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秀英: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

作者:程秀英发布日期:2012-12-21

「程秀英: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正文

内容提要:近年来在中国的劳工抗争中出现了对“权利说辞”的频繁使用,这到底意味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也就是国家的撤退,还是反映了民众“规则意识”的延续以及国家的持续控制呢?本文对一组国有企业退休工人在十年抗争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文本进行了“话语实践”的分析,认为抗争工人所使用的话语依赖于具体的斗争情境与权力关系,而国家的各种制度安排在工人抗争的过程中促进了他们对自己利益诉求的合理性辩护。工人们对“权利说辞”的策略性使用一方面展示了国家对工人们的符号性支配,由此成功遏制了劳工抗争,防止了社会矛盾的激进化危险,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揭示了只有真正实行“法治”才是制度化地吸纳社会抗争的持久途径。

关键词:权利意识规则意识符号性支配抗争政治

一、抗争政治中关于“权利意识”的争论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和国企改制的深入,中国劳工矛盾逐渐凸显,而以街头抗议、集体上访和劳动仲裁等方式出现的群体性抗争也呈现上升之势。该如何衡量这些社会抗争现象对国家合法性与社会稳定性的影响成为了理解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点。

抗争政治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是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一个经典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布莱特(Charles Bright) 和哈定(Susan Harding)曾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抗争性过程既界定了对应于其他社会与经济制度的国家,同时又在持续地再造国家”(Bright & Harding, 1984:4)。建立于蒂利(Tilly, 1993)对英国18~19世纪社会“抗争谱系”的研究基础之上,塔罗(Sidney Tarrow)对抗争政治,集体行动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他的基本观点是国家对于新的抗争方式虽然在最初的时候会加以压制,但是最终却会在与抗争者的互动中发展出社会控制与吸纳的策略,在此过程中新的抗争方式成为传统政治的组成部分,而国家也因此发生了改变。他的一个著名论断是“在真实的意义上,公民权是在(真实的与恐惧中的)社会运动与民族国家之间的艰难辩证过程中产生出来的。”(Tarrow, 1994: 77)由此可见,抗争性政治很好地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以及公民权之间的动态关系。

这一理论线索在对中国抗争政治的海外研究中也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很多研究开始追问中国当前的抗争政治对于国家治理能力与社会公民权兴起的可能影响。以陈峰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中国的底层抗争具有“道义经济型抵抗”(moral economic resistance)的特征(Chen, 2003),而以欧博文(Kevin O’Brien)为代表的研究者则认为近期出现的集体抗争更多地体现了“依法抗争”的色彩(rightful resistance)(O’Brien, 1996; 2006)。这两个阵营都强调了工人对于官方话语、价值、政策的策略性运用,但是他们对这种策略所体现出来的国家与抗争者的关系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道义经济型反抗通常被认为是以“防守”(defensive)或者“恢复”(restorative)为目标, “以改革前的意识形态为支撑并旨在维持一直以来的状态”(Chen, 2003:257),所以这种抗争更多地和传统、道德联系在一起,并在一定程度上再造了等级性的统治关系。相反,维权型反抗关注于对“法律和政策的创造性使用”,并认为这种抵抗是“产生于国家建设的过程,得益于参与性意识形态的扩张,并植根于平等、权利与法治的观念。”(O’Brien, 2006:2)这两种对中国抗争政治的不同解释被裴宜理(Perry, 2007)归纳为“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与“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之间的对立。她认为权利说辞(rights talk)的兴起不过是“规则意识”的延伸,它反映的是“普通中国民众对发自国家(虽然有所改变但仍然强大的)由上至下信号的一种老练的敏感”,而并非“意味着对真正民主公民权的新颖表达或者国家的脆弱性。”(O’Brien, 2006:21)为了超越“规则意识”与“权利意识”之间的对立,李连江在对2007年农户调查资料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农民们的“反应性”(reactive)诉求表现出反对基层执政权威的“规则意识”,而他们提出的“进取性”(proactive)诉求则反映出质疑中央决策权威的“权利意识”。他的结论是,即使是由“规则意识”所驱动的抗争也可以为国家的法治铺路,有助于“权利意识”的增长;而增长中的“权利意识”会最终推进制度变迁,使得公民参与国家的治理,促成一种参与性的政治体制(Li, 2010)。

抗争政治中“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讨论在国内学者中也有所反响。针对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概念,于建嵘提出了“以法抗争”概念,虽然这两个概念都强调抗争者对国家政策法律的运用,但是“依法抗争”者以立法者为实现目标的主体,而“以法抗争”者则以自身为实现目标的主体。他的研究结论是1998年之后中国的农民抗争进入到“有组织抗争”阶段,“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力’的政治性抗争”。(于建嵘,2004:55)这一对中国近期抗争政治的乐观判断遭到了应星的质疑,他指出由于受到强烈情感介入的影响,于建嵘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事实上中国的草根动员虽然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但这种组织恰恰是去政治性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所以现有的体制环境中,“依法抗争”仍然是群体抗争的基本模式(应星,2007)。可以判断的是,在应星的研究中农民的“依法抗争”更多地体现了规则意识而非权利意识。有趣的是,此后于建嵘大幅度修改了自己对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判断,指出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反应性大于进取性;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于建嵘,2009)。在一定程度上,他从对欧博文的超越走向了对裴宜理的回归,对中国当前的抗争政治作出 了更为保守的判断。与之相对,基于对北京城市业主维权斗争的调查基础之上,陈鹏在“以法抗争”和“依法抗争”之外提出了“弈法抗争”的概念,指出“这种坚持法律中心性的维权抗争,不仅促进了公民知识的生产,而且有效推动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转型。”(陈鹏,2012:1)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都市抗争运动促进了“权利意识”,尤其是“公民权”概念的兴起。

