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圭武:孝的经济学分析」正文
什么是孝? 《尔雅•释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为孝”;《说文》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孝是中华文明区别于古希腊文明和印度文明的重大文化现象之一。黑格尔说:“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结合上,国家的特征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三联书店版第165页。)孙中山先生在其《三民主义•民主主义》中指出:“《孝经》所言的孝字,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至,现在世界上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像中国讲的这么完全”。
从经济学角度看,孝的本质是经济,可以将其看成是一种经济产品,它主要提供一种养老保障功能。
从孝的起源看,经济因素起着主要作用。孝产生于周初,在周代至春秋,孝的主要内涵是尊祖敬宗、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在春秋至战国之际,孝的含义向善事父母转变。产生上述转变的根本原因是经济结构的改变。从战国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转向主要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结构。小农经济本质是一种家庭经济。由于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生产力水平不可能为国家提供太多的剩余产品,所以国家将无力为社会提供好的养老保障。这时,养老的责任很自然地就转移到家庭方面。由于老人与儿女有一种天然的血亲联系,所以当父母由于年迈或病残等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时,赡养他们的责任自然也就落到了子嗣身上。所以,孝含义的转变,实质是经济的转变,是经济发展对家庭成员提出的客观要求。另外,由于提倡孝也有利于减轻统治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大力提倡孝道。在汉代,提倡孝道,褒奖孝悌,是汉代统治者治理天下最明显的标志之一。宋以后,统治者对孝的重视有过之而无不及,孝甚至发展成为一种愚孝。朱元璋在其统治期间,对其属下的臣民、附邦臣民、敌对营垒里的成员以及他的子孙们,他都用孝的观念去教育、感召。孝成了历代统治者维持社会秩序和加强统治的一种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生活在现实世界的人,有两种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一类是物质产品;一类是精神产品。相应人生的收益和效用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物质产品所产生的效用;一是来自精神产品所产生的效用。来自物质产品的效用除了可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外,也能满足人的一些心理需求。财富本身既能为财富所有者提供衣食住行的安全和保证条件,也能使财富所有者感到自尊和富有成就感。来自精神产品的效用则更多体现在满足人的心理需求方面。
孝作为一种经济产品,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方面;一是精神方面。从物质方面看,孝必须有物质上的支出,这是养老的基本前提。从精神方面看,孝体现为一种为老者要提供一种精神方面的享受。不仅在老人生前要和颜悦色,而且死后也要痛苦流涕,为其“继志述事”。《礼记•中庸》:“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所以,孝为老人提供了两种保障产品:一种是物质保障产品;一种是精神保障产品。
孝作为一种保障产品,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供给的自觉性。孝的生产和维持主要靠自觉。所以孝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就需要统治者进行不断维持。这种孝产品生产的自觉性,导致孝本身将是一种监督成本高的产品。二是交换的代际性。孝类似一种“国债”,是父亲欠儿子的债,但还债的人是孙子。这种债通过代际之间的交换可无限延续下去。这里如果孝产品的生产能具有稳定性,那么这种以代际为基础的交换也是有一定公平性的。事实是,由于孝供给本身不具有稳定性,所以,这种公平性就只能是一种假设。三是单位的家庭性。孝的供给主要是以分散的家庭为基本单位。四是水平的低下性。由于孝的生产与供给是建立在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基础之上的,所以其保障水平必然也是较低的。五是合同的隐含性。孝是一种隐性合同。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显形合同;一种是隐性合同。而孝是父子之间的一种无形约定,所以它是一种隐性合同。它的维持主要是靠血缘关系,这是一种割舍不断的天然联系;另一方面,就是靠统治者不断地提倡和教育来维持。六是权利的不对称性。孝产品的生产具有不对称性,他过多强调下对上的义务和上对下的权利,而较少强调下对上的权利与上对下的义务。这种不对称性的主要根源是封建的等级制度。
久病床前无孝子。这是孝产品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具体表现。一般来说,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都满足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孝作为一种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的综合,也必然满足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产生这种观念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因素。在农业经济时代,人口是主要的生产要素,所以,人也是生产孝产品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所以,没有人,孝也就是一句空话。
客观而言,孝既有其积极意义,也有其消极意义。孝的积极意义是:一是在社会保障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二是有利于仁爱之心的培养,这种仁爱之心进而可发展为爱国爱民之心。孝的消极意义是:一是固化了血缘意识,而血缘意识本质是不利于现代化建设的;二是靠自觉维持的孝有可能只有形式,而无实质,最终导致孝成为一种“面子工程”。
新农村建设,要充分重视孝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国家不可能为广大的农村提供很好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家庭保障仍将是主要形式。所以,新农村建设,提倡孝仍具有积极意义。当然,提倡孝,主要是要发挥孝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尽可能避免孝的消极作用。要将孝建立在法治和平等的基础上。要完善家庭内部的个人财产制度。要立足于社区民主推进孝文化建设。要创新孝观念的内涵,反对愚孝。要健全和完善孝的监督机制。要将孝的考核列入有关领导的职责之中,并且不能走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