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四友:市场经济的道德根据:按贡献分配?

作者:葛四友发布日期:2010-03-04

「葛四友:市场经济的道德根据:按贡献分配?」正文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风行全球,人们对其道德根据的反思也越来越少,而其原因之一就是人们认为市场经济是按贡献分配的。本文以茅于轼先生的一段话作为分析对象,从而逐一分析并反驳了关于认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按贡献分配的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贡献分配是种铁律,无可更改;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经济规律必然有导致按贡献分配的趋势;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在某种条件下(即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规律会导致按贡献分配。本文最后的结论是,由于贡献本身取决于我们采取何种制度,因此不存在独立于制度的贡献。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按贡献分配,实际上是把在某种理想状态下的合理预期与贡献相混淆,由此表明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不可能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

关键词:按贡献分配,边际效用,市场经济制度

一 导论

今天,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也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的时代。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全球化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的过程。但是在市场体制的全球扩张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这既有一国之内的贫富差距问题,同时也产生了全球规模上的贫富差距问题。无疑,市场经济制度是一种分配收入或说财富的制度。面对这种差距的出现,我们免不了会问一个问题,这种制度如此分配收入或说经济财富的道德根据何在?换言之,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何在?

本文在此只想讨论这样的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很多人实际上认同了它,这里选择茅于轼[1]先生在《企业家是改革的功臣》的提法作为这种观点的代表来进行分析。茅先生认为:“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并经过计量经济学对事实的客观检验,证明了在一个平等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市场上,各个参与者从市场所获得的报酬等于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或者说,国民所得是按照要素对社会的贡献来分配的。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的。换句话讲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家得到利润,出资人得到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租金。这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2]

非常清楚,茅先生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毋庸置疑,这个观点要阐明的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是如何分配财富的,它还表明这种分配是应该的,是公正的,是能够得到道德辩护的。尽管人们并未明确地提出来,但笔者认为,有很多人还是有意无意地把市场经济制度与按贡献分配之间确立了这种关系,从而对分配正义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西方自由主义的三个代表性人物,罗尔斯、德沃金与诺齐克事实上都受到了此种观点的深刻影响。诺齐克在不经意间利用了这种成功应得,或说按贡献分配的思想,来支持他的最小国家理论[3]。而罗尔斯则为了支持他的正义原则,不得不(也许是无意识地)与这个原则做极其辛苦的斗争,并且为了反对这一原则,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迫使他放弃了自我所有权这一原则[4],从而引起很多人的反驳[5]。德沃金在应对这种挑战的过程中,明显地设计了一个个人与环境的区分,从而明确地放弃了自我所有权原则[6]。不难看出,不管赞成还是反对,按贡献分配实际上对整个分配正义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制度作为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对我们的生活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那样,“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7]因此,市场经济制度是否能够得到道德辩护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当然,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笔者在此并不打算讨论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是否能够得到辩护,而是分析它的道德根据是否能够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

二 按贡献分配是一种铁律吗?

按贡献分配是如何与市场经济联系起来的呢?人们为什么会接受它作为市场经济的道德根据呢?也许,茅先生的那段话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8]这段话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子,来探讨这样一种观点是如何获得人们的支持的。这段话的第一句话是最关键的,大概也是茅先生得出他的结论的最有力的根据。“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并经过计量经济学对事实的客观检验,证明了在一个平等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市场上,各个参与者从市场所获得的报酬等于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这句话,在论证上是很有气势的,一开始就能给人一个下马威。第一,有现代经济学的分析,而我们一般相信现代经济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比较成熟的科学.第二,还有计量经济学对事实的客观检验,所谓铁证如山,让你不得不服。第三,不是表明或说明,而是证明,这更表明其论点的科学性。就此一句话,按贡献分配就似乎有了强有力的后盾[9]。然而,只要仔细的思考,保持冷静,这句话最多也只是表明市场经济制度是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

我们接着来看第二句话,“或者说,国民所得是按照要素对社会的贡献来分配的”。这里的“或者说”意义非凡。因为据此,第二句话应该是第一句话的同义语,但是第一句话中的条件悄悄的退场了,也就是平等竞争与自由选择的市场退场了。这样一来,按贡献分配就变成是没有条件的了。第三句话让我们加固了这样的印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的。”由此,好像按照贡献分配不仅仅是一个有条件的事实(如果第一句话没错的话),而且它突然变成了客观规律。按照这里的逻辑,按贡献分配是不应该违反的,并且也是无法违反的,因为没有人能够违反客观规律。从而,这里就得到了这样的感觉,我们只能(从而应该)按贡献分配。无疑,这种转变是隐晦的,具有逻辑上的跳跃。因为即使我们能够做到按贡献分配,我们是否应该按贡献分配还是悬而未决的。但是茅先生这里却将其上升到了客观规律的地位,并且是不可改变的了,自然我们也就无从选择,因此也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事实上,这里会有这种转变,还利用了另一个混淆,即规律与状态的混淆。当我们说自然规律的时候,并不是指某个具体的状态。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无法利用自然规律了。而茅先生这里的规律则是把某种状态的出现当作铁律。事实上,稍微想一下就会完全明白,如果按贡献分配真是像万有引力那样的一种铁律的话,那么就用不着我们反思了,也没有必要对它进行辩护了,因为它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我们没有看清楚上面的混淆,那么接下来的第四句话就具有极大的辩护意义。“换句话讲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家得到利润,出资人得到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租金。”如果把“换句话讲”拿开,实际上这句话就是一句大白话,是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素描,没有什么大的意义,它根本也没有涉及到按贡献分配。[10]但是“换句话讲”一出场,整个形势就完全改变了。因为它突然间就跟按贡献分配相等同了。现在,后面的几句话就不简单是对社会现象的素描了。相反,这里工人得到的工资,企业家得到的利润,出资人得到的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的租金,就自然地等于各种要素的贡献了。第五句话则是进一步让我们加深这种印象,“这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这句话看似不显山不露水,但它给人的感觉是非常平实,显得可靠,从而增加了这一观点的说服力。[11]

