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基于集体行为和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的分析

作者:何哲发布日期:2011-12-27

「何哲: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基于集体行为和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的分析」正文

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增多的趋势[1][2]。能否妥善应对并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 已成为当前公共治理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但对政府治理和公共秩序产生冲击,更对社会经济的整体环境产生多维度的负面影响, 并最终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和社会政治体制结构和功能的紊乱。

尽管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然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演化依然是遵循社会活动的一般性规律和有迹可循的。这就为进一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演化过程并制定相应的治理策略打下了基础。

在研究上, 尽管西方学术界在研究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比如在西方主要对“社会运动”进行研究),并且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与西方的“社会运动”也存在根本区别, 但基本的社会演化的规律和原理依然是相似并且可以借鉴的。因此, 西方学术界对西方社会运动现象的研究和经验总结, 为我们对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和治理做了一些有益的铺垫。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中行为主体的基本行为也是可以用集体行为理论进行微观的阐述的。

回顾国内学术研究, 尽管当前学界对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发展和治理策略已经有了一些涉及[3][5]。但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发展阶段以及相应治理策略,依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本文基于集体行为理论和西方对社会运动的分析, 探讨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演化规律和模式, 提出了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应该注意的若干关键要素和相应的治理策略, 以便为群体性事件的后续研究做进一步的理论准备。

一、群体性事件演化的基本逻辑―――集体行为的逻辑

关于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所面临的压力,已经有大量的文献涉及[1][3]。本文在此不再累述。然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 还应该从更广阔的层面上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总体上, 当前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对公共秩序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方面。然而,这一认识依然是不全面的。具体来说,群体性事件进一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逐渐递延的三个方面: 社会混乱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 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导致公共治理体系的瘫痪; 社会共识的迁移导致反社会意识的形成。

因此,正如大多数研究[3][4]所指出,尽管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大部分都只是一种利益诉求的社会表达而不具备反社会性。但如任由这种趋势发展,社会意识就会由短期孤立的暂时性的意识鼓动不自觉的演变为长期固化的反社会意识并最终导致原有社会矛盾的加剧放大继而引发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混乱。

对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国内学术界已经有了明确的分析, 如肖文涛[3]指出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欠资纠纷、军转人员安置、涉法涉诉、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社会保障等比较敏感、社会关注的几大领域”,对此,本文不再累述。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是一旦利益侵害发生后,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集体行为, 其开始演化后的基本发展规律和范式是什么? 其演化的趋势和阶段又是什么? 以及此时政府应该做的疏导和控制策略又是什么?

具体而言, 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上: 群体性事件是如何由单纯的利益侵害诉求演化为不同身份和目的人群参与其中并往往带有破坏性的集体性公共事件? 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的基本思路。

(一)集体行为的逻辑作为解释社会群体行为的一种基础理论, 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logic ofcollective action)[6]指出了一个清晰而简单的分析框架:在任何集体行为中,行为者是根据个人的边际利益而不是群体的利益进行决策的。当个体的潜在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个体参与集体活动;反之则不会参与。尽管奥尔森的理论在解释社会行为上依然是有局限的, 例如集体行为还受制于情感、社会观念等因素,但集体行为理论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一个简洁清晰又合理的分析框架, 并有助于帮助理解集体行为中的个体决策。

(二)群体性行为中的主体收益根据集体行为理论, 在群体性事件中, 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面临着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权衡: 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收益超过所需付出的成本时候,行为主体倾向于参与,反之则不参加。因此, 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分析, 就需要结合不同参与主体的收益和成本来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 奥尔森逻辑框架中的成本和收益, 并不简单的指行为主体可获得的经济的收益, 而是复合的正的或者负的个人对未来所获得的收益效用的一种综合期望。而这还受制于个体自身的效用偏好和对未来行为导致后果的概率估计(数学上表现为概率与效用的乘积)。因此,在分析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的成本与收入时, 需要同时考虑这些因素。

二、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成本与收益分析

在群体性事件中, 根据不同的社会行为和所加入群体性事件的阶段的不同, 所有的行为人可以分为发起者和加入者两种基本的大类。而加入者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核心加入者和外围加入者两层。因此,我们对发起者、核心加入者和外围加入者的发起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一)核心组织者由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不以反社会为目的, 而普遍表现为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后, 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有效满意解决所形成的社会行为上的一种激化反应。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发起和组织者而言, 其发起或者组织群体性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对其自身受损害的利益的一种诉求。因此,分析其成本和收益, 主要应该围绕其基本的利益诉求来进行。

核心组织者在发动群体性事件时,其面临着两个基本的行为决策, 一个是纵向的,一个是横向的。纵向是指,组织者需要权衡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成本与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期望收益;横向的是指,组织者会对发动群体性事件和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两种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横向比较。这两种比较有所区别但是相联系,因此我们主要对第一种进行分析,同时对第二种比较在下文中略有涉及。

1.收益。核心组织者发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群体性行为产生公众影响从而向政府施加压力进而改变政府的决策, 这种改变通常是通过对上级政府施压以期对下级政府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既有的对行为主体的损害进行补偿。因此,核心组织者的期望收益首先是恢复或者补偿以往被侵害的利益。

