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市场经济转型中的正义观念

作者:刘彦发布日期:2010-09-09

「刘彦:市场经济转型中的正义观念」正文

如果新产权的建立基于既有的权力结构,特殊权力的钟罩不能打破,权力精英将继续维持旧有的共有或国有产权,并利用其模糊产权的特性寻租;也将更容易将旧有产权通过不正义的方式变为新的产权。这两种方式所生发的新产权结构,将颠覆既有的“共同约定”和正义规则。而由于共同约定和正义规则的被破坏,市场转型很可能会被混乱和暴力所破坏,从而造成诺斯所言“非连续性的变迁”,甚至导致整个市场化转型失败。

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也是寻求或培育固定新产权的过程。而中国正处在一个由非市场经济体向市场经济体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各地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和积极性无可厚非。但是,不管是面对农民的土地产权,还是面对城市市民的房屋产权,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各地对于公民财产权利的重新界定或分配,使长期固定在人们心中的“共同约定”的正义观和经济增长之间出现了多重冲突。各地对待这一冲突的态度不一,但对公民产权的侵害或占有已渐成常态。

实际上,不正义的方式所侵害的,不但是人们的合法产权,更是人们心中固有的一套正义观念和形成法律等规则的基础。这一基础一旦被破坏,其所带来的混乱和成本往往更为巨大,修复也更为艰难。

今天中国的状况是,如果新产权的建立基于既有的权力结构,特殊权力的钟罩不能打破,权力精英将继续维持旧有的共有或国有产权,并利用其模糊产权的特性寻租;也将更容易将旧有产权通过不正义的方式变为新的产权。这两种方式所生发的新产权结构,将颠覆既有的“共同约定”和正义规则。而由于共同约定和正义规则的被破坏,市场转型很可能会被混乱和暴力所破坏,从而造成诺斯所言“非连续性的变迁”,甚至导致整个市场化转型失败。

正义是一个人们常说到的词语。但何为正义?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人往往给出不同的说法。这里笔者想借用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概念,来指称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按照休谟的定义,正义就是分配财产的一套共同观念和共同约定。有了这套观念和约定,人们就知道,为什么A物品是你的,而B物品是我的,以及,由于咱们和其他人,都拥有这样一套共同的认识工具,就不至于为了争抢A、B物品发生大战,头破血流,或家破人亡。

正义的起源,也即人们心中关于何为正义的观念系统,决定了产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按照休谟的理解,界定产权的正义观念并不是“自然的”或者先验的,而是来源于人们在演进中逐渐沉淀下来的一套广泛共识。界定产权的这些广泛共识,或者表现为正式、清晰如成文法、普通法,或者并不正式也不清晰,而只是一种可以感知的、却未能明言的惯例、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等基本规则。

“小产权房”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

在中国21世纪之初深圳“城中村”市民的自建“小产权房”,也许也符合这种长期积淀在人们心中的正义观。深圳在20世纪80年代建市之前,现在的城市政府所取得的所有“城市土地”,原本为广东省宝安县一个小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在深圳建市过程中,大量农民身份的市民和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深圳建市的过程中保留了下来。这些关于土地权利的“默会知识”和“共同约定”,深植于深圳形成的历史传统中。此时,原居于当地的农民,无疑拥有习惯法意义上的土地权利合法性。与“斧头权”极为相似的是,深圳“小产权房”正义来源的这一“共同约定”,在2009年5月21日,促使深圳市市四届人大会议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从而,深圳市民变相地取得了部分的土地和房屋的合法产权。

同样,现在中国各城市市民所拥有的房屋,与中国人对于住宅的深厚感情连接在一起的,就不单单是一个安居的窝,更意味着一种可以传之子孙后代的财产。这种财产也与房屋之下的土地权利相连接。因此,70年的房屋土地产权的规定就显得不那么符合人们心中的财产正义观念了。

破坏正义观导致“公开的战争状态”

哈耶克和休谟所强调的作为道德规范的这一共同观念和共同约定,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定纷止争。用于防止争端的、界定权利边界的共同约定,其主要功能是对人们的判断和行为起到指导作用,从而防止不确定性。

因此,这种内在稳定性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一旦遭到破坏,便很容易“导致公开的战争状态”。

近年来,各地由于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所导致的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其方式也越来越升级,甚至出现一幕幕的悲剧性事件。单独的、个别的、小范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最多使人们感到意外,但并不能导致人们的正义观倾覆。但长期的、大规模的对于正义的漠视,却往往会沉淀下来,并最终使得裁定人们定纷止争的正义观倾覆。

