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绪程:论公有制与产权制度的改革」正文
导言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下简称“两种公有制”)是斯大林模式的产物,其根本缺陷在于产权不清、界定不明,在实践中无法体现“全民”产权和“集体”产权。因此,“两种公有制”的理论指向与实际操作完全背离,并异化为国家(行政)所有制或国家(行政)控制的所有制,它既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相差甚远,又与现代产权制度相悖。“两种公有制”适应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其必然发生相应的变革,变革的方向是重建现代产权制度。我们应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改造“两种公有制”,使之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对所有制(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各种形态进行总结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公有与私有之争引发的思考
改革之争烽烟又起,其要害是市场化和公有制问题。按照斯大林模式建立起来的“两种公有制”需不需要改革?如何改革?改革走到今天,这是无法回避也不应当回避的了。
(一)公有制的“现实”思考
一种观点认为,“两种公有制”无须根本改革,如果要改革的话也是自我完善。其理由有四条:一是本质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具有社会主义优越性;二是消除贫富差别的“共同富裕论”,将公有制与“均富”相联或相等;三是目的论,公有制是目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四是公有制比私有制更有效率论。概括地说,第一、二、三条理由涉及价值标准,适用是非原则,后一条涉及工具标准,适用功用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种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国有制),其根本缺陷在于所有者虚置,要加快改革,要转为非公有制,否则不仅租金耗散,而且连本都保不住。这就是:“冰棍论”不吃也会融化掉;“苹果论”专挑烂苹果吃,结果全吃烂掉的,与其烂掉,不如卖掉;“靓女先嫁论”不嫁白不嫁,晚了嫁不出去,等等。这三个比方都是指国企不行了,如不改不卖迟早都会“玩光”或“烂掉”。与此相对应的现实是:一些国有产权处于无规则或“无主”的混乱状态以及低效率状态,以革命的名义化公为私、打着市场化的旗号巧取豪夺、借赈灾扶贫趁火打劫,国有资源的乱采滥伐、公共环境的破坏污染等等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面对触目惊心的国资流失和竞相争夺,则是漠然淡然、无助无奈。有位人大代表称之为“三不管”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这就不得不引发人们的一个现实思考:这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吗?为什么会出现“三不管”呢?社会主义优越性何在呢?如果是私人财产,“冰棍”会融、“苹果”会烂吗?“左边”在理论上高唱公有制的优越性,“右边”讲的是现实的所有制状态,不在同一个层面上的争论能有结果吗?然而,不论我们在理论上如何标榜社会主义公有制,无可争辩的铁的事实是:
一些代理人肆意掠夺国资和侵犯公权是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承担责任,放任国资要么无效率要么流失而“不敢管”或“不能管”,“主人”和“公仆”都名不副实。
面对国资的流失或无效率而“不愿管”则是公有产权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缺乏激励机制。
资源的极度破坏和环境的严重污染则是产权不清、缺乏保护。名义上的国家所有和事实上的私人(集体)的非法或合法的占有并行不悖。
一言以蔽之,名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实际通行的所有制相互背离,公有制(产权)的公开规则和潜规则并行不悖。“两种公有制”在价值理性是非判断和工具理性功用判断上都存在问题。
(二)公有制的“理论”思考
为什么“两种公有制”在理论上与在现实中如此不一致?这需要从所有制上找答案。那么,何谓所有制?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制是一组财产权利关系,它与产权制度同义或等价,讲的是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交换等权益的规则。只不过现代制度经济学家更多地使用产权概念,古典制度经济学家更多地使用所有制概念,而法学家更多地使用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种权能概念。如果非得下定义的话,所有制是主体对客体的独占权及法律上的认同和保护制度。所有制在本质上是排他的和非共享的,它表现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依据所有制的排他性和共享性的程度,可将人类迄今现有或设想的所有制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详见下表:
所有制类型
竞争性 共享性
私有制 社团所有制
公共池塘所有制 “社会所有制”
排他性 非排他性
1.私有制。纯粹的私有制是单个主体对客体的独占权,表现为绝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最能体现所有制的本质。可以认为,现代产权制度是以个人财产权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一个极有弹性极富争议的概念,在宽泛的定义上,它在中国被称为“非公有制”而包括“两种公有制”之外的所有财产制度。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社会财富在物质形态上越来越难以分割而表现出整体性,当今的私人占有更多地体现为社会资本的私人权益,而不是所有物的独占权,如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凭证等。
2.社团所有制。包括寺庙、教会、革命组织、学会、协会、党派等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和革命团体的“社团财产制度”。其特征是:对内其成员的财产共有共享,但不分割到个人;对外严格排除非社团成员享有。相似于此类所有制还有区域(包括小区)的只允许区内居民共享、对外排他的所有制,等等。
3.公共池塘所有制。公共池塘所有制是一个比喻,指的是有限的公共资源或资产所有制,其中包括池塘、草地、河流、森林、矿产等等公共财产。这是一种非排他性但又不具备共享性的所有制。历史上的原始公社所有制以及今天的某些公共品的所有制属于此类型,这是一种尚未完全发育或者其经济价值尚未开发、呈幼稚状态的所有制。
4.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其本质具有非排他性、共享性、国际性。由于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个人不再单独排他的拥有生产资料,单个体(社会成员)在社会集体中集合的占有生产资料,占有不再表现为所有权,所有制不再具有排他性而失去本来的性质,如果沿用所有制概念,它是一种在直接社会化生产中重建的集合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产品丰裕程度所限,它至今仍只是一种设想。
从上述四种所有制类型看,除私有制外,其余类型都属于公有制范畴;如果以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制”为社会主义标准,其余三种类型都不能列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比较而言,某些社团所有制和公共池塘所有制或多或少带有一些社会主义成分,更接近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制”。从效率和发育程度看,公共池塘所有制最差,如果要保留公有的话,就须转型为收费的“公共俱乐部制”,以及合作制或合作股份制。应当看到,上述分类只是所有制的一个抽象,在现实世界,横亘在第一种和第四种所有制之间的是既不完全私有也不完全公有的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它们或因历史的继承或因革命的改变甚至是外来力量的入侵等多种因素所致。但在现今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资源稀缺的约束下,不论其包含的公有程度如何,都脱离不了所有制和产权的范围,都受同一产权规则的制约,或多或少具有排他的私人性质。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二分法”来描述复杂的所有制关系,更不能以抽象的公有制为标准判断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以此排斥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我们应透过所有制的迷雾,超越公有与私有之争,看清楚真实世界里的所有制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多样性多层次的而不是单一的产权关系。就现实的公有制而言:
首先,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只是公有制家族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拒不承认“两种公有制”之外的公有制既不“理论”,也不“实际”。比如将建立在小生产上的两三户或几十户农民的集体所有制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将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上的拥有几十万股民的香港汇丰银行、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等西方上市公司视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不令人困惑吗?