这种侵害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但有时也表现为心理上和名誉上的。

2.成本。对于核心组织者的成本,主要是组织事件所负担的成本: 包括经济上的如一些通讯联络的成本, 以及个人上的诸如触犯若干法律导致政府干预所承担的惩罚的预期的估计。

一般来说, 由于触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人已被侵害的既有利益损害一般很大, 所以其组织群体性事件的期望收益在主观上是较高的。因而核心组织者一旦个体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无法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如司法流程, 纪检机关等) 进行补偿或者不认为其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可以得到解决的话, 其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动机是很强的。

然而, 仅比较核心组织者的收益与成本是不够的。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表现为“群体性”,其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核心的组织者发动, 而在于是否有更多的后续参与者的卷入以形成足够大的公众影响和调动足够多的资源。因此,我们还需要对后续参与者(包括核心与边缘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二)核心参与者在少数组织者发起群体性事件后,首先加入的是与少数组织者有着密切社会或者经济联系的行为主体, 其构成了第一批参与者。这一阶段,是群体性事件由单纯的个体事件向群体事件转变的关键一步。一般来说,第一批参与者与初始组织者的联系要么是具有亲情和血缘上社会网络,要么是有共同遭遇,以期通过共同性的群体性行为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解决。我们对两种核心参与者分别进行分析。

1.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1)收益。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的主要收益与其社会网络有关。在传统的社会网络中,不但有人情的作用,也有重要的经济利益联系的作用[7]。因此,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参与群体性活动的基本动机收益主要是避免对个人的关系网络和亲情网络进行伤害。

(2)成本。个人关系驱动的参与者,其成本主要是面临着政府干预后的惩罚风险。但相对来说,由于参与群体的数量增加, 其分担到个人身上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总的来说,与不参加而失去个人的关系网络和亲情网络相比, 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更愿意承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2.利益相关的核心参与者(1)收益。与核心发起者类似,利益相关者的收益主要是期望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政府行为进而对自身的利益侵害形成补偿。因此,这种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往的利益侵害的大小。

(2)成本。类似于个人驱动的参与者, 其成本主要是群体性事件一旦违反法律后所引发的政府干预导致的个人成本付出。但相对来说,由于群体数量的重大和政府鉴别主要行为人的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这种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依然是很小的。

(三)边缘参与者边缘参与者, 是指随着群体性事件的扩大, 一些与群体性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加入群体性事件。边缘参与者的加入是群体性事件最终扩大的关键一步, 使得原先的简单性的利益诉求的社会事件演化为涉及到众多行为主体和复杂动机的群体性事件。边缘参与者的构成主要两类,其一是对相关信息的主动传播者; 其二是直接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行为主体。

1.收益。边缘参与者的参与动机极为复杂。一般来说,与发起者和核心参与者不同, 边缘参与者在事件中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参与群体性行为的领导与管理LEADERSHIP AND MANACENENT收益和动机更多的是在心理上的满足。

这种满足根据不同的人群可以划分为两类:(1)如某些学者认为的对参与群体性事件所产生的心理快感和好玩的一种追求[8];(2)出于主观的社会公正角度的同情[9],通过参与群体性行为引起对自身主观的社会公正意识的一种补偿而形成心理上的满足。

2.成本。边缘参与者的成本大体包括参与行动导致的时间损失和其他机会成本的损失以及面对政府干预所形成的个人的损失。但是如同前面分析的一样,由于参与人数众多, 使得这种个人的成本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因此,尽管边缘参与者的利益驱动不明显, 但是由于其成本几乎为零, 所以其依然具有很强的参与群体性行为的动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当前的制度与法律框架下,无论是发起人、核心参与者和边缘参与者, 其发起或组织群体性事件的成本都是较小的。特别是边缘参与者, 由于其参与人数往往较为庞大, 尽管其参与群体性事件并没有直接的经济性收益,且其他的收益也不大,但由于其所可能承担的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其依然有很强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化的约束从而改变个体的参与成本, 就是一个防止群体性事件向恶性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在后面进行具体论述。

三、群体性事件的阶段性演化

一个完整的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周期大体可分为以下阶段: 事前的矛盾激化和孕育阶段, 事中的发展阶段和事后的收尾和控制阶段;在每个阶段中,还可以分为若干个子阶段。

(一)事前矛盾激化和孕育阶段事先矛盾激化阶段可以大体分为如下子阶段:

1.发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原因以及基层政府的不作为等, 侵害了发起人的利益, 从而其诱发了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解决问题的初始动机。

2.发起人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在受到侵害后, 发起人大多首先会尝试通过正常的行政或者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而当这一途径无效后, 发起人就产生了通过其他渠道制造公共影响迫使事件解决的动机。

3.决定采取群体性事件:在制造公共影响的动机产生后, 行为主体面临着关键权衡:是继续通过正常的渠道(包括媒体反映等渠道)来寻求解决,还是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身诉求和向政府施加压力促其解决? 这一权衡主要是对两种解决渠道所产生的未来的期望成本和收益的综合对比。一旦行为主体认为通过正常渠道已经无法解决或者其期望效益远小于通过群体性事件解决能得到的效益后,行为主体就会做出发动群体性事件的决定,使得群体性事件浮出水面。

(二)群体性事件开始后的演化阶段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 其后续演化也可以分为若干明显的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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