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正文
张五常(Steven N. S. Cheung)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需要解释力;但直到本世纪的最后25年,经济学的解释力才开始使人比较满意。大概未来的经济思想史学家将会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彻底改观是相当突然的,自从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精心构造了他的消费函数以来,人们更加相信这种进展对经济解释力所带来的冲击波。货币经济学,人力资本的投资,涉及风险的决策,产权和交易成本分析,这四个研究领域结合起来证明了这种冲击;这四个领域几乎是在同时发起冲击的(张五常,1983)。最后一个领域所关心的东西与契约和组织安排有关。几年以前,奥利弗・威廉姆森(Williamson)和其他人开始把这些制度安排的主体分析叫做“新制度经济学”。
在瓦尔拉斯(Walras)范式中,所有的行动权利被隐含地假定为自由的、简单的、不受限制的,而且拍卖商和监督人的服务都被假定为不花任何费用的。因此就不存在律师,没有经纪人,没有银行,没有官员,没有企业家,没有警察,而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类组织。与瓦尔斯同一时期的艾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完全清楚制度的重要性,但他用长期的与短期的概念、用均衡和不均衡概念回避了许多问题。在马歇尔以后的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回避他们无法解释的“不均衡”或“不完全性”问题。也有一些人用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观点考虑问题,为科学挽回面子。我们必然同意施蒂格勒(Stigler, 1950)所说的,在寻求试验科学的意义方面,帕累托(Pareto)是新古典大家中惟一受人尊敬的人。然而,他所留给后人的被广泛应用的帕累托最优这个重要概念,不是从试验科学的意义上来的,而是从福利命题中延伸而来。莱昂尼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谈到,传统经济分析主要是政策导向,这是正确的说法。即使是凯恩斯(Keynes)也抱怨马歇尔太急了,什么也做不好。在庇古(Pigou)以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也被教导说,如何轻易地改变世界。
所有这一切,在20世纪50年代晚期和20世纪60年代早期,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解释出现了这样一种发展势头,以致于福利经济学的影响从那时以来开始下降。新制度经济学是这种重要发展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些观点不是在一个晚上出现的。奈特(Knight, 1924)、科斯(Coase, 1937)、哈耶克(Hayek, 1945)、迪莱克特(Director)在这个领域很早就作了重要的工作[64]。然而这些开创性的贡献,是在过去的30年里取得的,并没有突破原有的窠臼。1960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年代,科斯出版了他的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紧接着施蒂格勒发表了《关于信息》方面的论文(1961),阿罗(Arrow)发表了《可占用收益》(1962)的论文。它们充分支持了这个专业的发展,因为从那个时间以来人们对现实世界才产生了兴趣。共同的努力燃起了希望之光。
当这一切发生的时候,我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学生。我非常幸运,我的老师,阿门・阿尔奇安(Armen A. Alchian)正忙于这种行动。因为正是他引导我进入了一个时代,从那时以来它占据我的生活已30年了,我感激阿尔奇安的贡献,又充分证明这一切正是从他那里开始的。
1 租金的耗费和价格的惟一性
阿尔奇安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在一个社会中,当两个或更多的个人都想得到同一种经济物品的好处时,必然隐含了竞争。竞争的冲突要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来解决。根据阿尔奇安的观点,限制竞争的规则通常叫做产权规则。在给定一组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决定赢家和输家的准则就出现了,而当产权规则改变时,这些规则就会发生变化[65]。如果这个标准发生了变化,赢者和输者的分配也就发生了变化。