经由上面的语义分析,我们发现,这段话中有意义的其实只有两句:第一句话与第四句话(要拿掉“换句话讲”)。但仅仅有这里的语言分析并不能完成任务,因为一种健全的批判的根本前提是,我们需要尽可能善意地理解对方的论点。但这里的分析至少表明了一件事情,茅先生想从经济规律的事实来推断出我们应该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是没有成功的。但是茅先生手里(我认为也是很多人实际持有的观点)还有一个武器:那就是市场经济制度是唯一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制度。并且尽管我们无法从这个事实直接推出我们应该接受市场经济制度,或者接受市场经济制度是正义的,正当的。但是假定我们接受这样的道德观点:我们应该按照贡献分配。因此我们实际上持有的典型观点是这两种观点的组合,即a,市场经济制度是唯一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制度,和b,只有按照贡献分配才是正义的、公平的,因此我们应该选择市场经济制度。这样,按贡献分配还是可以成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

如果要批判这种观点,我们有二种办法。第一,否定市场经济制度是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对此至少有两种策略:A,市场经济制度不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但也许还存在其它的制度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B,没有按贡献分配这回事情,因此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以按贡献分配来选择经济制度。第二,否定市场经济制度是唯一按贡献分配的经济制度,也就是说承认还有其它的制度也是按贡献分配的,这样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不可能是按贡献分配,至少是不充分的。就反对按贡献分配这个原则而言,最彻底的莫过于第一种方法的策略B,这也是本文要采取的论证方式。

但是在我们正式讨论这种观点之前,我们有必要澄清两个观点。第一,在此我们接受关于道德的一个约定,即应该蕴含着能够。也就是说,当我们谈论某个制度或某个行为是否应该时,这意味着我们能够进行选择,而不是被决定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讨论万有引力的道德根据,也不讨论趋乐避苦这种心理反应(如果是必然的话)的道德根据。当我们讨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时,也就意味着我们能够选择其它的经济制度。这点,无疑已经得到了证实,因为我们曾经实行过计划经济,尽管它无法实现我们的预定目的。我们这里要再次强调经济规律的意义。如果存在经济规律的话,那么它始终是要起作用的,但这并不表示它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因为经济规律产生某种结果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在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环境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第二,这里的贡献必须先于经济制度,或者说它是个独立于经济制度的一个东西,它相对于采用何种经济制度来说必须是客观的。否则,如果贡献本身是由我们的经济制度规定或说决定的,那么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将满足按贡献分配这个标准,因此它也就无法充当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这实际上已经蕴含在罗尔斯对应得的理解里面。在《正义论》[12]一书中,罗尔斯认为,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我们没有任何个人应得。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个人应得实际上是我们对于在一种理想的正义制度之下的合法期望。由此,个人应得不能作为正义制度的道德根据。反过来说,如果个人应得是正义制度的道德根据,那么个人应得肯定不能由正义制度来规定。在这种观点之下,正义制度只是实现让个人得其所应得。当我们谈论按贡献分配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时,我们实际上是认同了一种前制度性的个人应得,即我们应得我们做出的贡献。也就是说,市场体制只是这样一种机制,它发现或者说表明每个人的贡献是多少,并且据此给予每个人与之相等的报酬。

澄清茅先生那段话的意思后,我们明白了按贡献分配并不是铁律。但是对于市场制度的道德根据是按贡献分配而言,他还有两条退路。第一,经济规律必然会产生按贡献分配的趋势,也就是说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只要我们按经济规律办事,那么必然会导致按贡献分配。第二,即使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没有这种必然关系,但我们还是能够创造条件利用经济规律,从而实现按贡献分配,并且市场经济制度就是这样的条件。由于我们先假定接受这一观点,即按贡献分配是道德上可辩护的、正义的,因此按贡献分配仍然能够成为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下面的第三节与第四节将分别来讨论这两种可能性。

三 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有必然联系吗?

为了理解问题,我们从一个简化的例子开始。假设张三身体好,李四身体残疾。张三通过劳动能够得到1单位的食物,刚好够他生存。李四有很好的智慧,能够指导张三在同样的条件下得到5单位的食物。由于他的指导有方,A答应给李四一单位的食物。因为李四不接受就会饿死,他答应了。但是现在还有一个王五,他与张三具有同样的条件,这个时候,他答应给李四二单位的食物,因此李四不指导张三了,来指导王五。但是随后又出现了赵六,他答应给李四3单位的食物,于是李四又指导赵六(假设一次只能指导一个人)。这样的情境可以随意来设想。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李四所得到的报酬等于他所做出的贡献?再考虑复杂一点的问题,那就是当张三(等)付给李四的东西不是食物而是其它东西(直至货币)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够比较不同质的两种东西并且说它们是相等的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般而言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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