体现的是社会的多元。多元的背后必然客观地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意见的分歧与理想的冲突,当这些差异、分歧和冲突通过政党来提炼、来表达、来自我维护的时候,政党在无形中就可能成为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所以,在西方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早期,政党并不被视为积极的政治力量,相反被视为可能导致社会与国家分裂的政治宗派,并由此遭到政治家和思想家的鄙视与反对。美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建构美国宪政制度的时候,就明确认为党派分立以及由此引发的“党争”对社会、对国家都有巨大的危害。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1796年9月17日发表的告别演说中,就对党争可能带来的危害提出忠告:“我已经提醒你们,在美国存在着党派分立的危险,并特别提到按地域差别来分立党派的危险。现在让我从更全面的角度,以最严肃的态度概略地告诫你们警惕党派思想的恶劣影响。不幸的是,这种思想与我们的本性是不可分割的,并扎根于人类脑海里最强烈的欲望之中。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于所有政府机构里,尽管多少受到抑制、控制或约束。但那些常见的党派思想的形式,往往是最令人讨厌的,并且确实是政府最危险的敌人。它往往干扰公众会议的进行,并削弱行政管理能力。它在民众中引起无根据的猜忌和莫须有的惊恐;挑拨派系对立;有时还引起骚动和叛乱。它为外国影响和腐蚀大开方便之门。外国影响和腐蚀可以轻易地通过派系倾向的渠道深入到政府机构中来,这样,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意志就会受到另一个国家政策和意志的影响。”在这忠告中,华盛顿已经明确地意识到这种“党争”根源于人类本性,难以消除,只能警惕和防范。美国的联邦党人麦迪逊也明确反对党争,他从党争存在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看到其不可避免性:“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所以,“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他们对党争危害的担心是正确的,因为时至今日,他们当时所担心的现象还常常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生,尽管今天的政党与当年的政党不可同日而语;而他们所意识到的党争原因,则构成后来政党发展全面展开的基本动力。然而,有一点是他们当年没有预见到的,即政党在今天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社会普遍接受,并成为这些国家的政治中心。

不论在中文的语义中,还是在英文的语义中,“党”或者说“政党”(Party)一词本身,所含的根本意思就是“部分”。社会的多元,就是多种“部分”的存在,政党是作为“部分”的代表而存在的。就社会来说,“部分”的存在有两种:一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二是作为与整体相对立的部分而存在。代表前一种“部分”的政党,不是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相反,代表后一种“部分”的政党,则可能引发不可调和的党争,成为分解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①一个社会要使其部分是作为“整体的部分”存在,就要求其社会具有内在的整合性,或者作为维持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国家应该是具有整合力和维持内在统一性的政治共同体。多元的社会要成为有机的社会共同体,使多元的“部分”都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那么,社会就必须有基础、有能力将其内在的理性灌输到政党之中,使政党能够从社会的整体来把握和反映其所代表的部分;或者国家有能力将代表多元的“部分”的政党整合在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之中,使代表多元的“政党”都能够在共同的制度框架和价值体系中表达多元,实现多元。要达到这样的良性状态,社会与国家就必须共同创造一个适宜的政党制度;换言之,政党就必须在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中,创立一个既适宜于现实社会结构,也适宜于国家建设的政党制度。从这个角度讲,一个社会形成多党是极为容易的,可谓易如反掌,但要在多个政党存在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适宜的政党制度却是相当困难的,可谓千辛万苦。所谓适宜的政党制度,简单讲,就是既能关照社会的进步,也能关照国家的建设的政党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政党制度的设计简单地与民主设计和民主发展挂钩,简单地把政党制度看作是实践和发展民主的工具,过度强调民主的所谓标准化要求,忽视社会的条件和国家建设的实际要求,结果,使政党跃出“整体的部分”存在,成为与整体相对立的部分存在。这样的政党制度,既危害政党,也危害社会与国家。

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这是共识。但是,我们形成这种共识的同时,也应该形成另一个共识,对现代民主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政党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民主成也政党制度,败也政党制度。

二、政党制度与国家

人是一定要过团体生活的,为此,组织社会,建立国家。所以,人既是社会动物,也是政治动物。国家是人创造的,其使命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国家在履行其使命的过程中,逐渐成为超越社会之外的相对独立力量,既遵从着社会,也驾驭着社会。社会创造国家,国家保障社会,在这种相互依存下,社会不能脱离国家而放任,国家不能消灭社会而独尊。这决定了规范整个社会的制度,既不完全是社会意志的结果,也不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必然是社会与国家相互作用的结果。马克思精辟地揭示了这个真理:“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因此,法律不能决定使两种势力中的哪一种,即国家制度的哪一个部分有权改变国家制度本身,有权改变整体。”[2](P316)基于这样的制度原理,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巩固,既要充分尊重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国家运行与发展的基本规律。从人类制度文明发展来看,即使是在国家力量最为强大的时期,或者是在社会力量最为强大的时期,任何一项有效的制度都不会仅仅出于满足国家或社会中的某一方需求而确立,更不会因为满足其中的某一方意志而得到巩固。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条件下,政治制度的这种特性更加深刻和全面。

从现代政治发展史来看,是先有政党,后有政党制度的。现代政党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现代国家制度发展的产物,如英国的政党,就是在英国议会制度运行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是为确立和建设现代国家制度而诞生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党是由此出现的,不论是为了结束前资本主义的政权或体制而形成的革命性政党,还是为了迎接民主共和体制的确立、议会的开设与选举的开放而诞生的政党,都属此类。可见,不论政党如何产生,都与现代国家或者与其所蕴含的现代民主制度的成长有关。在前一种情形,政党起始于国家层面,随着普选的展开,逐渐走入社会层面,从而成为居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力量;在后一种情形,政党起始于社会,一诞生就以国家政权为目标,并直接成为建构现代国家、运行现代国家制度的主导力量或核心力量,其实际所处的政治方位也在社会与国家之间。

前面的分析表明,政党不论以何种情形产生,其内在的根源都来自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与社会结构的分化,换言之,政党产生的内因在于社会转型与分化。政党产生之后,一旦开始以非武力的方式争取和掌握政权,政党制度就开始酝酿和形成。面上看,政党制度始于政党的产生和活动,然而其实际的根源却在国家。因为,不同的政党只有在形成共同的主权认同和宪政制度认同的基础上,才可能在国家的框架内进行和平的政治竞争、协商与合作。至于政党之间会形成怎样的政党制度,一方面取决于政党的布局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国家的政治形态与制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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