一旦正义观念倾覆,则人们不但可能会做出种种过激行为,还可以导致更大范围的颠覆性行为的发生。被拆迁者自焚、幼儿园杀人、火车上莫名其妙砍人,三聚氰胺在婴儿奶粉中被检出,富士康员工接连自杀等之前人们闻所未闻的事件之所以在近年内接连发生,可能就是蕴涵在中国人朴素的内心深处的“天地良心”道德法则遭到颠覆的后果。

以公民权利增长维持经济增长

转型期内的各种矛盾又往往形成多重积累,而这些矛盾积累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产权变化中的不正义。

关于政府如何顺应人们心中的正义观而实现“非法新产权”的正规化,秘鲁著名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的研究为我们打开了视野。

德.索托在研究了美国、英国从16世纪至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化过程之后发现,资本的秘密蕴涵在所有权制度当中。发展中国家、第三世界国家和一些前共产主义国家之所以贫穷,并不是因为人们不勤劳富有,或者文化因素的制约,而是因为,大多数普通民众缺乏拥有“所有权的权利”。而资本财富的秘密,就蕴涵在大多数人取得正规化所有权的权利之中。根据德.索托小组的调查,在第三世界和前共产主义国家,穷人所占据但不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其总体价值至少为9.3万亿美元,这个数字是美国流通货币总量的2倍,相当于全球20个最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总值。

德.索托进一步判断,如果赋予这些“不合法”的产权以正规化的合法性,则其创造的价值无疑将是巨大的。

中国经济已经持续增长了30多年。但中国的市场制度变迁存在双重性。一方面,是制度变迁朝向符合正义基础的权利释放、打破约束、监督政府权力等方面演进; 但另一方面,要极为警惕因为产权被“随意配置”、不符合共同认识的正义所带来的扭曲的经济增长。对于这两种方式的增长必须做以区分,以防止中国的市场制度转型被突如其来的暴力所中止或打破。

30年来的中国,大多数过去受到约束的权利已经解禁,比如消费品价格的管制和消费品领域的竞争放开;另外,一些“不合法”的新产权形式已经酝酿于普通中国人的“共同约定”之中。在中国21世纪的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创建,比如昆山农民在农地上建造厂房,北京郊区农民在村集体土地上盖价廉物美的“小产权房”,以及深圳高达市场供应量40%的城市“小产权房”,都释放了巨大的活力。但假设,如果中国农民对于农村土地的抵押、处分等权利完整,城市市民对于城市房屋之下的土地产权完整拥有,没有人会想到,这一产权形式的普遍化和正规化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但中国经济增长的另外一个秘密,还可能会呈现在另外一种方式之中。

不管是农民的土地产权还是市民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在这些普通民众手中是受约束的权利,比如农地不能抵押、农村宅基地不能贷款,城市小区市民的土地不能自由处置等,这些土地一旦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转移至政府的手中,则这些权利马上变得完整了。

一旦土地的主人变了,权利也变了,城市政府不但利用土地,也利用政府的信用,将资本的属性发挥殆尽。这也是张五常所指的“地方政府竞争”带来增长的要义。

权力精英的偏好和利益往往界定着权利的边界。中国的地方政府取代了市场中的微观权利主体,一个个权利完整的自由民众,以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进行自发的“市场秩序”演进,虽然不能像每一个农民和市民那样完全符合效率原则,但即便去掉租金,由于资本能量的巨大释放,其创造的价值也已然可观。各个地方政府目前正汲汲于“土地换社保”、“农村宅基地合并集中居住”、城市用地“公共利益”取得等所谓试验,其在“创新”背后的产权“掠夺式完整”的方式,不得不让人警惕。

很显然,这并不是哈耶克所指的自发演进的人类合作扩展秩序。

人类合作扩展秩序的主体,是每一个市场中行动的个人,他们凭借价格信号的指引而做出的交易行为,而价格信号,建立在共同约定之上。

政府是监督和保护民众正义权利的一个不得不接受的“恶”。但在中国,一些地方政府随意“配置”产权 ,并运用各种形式将土地、金融等要素的资本性质扩展到极致。这带来了巨量财富的增长,但却没有带来公民权利的增长,甚至造成了对共同约定和正义观念的颠覆,从而隐藏了社会动荡的隐患。

由于对权利而非仅仅是资源的随意“配置”和更改,从本质上违背了人们更广泛和深层的共同约定结构,也即社会正义的基础,民行无据,必然导致动荡,甚至有可能使转型进入“锁定”乃至崩溃的状态。因此,必须启动政治改革,让公民的博弈进入公共程序,让政府权力受到监督,以捍卫公民的权利,维护正义观念的基石和人们心中宝贵的共同认识,以共识促进社会和市场转型的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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