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加奇: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及其产权配置」正文
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由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制、集体制、合作制等等。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一样,公有制的存在和运行也必须通过具体的财产组织方式以及经营方式加以实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私合营(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公有民营(承包、租赁)等等,都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一种所有制可以采用不同的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微观基础,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基础或核心内容就在于产权制度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实质上也就是探索国有制这一公有制主要类型有效实现形式的过程。因此,本文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研究的展开,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实践为背景,以优化国有产权各项权能配置的内在要求为主线。
一、国有企业改革:对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接管帝国主义者在华财产以及对农业、手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我国迅速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但由于对基本国情和所处历史阶段的认识与判断有偏颇,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不切实际地被任意抬高,导致在所有制结构上不断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上倾向于“单打一”;非公有制经济则被视为异己的力量,在被功利性利用的同时,一再遭受限制和改造,经营惨淡,比重缩小,给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就业和群众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急于求成,盲目求纯的情形得到纠正。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原城镇个体户返城。巨大的就业需求,为在“文革”时期被打入另册的个体、私有企业“重出江湖”提供了机遇。在市场竞争中,私有经济、境外投资经济以其灵活的机制和广泛的适应性迅速发展,大大超乎人们的预料。人们逐步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关系国计民生,必须作为富民强国的重要增长点加以发展。加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限制不断解除,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成为必然之势。
体制外增量改革的丰硕成果,为体制内的创新即存量改革营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过程中,国有经济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也逐渐展开,对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实践和认识也不断深化。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先后采取了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有:放权让利、承包制、租赁制、国有民营、托管经营、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等。
但是,现代经济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实践充分表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有效的财产组织形式,也是公有制最有效的实现形式。在我国,公司制企业主要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独资公司。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公司制改造的价值取向:优化国有产权权能配置
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各项权能可以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一般而言,股权多元化的公司以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主轴,以财产各项权能分属、分享于出资者与经营者为特征,形成了出资者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对立。
公有制实现形式与产权权能的配置方式密切相关。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优化产权配置的必要途径,也是探索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着眼点。
笔者认为,立足于我国国情,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四大制度层面:(1)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制衡;(2)界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及其关系;(3)保障股东会及其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战略控制;(4)理顺“党管干部”与出资人行使用人权的关系。这四个层面纵横连贯、相辅相成。从现实情况考察,第一层面上已无法理障碍,但后三个层面合适的制度安排尚未形成,导致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机制运行不畅,见形不见神,名至而实不归。因此,应着重解决后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明确“董事会决策尚未决定的事情,经理层执行已经决定的事情”。出资人及其董事会既要充分支持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又要确保对经理层的战略控制。
其次,董事长主要以董事会召集人的身份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在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行使等同的票决权。对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董事长不能越俎代庖、随意干预。
第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纷繁复杂,需要迅速应对和处理。为了保证工作的效率,企业人财物产购销等事项必须委托经理管理,实行经理个人负责制。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其全权处理。
第四,在实行经理个人负责的制度下,经理层实际上成为企业运作的核心和关键,客观上形成了出资人及其董事会与经理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有必要由出资人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将制衡机制延伸至公司执行层。
