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 郝志鹏:“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化解理念与路径研究

作者:王岩 郝志鹏发布日期:2015-01-02

「王岩 郝志鹏:“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化解理念与路径研究」正文

 

[摘要]“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的一种新的矛盾形式,暴露了我国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基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和实践模式,分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主要特征及其产生原因,指出了我国政府在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中应坚持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包容贵和、共建共享和公平正义,在思想基础、现实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模式等方面探讨了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路径。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社会管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利益表达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各方面的形势越来越复杂,一些地方因公共安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干群关系等问题多次引发以“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为特点的群体性事件,如深圳袭警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四川什邡事件、温州城管事件等。[1]这些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是我国社会进入全面转型时期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矛盾形式,本文将遵循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和实践模式,深入剖析其特征及成因,并在此指导下来加以预防和化解。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主要特征及其成因

从近年来爆发的数千起“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看,大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关系,或者说本身没有利益诉求,而只是藉此表达、宣泄一种极端情绪。[2]多数事件的直接导火索起初只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纠纷,波及范围较小,最终却因种种原因扩大规模,演变为冲突性极强的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相比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事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肇因的突发性。“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主要是由极其偶然的事件引起的,难以预料,突发性强;二是规模、程度的不可控性。这类矛盾极易演化成大规模的恶性治安事件,升级为大规模的“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可能性极强;三是主体的弱势化。参与主体大都是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权益的侵害无能为力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参与中充满了对公权力拥有者的愤恨,自觉地归队到利益受损的一方;四是行为的非理性。参与者往往受情绪因素和思维定势支配,出于自身的情感误区和认知误区,无法正确判断事件本身,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下,盲目地、非理性地根据自己偏好参与其中;五是冲突的广泛化。基于非理性的心态的蔓延,必然导致判断是非、处理问题的模式趋向极端,这种情绪一经网络、媒体等渠道的发酵,容易触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

“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根源。一是阶层利益分化加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中,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得以分化重组,贫富差距持续加大,促使社会阶层分化和利益集团对立,成为触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社会根源;二是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但我国社会的利益表达和保障机制却不够健全,难以满足广大民众利益表达的需求,弱势的一方往往只能通过非常规的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以期引发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埋下诱因;三是相对剥夺心理强化。弱势群体在面对现实的生存压力、巨大的收入差距、严重的社会腐败时,自身相对剥夺感不断强化,促使他们行为趋向非理性化,许多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的人很容易积聚在一起,运用各种权利和手段包括不合理手段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四是基层政府官员不作为或处置失当。一些干部责任心流失、工作作风庸懒散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回避矛盾的“鸵鸟心理”、贪腐渎职的违法行为,这些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民众逐渐丧失对政府合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预期,使他们更容易参与到与自己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中来,以宣泄自己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五是价值取向多元化导致的负能量。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变迁阶段,许多负面的价值取向深深改变了人们的精神境界: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极端自我妨碍了社会宽容心态的培育,功利主义的实效至上促使人们急功近利、对未来既充满了不切实际的幻想,而有着不知所措的迷茫和恐惧,精神家园失落。多元化的价值观并存和冲突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酿发的深层次的价值观因素。

鉴于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分析,可以看到这类矛盾产生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产生于维护社会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欠缺;表现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对话平台的缺失,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渠道和话语权的匮乏;酿发于社会宽容心态的弱化和人们精神家园的失落。所有这些反映了改革进入到深水区所触发的社会矛盾,同时也反映了政府社会治理理念和方略的亟待转变――平等协商、恳谈对话、平衡协调等协商治理理念在化解上述矛盾中应具有的特殊作用。

