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军:中国之“谜”的产生背景和地区竞争理论的提出

作者:唐志军发布日期:2009-06-24

「唐志军:中国之“谜”的产生背景和地区竞争理论的提出」正文

一、中国之“谜”的源起

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的经济总量从3645亿元增长到307670亿元,GDP年均增长9.78 %。同时,中国的其他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的经济成就被世人誉为“增长奇迹”。

中国经济增长奇迹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的GDP增长速度高、持续时间长。从增长速度来讲,自现代以来,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大国能在30年间保持每年将近百分之十的增长速度,日本的高速经济增长也只持续了20年。按照中国经济目前的发展趋势,许多学者估计,中国的高速增长很可能不止30年,有可能长达40年。这不能不是一个“奇迹”。二是,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看,这个奇迹的神秘之处在于其“非常规”的性质:经济增长理论所强调的若干增长条件,如自然资源禀赋、物质和人力资本积累以及技术创新能力,中国与其它国家相比并无独特之处,甚至处于低水平阶段,如人均资源禀赋、技术创新水平。也就是说,按照这些理论的预言,中国不应该有经济奇迹发生。三是,中国的经济增长是在制度不完善的转型过程中取得的。由于诺斯的开创性贡献(North and Thomas, 1971; North, 1981),近年来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制度尤其是经济和政治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物质和人力资本的增长以及技术进步被认为只是增长的结果,而不是增长的内在源泉,更深层次的决定因素是一国的制度安排。最近有大量的研究表明,一国的司法制度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而政府的结构以及受到的权力约束也同样影响经济增长(Shleifer and Vishny, 1993; Delong and Shleifer, 1993;La Porta等,1998)。Acemoglu等人(2004)最近一系列的开创性工作再次提醒人们产权保护制度对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性意义。①然而,这些重要文献的大量问世愈加彰显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作为一种奇迹的意义。正像Allen等(2005)所指出的那样,按照西方主流文献所列出的评判标准,比如La Porta等(1998)和Levine(2002),中国目前的司法和其它制度,如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会计标准和政府质量均位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后面。

这就是说,中国改革没有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展开,没有按照“华盛顿共识”所描绘的蓝图进行,而是在产权不完全清晰、价格不完全自由、公民不完全民主、社会不完全平等、对外不完全开放、政治改革滞后等一系列不太理想甚至扭曲的制度条件下,取得了比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逻辑和“华盛顿共识”要求进行的苏联东欧改革更大的成就。因而,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上许多经济学家和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把中国的非凡经济表现视为一个谜(张维迎,1998),剑桥大学的彼得・诺兰(Nolan,1993)称之为“中国之谜”,布坎南(J. Buchanan)对中国学者说:“中国是个谜。看上去不合理,可是却管用。”(汪丁丁,1998)。经济学上的“中国之谜”已经费了许多经济学家的脑筋。有人说,谁能够破解这个谜,谁就将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林毅夫,1999)。

二、中国之“谜”的产生背景

纵观中国之“谜”,其产生的重要背景如下:

(一)、中国的渐进式转型

中国改革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下,政府及其计划管理的“手”畸形发育,过于发达,管的过宽,伸的过长;而市场这只“手”则遭受打压,营养不良,发育残疾,未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同时,企业也由于产权不明,没有经营自主权、人事任命权并独自承担债务责任,也发育畸形,严重缺乏竞争力。这样,计划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和盛行导致了中国经济结构严重失衡、极低的技术效率、极低的激励效果和严重的社会动荡。林毅夫(2004)的一项研究表明: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表现在未能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建立起中国的工业体系,重工业过于发展,农业和轻工业比重过低,在1953-1985年间,农业和轻工业分别只接受了国家投资的10%,而同期45%的投资流入了重工业部门。极低的技术效率体现在1952-1981年间,即使用最有利的假设计算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中国的全要素生产力增长率也只不过达到0.5%,仅仅是只有研究所包括的其他19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全要素增长率的四分之一(World Bank,1985a);而且,中国国有企业的全要素增长率在1957-1982年间甚至处于停滞状态,或者处于负增长的状态(World Bank,1985b)。极低的激励效果则体现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农业中的严重的预算软约束、人浮于事和极低的产出水平上。严重的社会动荡则是三年的大饥荒和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因而,必须对中国的经济体制进行彻底的变革。1978年始,中国开始了以渐进式改革为路径的经济转型。改革的目标是改变资源配置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改善经济激励和促进社会发展。由于以下原因:①知识的缺乏;②转型过程固有的复杂性、艰巨性和不确定性以及转型所面临的巨大的政治、社会风险;③利用的制度框架的缺失,包括缺乏完善的促进市场型法律;④价格和生产结构的严重扭曲;⑤企业缺乏自生能力;⑥没有相关转型经济的历史先例可供参考;⑦意识形态和人们旧有思想和行为的制约,使得我们不得不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转型策略,即走渐进式转型之路。

中国的转型模式和经历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转型模式和经历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转型开始之际,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倾向于采用激进的转型方式,即:价格完全放开;全面、大规模、快速地实现私有化;消除财政赤字,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Lipton and Sachs 1990;blanchard,Dornbusch,Krugman,and Summers 1991;Boycko,Shleifer and Vishiny 1995),认为,这三项改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成功转型的必需条件,并试图同时或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的三项改革。并且,他们还认为,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改革虽然比中国起步晚,但很快会超过中国。而中国由于改革的“不彻底”,经济内部的矛盾可能会引发种种困难。

