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从家到家庭:跨越三个时代的艰难历程

作者:李卓发布日期:2013-09-27

「李卓:从家到家庭:跨越三个时代的艰难历程」正文


在日本家族制度史上,家与家庭,一字之差,其变革却跨越三个时代,历经千年。封建时代独具特色的家制度旨在保证家业的完整与延续,却充满了不平等;近代以后家制度不仅未被摈弃,反而被法制化,并成为全体国民家族生活的准则;直到日本战败,经历民主改革,家庭才得以彻底解放。回顾日本家庭关系的演变过程,有助于了解日本家庭关系乃至日本社会的特色,并认识日本近代化过程中社会改革的滞后性。

封建时代:非儒化的“家”制度

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封建时代的日本在家族制度方面与中国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表象,但如果进行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在这些共同的表象背后,中日两国在家庭形态、家的秩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封建时代的日本并没有家庭这一词汇和概念,只有“家”制度。日语中的“家”读作“Ie”,其古义是以(灶)为中心而生活的一个家庭。①家制度在日本有一个演变过程,至迟在10至11世纪之间,首先形成于贵族社会。到战国时代至德川幕府时期,成为在武家社会通行的家族制度。“家”是在家长统帅之下,以特定的家业为中心社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家是以家业为中心共同体。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家业不是房屋土地、金银财宝之类物质上的东西,而主要是人们赖以谋生的职业与技能。虽然家业与家产有关联,但两者的意义并不完全一致,家业里面包含家产,家产却不是家业的全部。对于武士来说,家业一般是指武艺。拥有武艺的武士被纳入封建关系,与特定的主人结成主从关系,尽“奉公”义务,才能获得“御恩”―最初是领地与官职,后来变成赖以生存的俸禄,因而“奉公”就是武士的家业。对于商人来说,家业不仅包括祖先传下来的财产,还包括积累这笔财产的买卖及经验,甚至包括代表这些东西的商号。农民的家业是代代从事农业的技能和作为其基础的土地。进而可以说,家业的断绝并非是指自然意义的断子绝孙,而意味着一定社会关系的消亡。说到底,家并不等同于男女结合、生儿育女的具体家庭,家庭不过是家的存在形式而已。所以,家除了组成家的人员之外,还包括房屋、家产、维持家业的生产手段和埋葬祖先的墓地等。正因为家有如此重要的内涵,日本人才使用与英语中的“Family”或“Home”并不相同的“Ie”这一概念,“家”这一汉字表达不过是假借字而已。

重祭祀轻血缘。祖先崇拜是日本人家族生活的重要内容。以自己家的佛坛和神龛为中心举行的家庭祭祀是日本人经常和最主要的祭祀活动。通过朝夕礼拜来培养家族成员的敬祖之心,使日本人的祖先崇拜意识可谓深入骨髓。而日本人并没有中国的“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传统观念,参与祭祀的家的成员可以是非血缘关系者。因为日本的家是以家业为核心的经营体,故血缘关系并不是构成家的唯一纽带,由配偶关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家仅仅是家业的载体而已。与中国的家在血缘传承方面的封闭性相比,日本的家相对开放。最突出的表现是家业继承人的选择,可以不受血缘关系的限制,以有能力的外人取代无能不才的亲生儿子,在有女无儿家庭,可以招婿上门,在其改成妻家的姓氏后,以婿养子的身份堂而皇之地继承家业。传统家庭中养子很多,多到什么程度?仅举一例:江户时代第一大藩金泽藩的藩士由养子继承家业的高达半数。②所以,有日本学者说“除了天皇家族之外,几乎所有日本人的家族都有与异姓混血的历史”,“即使再出色的家族,也不可能把血缘关系上溯到数代以前,因为家系和血系是很难一致的”。③也就是说,不论哪一家,如果没有养子继承的话,都无法持续长久。这里引出了“家系”和“血系”的概念,是日本独有的,“家系”指“家业延续的系统”,是社会性的;“血系”则是指“家族血统的系统”,是血缘性的。一个家族家系的延续往往与数个家族血系有关,故考察任何日本人的家都是既要考察其家系,也要考察其血系。

