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路社:公有制新论

作者:何路社发布日期:2011-10-31

「何路社:公有制新论」正文

谨以此文回应吴敬琏老先生的“市场万能论”老调子。

――题记

一、引子

近日,“吴市场”老先生又在报上重弹“市场万能论”的老调子(见《学习时报》2011年6月17日“体制改革需要制度环境”一文),看来“无市场”与“假市场”荣辱与共了。“吴文”对当今中国社会现实种种弊端的指出不过是有目共睹而已,地球人全知道。要害是他开出的药方竟是“退一百步笑退五十步”,不问青红皂白地问罪国家、问罪权力,意在为资本张目。那么现在我不妨再重复“权力唯物论”中的一段话:“政治权力在政治体制君主(专制、人治)制条件下,基本上是属于一种私有权力;在政治体制民主(自由、法治)制条件下则是一种公共权力。经济权力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是一种私有权力,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则是一种公共权力。由于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法治的原因,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的疆界,与封建社会相比,在人类史上是一次质的巨大飞跃;由于社会主义民主、自由、法治的原因,更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因,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的疆界,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在人类史上又是一次质的巨大飞跃,其不仅覆盖了整个行政领域,而且也几乎覆盖了整个社会的其他企业、事业领域。可见社会公共权力,与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有着一种天然的渊源和联系。与此相应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经济中市场的领域则应比资本主义大大缩小。如教育、医疗、住房、保险等领域中大部分都应退出市场。在这些基本公共品领域根本不是什么“国退民进”的问题!否则,资本在市场中的唯利是图将表演得淋漓尽致,而影响到基本民生。”吴敬琏老先生的老调子也该唱完了,难道非要“不见棺材不掉泪”?

二、必须否定公有制道德化

公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页),由此可见公有制对社会主义的根本性意义。虽然现在早有人指出:在《共产党宣言》德文原版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话是Aufhebung(扬弃)私有制,而不是Abschaffung(消灭)私有制,是中文版将它的翻译错了。但在建立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上,二者并无岐义。其实,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有所扬弃,本也是唯物辩证法的题中之义。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接下来又讲:“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关系是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改革是我国整个改革事业的基础性部份,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改革的得失、成败。经济改革搞好了,基础牢固,上层建筑政治改革的风险就小,反之亦然。在当前外有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内有所谓“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争论的背景下――其实“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都是假问题,科学地认识公有制,探索如何通过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对于继续深化我国经济与政治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不是建立在某种绝对真理或者道德理由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矛盾运动规律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社会主义之所以要消除剥削、压迫而以人为本,其归根结蒂届因为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认为马克思主义主张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一切私有制,是从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相统一出发的二元论观点(见《红旗文稿》2009年17期,“中国60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与巩固”一文),是经不起推敲讨论和站不住脚的。按照这种认识,会导致否定我国经济改革的根本前提,而不仅仅是其中的蜕变,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尽管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也必然同时产生出一定范围内的剥削。

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公有制替代私有制,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马克思主义是从生产力标准出发,主张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及一切私有制的。即使马克思从价值标准的视角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同样也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对立与剥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今资本主义尽管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其表现形式也出现了某种新趋势,但它依然是一种对抗形式的社会生产过程,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基本矛盾不仅依然存在,而且更为错综复杂,有时还十分尖锐。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调节机制只能在其根本制度容许的范围内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不适应,推迟其社会、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减弱其强度。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在新的基础上不断积累与加深,唯有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最终实现公有制替代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危机。

但我们在运用这些历史唯物主义结论的时候,决不能仅是满足于照套照搬,还必须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这是因为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作出的高度理论概括,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其当时不可能对今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道路和具体形式作出详尽的说明。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完全由社会直接占有,没有商品,没有货币。而后来现实的实际情况与此大不相同,如果我们死守他们当初的这些设想那显然是不行的。我们在探索中国这样一个落后的大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中,也曾遭受过严重的挫折和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我们以为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公有化规模越大越优越。新中国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没收了官僚资本,鼓励和扶持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但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后,1953年就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急于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去追求“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基础上,因此生产力水平落后、发展不平衡、生产力多层次、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的基本国情,造成了损害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后果。

总结我国改革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在理论认识上应明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论述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生产资料完全归社会所有,其建立在对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矛盾运动科学分析基础上,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成社会主义后的事情。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离这种成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还很远。私有制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私有制的消灭,更需要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时,就明确地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页)马克思也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它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指出:“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因此,消灭私有制,是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而逐步进行的历史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政策不断放宽。邓小平早之前就明确指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实践证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决定,不管是单一公有制,还是单一私有制,都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肯定了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则讲:“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3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获得了巨大发展。改革前的1975年底,全国工业总产值,国营工业占83.2%,集体工业占16.8%;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占9 2.2%,集体商业占7.7%,个体商业仅占0.1%。到1978年,城镇残留的个体劳动者只有15万人,全国的经济基础几乎百分之百的公有制一统天下。而根据《人民日报》2008年10月30日发表的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的谈话显示,截至当年9月,全国实有私营企业643.28万户,注册资本实有11.26万亿元;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28.78万户,投资总额2.27万亿美元;个体工商户2823.94万户。正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统计数据看,从1978年到2008年,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由第10位上升到第3位,已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但在肯定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巨大成就时,也需要看到和关注与此同时存在的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资本的剥削引起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以及环境资源形势严峻、社会意识形态冲突等诸多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这些蜕变现象不是偶然和孤立的,其最深层根源就在于我们并没有深刻而全面的科学认识理解公有制,至今还存在着极大地误读。

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人类社会史上一种完全不同的崭新生产关系,其从内容到形式如何实现,公有制在实际中如何操作以实现其优越性等,都须在实践中从头探索,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下,人民只可能掌握国有企业公共权力的所有权,而将使用权委托给他们信任的权力者。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委托的权力者对公共权力行使的效率,必须将权力客观化,给被委托的权力者以应有的足够优越,并通过最科学、最合理的权力者选择机制,来使社会中的道德、才干最优秀者成为他们的委托管理者或代表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不是由于道德性,而是由于客观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与以往建筑在道德伦理基础上不同,而是建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从而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一次获得了“科学性”。但我们却一直仍主要是注重从道德的角度去理解公有制,将权力道德化,不主张权力优越,不允许权力竞争,窒息了公有制企业权力者之创造活力与积极性,使公有制企业失去了理应比私有制企业更高的竞争力。权力道德化过去使公有制陷入困境,现在仍在使她陷入困境。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相反地,经济科学的任务在于:证明现在开始显露出来的社会弊病是现存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这一生产方式快要瓦解的征兆,并且在正在瓦解的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至所以未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体实现,也未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具体实现,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政治领域权力体制上的权力道德化,否定权力优越,否定权力竞争。在计划经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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