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从世界变迁看中国何以能富

作者:陈志武发布日期:2011-11-13

「陈志武:从世界变迁看中国何以能富」正文

回顾海外产权保护、国际秩序变迁的历史,我们清楚看到,尽管中国并没怎么直接参与建立当今以律师、法律当道的世界秩序,可这种秩序对中国近25年的经济崛起是多么举足轻重。今天,我们至少应珍惜它,在行为上能与其合拍。

小时候我们常说:“长大了要去看世界!”有幸的是,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那种愿望真的实现了。可是,我们看到的繁华世界背后到底有什么?是什么东西在支撑今天的世界?

这些问题可按我们习惯的意识形态去理解,也可换个角度去理解。但不管怎样,一些基本事实是不会变的。比如说,从民族情结层面看,过去25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崛起,说明我们中华民族有多么伟大。可是,改革开放在中国近代史上不仅有一次,晚清洋务运动、国民政府都曾尝试过,但那两次除为我们今天正在经历故事打基础外,每次都不成功。为什么?或许我们会很快下结论说,是因为那些时候制度腐败,政府无能等等。这类一般性的指责可能都对,这些我们暂且不谈。但有意思的是,中国这25年的成功恰恰是发生在走出计划经济制度框框的过程中,而且每离计划经济、行政管制远一点,经济发展就更快一点。

这就奇怪了,同样是要走出当时的旧制度框框,但晚清和国民政府时代的改革开放没成功,最近25年的却恰恰成功了,况且这种成功是发生在整个中国社会传统道德、诚信与社会结构都遭受过文革根本性破坏之后。那么,到底如何解释这些?是不是我们今天所处的世界真的与以前不同?或今天的国人比历史人物更能了?

说到这里,不由得让我联想到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一案(以下简称“仰融案”)。仰融通过国内法院诉讼无果后,他以美国永久居民(绿卡)的身份与其妻以美国公民的身份于2003年8月,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侵占其财产。按美国许多州的法律,夫妻任一方的财产即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前签约排除的财产另当别论),因此,侵占仰融的财产即是侵犯其妻(美国公民)的财产权。加上所涉及的产权又以在纽约上市的华晨汽车的股份为核心,因此,美国联邦法院认定其有管辖权,受理了该案。到目前为止,辽宁省政府似乎不打算出庭应诉,理由是美国法院无管辖权,或打算以国家主权抗辩。这里我们不对本案中的诉讼事实作任何评论。只是关心,像这种跨国产权纠纷如果发生在200年前、100年前或50年前,则当时的处理方式会如何?跟以前比,今天这种以诉讼方式解决海外产权纠纷是更“合理”了,还是更无法接受?辽宁政府到底该不该应诉?带着这些问题去回顾一下世界近代史的变迁,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今天的世界,也可以使我们的行为更符合“国际惯例”。

晚清时期:武力定乾坤的世界

鸦片战争前后,中国停止了明清持续几百年的海禁,随后开始的洋务运动,启动了近代中国第一次“改革开放”。但除清廷本身的制度问题外,那次“改革开放”也生不逢时,所处的世界环境使当时的清政府即使想要利用劳动力便宜的国情将中国转变成“世界工厂”,那也不可能,何况那时清政府离这种“远见”还甚远。

首先是运输和通信困难。火车运输主要兴起于19世纪后半叶,英、美等早期工业国如此,中国更是如此。尽管晚清建了部分铁路,有了有限的内陆运输能力,但低下的海运能力无法支持“世界工厂”所必需的规模跨国运输容量,大容量、低成本海运能力在世界范围内还是二战期间才有的事。空运在当时更无从谈起,第一个试飞成功的飞行器1903年时才有。虽然电报发明于1844年左右,但其信息转输能力毕竟有限,成本也高。电话于1886年在美国发明,但其普及使用也是后来几十年的事。因此洋务运动期间,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再有远见,也不能超越当时技术上的局限,更何况当时国人的技术教育还无从谈起。

