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国有资产改革不能遗忘历史债务

作者:陈永苗发布日期:2004-10-05

「陈永苗:国有资产改革不能遗忘历史债务」正文

想起一个老掉牙的故事,一位老大爷在火车上抽大烟,抽完大烟在座位底下磕烟斗,服务员拦住了,说这是国有资产要保护,老大爷笑眯眯的说,国有资产全民所有,暗也是人民也有份,俺就要座位底下这份,爱怎么着就怎么着,招谁惹谁了?

难道公有制的国有资产,与每一个具体的国民没有半点联系? 老大爷的话,道出一个朴素的真理:每一个公民对国有资产有种特殊的利益。如果没有,国有资产所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国有资产本身,那么当初为什么要搞公有制?我在《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宪政问题》中提出,公有制不仅仅是抽象的所有权,如果落实于每一个国民来说,在客观上必须有某种权益。

从所有权的原理来说,公有制就是全体国民共同所有,它也是民法中共同所有的一种。在所有权中,部分权能例如占有、使用、收益可以分离出去,但是抽象的所有权是没有消灭,保留着的。国有资产全民共同所有也是一样,每一个国民必然对抽象的所有权享有一种平等的的权益,这有点像无限公司的股权。虽然这种权益是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的,但确是不容否认的。

要计较的不仅仅是这种“股份”,还有对工人来说长期以来的低工资,对农民来说工农业剪刀差,这些都是历史的债务,如今进行国有资产改革必须支付的历史债务。用程益中的话说,我们的改革是“负债经营”,可是如今可是将债务遗忘的干干净净。中国经济学家经常垢病俄罗斯和东欧的改革,撇开其他而言,俄罗斯和东欧让人心中温暖的没有忘记历史:发行无偿平等的私有化债券。很难求到结果的平等,但是至少做到了起点上的平等。中国经济学家说私有化债券是表面文章,可是他们连表面文章都不作,就赤裸裸地奔向了掠夺。

改革并不能随意鱼肉弱势者,而只让特权阶层获益。改革必须建立历史的基础上,对历史债务不可遗忘。

私有化背后的宏大叙事经济发展。发展经济有一个终极目的,那就是每一个让每一个国民受益。提高效率必须对每一个国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至少要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可是中国经济学家忘了一个常识:如果财产与每一个国民无关了,发展对他有什么关系?效率提高以后增加的税收,能够再分配,让每一个国民收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财政困境下,那是天方夜谭的事情。

如果国有资产流失不可遏制,我们就可以从未来的必然结果来为当前国有资产体制的变迁定性:从90年代初全民所有到国有,这是取消全体国民对国有资产的抽象所有权,而每一个国民的那种权益也在神不知鬼不觉地没了,国有就是特权集团将真正意义的所有权人赶走了,私有化就是把所有权赶走以后的分赃。那么出现这种局面,美好的理想成了彻底的谎言,老一代共产党人们会在九泉之下抱成一团嚎啕大哭。

公有制存在对每一个国民的历史承诺,反过来每一个国民对国有资产一份权利。这份权利是自然权利,它是“约定俗成”的,是经过时间考验的“预期”利益。“预期”也就是信赖利益,正是基于对中国共产党的信赖,全体国民才将国有资产交给国家管理,并要在将来的时间内获得“分红”。也就是说,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来自历史,来自于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如果否定这份自然权利,也就是对过去几十年共产党领导合法性的抹杀。

在我这样一个宪政主义者看来,在今天重提每一个国民的“股份”和其他历史债务,不是要求停止改革、恢复原状。有这种想法是乌托邦的狂妄。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宪政也必须建立在财产私有的基础上,在公有制的沙滩上不可能建立起坚硬的宪政。

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 要是要把私有化放在等价交换和保护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这是正义的要求。私有化不能罔顾每一个国民的“股份”和其他历史债务。

所以我的建议是,将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权就交给各级人大,由人大来代表全体国民来审议决定各个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不由政府操作决定这有利于避免政府官员的寻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已经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要成立宪法法院,或在全国人大下面成立追查委员会,通过司法和程序正义的原则追查。

在中南政法学院上大学时,约是1993年给我们教民法的麻老师曾经问过我对国有资产改革的看法,我回答说,可以“抓大放小”。把国有小企业卖掉所获价款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既然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资产,转让的价款在民法上是国有资产的等同物,必须也归于全民所有。这里不过是资产的形式变了,变成金钱资产了,但所有权不变。所以各级人大要将出售国有企业所得和追查所追回的金钱资产用于补偿全体国民,例如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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