市场价格――即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所遵循的价格――只不过是决定竞争中的赢家和输家许多标准中的一种。当私人产权支配了商品或交易的资源时,这个标准就形成了。正如我们所理解的,同样的结论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得到,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66]
不仅价格标准与私有产权有极密切的关系,而且它自己本身就是一种极有价值的财产。无论个人如何竞争,决定赢者的准则是必需的。如果市场价格被扭曲,或者是由于价格控制的减弱,或者是由于私人产权价值的降低,某些其他的标准或准则必须随之替代它们。不受限定或没有租金耗费的最合适的众所周知的标准就只有市场价格了[张五常Cheung,1974年;巴塞尔(Barzel),1974]。
例如,考察一个曾经把价格控制作为准则的排队定量配给问题。由排队的竞争者所赢得的商品价值至少部分地由他的排队成本所“抵消”。因此,这一部分价值被认为损耗掉了,尽管排队的代价是很高的,它对社会没有一点价值。如果是在自由市场上进行市场交易,排队成本就可以被节省,出价的那个人至少必须生产同与他同价一样多的东西。如果市场价格被扭曲或不被采用,那么,取代它的任何其他准则都必然会招致一个类似于竞争条件下的租金耗费。根据资历、等级、政治、美貌、体能,等等,都将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促使竞争者选择超过使用自由市场成本的决定输赢的准则。
当然,租金耗费的观点,并不是起因于我们将要分析的非价格标准的需要,它早就隐含在奈特早期的富有才华的批评庇古的两条线索中。在庇古那里,私人产权引人注目地缺席了(奈特,1924)。30年以后,H・斯科特・戈登(H. Scott Gordon, 1954)明确分析了在海洋捕鱼、一种公共产权资源中的租金耗费问题[67]。5年以后,在没有利用租金耗费理论的情况下,科斯(1959)研究了无线电频率中的产权界定问题,并得出了排他权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的结论。对于经济学的实践家来说,利用不同的方法得出同样的结论是不同寻常的。
除了在逻辑上有一个漏洞以外,租金耗费分析是比较完美的。租金耗费正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样,是一种浪费,从而与个人约束最大化不一致,因而违背了帕累托条件。租金耗费仅仅是为了产生一种均衡的结果,因此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原则上看,如果耗费能够被减少,这就会有利于个人。必须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们不去寻求减少租金耗费的办法。答案是由他们所下的定义中得到的,诸如此类的租金耗费必定是实现约束最小化的条件。如果约束最大化的假定是普遍适用的,那么,在受某种特定约束并使租金耗费降低到零的条件下,认为租金耗费多少总能最小化就是一种同义反复。我由此在1974年指出,租金耗费能导致均衡的观点是一种机械演习,不是经济学命题。要解释行为,需要的是解释为什么选择了某种特定非价格配置准则,和当这样选择的时候,某些租金不可避免地被耗费。不过,为了获得这样一种解释,限制某些租金以降低耗费的约束就是众所周知的了。换言之,这种准则本身必须作为一种选择的结果,与约束最大化的假定相一致(张五常,1974)。
不过,正如早期所注意到的,配置标准由基本的产权约束或某些给定的制度安排所决定。因此,在一个更宽泛的背景下,行为的解释依赖于研究为什么制度安排是它们所在的这个样子。无论这些制度安排是什么,它们必须被看作是,在满足相关的约束条件下,选择它们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租金耗费。正如我们所理解的,这与讲制度安排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是同样的意思。[w1]
2 什么是交易成本?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梭・鲁滨逊(一个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这种广义的定义是必要的,因为在联合生产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通常只是在边际上才能区分开。它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实际上,耗费租金的等待成本也是一种交易成本。
