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明: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正文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曾几何时,一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①的俗话横空出世,深入人心。各种各样的社会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似乎都在为检验这句话的有效性提供新的注脚。而这也似乎已经被那些向社会和政府提出要求的人奉为金科玉律,比如,有统计数据显示,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来维权的人高达45.43%,认为“事情闹大了就会解决”的人有16.34%。②如果把闹大简单理解成曝光,选择这样做的人就更多了。据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进行的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③
近年来,公民维权、利益表达、社会抗争等公民抗争的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在相关的研究议题中,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闹大”的现象及其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比如一些人为了闹大而闹大、地方政府的“花钱买平安”以及上访过程中的“闹访”与“截访”等问题。在相关的研究文献中,“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一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语,也有一些对这个问题的理论分析。不过,大多研究者只是将“闹大”看作是公民抗争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次生现象,而并没有将隐藏在这些活动背后的“闹大”――公民抗争的规律性的现象――作为理论分析的对象。
当前,闹大可以说已经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各样的闹大事件似乎都在生动地诠释和演绎了什么是“闹大”。这不仅呈现出公共治理中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也是理解公共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已经分析了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以及治理机制,但这些笼统性的分析并没有对闹大现象及其过程进行必要的现象描述和理论解释。在此,本文将首先从理论上界定闹大现象及其演变过程,从利益表达、资源动员和议程设置三个方面对闹大的功能与过程进行描述性分析,进而从治理体系碎片化的角度对闹大形成、发展和终结的逻辑进行解释,从而深化对当代中国公共治理逻辑的理解。
一、闹大的界定及理论分析的思路
什么是闹大?回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句话本身,对其进行直译就是:(1)如果公民把事情闹大了,政府就可能会积极认真地去解决某些问题;(2)如果公民小打小闹,政府可能就只是敷衍应付;(3)如果公民不去争取,政府就可能不予理会。由此可见,闹大就是围绕解决特定社会矛盾冲突问题而建构起来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逻辑。公民与政府是其中的两个直接参与者,如何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是闹大的核心。
作为对社会现象的抽象概括,闹大是通过具体的事件体现出来的。闹大事件多是指一些引起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通常打上“公共危机”、“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标签。而从过程的角度来考察,闹大就是公民个人或集体“通过激烈的行动或运用网络、媒体等问题化工具把矛盾冲突公开化,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的行动过程,或是某些社会问题由小问题演变发展成闹大事件,进而推动相关的社会力量特别是(上级)政府部门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整个演变历程。 韩志明:《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
在性质上讲,闹大或是一些具有“道德震撼”(moral shocks) “道德震撼”是美国学者贾斯柏(Jaspe,1995)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一个未曾料想到的事件发生,或一个未曾料想的信息被公布,引起人们的道德愤怒,使人们倾向于参加集体行动。参见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性质的事件,比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和一些集体下跪事件等,都极大地激发了公众道德愤慨;或者是造成破坏性后果的社会事件,如一些暴力或群体性事件等。闹大的关键是,必须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造成巨大的社会反响,吁请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就此而言,闹大可以说是“抗争政治” 参见[美]查尔斯•蒂利等:《抗争政治》,李义中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9页。的特殊形式,即是提出对其他人之利益产生影响的要求,政府或是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或是作为第三方介入其中。这也是笔者将公民维权、利益表达和社会抗争等性质的活动统称为公民抗争的理由。
正如于建嵘所指出的,“底层政治是反应性的或应对性的,它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满寻找解释的方式和解决的路径,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利益受到损害。” 于建嵘:《精英主义束缚底层政治》,《人民论坛》2010年7月20日。公民权益的损害是抗议行动的根源。其中工伤事故、城市管理、征地纠纷、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医疗事故、移民安置、国企改制、物业纠纷、出租车营运等是闹大的多发领域。由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引发的闹大还比较少见。闹大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上访(包括越级上访、进京信访、“告洋状”等)、网络发帖、新闻媒体曝光、跳桥(楼)秀、写标语、打横幅、罢工、游行、示威、阻塞交通以及各种名目的群体性事件等。
闹大的当事人是一些权益受损的公民,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底层人群或普通民众。典型的社会身份通常包括: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失房的城市居民、缺乏劳动保障的农民工、工程项目的移民和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等。不管闹大发生的起点是个体的遭遇,还是集体的问题,闹大都是一种集体行动性质的公民抗争,包括了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的参与。因为,如果没有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参与,公民抗争(尤其是个体行动)只能是一次普通的抗争而已,根本不可能称其为闹大了。