抛开技术条件不管,当时的世界贸易秩序也使晚清中国无能为力。我们以前谈到,在欧洲于16世纪开启大西洋、印度洋贸易之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主要发生在亚太地区(以宋朝和早期明朝的中国为轴心)和西欧列国,以马车陆运为主,当时的中国已有海运,但规模和容量都非常有限。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后(也恰恰是明朝海禁的年代里),虽然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之间的海洋贸易与国际交往越来越多,但总体来讲还是有限的。

比如1500-1600年从欧洲发往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的船只约为770次,平均每年7.7次。1600-1700年共有3161船次,年均31.61船次;1701-1800年间共有6661船次,年均66.61次。加上当时海船全为帆船(蒸汽机船是在1820年代发明的),每艘船的载重量平均为500吨左右。即到1800年为止,从欧洲海运到亚洲的年物流量约为4万吨左右。1500-1800年间的国际贸易基本都是农作物、香料、茶叶及金银等贵重自然物。

那些年代的技术条件约束了各国的往来。在那种环境下,国际贸易和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也简单:用武力。那时并没有正式的国际法可言,虽然伦敦、阿姆斯特丹、纽约到1800年都已有股市,但股票投资都不成气候,因此那时的海外产权主要以两种形式体现:海外直接投资项目和债务。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也主要有两种:要么投资者自己有军队,要么由投资者的政府派军队去夺回产权。

以当年海洋贸易最有代表性的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1600年12月,其宗旨是从事印度洋和大西洋贸易,从一开始,该公司的贸易船就有重兵压阵。当时没有任何国际法、国际法院,也没有多国公认的“国际惯例”,跨国贸易公司的利益都只能由“枪杆子”打出来,并由“枪杆子”来保护。东印度公司一度拥有26万人的军队(包括海军和陆军),大约是英国皇家军队的两倍。其它诸如“弗吉尼亚公司”、“麻省公司”等也都有自己的军队。这些军队的作用一方面是为公司海运护航,甚至帮助其强行开辟新市场,另一方面也为公司在海外的工厂等产权作保卫。

除外贸公司自己的军队外,国家军队也常被派去为本国公民在海外的产权效劳。19世纪中叶之前,英国、西班牙、法国、德国在海外的财产主要是以殖民地为主,直接投资项目也都在殖民地。因此其军队也主要为维护殖民地、为其工业品开辟新市场服务。但是,随着拉美国家于1820年前后相继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财政上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新成立的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等拉美政府不得不向西欧银行和投资者借债。到1850年左右,拉美等国家政府与企业发行的外债越来越多,赖账的出现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今天讨论公司债务时,我们一般认为,如果一家公司资不抵债,那么该公司可进入破产程序,要么由债主把公司合并掉,公司归债主;要么将公司的资产拍卖清仓,把拍卖所得给债主;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债主的主导下将公司管理层换掉并对其业务模式进行重组。可是,当债权方是外国人或外国公司,而欠债方是另一主权国家的政府或公司时,上述任何一种坏债处置方式都行不通。因为一方面在20世纪之前没有成形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庭,另一方面这些债务方国家又总会以主权为由作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形成某种强制性的跨国合约、债务、产权的执行机制,跨国的借贷、投资、贸易则无法进行。

在不存在“世界政府”或“世界警察”的情况下,直到1907年之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执行跨国合约、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是使用武力。于是那些弱小的国家对国际秩序无发言权,而军事强国都把“武力执行合约、保护产权”看成是债权国必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一个国家因另一国家的政府(或公司)赖账或侵占其海外产权而发动武力攻击时,其它国家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例如,1838年墨西哥政府因无足够收入而宣布停止支付欠法国投资者的债务,随即法国派海军赶往墨西哥讨债。1861年墨西哥政府又决定停止支付拖欠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公民约八千万美元的债务,结果在1862年1月英国派遣700海军士兵,法国与西班牙共派8500名士兵赶到墨西哥的Vera Cruz港城,攻打墨西哥。数月后,英国与西班牙发现法国军队的目的远不止是为了向墨西哥讨债,更主要是想把墨西哥占领为其新殖民地。此后,1862年4月英国与西班牙撤回军队,而法国在墨西哥则一直占领到1867年。

