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刘向东: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及治理」正文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图景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球性族裔冲突和民族矛盾更加凸显。原本期望一个没有民族冲突的世界将会来临的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政治现实:随着两种主要意识形态对立的褪去,民族主义正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运动的新的主要意识形态。[1]尤其是正在进行现代国家建设的多民族国家,正在又一次面对国家内部民族分裂主义的威胁,国家主权统一与宪法秩序都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将从国家认同与地方民族认同的规范关系层面分析这种挑战的政治逻辑,探讨全球化时代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形成的原因,并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强化国家认同的政策性建议。
一、国家认同危机发生的逻辑分析
冷战结束后,长期性的民族政治冲突在全球范围,尤其是在非洲大陆和东南亚激增,其总数大约占到世界正在发生的民族冲突的80%。[2]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关系的角度来看,这种治理失序的核心就是地方民族成员对包含政治组织、政治权力等因素在内的国家基本制度体系产生了认同危机,并转向原生的民族认同,质疑公民身份,注重对次级群体的“狭隘的忠诚”。[3]由此,民族认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认同向国家认同发起了挑战,导致国家认同式弱,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宪法权威及法律秩序不再受到尊重,国家面临瓦解的严重威胁。
(一)民族认同的性质
一般而言,认同(identity)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认同与人们的心理活动有密切的关系,它是个人与他人、群体或模仿人物在情感、心理上趋同的过程。[4]民族认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感情依附和自觉认知,[5]就其内容而言包括民族归属感、语言同一、宗教信仰一致和习俗相同等。[6]在由单一民族构成的纯粹的“民族国家”之中,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同一性,成为一种国家民族。从认同政治的角度看,这种单一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在地域与人口上都与国家认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当居民对本民族拥有认同时,也意味着他对国家的认同。但是,在多民族国家之中,从普遍性上来说,民族认同是一种局限于部分国民的特殊性认同,属于国家内部对特定族群的认同,而非一种涵盖所有国民的普遍认同;从属性上来说,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而非政治认同;从源起上来说,民族认同是一种自然性社会认同。
首先,多民族国家之中,民族认同是一种涵盖部分国民的特殊的社会认同。民族认同的特殊性是由多民族国家之中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决定的。一方面,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是由多个民族基于各种历史与文化原因共同建立的国家;抑或是在国家建立之后在政策上区分出了一些民族,国内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与国家等同,而只是国家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民族认同强调对共同的继嗣和血缘、历史记忆、社会习俗以及语言的认同,在这些方面,不同的民族之间往往有着较大的差异,必然有着不一样的民族认同。所以,多民族国家之中,任何一个民族只是众多民族中的平等的一员,任何一个民族的认同相对于其他民族而言,都是一种关涉国内部分居民的认同,是一种关于一部分人的特殊的社会认同,是众多民族认同并存的多元认同体系中的一元,不能成为政治共同体内的所有公民所共享的普遍性认同,否则,将会对共存且彼此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的其他民族认同构成威胁。
其次,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现代社会分为经济、文化与政治等诸多领域,且每个领域都有相应的社会规则存在,如经济领域交往的市场交换原则,政治领域内交往的公共性原则等。每一种原则都应在相应的领域内运行,任何一种原则对其他领域的僭越,都会使得某个领域内得以自行运转的规则系统紊乱而无法正常运行,甚至会带来社会失序的后果。民族认同是有关本民族的共同祖先、语言、习俗、传统、记忆以及生活方式的心理自觉,是人们体验特殊的宗教、历史与文化后的一种文化归属感。人们对民族认同的需求,是基于个体对自身归属特定民族这一事实形成的内心归属的一种精神寄托,因此,从行为规范意义来说,民族认同是作为一种文化认同对影响到人们内心在文化层面上何去何从的一种价值指引。所以,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所具有的是一种私人感情价值,不具有公共领域之中的联盟意义。[7]因此,在多民族国家之中,任何一种民族认同应该存在于文化领域之中,其对人们行为的指引需通过依靠道德与舆论约束的力量来实现,而不具有强制力,更不能成为公共领域中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最后,民族认同是一种自然性社会认同。社会认同就是对“我们是谁”这一问题的回答,人们往往是通过能够确定一群人共同而特有的基质来界定“我们”的边界,并以此形成一种社会认同。血缘关系、语言形式、宗教伦理、禁忌神话、地域等使得一个民族非常明确地与其他民族区分开来,这些也是民族认同得以形成的基质,即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8]正是由于民族的同源同宗的性质决定了民族身份具有对外的封闭性,民族身份成为民族成员身上一种“无可代替也无法消磨的特征”。[9]这是因为对于民族成员个体而言,民族身份都是一种天生获得的,与个体的偏好、后天的努力程度并无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偶然出生在一个民族,无论他个人意愿或者日后行为方式如何,他都已经被打上了这个民族的标签,既无法去除,也无法更改。但理性反思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生活得以进行的关键原则。所以民族认同基质对于理性反思的限制,使得民族认同在行为规范层面不能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普遍规范。
(二)国家认同的性质
从认同政治的角度说,国家认同是具有差异性族群成员通过相互承认结成“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作为自己情感和身份归属的自觉认知。国家认同是一种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理性选择的一种认同形式。这些属性,是由现代国家中国家认同的对象的性质,国家认同的主体身份,国家认同得以形成的方式,以及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与制度体系的形式与地位决定的。