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由于民主和法治制度的缺失,个别政府部门日益发展成为一个封闭而僵化的权力体系,公民很难将其意愿和诉求输入到政策体系中去,而一些地方政府的运作也远离了民众的控制。特别是,由于政府中大量存在着权责不清、职能错位、行政不作为以及治理能力短缺等方面问题,使得很多社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冲突逐渐升级,以至于“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致使许多民众认为如果想要提出和解决某些问题,就必须通过某些途径把问题公开化,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才能推动(上级)政府及其官员来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
至此为止,我们可以看到,闹大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矛盾冲突问题而建构起来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特殊互动关系。从公民的立场来看,闹大可以说是包含了三项密切联系的基本任务,即(1)公开表达公民的不满、意愿和诉求;(2)获取外界的关注和支持,尤其是引起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注意;(3)要求和敦促政府采取行动来解决问题。闹大的事件就是这三个方面内容的发生和实现过程。闹大的过程也是在这三项任务的基础上展开的。这三项任务的理论表达形式分别对应着利益表达、资源动员和议程设置三个问题。这也是描述和理解闹大现象及其演变过程的三条逻辑主线。
更需要思考的问题是,闹大是如何形成的?公民为何选择以闹大的方式来进行抗争?政府是如何应对和处理闹大的?广泛的闹大现象究竟反映出公共治理的什么问题?本文认为,闹大现象所提出来的是一个治理体系碎片化的问题。治理体系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公民的原子化状态、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断裂以及政府内部的割裂管理。它们既构成了闹大产生的制度背景,也是理解闹大现象及其演变规律的重要语境。而且,通过闹大来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也使得修正和弥合治理体系的碎片化成为可能,并具有改进公共治理的巨大潜能。
二、闹大及其演变过程的描述性分析
闹大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表达、资源动员和议程设置的目的。下面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对闹大进行描述性分析。
(一)作为利益表达过程的闹大
利益表达就是指公民通过一定渠道或方式向政府提出各种利益要求的政治参与活动。闹大是公民向政府提出要求的特殊方式。提出要求的当事人通常是权益受损的普通公民,包含了个人和集体。权益受损大多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如被拖欠工资、环境污染和不公正的待遇等,也有的只是预期将要出现的损害,比如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后果(如厦门PX事件和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
具体说来,闹大的参与者包括了两种主体:一是具体事件的当事人,即利益受损者,这是一些身份比较确定的个人或群体,比如张海超、孙中界、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和受到污染侵害的村民等;一种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动员起来的民众,包括新闻记者、律师和学者以及大量匿名的公众或网民。他们与事件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但他们往往发挥着比当事人还更加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或参与者(尤其是骨干分子或积极分子)大多都显示出一些显著的性格特征。比如,当事人通常是有一定的知识或阅历、性格比较执着、认真甚至偏执、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不甘于逆来顺受、忍气吞声的人。通常,抗争的可能性直接对应于利益受损的程度,当事人的执着和坚持等往往也是形势给逼出来的。无直接利益参与者通常是热衷于公共事务,有一定的价值追求、具有社会正义感以及较强的公共精神的人,包括草根精英、公共知识分子和社会名人等。
利益表达包括了制度化的渠道与非制度化的渠道两种途径。主要是由于制度化渠道的淤塞,公民不得已走上了非制度化的抗争之路。但即便制度化的渠道是可行的,也可能被弃之不用。这或是因为制度化的渠道程序比较繁琐,效率不高,公平性也较差,很难得到公众的信任,或者是行动者根本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去利用制度化的渠道,因而直接选择了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例如,据报道,2009年4月份以来海珠桥上接连发生12起“跳桥秀”事件,就“没有一位是通过信访表达自己的诉求。” 张鹏等:《广州信访局长:4月1日以来跳桥者无人信访诉求》2009年5月26日,http://news.sohu.com/20090526/n264169990.shtml,2011年11月4日。
因此,闹大是一种“不按套路出牌”的利益表达方式,具有多方面的显著特点:(1)突如其来,出其不意,剧目新颖,能快速吸引人们的眼球;(2)动作夸张,形式激烈,通常是充满暴力的,造成某种紧张而混乱的局面;(3)以受害者或弱者的姿态出场,寻求外界的关注和支持,能激发公众的道德热情,形成巨大的舆论风潮;(4)以积极的和策略性的行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机会,直接向(更高一级的)政府及其领导人提出要求,表达意愿。
闹大提出的要求很多,典型的包括如下五个方面:(1)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包括各种补助、补贴和赔偿等,这是闹大中最常见的要求;(2)终止侵害行为,做好善后处理,物业纠纷、拆迁纠纷和环境抗争的要求大多如此;(3)发放工资,提高薪酬待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主要出现在劳资纠纷、国企改制和出租车行业管理等领域;(4)修正损害公民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政府决策等,如厦门PX事件和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等;(5)澄清事实真相,惩治过错责任者,给人们一个交代,如贵州瓮安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等。
利益表达还具有四个方面的策略性特征:(1)抗争对象也许是基层或地方政府,但人们并不挑战上级(中央)政府的权威,而是吁请他们来主持正义;(2)“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使用与意识形态相一致的权利话语建构起道义经济式的抗争,利用官方话语来扩大得到有利结果的机会,减少政府进行镇压的可能; 于建嵘等:《中国的政治传统与发展――于建嵘对话裴宜理》,《南风窗》2008年9月24日。(3)经济性大于政治性, 于建嵘:《社会冲突与刚性稳定》(上),《战略与管理》2009年第3/4合订本。提出经济利益方面的要求,而不是政治上的权利要求,这包括了反应性的维权活动,也出现了一些谋利性的活动; 田先虹发现,近年来农村地区也出现了谋利型上访的蔓延问题。参见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性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事实上,一些有组织的“医闹”也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4)许多无直接利益的参与者都是借题发挥,是为了表达对社会正义的期望,发泄长期积累的社会情绪,包括对贫富差距、社会不公以及官员腐败等的不满。
(二)公民资源动员的过程与机制
无论人们做什么事情,都要利用到各种各样的资源。这里的资源泛指所有对公民抗争有用的人、物资和事件等。资源动员就是“为追求目标而聚集资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