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原史起:中国农村的政治参与

作者:田原史起发布日期:2009-06-23

「田原史起:中国农村的政治参与」正文

一、研究概况

(一)政治角色的多元化

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人民公社以前,关于农村政治角色,只要把握“干部―群众”这个二元结构就基本能说明问题。然而,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仅仅把握以前的“二元结构”已经不够了,农村政治角色呈现多元化。现在,农村权力构造的主体是:在以往的干部与群众的整体中间又出现了一个中间阶层,要把握农村政治结构的整体就要从“三层构造”的视角出发进行分类、分析。所有新的研究采用的共同分类方法是在“干部―群众”这个以往的共同体中新加入了一个“第二阶层”。所谓“第二阶层”是指“非治理精英”、“特权者”、“非管理能人”等。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政治角色的多元化现象,正是由这个处于中间的第二阶层引起的。不过关于这个中间阶层的具体情况,研究者们意见各不相同。

下面,首先将关于这些“第二阶层”新生角色的优秀研究成果做如下概括评论。

1.企业家

农村企业经营者乃至更广泛一点的新兴“经济能人”的抬头,使农村传统的“干部―群众”二元存在方式发生了改变。1980年以来,这一现象吸引了众多研究者的注意。但90年代以前的调查研究是在乡镇企业经营和政治权力还未分离的阶段展开的,其研究对象是农村企业经营者作为独立的政治角色分化出来之前的情况。

农村企业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角色登上农村政治舞台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之后。佐藤宏对原来以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的江苏省吴江市和原来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浙江省温州市的企业经营者进行过对比调查研究。他发现,首先,在吴江市实行乡镇企业改革后,干部的行为方式并不与温州的情况相同,由企业干部与地方行政干部所组成的非正式关系网仍然继续存在(在原来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温州,企业与地方政治联系比较少);其次,在企业与地方政治的关系一直以来比较薄弱的温州,经营者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

与此相关,近些年在江苏、浙江等省展开的调查研究发现,私营企业家兼村党支部书记的“老板书记”和企业家兼村委会主任的“老板村长”已经大量出现。

正如江振昌针对农村的乡镇企业管理者和私营企业家的活跃化现象所说的那样,在农村,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权利”已经开始向“政治权利”发出挑战。但与其这样说,倒不如说是最近的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动力要求经济能人的参与,经济能人的经济优势虽然不能说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充分条件,但项辉、周威锋也评论说它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必要条件。

农村企业家、富裕村民参加村组织的个人动机是什么呢?郎友兴、周大鸣、杨小柳等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为了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参政。虽然如此,但是民主选举方式的使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种制度的日益完善,使得企图谋求私利的人当选的机会越来越少。第二,为了获得地位。当他们获得了物质财富后,对政治的关心程度也随之加强,为了使自己在事业上的投资和收益得到保障,想通过参政来达到维护政治安定、减小其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的目的。第三,为了获得与上级政府取得联系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企业家人数较多的浙江、江苏地区,经济能人的政治参与除“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外,“为集体作贡献”的愿望也特别明显。上述的“为了获得地位”的动机,就被视为是着眼于集体的经济活动整体,确保和依靠政治安定,最终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

2.宗族

如果将受市场经济影响较大的地区的农村的参政企业家们称为“现代”政治角色的话,那么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在所谓“权力真空地带”成功复活起来的民国以前的所谓父系血缘集团――宗族及其首领就可以被称为村落政治的“传统角色”,这一点也引起了许多研究者的浓厚兴趣。针对农村宗族的研究,以前大多都是围绕它对村民自治制度和民主选举的妨碍等展开的,一直倾向于强调其对农村政治的负面影响。

倘若按照梅志罡提出的“族姓均衡机制”观点,在村落支配权分配方面“族姓均衡机制”表现在以下几点。(1)村级主要干部并不只是完全偏向于人数多、势力大的特定的某个“大姓”,人数较少的“小姓”也分别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2)从村干部整体来看,也保持着族姓间的均衡。这也是历史延续的一个结果。(3)小姓当选了村干部使得小姓的势力得到了加强。