其次,“两种公有制”并不完全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至少不等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建立在小生产之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制比建立在社会化生产之上的股份制,距离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更遥远。此外,马克思从来也没有承认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两者的距离和差异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两种公有制”都是手段至少是后进国家实现赶超模式的强制工业化的手段。即便在一段时间内它带来高速增长,但也不能长时间地保持进而达到“共同富裕”。“两种公有制”结构在苏联东欧的解体和在我国的调整就是明证。
其四,“两种公有制”是革命的产物,是人类按照某种理想、模仿马克思“社会所有制”的某些特点,通过暴力革命打破原有的所有制发展格局和产权制度的自然演进进程,试图绕过资本主义传统所有制的一种伟大的、悲剧性的尝试和探索。必须暂停对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模仿,因为现有的生产力条件还不足以尝试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更重要的是,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高于资本主义的新型的所有制关系并不是靠革命来完成的,而是生产力的自然演进的结果,它应在生产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之后。因此,我们应着力探索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产权制度,走出公有制和私有制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怪圈,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进程。
二、“两种公有制”的缺陷与困境
(一)一般公有制的内在矛盾
1.非排他性与公有资源稀缺的矛盾。公有制的本质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在纯粹的公有制条件下,资产价格为零,转让或交换失去意义。公有制在逻辑上要求产品的绝对丰裕,因为任何人都可以从中获益,必须有足够丰裕的资源共享。但现实恰恰相反。正如阿尔钦指出的,人类面临的是一个稀缺世界,稀缺导致竞争,竞争要求规则,规则就是产权结构。换句话说,资源稀缺要求保护产权,保护就是排他,排他性的竞争与产权相辅相成,只有排他,才能激励资源趋向于带来最高价值的用途,才能从低价值转向高价值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反之,没有排他即没有保护就没有产权。产权保护以产权界定为前提,当有限的公有资源如一块有面积限制的公用草场在没有产权界定和保护时,人人都有用尽草场资源的强烈冲动,却无意于达成任何对草场进行保护的协议。于是,人们就会无效率地滥用草场,过度放牧和无序竞争就会导致租金耗散和草场资源耗尽。掠夺性的放牧不正在导致并继续导致公共草原迅速减少以至沙化吗?可以认为,即便资源人为的非排他性,被公众占有的社会大部分资源未必会表现出共同消费性即“每个人对资源的消费并不导致任何其他人对该资源消费数量减少”的特征,因此,个人理性导致整体无理性的“囚徒困境”及公共资源迅速枯竭的“公地悲剧”是难以避免的。
2.对内的非排他性和对外排他性的矛盾。为了避免公有资源的枯竭,按权力或按等级分配以及排队分配的方式就会替代价格机制。于是,等待排队的成本,寻租的成本一方面导致租金的耗散,另一方面又扭曲公有制的本来意义。即使某些资源或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共同消费性”的物理特征,比如高速公路,但在高峰期仍然会导致零成本下的如排队等待等其他成本的增加。更为重要的是,因对外排他而生的产权交易会在两个共同体之间发生,双方的产权交易会导致共同体公有产权的瓦解。正如马克思指出,发生在两个共同体之间的边缘地带的交换导致了原始公社的解体,恩格斯也曾严厉地批评“对内直接产品分配,对外交换产品”的所谓经济公社的虚幻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他的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世界性而非国家性或区域性以有别于过往公有制。
(二)改进的公有制的内在缺陷
为了克服一般公有制的矛盾,舒缓租金的耗散,公有制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引进模拟的价格机制,取消资源的免费使用,资源价格不再为零,公有财产能够“流动”,从而提高配置效率。
第二,引进产权规则,公共资源获得产权的性质。在公有产权不量化或不分割到共同体成员的前提下,承认每个共同体成员的隐性产权(相对量化到个体的显性产权例如按份或不按份的共有产权而言),个人隐性产权的集合等于共同体产权即公共产权。于是,相互之间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共同体成员共同持有资源的集体主权。集体主权主要表现为决定代理人和财产处置的支配权以及受益权。当共同体表现为国家时,则通过政治表决来行使集体主权,而不是直接管理共同体财产。虽然改进的公有制引进了通常私人所有权意义上的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般公有制的内在矛盾,但仍然存在下述内在缺陷和问题:
1.激励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