然而,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激进式改革出乎意料地导致了一场急剧和持久的经济衰退,并伴随着恶性的通货膨胀和其他社会指标的严重恶化(世界银行,1996,2002)。与此相反的是,中国却保持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并且,中国的通货膨胀率也被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转型的结果表明:在东欧及波罗的海的转型国家,产出的累积减少达到了22.6%,而独联体国家则达到了50.5%。2000年,俄罗斯的GDP只有1990年的64%;其通货膨胀率1993年高达8414%,此后几年也在高位运行;各项社会指标也在下降,1990俄罗斯男性的寿命预期是64岁,而在1994年则下降到58岁。在转型中表现最好的波兰,2000年的GDP只比1990年增长了44%(World Bank,2000)。但中国1978-2002年,年均GDP增长率达到9.4%,而同期的、用零售价格指数衡量的通货膨胀率仅为5.3%;并且,各种社会指标也有很大幅度的改善(林毅夫,2004)。

(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中国的对外开放

20世纪70年代末,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各国纷纷放松管制、推行经济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并且在通讯和交通等领域技术进步迅猛发展,金融创新也层出不穷,这些都极大地推进了全球化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大大加深。在此背景下,我国推行了对外开放政策,并且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带给了我们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①对外开放会产生知识的交流和传播,促进地区知识的国际化,提高当地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导致地区竞争向更高的形态发展。对外开放为我们带来了知识,其中最重要的知识是大规模工业生产的管理与技术知识、大范围市场交换的契约知识(朱锡庆,2008)和经营企业、城市的知识。知识的积累、传播、普及和使用是支撑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②带给了我们资本,使我们突破了资金约束瓶颈。按照发展经济学的讲法,只有经济的积累率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1%,经济才能起飞。改革开放初期,人均收入水平低,经济的积累率低下,外资流入无疑为经济起飞打破了资金约束,使我国具有了快速发展所需要的“第一桶金”。 ③为我国的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我国的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然而,由于国内的收入底下,我国的市场本身吸纳所生产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能力有限,从而只能销往国外,国外市场对于国内产出的吸收又为我们打破了市场约束。因而,对外开放使得十三亿人与其它生产要素得以相结合,让十三亿人都有活干,同时又为其生产的产品找到了销路(谢作诗,2009)。

(三)、中国的经济上是分权的,而政治上却是集权的

开始于1979年的改革与转型也伴随着一个分权化的过程。而这次分权化与前两次分权化有所不同(钱颖一,1995)。中央政府在1980年开始了财政领域的分权改革,实行了名为“划分收支,分灶吃饭”的财政收入分成体制。按这个安排,财政收入按来源被分为中央固定财政收入(包括关税、由中央直接拥有的国有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地方固定财政收入(包括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由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国有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其它税收收入以及地方特产税)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包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领导的大型企业的利润、工商税或营业税)。

然而,虽然中央许诺上述财政收入分享方案一定五年不变,但实际上分配规则却被频繁改变,1982和1983年更是如此。所以1980年分权安排的有效期非常短暂。到了1983年,税收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企业实行了利改税。尽管财政收入仍被划分成三类―――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划分的依据却有了改变。以前主要是根据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来划分收入,新的划分标准则与税种相联系。为了使分税方案能够和各个不同地方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又引进了四种收入分摊办法。14个省份,包括3个直辖市,与中央签订了协议,每年向中央上缴其一定份额的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广东省和黑龙江省则条件最为优惠,只需向中央上缴一个固定数量的收入。有5个省份从中央政府获得了一个固定数额的转移收入。剩下的7个省份则从中央那里得到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的财政补贴。

1985年的财政安排中,中央固定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只占政府总预算中相对较小的比例,共享收入则占了主要地位。这意味着现在中央政府要依靠地方政府来增加收入,提供资源。由于地方政府可以保留一部分共享收入,因此为自身利益计,地方政府也会努力去增加这些收入。

财政安排在1988年再度发生变化。1988-1993年,共使用了6种基本分成类型。这些分成类型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边际税率是递减的。不是省市政府实际上成了剩余收入索取者,因为几乎百分之百的边际收入都归了地方。

1994年中央进一步改革了财政收入分配体系,实行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体制,该分税制确定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并且建立国家税务局来征收国税,地方税务局则征收地方税。税制改革企图提高两个比重,即保证税收收入在GDP中占有更高的比率和中央政府在总税收收入中能分得更大的份额。明确的目标是将中央财政的比重从40%提高到60%,最有效的做饭是把增长潜力最大的增值税的75%划归中央。

与此同时,在财政支出、金融体系方面也进行了分权化改革。

但是,在政治上,中国却实行的是集权制。“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中国是行政集权的国家,中央以下达文件和命令的方式几乎控制了大部分的决策权,从地方治安。税收、人事任命、教育支出到立法。最关键的是,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具有管理全国行政、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决策权。从行政管理的权限看,一切权力来自于中央,中央是剩余控制权的持有者。从《地方组织法》来看,地方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随时可以收回,地方政府的决策也可以被中央政府否决,或者说所有行政决策的否决权在中央,因而不存在联邦制下的地方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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