然而,这种形式的宗族间的“均衡”,是某种危险的不稳定的均衡。肖唐镖指出,倘若一个村落有两个大姓共同存在,在它们势力相当的情况下,在法律和道义的约束之下才可实行治理。但是,像江西省泰和县那样经常会出现一个大姓控制一个小姓,并且由大姓实行暴政的情况也是现实存在的。

一直以来围绕农村宗族现象展开的角色分析存在一个问题,即无论是对宗族问题持否定的看法也好,还是持肯定的看法也好,由于分析者本身对宗族血缘亲属集团存在过于想当然的态度,总以为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就村落宗族现象特别明显的中国东南地区的情况而言,这种倾向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在很多地区,血缘亲属集团团结也好、对立也罢,问题的实质在于当他们作为政治角色参政议政的时候,在多数情况下他们的宗族意识的背后往往存在经济利益的原因。

3.大社员

“大社员”并不是全国普及用语,所谓“大社员”实际上是湖北荆门地区农民自己的说法,是指那些不是村干部却胜似村干部的村民。他们比一般村民有影响力,所以谓之“大”,因他们不是在任村干部而谓之“社员”。有意思的是,大社员这个词并不是人民公社时期出现的,而是在20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形成的。研究者认为,当前在农村有影响力的大社员大致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当过村民小组干部,或是村里的党员。这些人对村中事务熟悉,与上下级有些关系,能说会道,敢于直言,且往往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党员会议等正式的渠道发表对村务的评论,因此成为在任村干部不得不尊重的村民。第二类或有亲戚朋友在外做官,或自己与上级关系密切,或外出见过大的世面,或有一技之长,或在村民中拥有影响,或喜欢告状上访,或爱好参与村中事务。他们凭借自己的优势,在与村干部打交道时,可以掌握主动权,村干部不敢随便得罪他们。第三类是那些兄弟多、力气大、不怕死,近于泼皮无赖的村民。

大社员起初是代表一般村民发表意见的,对村干部来说是一种潜在的抵抗力量。这样一来,他们希望大社员不反对自己,就必须与大社员建立良好的个人关系,通过动用各种优惠待遇等手段收买大社员。村干部在施政时,就不是基于全体村民而是只要针对大社员就行了。

(二)政治角色任务的变化

1.村干部

毛泽东时期的基层村干部兼有上级政权的“代理人”和村庄的“当家人”的双重身份。改革开放后,围绕村干部的分析研究大多仍然采用这种双重身份的框架。总的说来,单纯将两者对立起来的理解是主流,但近年来的研究有单纯地指责村干部的复杂内幕的倾向。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变化,村干部的责任也已经超越了只是维持其“代理人”和“当家人”这两种角色平衡的作用,人们更加期待他们作为“经营者”的作为。其典型特点是,村干部通过其组织领导能力、技术、与上级关系等途径亲自兴办和经营村有企业,以确保集体财源。这种视点不仅仅局限于村级干部,也适用于县、乡镇的地方政府与公有企业紧密结合、采用类似公司运作模式的地方政企结合主义。

第二,改革开放以后,在那些受到迅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市场化影响较大的城市近郊农村,有些村干部不切实履行其作为“经营者”的职责,只顾追求私利,歪曲了“经营者”的本来含义。

第三,以经济改革为其带来的好处较少的地区的村干部为对象的研究指出:传统的“代理人”和“当家人”的角色本身就不健全。在四川省达州市双村作实地调查研究的吴毅指出: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差的内陆地区,村干部作为“代理人”和“当家人”的两重任务几乎都不能很好地完成,村干部的双重角色只是被想当然地认为是“本该如此”。吴毅对同一村的观察分析指出,导致村干部此种行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以“农民财政”为基础的乡政府的行政压力。因为在以农业为主的乡,主要财政来源要依赖于农民,所以乡与村之间关系往来的基本内容是税收和费用的征收。(2)由于集体经济的欠缺,村干部除了维持治安和调解纠纷以外,没有能力推进村的公益事业发展。所以村民对由谁担任村干部和通过什么方式选举村干部并不关心。(3)由于集体经济的欠缺,村干部的津贴也不得不从村民中征收。所以,村民产生了“自己出钱选出只会从自己这里收钱的人得不偿失的想法”。(4)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赋予村干部权力的不再是“上面”(上级领导)而变成了“下面”(村民),村干部也变得与以前不同,开始设法同村民建立良好关系,而他们与乡政府的关系则开始变得疏远。(5)由上面分派下来的琐碎行政事务大多与收费有关,所以干部很难与农民缩小角色上的差距。结果出现了乡干部感到无法支配村干部,村干部又感到不能与村民亲近的状况。于是,村干部处于一种被夹在国家与村民间的悬浮状态,既不能够完成乡镇政府委以的“代理人”的任务,也无法很好地担负起村民赋予的“当家人”的责任。