鉴于实践的需要,笔者一再力荐,将国有企业实行的向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改进为由出资人委派、向出资人负责的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制度,以此作为实现出资人或董事会对经理层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各方的赞襄尤其是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江西省国资委全面推行了由出资人向权属企业派驻法务总监和财务总监的制度,赋予法务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法务)执行官”职责,使之兼有企业内部人和“出资人的人”双重角色,既担负辅佐经理之责,又握有监督之权,大大改善了出资人与企业内部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其成效得到较充分的显示。在此基础上,江西省国资委正携手高校和管理软件研发厂商扩展制度创新成果,开展“企业全面风险管控系统”课题研究。其创意要点是,以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机联结和互动为灵魂,按照“关口前移、信息联动、及时预警、有效监控”的原则,对决策规程、决策实施、决策绩效等方面的重要节点进行风险追踪、预警、报告和处置,形成权属企业重大决策程序上的法定化和决策效果上的可监测化。鉴于不同职位对企业风险形成的影响力各异,在着力对重要项目、重要财务指标进行管理的同时,强化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等重要人物的行为管理、绩效评价和奖惩,从而保障约束机制的系统化、协同化和高效化。对投资者有效监控出资企业的风险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最后,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依法行使用人权的要求在实践上有机统一起来。破题的路径可能是多样化的。比如,党委班子与董事会成员实行交叉任职;董事会行使提名权和任免权,党委行使考察权和决定权;党委建立企业领导干部人才库,把好人才入门关,董事会在库内好中选优,按需选配企业干部,等等。对此,应鼓励探索和实践。
劳动价值论和要素分配论都表明,人力资本是价值创造的基本要素,同样具有产权属性。提高企业人力资本配置效率,激发劳动者积极性,增强人力资本与其他形态资本的匹配性,也是优化国有产权配置的题中之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密切相关。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增强企业活力,形成“我要发展”而不是“要我发展”的内在动力,使企业家有干头,管理技术骨干有劲头,职工群众有盼头,从而保持企业基业长青,创新不竭。而这一切,取决于能否真正建立起核心经营层、管理技术骨干、职工群众与企业兴衰存亡、血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
美国的微软、戴尔公司,中国的联想、海尔公司,浙江的许多私有企业,之所以获得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建立了一整套“金手铐”制度。对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而言,应在进一步完善年薪制的基础上,区分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出台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股票期权激励等政策。重点推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在此基础上,条件成熟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可以试水起航。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及管理、技术骨干,实现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功人员,同样应给予奖励。为了避免和防止“59岁现象”,针对企业高管层退休前后收入差异过大的状况,有必要采用期权制等办法加以改进。同时,深化企业用工制度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有企业都应遵循《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知识、能力、技术、管理等要素分配相结合,对关键岗位、关键人才加大分配倾斜力度。推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根据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增长实行预算安排和规范管理,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股权多元化:提升产权约束的有效性,促进社会资本集中
19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开始了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囿于当时对现代产权制度的认识水平,许多地方选择了以国有独资公司为主的公司形式。基于这种单一产权结构形成的管理体制,一是产权约束程度低,经营管理层对资产运作的效率和效益关切度不高。二是无法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形成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合力,难以形成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三是一些公司不设董事会,沿袭一长(总经理)负责制,按企业法登记,名不副实。四是难以抵制过多的行政干预,企业也倾向于依赖政府资源和行政庇护,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不足。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毕竟蹒跚起步,逐渐蔓延为公司制改造的主流形式。以江西省属企业为例,到2008年底,省国资委投资在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资本达到300多亿元,占所有者权益的91.5%,其有效资产基本分布于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股权多元化在公司中形成了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满足了股东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基本条件,因而有利于形成防范内部人控制和恶意寻租的新机制。然而,一股独大并专断话语权的国有控股企业,产权约束软弱的多元国有法人股公司,以及股东利益取向不一、出资人权利实际不到位的“债转股”公司等等,虽然也属股权多元化企业,却同样难以保障产权约束到位,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难以维护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和投资者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发展的长远化。经验表明,按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路,引进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则有利于发挥私人产权委托―代理链条短、对决策与经营效益关切度高的优势,强化产权约束的有效性,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和完善。因此,除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特定行业、承担国有资本控股职责的极少数企业外,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应尽可能引进非国有股,提升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质量。
股权多元化不仅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强有力的推手,还是培植大公司大集团和上市公司的必要途径,对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带动社会资本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佳载体,也是股权多元化的高级形态。促使社会资本高效集中和企业规模迅速做大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将企业改造为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以江西铜业为例:1997年1月,江铜集团公司等5家企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江铜集团公司出资127555.62万元,引进和带动社会资本50200万元。当年,江西铜业在境外发行H股,2001年12月又发行A股,并经配售、股权分置改革、私募等方式,将江铜集团公司持有的H股与A股比例分别调整为47.96%和42.41%。自1997年至2007年,江铜集团公司累计出资306089.19万元人民币,影响和带动的社会资本为318893.89万元人民币和255483.2万元港币;若以2008年5月23日为时点,按每股价31元计算,江铜股份市值9370773万元,江铜集团公司以其持股比例折算市值3974144万元,影响和带动社会资本5396629万元。
四、多种所有制经济:竞合发展,相辅相成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命题的提出并得到高度重视,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呈现的对传统国有经济运作模式的挑战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竞争格局的形成相关。按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是大势所趋,必然深刻地影响和推动对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