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应遵循的基本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而中国特色的协商治理正是协商民主在基层实践中的体现,为我们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提供了一个独到的视角。其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利益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搭建彼此沟通、对话的平台,通过交流、讨论和沟通,平衡和协调公共利益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和化解其间的利益矛盾,寻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协商治理正是以协商和对话方式,承载着实现公共利益,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之间关系的治理功能”。[3]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社会管理模式的意义和多维价值,其理念包含“协商目标的凝聚共识、协商主体的平等地位、协商过程的公开对话、协商方式的包容差异和协商原则的直接参与等特征”[4],凸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诉求的多元化特征,彰显了多元化背景下对平等、公正和包容等政治价值诉求的期望。这些理念对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有极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以人为本是化解矛盾的根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众路线是永葆党的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必须做到教育和实践两手抓,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深深植根于思想中、真正落实到行动上”。[5]把“以人为本”作为有效化解这类矛盾的根本原则,其实质是真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只有真正认识到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平等的,深刻认识到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是矛盾化解的终极共识,才使得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矛盾成为可能。只有当广大基层民众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分配不公、减少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之路,才能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减少“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滋生的诱因。必须指出的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决不意味着党和政府居高临下地恩泽民众,必须真正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尊重他们作为创造主体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化解中坚持好“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原则。

(二)包容贵和是矛盾化解的心理保障

在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如果广大民众在心理承受、观念更新、价值观取向等方面没有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就无法适应由由此带来的社会冲击力。再加上现实中收入差距的拉大、城乡与区域的失衡、改革成本的扭曲以及官场腐败的出现等等。这些因素一经发酵便使人们的社会情绪更加对立,在社会宽容缺失的情况下,社会心态便会趋向于偏执、激进和浮躁,极易酿成规模化的冲突。“包容贵和”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礼之用,和为贵”、“和则相生”的传统伦理精神的精髓,体现为一种能够在彰显本体特质的过程中包纳兼容其他人物、事物和思想的意志和品格,以及追求和谐、注重合作、提倡谦和、宽怀大度的精神和风貌。笔者认为,坚持“包容多样,求同存异、团结友爱,才能超越民族、城乡、地域以及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差异,才能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整个社会的团结和稳定。”[6]这种精神与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包容性政治价值趋向”相契合,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无疑需要坚持包容贵和的理念。一方面,在思想意识、社会精神层面倡导社会宽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看到社会差异的存在,正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面对具体矛盾冲突时,要接受他人价值观念的合理性,承认社会不同声音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矛盾调处上也要秉持包容的心态,尊重参与者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消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产生的心理和思想原因,为协调不同阶层利益关系提供指导。

(三)共建共享是化解矛盾的内在诉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能动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共建共享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协商目标的凝聚共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内涵,共同建设重在责任的共担,共同享有强调利益的共有,共建共享的理念也正与协商民主的理念一一对应。共同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化解的主体诉求。在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中,应当以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为基础,满足民众应有的参与、表达、监督等权利。共同享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向,也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目标。要立足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健全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社会活力,切实把改革发展的成果落实到人民群众享有的各方面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建设为共同享有提供基础,共同享有是共同建设的根本目标,二者相辅相成。只有确保发展成果由民众共享,民众在切身利益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根本诱因。同时,也只有健全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共同享有的制度建设,才能全面有效地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

(四)公平正义是化解矛盾的根本目标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必然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成为我们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应遵循的重要理据。公平正义,意味着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在权利的分配、利益的分享、制度的架构、社会的和谐等方面的满意程度,尤其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公平的分配。社会治理的经验表明,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衡量社会稳定的标尺,在社会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一个社会越公正,社会成员维护社会稳定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就越强。社会公正对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缓解对立情绪有着巨大的意义,保障着集体理性的诉求和协商的公平公正,有效地达成最优的协商结果,并以此为导向,协调好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兼顾好群体间利益,建立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能共享发展成果,以最终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同时,对社会成员而言,要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为导向,以责任的意识、守法的精神、公民的德性为原则,通过协商、对话的正常渠道来解决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而不是诉诸于“无直接利益冲突”来寻求解决途径。

三、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基本路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内涵的价值理念为我们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实践路径。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培育化解矛盾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价值观的变迁。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价值观并存、冲突,往往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酿发的深层次原因,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主义主导价值观建设的迫切性。党的十八大凝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来引领价值取向,最大限度地形成核心价值共识,培育健康的公民意识。笔者认为“公共理性、审慎思辨、政治共识、意见包容、心态开放和公民参与”[7]作为协商民主得以确立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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