重纵向延续轻横向关系。在日本的家中,同胞兄弟之间存在明显的上下尊卑、甚至主从之别。这是因为,为了实现家业的长久延续,实行家督继承制,即在数个子女当中,只能由一个人继承家长权、家业与家产的大部或全部,还要继承牌位、墓地等等。虽说家督的本意是指长子,④但日本的“家督”却不惟长子,有可能是次子,也有可能是养子、婿养子。在这种制度下,通过牺牲兄弟姐妹的利益,建立起一种单一的、纵式延续的家族序列。在此序列中,亲子关系重于夫妇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家业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家业继承人之外的人自出生之日起便被入了另册,日本的家不像中国的家那样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原因即在于此。

在家督继承制度之下,家不论从精神上,还是从形态上,都是指纯粹的从祖先到子孙的一脉的纵式延续,而不包含相同辈分中的横向关系。从家族社会学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家族被称作“直系家族”或“纵式家族”。为了昭示家的纵式传承,通常使用与中国人的“辈分排行制”截然不同的命名方式:祖孙袭用同一个字,我们姑且将其称作“祖孙连名制”。例如,战前有名的财阀三井家族,在从17世纪创业起至战后被解散为止的三个世纪中,十一代家长的名字分别为:高利―高平―高房―高美―高清―高佑―高就―高福―高朗―高栋―高公。从这一世系中除了看出纵向延续性外,根本无法了解其中的辈分关系。

重集团轻个人。日本的家是以家业为中心、以家产为基础、以直系的纵式延续为原则的家族共同体,是具有法人性质的集团。因此,家的每个成员都被置于家的利益约束之下。如家长制被称作“家的父权家长制”,⑤即拥有极大权力的一家之长,要明确自己的角色是“祖先的手代”,⑥只不过是家业的一时的管理者,所以他也要自觉维护家的利益。在制约家长的措施中最实际、最有效的就是实施家长的“隐居”制度。所谓隐居是指在家长因病及身体老衰或品行不端,不堪家长之任时,将其承担的公、私职务让给身体健壮及有能力的继承人,使本来在死后发生的继承行为在生前发生,简言之就是家长生前让位,即家内“退休”。伴随隐居,家长过去曾经拥有的所有权利随之丧失。隐居制是对家长“终身制”的否定,使家长制成为“任期制”,能够促进老朽者退而新锐者进,使家长权的新陈代谢处于一种良性循环之中。

作为家的一员,是附属于家的存在。比如,青年男女结婚,不是“某某先生”与“某某小姐”结婚,而是“某某家”与“某某家”结婚。墓碑上刻的名字,不是“某某人之墓”,而是“某某家之墓”或“某某家先祖累代之墓”,这些传统一直保留到今天。最甚者是不能继承家业的人连家名(姓氏)也无权使用。例如,在日本茶道的三个“千”家(表千家、里千家、武者小路千家)都有不成文规定,即不管有几个儿子,只能由一个儿子继承“千”姓,其他人则要改姓。因此,在日本同族而不同姓,血缘相同而姓氏不同的现象毫不奇怪。

家庭关系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作用、影响和约束最直接,也最具体。封建时代日本的家既是一个血缘亲属集团,更是从事特定家业的机能集团,其规范、原则都与儒家伦理格格不入。

近代社会:走向瓦解的家制度被法制化

明治维新后的一系列改革,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家制度受到强烈冲击。

武士阶级的覆灭从根本上动摇了家制度的基础。家制度本来盛行于武家社会,后对平民社会产生影响。明治政权建立后不到十年时间,武士的特权就被剥夺殆尽,成为居皇族、华族之后的“士族”,仅在户籍登录上保留了一些荣耀。