所有这些成本通常只有在边际上是可分离的,这通常可以由某些例子来说明:雇佣一位律师,赋予其权利,这有利于帮助谈判签订一个契约;雇佣一位经理来监督绩效有可能帮助组织经营活动;一个收费者对隧道收费而在同一时间警察占用了隧道。如果我们能在边际上而不是在大体上区分不同类型,而且我们能够将这些成本分成等级序列,那么,可检验性论点就可得到验证。换言之,如果我们能够识别不同条件下的相关边际成本的变化,有关行为解释源自于交易成本约束的结论就具有经验上的可操作性。
实际上,很清楚,交易成本对任何社会的影响都是重要的。在一个私有企业组成的经济中,它们可由警察、律师、企业家等等的直接收入中计算出来。即使在一个几乎很少或者不存在交易的经济中,这样定义交易成本,也很清楚。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拿一个集权国家来说,例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其政治活动的成本、大串连的成本、背诵语录的成本,实际上是巨大的。我在别处也注意到,交易成本在一个集权国家所占国民收入的百分比远远高于在一个私有企业经济中的百分比(张五常,1982a)。这就解释了不同经济制度下经济绩效的天壤之别。
严格说来,将以上所描述的“交易成本”并列起来是完全错误的,它们应被叫做制度成本。由于它们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当生产和交易活动存在不明显时,就妨碍了瓦尔拉斯看到真实的世界。如果亚当・斯密(Smith, A)看不见的手引导着所有的经济活动,交易(制度)成本也是存在的。因此,交易成本也将被看作是“看不见的手”的成本。
毫无疑问,交易成本的产生部分地归因于我们的无知或信息的缺乏。这不仅适用于搜寻和谈判,而且也便于我们了解购买和消费的商品情况。然而,无知仅仅是一种因素。另一种因素是最大化行为的普遍性。经济学家早就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个人最大化行为有利于社会,因为它能给所有的人带来好处。不过,偷窃、欺骗、撒谎、偷懒或违背诺言等同样都是最大化行为。毫无疑问,如果我们所有的人是完全诚实的,交易成本将很低。但是这样讲的全部意思并不是说我们这样做就不是行为最大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其他的成本(包括其他类型的交易成本)将是非常高的,以致会使这种经济崩溃。
经济学并不是从任何实用的意义出发来处理社会中的个人行为最大化这个命题的,除了那些完全遵守基督教十戒的以外。相反,我们会问:为什么教堂,作为一种制度,逐步演化为它所现有的方式?基督教十戒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不是事实吗?引起教堂变迁的约束条件的变化是什么?或者我们会问:在欧洲教堂和中国的忠孝礼仪制度之间的不同,是不是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要以降低交易成本呢[68]?
那种较高的交易成本是由不诚实引起的观点在经济上是缺乏解释力的,是一种无效的尝试。不诚实行为是一种最大化行为。如果个人偏好不被看作是决定性因素,经济学将不再是一门科学。我们所期待的是人一生下来就是非常勤奋和诚实的。但可以坦率地说这成了一个自相矛盾的问题:如果所有的个人都是“完全”的,那将很难存在你能够说出的制度安排。如果地球上的人好像生活在天堂里,经济学那就变成了一门令人讨厌的科学。
在这里,我必须表达我对那些依赖偷懒或不诚实,或其他类似的术语来解释制度安排做法的不满。[69]这种方法是一种“模棱两可”的解释。理由有两个:第一,将“不诚实”假定与最大化假定并列在一起是没有必要的。第二,将“不诚实”与交易成本连在一起是没有必要的。然而,问题远不只这些,还有更大的问题。个人被认为是受约束最大化的,而我们通过规定约束的变化来解释他们行为的变化。交易成本,这是我们通常所同意的,包括新古典经济学舍去的一组重要的约束变更。这些成本并不是容易被度量的,但在原则上,它们又是可被度量的,或者至少根据观察的不同情况可分出它们的序列等级。序列等级是度量的一种类型。经济学的可检验性命题要求改变约束的可度量性和可观察性。选择“不诚实程度”排序还是选择成本排序,肯定会选择后者。
3 科斯定理及其解释
“科斯定理”一词是由施蒂格勒(1960)发明的,科斯自己并没有叫做定理。理解科斯定理性质为什么是正确、错误还是同义反复都是困难的,这已成了近年来一个时髦的问题[例如,可参见库特(Cooter, 1987)的文章]。一种见解是所有数学上有关科斯定理的“例证”或“反证”都与被检验的科斯定理的背景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