二、从“权利意识”到话语分析

关于中国当前抗争政治的争论似乎有些扑朔迷离,而争论的焦点则是抗争者在斗争过程中对源自国家的政策、法律等的积极运用到底意味着什么?首先,抗争者对于国家符号的积极运用到底是出于作为革命传统的“规则意识”,还是作为民主前驱的“权利意识”?这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其实在于抗争者对自己所引用的国家政策,尤其是象征公民权的国家法律,是真心相信还是策略性的使用。其次,在抗争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国家法律,或者是“权利话语”,到底意味着国家的脆弱性以及面对公民社会的撤退,还是恰恰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社会依然强大的控制力与威慑力。因此,这些解释之间对抗的焦点是抗争者的“意识”与国家的“强度”。然而,无论是对意识真假的判断还是对国家力量强弱的衡量都非易事,它依赖于判断与衡量的参照系与标准,可以确定的是上述观点都可以按照特定的标准找到支持自己的证据,问题是这样的判断对于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底层的抗争状态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现有的研究大多将抗争者的话语,比如他们在斗争中提出的口号,以及在访谈中流露的倾向等作为意识的证据,而将他们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态度作为国家能力的判断标准。但是“集体行动中的符号,并不能作为纯粹的‘文本’来解读,因为它们并不独立于传播这些符号的行动策略以及对抗性关系。” (Tarrow, 1994:122)所以无论是抗争过程中对国家符号的运用,还是抗争者对国家态度的表达,都必须被置于具体的斗争情境与权力关系中加以解读,才能正确地理解其含义与象征。也就是说,必须将它们理解为话语的实践(practice of discourse),而非静止的文本。

基于对中国近期抗争政治的研究现状,尤其是针对“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纷争,笔者认为一个更可行而富有建设性的研究方向是超越对于意识真假和国家强弱的二分判断,转而探讨国家治理方式的变化,并将抗争者对于国家符号的灵活运用看作是一种话语的实践而非意识的证据。首先,在理论上,由于目前对中国抗争政治的研究聚焦于抗争者对国家符号的策略性运用,本文将采用布迪厄的“符号性支配”理论来探讨抗争过程中解释框架与斗争依据的变化,及其所反映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布迪厄之所以要提出“符号性支配”的概念恰恰是为了避免将被支配者的“意识”作为支配关系的基础,转而关注被支配者与支配者所共用的认知工具与解释框架,并认为这种符号资本才是构成支配关系的更深层根基,因为符号资本是客观支配关系的内化形式,但是却被理解为“自然而然”的普遍而中立的工具。(Bourdieu, 1999)在布迪厄看来,国家最根本的权力源泉即在于对符号资本的垄断(Bourdieu, 1994),也就是决定社会视界与分野(vision and division)的一种“符号暴力”。正是国家对符号暴力的垄断,使得她“无需动用强力甚至是训诫就能制造出一个有序的社会世界”(Bourdieu, 2000: 170)。本文希望从这个角度来探讨“权利话语”而非“权利意识”在抗争政治中的盛行对于国家的治理方式到底意味着什么。其次在方法上,由于要将抗争者对国家符号的策略性运用看作是一种话语的实践,因此本文将选取一组国企工人长达十年的抗争过程作为研究的对象,并在过程事件(孙立平,2000)之中分析具体斗争情境与权力关系中的各种文本,包括公开信、法院判决、信访回复、人大听证会证词等,力图在斗争过程与文本解读之间建立起联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话语分析。①

当前中国对抗争政治的经验性研究主要针对三个群体:农民(应星,2007;于建嵘,2007;吴长青,2010;吴毅,2007)、城市业主(毕向阳,2006;陈鹏,2009,2010;郭于华、沈原, 2012;沈原,2007;夏建中,2003;张磊,2005),以及工人(蔡禾等,2009;蔡禾,2010;陈峰,2011;郭于华,2011;黄岩,2010;潘毅、卢晖临、张慧鹏,2010;任焰、潘毅,2006;汪建华,2011) 。从这些经验研究中可以看出,虽然在这三个群体的抗争中“权利”都是重要的动员基础,但是对“权利”话语到底意味着什么,而“公民权”是否在斗争中兴起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与答案。一般而言,在对新兴社会群体,如业主群体或者农民工群体的抗争,研究者大多做出了激进的判断,认为他们的抗争更多地体现了对“公民权利”和“平等权利”的追求。相形之下,研究者对传统的农民群体的“权利意识”尤其是其“公民意识”则做出了比较保守的判断,更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个传统社会群体――国企工人则很少在“权利”主导的抗争政治中被提及。国企工人在以“权利”为核心的抗争政治图景中的缺失显示了一个潜在的假设,即作为曾经的“特权阶级”,国企工人和倡导“平等权利”及“公民权利”的抗争政治比较难以兼容。这一点似乎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了印证,比如陈峰对国企工人抗争的大量研究基本认为他们的斗争属于“道义经济型抵抗”(Chen, 2000;2003),而李静君在对国企工人和流动农民工进行比较后更多地将“依法维权”和后者联系起来(2007)。但是笔者在对国企工人抗争进行长期研究之后认为,当“依法维权”成为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以及社会治理方式时,尤其是当国企工人的其他斗争方式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时候,国企工人也会拿起“法律武器”并学习使用“权利话语”。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国企工人抗争过程的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对中国现有的抗争政治研究形成有益的补充。此外,由于国企工人和国家特殊的历史关系,探讨国企工人的“权利话语实践”可以为理解国家与社会以及公民权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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