从1820年到1914年间,英国在拉美共动武40多次,其中26次是以其公民产权受到侵犯或是以债务国赖债为由。比如,因其海外财产受到侵占(包括工厂、银行、铁路),英国派军队于1868年攻打乌拉圭,于1891年进攻智利等。在亚洲,同样是以保护其产权利益为由,英国分别于1840至1842年、1856至1858年攻打中国(鸦片战争)。

当国际游戏规则是以武力强弱而定的时候,那种世界只能是强国的世界,海外投资和海外贸易的安全度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己或国家军队的强弱,因而晚清洋务运动的经济效果可想而知。首先,晚清的改革开放不能像今天那样靠制造业出口发展经济,抛开技术局限性不谈,首先那时中国就没有强大的海军为其外贸提供支持。于是洋务运动的重点之一是发展军力,但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军力发展又从何谈起?这样一来就进入了一个熟悉的怪圈:无军力则没法开展外贸,无外贸又使自然资源相对缺乏的中国难以发展经济实力,无经济实力又反过来使军力无法增强。虽然外贸不是发展经济的惟一途径,但过去200年里强大起来的国家中,每个国家都与外贸息息相关。

关键的转变:法治世界来临

以武力决定贸易与产权规则的国际秩序,在20世纪初受到挑战,其中的导火索发生在1902年12月,当时英国和德国为讨债向委内瑞拉发动联合军事进攻,英德海军封锁了委内瑞拉的5个主要港口,打沉了3艘战舰并轰炸其港口设施。之后,委内瑞拉被迫同意由刚成立的海牙国际法院为债务纠纷作仲裁。结果,海牙法院的裁定是:不仅英德有权以武力讨债,而且在所有债权国家中谁愿意动武讨债,谁就享受优先债权,即谁动武,谁就应该先得到偿还。这等于是鼓励各资本输出国用武力解决海外产权纠纷。

那次仲裁结果在拉美引起轰动。当时阿根廷外交部长Luis Drago随即从法律角度写了一篇长文反驳,并将其送到阿根廷驻美国大使馆,要求其大使将文章送交美国国务院。Drago指出,以往的惯例是:当一个主权国拖欠另一主权国的债务不还时,债权国有“权利”向对方动武。他认为这是荒唐的,因为一国动不动武完全是一种政策选择,而不是法定权利;更何况因讨债而对另一主权国动武侵犯了后者的国家主权。他认为,除自卫外,任何国家无权对另一主权国动武。当债权投资者的权利与另一国家主权相冲突时,他主张后者显然应该优先。

律师出身的Drago用法律逻辑争论外交问题,令同是律师出身的人很能接收,而美国国务院和其它政府部门又主要是由律师出身的官员在运作(包括当时的国务卿),因此,Drago的观点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得到广泛认同。

有意思的是,尽管国际惯例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增加在逐步形成,但国际法在那之前从来没正式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世界上第一个以研究国际法为宗旨的学会,直到1873年才在比利时成立。美国第一个国际法学会则成立于1906年(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ternational Law),在此之前美国大学法学院里没人开设过专门的国际法课程。可以说,在以武力当道的世界里,国与国间的法律框架不太容易形成,也不太会被当一回事。

另一个意义重大的变化是,到1900年左右,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派遣法律出身的人做外交官。这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并非新鲜事,但对欧洲而言,外交官的选拔历来中以家庭出身与个人财富而定的。但到19世纪末,欧洲国家也开始注重选用法律背景的人做外交官。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外交政策与外交文化更注重法律和程序规则创造了条件,也直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并增强了其重要性,对国际秩序的“法律化”贡献甚大。

于是,当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召开时,与会各国代表以律师出身的占多数。美国代表团9人中只有两人不是律师出身,其他成员(包括团长)要么以前是法官,要么是律师出身。英国代表团团长做过10年法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德国的首席代表也有多年律师经验,其副团长则是一位有名的法学家。法国代表团团长研究过法律,副团长曾是巴黎法学院教授,也曾是法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其它参会国如奥地利、俄国、荷兰、比利时、阿根廷等的首席代表均是在法律方面造诣很深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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