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付工资”算保障女权?

作者:徐德国发布日期:2010-03-02

「“家务劳动付工资”算保障女权?」正文

驻川全国政协委员赴京,出席3月3日开幕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作为每年的“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昨日,张晓梅在成都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华西都市报》3月1日)

毫无疑问,尊重妇女家务劳动价值、保障妇女权益是值得提倡的,当今社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现象绝不鲜见,在这种现实语境下,强调保障妇女权益尤为重要。但如果不注意保障方法的选择,恐怕会陷入“好心办坏事”的泥潭。在我看来,张晓梅委员的提案不仅难以保护妇女权益,反而有可能让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更加恶化,虽然张晓梅委员的初衷是好的。

历史的教训有必要重提,张晓梅委员的提案让我想起了美国曾经出现过的“绝望的主妇”发起的女权运动,女权运动是有价值的,但也存在很多扭曲的地方。比如为了追求形式上的“男女平等”而出现过以下怪事:强调女性有“站着撒尿的权利”、“扔掉高跟鞋、胸罩”,甚至在只适合强壮有力的男子才能干的重体力劳动上,也要和男人一争“平等”,认为为了保护女性而不许女性干重体力工作也是一种男女不平等。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否认“男女差异”,片面追求男女平等,即便初衷很好,也会造成妇女权益保障走入困境。

家务劳动固然也是劳动,但和一般的劳动不同,和保姆的家政服务也不同,这种劳动的最大特点不仅具有其他劳动所具有的劳动价值,同时还具有亲情及爱的内涵。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用多少钱来衡量的吗?如果说,妇女搞家务劳动存在付出,而付出一定要有金钱上的回报,那么,妇女生儿育女,付出不是更大吗?敢问妻子十月怀胎然后历经痛苦生下一个孩子,丈夫得付多少钱?

过分强调金钱的作用,只会徒增家庭矛盾,让一个家庭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家庭,甚至会加速家庭的解体。这个提案从可预见的结果来看,是有可能实现把妻子彻底变成付钱雇佣的保姆的“效果”,这又如何能保障妇女权益呢?得到了金钱,最终可能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失去家庭,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了吗?

实际上,从一般情况来看,一个家庭如果是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当专职家庭主妇,丈夫肯定是每月会给“家用”,甚至可能是丈夫将工资交由妻子保管支配,但这和所谓的“工资化”截然不同:一个是体现亲情、爱情和责任,一个是冰冷冷的“家庭内”的“劳资关系”。

当然,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不顾家的猥琐丈夫,不愿分担家庭的经济支出,苛刻对待妻子。但这样的个别情况,是可以通过婚姻法得到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及经营收益、继承与赠与所得财产等等。这样的提案岂非多此一举?这样的解决方案也是一种伪解决方案——实际上是认同了丈夫的收入不是家庭公共财产,这是和婚姻法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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