首先,国家认同的对象性质决定了国家认同是一种政治性认同。就国家认同的对象而言,国家认同是指对国家基本制度、政治体制的权威性的承认,是公民对以宪法作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系统、法律体系的同意、赞同与支持。国家认同的对象决定了国家认同本质上关系到政治合法性问题,是对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有所肯定所产生的政治性认同”。[10]国家认同体现的是共同体成员与国家政权系统之间的关系,是公民对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政治性认同。而只有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获得了公民普遍的自觉认同时,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才获得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就国家认同的主体身份而言,国家认同的主体是公民。与民族认同的主体―――民族身份体现的同源同宗不同,国家认同的主体―――公民身份体现的是平等与开放。所谓平等,是指不管其血缘、宗教信仰、种族、文化习俗、历史传统有何不同,作为国家成员的资格是平等的;所谓开放,是指公民身份不是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可以依法自由选择的,即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籍。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开放性决定了国家认同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认同,国家认同主体身份的普遍性使其具有了包容性品格。
再次,从国家认同的形成方式看,国家认同是社会成员理性选择的结果,属于一种建构性的社会认同,是对民族同源同宗的自然归属感的一种超越。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不依赖于同源同宗的血族关系而形成,而是依靠不同族群成员的共同参与,通过相互承认而组成。与民族认同不同,国民的国家认同的基础并不在于血缘、种族、宗教信仰、风俗文化的共同性,或特定的生活样式,而在于公民积极地运用其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认同是社会成员理性选择的结果,属于一种建构性社会认同。如果说,同源同宗的民族共同体是基于同质原则,那么,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则是基于自愿原则。这意味着“政治共同体允许其公民自由进出”。[12]由于国家认同是不同族群在更高层次上通过相互承认结合成的相互依存关系,所以它是人类合作制度的一种创新,使具有差异的不同族群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由于政治共同体是不同族群基于自愿原则通过相互承认结合而成,所以,这种相互承认结合成的共同体实际上是一种命运共同体,即不同族群之间负有相互支持、相互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单方面地背弃这种义务。“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13]
最后,国家认同的保障是统合政治共同体一体化的宪法体系。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就是交往与合作。“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14]宪法不仅是国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与来源,更是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族群为了共同的合作利益通过政治过程达成的一种形式共识。这种形式共识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约定,是通过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论辩与协商而获得的,符合每个人的平等利益,因而成为人们共同生活的准则,保障了联合体内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认。[15]平等的参与、论辩与协商正是宪法得以形成的基础。这个过程不是不同族群的特性被消解的过程,而是寻求一种能够使它们相互包容的政治共识和约定,并将这种共识转变为一种生活方式,最终以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的形式呈现给所有社会成员的过程。以政治共识为基础形成的宪法自然成为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宪法的形式开放性所体现的包容性品质为不同族群共处提供了交往的制度化平台,宪法规范的统一性为统合不同的族群提供了共同的行为规则,从而为不同族群结合成国家―――政治共同体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国家认同对地方民族认同的优先性
社会认同不仅是指个体在心理上、感情上的趋同过程,更是对成员的社会行为的价值指引,这种指引关系到社会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公共秩序的稳定。社会认同往往涉及“理解什么对我们具有关键的重要性”[16]这一问题。这种对“至关重要性”的理解意味着社会认同规定了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什么应当做,或者我应赞同或反对什么”。[17]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认同完成了对社会成员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指引,成为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由于社会公共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人们总是承担多种社会身份,并形成多种社会认同。在一个具体的场域下诸多相关的社会认同彼此之间总是有一定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构成了诸多社会认同之间的顺序结构。这是因为在某一种特定的场域下,只有此场域下公共事务所要求的那种认同是第一位的、不可替代的。这种顺序结构,实际上是由特定场域中公共事务本身的内在逻辑所要求的,也是参与者所公认的行为规则。其构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性。否则,如果社会认同之间的有序性被部分成员任意地改变,就意味着由社会认同顺序结构所规范的公共秩序面临挑战。
按照社会认同的价值指引逻辑,在不同生活领域中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别通过为人们提供自我认知与价值指引,成为人们相应社会行为的规范。现代国家作为一种统合性的公共权威,在公共领域中,内在地要求公民保持对国家共同体、对公共权力及以其为基础的国家的组织、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认可与忠诚,遵守在国家领土范围内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权威所规定的社会秩序。这不仅关系到整个国家运行的基本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权威性,更关系到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序关系;这不仅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不同族群社会合作,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过上满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在社会生活领域,民族成员可以保持对民族共同体的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