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中国真的有过“市场化”吗?」正文
创业板的开张与山西正在出现的“国进民退”现象,似乎都在挑战过去二十年来人们一直在谈论的一个命题:中国正在市场化,随着市场化,中国将出现一个以私人企业为主、由法治主义的公正规则所支持的市场秩序。
大概三四年前,我提出一个概念:再国有化。我注意到国有企业扩展、挤压私人企业的趋势。当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政府强行关停已经进入石油行业的陕北私人企业,同时积极地通过各种办法,限制民营加油站。
政府进行“再国有化”的策略有多种,其中最重要的似乎是制定产业规划。比如,石油、成品油零售、钢铁等行业,政府都制定了产业政策。这些产业规划所规定的准入标准非常奇怪,刚好国有企业够得上,大部分私有企业都够不上。于是,大多数私人企业就被合法地排除出它们已经进入的市场,或者被迫接受国有企业的收购要求。第二个措施是追究企业的原罪,有一个地方政府对外公布说已经没收了300亿私人企业资产,不知道这300亿究竟有多少黑钱,又有多少白钱。还有一种措施是强制低价收购、设立国有企业的垄断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法》。这部法律公开地承认,某些行业政府可以设立垄断。这样,现有的垄断就获得了合法性,政府以后也可以依据这一条款随意设立新的垄断。
政府垄断的一个最新表现就是创业板。创业板正在重复证券市场上主板、中小板的覆辙:哪家企业可以上市,完全由地方政府与证监会说了算。于是,这个市场从一开始就变成了少数与政府关系密切――经常就有国有资产背景的企业圈钱的工具。
这些现象促使人们思考一个问题:中国真的有过市场化过程吗?1990年代以来在中国社会所发生的经济现象,真的可以用“市场化”这个概念来刻画吗?经济的主体究竟是谁?市场秩序真的在扩展吗?
过去十几年来,有很多经济专家、国内外经济组织试图用种种数据乐观地分析中国的市场化程度达到了多少。但这些数据的作用很可能是遮蔽了真相而不是展示真相――事实上,在观察像中国这样处于转轨过程中的非常规的经济体时,数据通常会陷入这种困局。
不错,中国经济确实在增长,但是,增长与“市场化”是两个概念――计划经济也曾经实现过经济增长,甚至是高增长。当然,经过三十年的变迁,中国也确实出现了一个近乎半壁江山的私人经济部门,在这个部门,当然发生了市场化。但就经济体系的整体架构而言,是否发生了市场化?值得怀疑。
近日与新竹清华大学经济系的黄春兴教授交流,形成一个共同看法:要理解中国经济,就必须理解掌握着巨大权力、作为最重要经济活动主体的政府的行为逻辑。这种逻辑的出发点是政府的一个信念:中国必须在短期内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以便积累财富,实现国家强大。为此,政府必须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支配、主导、领导的作用。这样的信念,是六十年来一以贯之的。
基于这一信念,上世纪五十年代,通过公有化运动建立大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当然,过去二十多年的经济学已经证明了,如此全盘公有、公营的经济体系,不可能具有效率。几经局部调整、反复之后,到1980年代,政府不得不对法律、政策体系进行大规模调整,从而有了“放权让利”式改革。
事实上,中国过去三十年由政府进行的有利于市场秩序发育的改革,都可以用“放权让利”四个字来概括,比如,容许私人企业发育,关闭大量国有企业。但是,政府关于实现经济增长的基本信念、原则,虽然有局部调整,但并无根本改变。
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管理经济的活动基于这样一个原则进行:经济增长的主体是社会,具体地说是私人和他们自愿组成的企业,实现增长的制度框架则是市场机制。因此,在全社会关于经济增长的整体规划中,私人、私人企业、市场具有独立的、甚至是主导性位置。政府当然也相信这一点,所以政府只是对企业进行“监管”,而不是“管理”;政府会对私人企业家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但不可能认为私人企业家在道义上、政治上劣于其他人和组织。
但在中国,政府与经济体系发生关系是基于另一套完全不同的预设,即:政府才是经济增长的最佳、事实上也是唯一主体。所以,政府有权控制一切资源,对一切市场的进入任意设立准入标准。而且,政府的这种管理不需要获得包括企业家、劳工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同意。
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是这种逻辑的最近结论。因而,国有企业从一开始就享有特殊的道德与政治地位。与此相反,开放民营企业进入,不过是政府基于效率考虑而做出的权益性决策。私人、私人企业在经济增长的整体规划中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地位,它们是各级政府用于实现自己临时性政策目标的工具。政府不是从构建现代国家之内在逻辑出发,视民营企业为一种当然、应然(ought),相反,民营企业的发展最多不过是一种可能性,一种事实而已。不是说民营企业理应发展,而是因为某些事实不得不暂时允许民营企业发展一下。简单地说,私人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不被视为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目的,而是实现增长的一种手段。
既然民营企业只是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的手段,那政府当然就可以在自己感觉必要的时候采取“放”的策略,同样在自己感觉不必要的时候采取“收”的策略。过去三十年间,这样的放、收已有几个循环。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的某些时期,确实出现过“放”,于是,民营企业得以进入国有企业或跨国公司垄断的某些行业。但很快,就会出现一轮“收”,民营企业被禁止进入,已经进入的则被驱逐出来。这样,三十年过去了,私人企业的道德、政治、法律的独立位置,依然没有稳固地确立起来。
从政府如此收放自如的操作过程中可以看出,尽管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市场化”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但这三十年中,“化”的主体其实不是市场,而依然是政府。
政府确实基于增长目标而允许民营企业发展,但政府始终认为,民营企业不是实现增长的最优、当然更不是唯一合适的主体。作为一种工具,它的地位和价值低于国有企业。政府首先信赖自己,其次信赖自己设立并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最不重要的是私人企业。一旦政府发现,国有企业似乎也蛮有效率,政府就会迅速地采取“再国有化”策略――本轮再国有化,就与过去几年国有企业很耀眼的财务数据有直接关系。不过,导致这一轮“国进民退”的深层次原因,还是政府关于经济增长的整体规划。正是在这一规划支配下,政府随时都在寻找有利于自己、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数据。一旦出现这种数据,则本来就居于次要地位的私人企业就会被弃置一旁。
因此,过去三十年间,私人企业确实有过一定发展,但这未必等于市场化。因为,私人产权、私人企业、市场机制没有获得目的性地位。“市场”概念首先意味着,主体是私人及私人企业,目标是确立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但发生在中国的故事似乎不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