以上的研究表明农村干部的政治、经济行为近年来变得越来越复杂。以前的“代理人”与“当家人”的双重任务,仅仅是一种计划经济前提下充当“老好人”、平衡上级政府和下级村民间关系的想法。改革开放以后村子变成了一个经营整体,这就要求村干部应该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发展村经济的“经营者”。只要能够成功地完成作为“经营者”的任务,也就自然而然地能够扮演好作为“代理人”和“当家人”的角色。而且,近年来的研究还发现:村干部行为的这种多样性,已超越了单纯的个人道德和意图,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间的差异的扩大、特别是以村干部为管理主体的土地等集体财产的多寡等经济要素有密切的关系。

2.一般村民

作为村庄内部的角色,一般村民的参政议政及其影响力是绝不可忽视的。一般而言,与体制内或体制外的能人和民间组织相比,零散的村民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但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较,现在的村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村政并发挥一定的影响力已经成为可能。围绕中国农村居民的参政议政问题,包括欧美国家以“农村民主化”为主题所进行的研究,已经吸引了许多人的注意力。

第一,围绕村民参政议政的各种形式及其背景展开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对富有多样性的中国村落政治的研究,与其以个人为单位对村民参政议政进行研究,倒不如对每个村的不同参政议政形态及其意义进行研究。詹尼斯认为,“关于村民是否能够以较为活跃、较为积极的形式参政议政的问题,已经超越了村民的个人特性,而更多是与地域特性紧密相关”。

第二,围绕人民公社时期非常稀少的、村民自发组织的“抵抗型参政”的研究也很引人注目,如欧博文、李连江、白思鼎。他们将村民分为顺从型村民、顽固的反抗者、基于政策的抵抗者等三大类,并且着重对有着与原来的村民形象大不相同的全新特征的第三类村民进行了研究。研究指出,所谓“基于政策的抵抗者”是指将基层的问题直接诉诸上级政府,即采取所谓“上访”的方式进行抗议行动的村民。

第三,也有围绕与村民组织相比不是太正式的、非制度化的村民政治参与方式展开的微观研究。村民对于村政的关注,并非都局限于选举、明目张胆的反抗等形式。于建嵘以湖南省的岳村为例,将村民公共参与行为的主要形式分为选举性参与、议论性参与、抵制性参与(对于村里征收各种费用时的消极交涉、积极抵抗的方式)等几种。

现实中,决定一般村民参与公共事务行为的因素,也许是一种现实经济利害关系。而且,经济利害关系的存在方式和它被人们所认知的方式存在很多地域性变数,近几年建立在实地调查基础上的诸多研究深入分析了这一点。

3.遗留的课题

在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之后的5年间,关于村落政治、村民自治及其角色的大量微观研究数据,主要是由中国国内的研究者们通过实地调查、观察的方式积累得来的。围绕改革开放以后在个别地区出现的新角色及其新任务的研究,以及反映角色多元化现象、一直以来处于中心角色地位的村干部的任务复杂化现象的例证不断地涌现。作为研究尚未涉及的遗留问题,在此,我想就以下两点予以说明。

第一,关于角色的多元化及其任务变化,一直以来的研究主要是以农村政治的“新变化”为主题进行,大多引用了容易吸引人们注意力的沿海地区的企业家和中国东南部的宗族组织的事例,容易让人觉得这些地区的典型事例已经广泛存在,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