西方家庭观念对日本产生了影响。明治维新后,在知识分子的推动下,日本出现了传播自由民主思想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西方社会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家庭观传入日本。福泽谕吉等启蒙思想家批判家制度,主张“家的根本在夫妻,先有夫妻而后有亲子”。1875年2月6日,政府官员森有礼带头践行婚姻自主,在福泽谕吉见证下与士族女儿广濑常签订结婚协议,这桩“契约婚姻”在当时引起了轰动。

近代工业的发展带来家庭结构的变化。明治维新后,随着身份制度的废除,人们有了选择职业的自由和受教育的机会,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也为人口流动提供了条件,求职、求学带来都市人口的增加。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的家庭比例逐年增加,在1888年只有11.2%,1909年增至33.5%,至1920年已达45.3%。⑦在社会变动面前,旧的家制度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家族成员离开祖先的墓地和过去赖以生存的家到外地就职、求学;亲子别居;次子、三子成家另过;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小家庭(日语称核家庭)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1920年日本首次进行的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小家庭在亲属家庭中已占59.1%。⑧这种小家庭从经济上摆脱了家的束缚,家长权与旧制度日已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

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和小家庭与户主或父母分居异处,人们开始使用具有“Family”或“Household”意义的“家族”(日语中的家族及家庭)这个概念。⑨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在家庭关系中,“主人”与“主妇”的称呼开始流行,即把妻子作为与丈夫对等的存在,被置于“家政的担当者”的地位,不仅反映出女性地位的提高,也凸显了小家庭的成长。同时,《家庭丛谈》(1876年)、《家庭杂志》(1892年)、《日本之家庭》(1895年)等家庭杂志先后创刊,各类报纸也纷纷开辟家庭专栏,批判旧的家族制度与陈旧的家观念,赞扬充满夫妻恩爱的家庭。这些变化表明,旧的家制度已经落后于现实,不适应新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走向瓦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明治维新是在西方殖民主义压力下,由一群不满幕藩统治的下级武士与朝廷公卿中的改革派联合发动的,他们在建立新政权后,根本不想进行彻底的社会变革,人们常说的明治维新改革的不彻底性,莫过于通过民法的制定,把封建时代家制度作为近代国民家族生活的准则。

制定户籍是曾经是律令时代模仿唐制实施的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措施之一,但仅在8世纪实施得比较正规。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和私有制庄园的兴起,从11世纪起,日本就进入了“阙户籍时代”,日本历史上也因此从未有过准确的家庭与人口记录。明治维新后,为了建立近代军队和得到稳定的财政收入,拥有完备而翔实的户籍是非常必要的。1872年(农历壬申年),日本有史以来第一次制定全国统一(北海道及琉球除外)的“壬申户籍”。户籍的记载以户为单位,以血缘关系者为基本成员,也包括非血缘关系成员。户籍的编制根据居住地原则,官私无别。“壬申户籍”的制定对近代家制度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是近代社会家被均质化―将全体国民都纳入家制度之下的起点,其实质是“身份登录的制度”。⑩

日本在结束长期闭关锁国,实行维新改革后,通过建立近代户籍制度,实现了对国民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使富国强兵政策有了基本的人口依据,但从“壬申户籍”到“明治三十一年式户籍”(后来还有大正四年式户籍),尽管登录样式发生了变化,但均以家制度贯穿始终,表现出维护家制度和家长制的意图。在战前的旧户籍用语中,“户主”、“隐居”、“家督继承”、“私生子”、“庶子”、“废家”、“绝家”等反映家制度的词汇大量存在。在许多家庭成员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产业工人的行列,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以家为中心进行登记的户籍与现实相悖,且限制了个人的自由。这种现象直到战后民主改革后才彻底改变。

明治维新以后,以欧洲诸国法律为蓝本编纂近代法律,建立健全近代法制,是“文明开化”的重要内容,也事关收回外国人的治外法权,提高国际地位。但是有关家族制度的民法的编撰过程一波三折,从1870年就开始起草工作,其间几经推倒重来。1890年,以法国民法为蓝本的民法草案正式公布,并确定18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这部迟来的民法却因为其中有关家族制度的规定稍有革新性质,被指责为无视日本“固有的醇风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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